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在西藏的建立与发展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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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在西藏的建立与发展

  

  略论西藏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构建

  阳鸣

  【期刊名称】《西藏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年(卷),期】2013(034)005【摘

  要】党的十八大提出:“倡导富强、民主、文明、和谐,倡导自由、平等、公正、法治,倡导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积极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核心价值观是一个民族赖以存在的纽带和灵魂.西藏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构建有利于增强全区对国家和民族文化的高度认同感,有利于民族团结和社会矛盾的化解,更有利于在西藏地区尖锐复杂的分裂与反分裂斗争形势下,在全区形成一种核心价值导向.但西藏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构建面临着经济发展滞后,宗教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影响力的消解以及消费主义对传统宗教社会的强大冲击等现实.针对西藏社会存在的特殊矛盾和主要矛盾,提出因地制宜的理念、策略与路径.

  【总页数】5页(P46-50)

  【作

  者】阳鸣

  【作者单位】西藏大学思想政治教学部

  西藏拉萨850000;武汉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湖北武汉430072【正文语种】中

  文

  【中图分类】D64【相关文献】

  1.略论民族地区培育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长效机制的构建2.略论西藏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构建3.略论民族地区培育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长效机制的构建4.略论西藏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构建5.略论大学生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构建的三个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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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在西藏的建立与发展

  

  西藏的近代取得的成就总汇

  西藏的近代取得的成就总汇

  一、西藏发展进步是历史的必然

  当代西藏的发展进步,内生于自身特殊的社会历史逻辑,植根于中国国家的发展进步迈向,并与世界现代文明发展相适应。1959年之前,西藏的社会形态是典型的政教合一的封建农奴制度,西藏的发展进步正是在封建农奴制的废墟上发端的。

  1959年之前的西藏社会

  对1959年之前的西藏社会状况,人们曾有过许多描述,这里仅做部分节选,从中可略窥旧西藏黑暗、落后之一斑。

  原英国《每日邮报》驻印度记者埃德蒙·坎德勒在1905年出版的《拉萨真面目》中写道:

  旧西藏“具有中世纪的性质”,“实行的是封建制度”。“喇嘛是太上皇,农奴是他们的奴隶”。“人民还停留在中世纪的年代,不仅仅是他们的政体、宗教方面,在他们的严厉惩罚、巫术、灵童转世以及要经受烈火与沸油的折磨方面是如此,而且在他们日常生活的所有方面也都不例外”。“藏人如牛似马地劳累,而赢来的却是为数甚微的生活必需品”。拉萨“这座城市脏得无法形容,没有下水道,路面也没有铺砌石块。没有一栋房子看上去清洁干净或经常有人打扫。下雨之后,街道就成了一洼洼的死水塘,猪狗则跑到这些地方来寻找废物渣滓”。

  英国藏学家查尔斯·贝尔在20世纪40年代撰写的《十三世达赖喇嘛传》中写道:“西藏的刑法是严厉的。除了罚款和监禁外,鞭笞也是常事。在审判过程中,受到鞭打的不仅是被判有罪的人,而且还有被告甚至见证人。对严重违法者,既使用颈枷也使用手铐。颈枷是戴在脖子上的一块沉重的方木块。对杀人犯和惯偷惯盗,则使用铁质脚镣。对很严重的罪或屡次犯罪,诸如谋杀、暴力抢劫、惯偷或严重的伪造罪等,则要剁手(齐手腕),割鼻,甚至挖眼睛。而挖眼睛又多半用于某些政治上的滔天大罪。往昔那些犯有谋杀罪的人被装进皮口袋,缝起来,给扔进河里”。

  加拿大藏学家谭·戈伦夫在1987年出版的《现代西藏的诞生》中写道:

  “过去统治西藏的是一种异乎寻常的封建的神权政治。……封建庄园主则垄断了处理所有地方事务的权力”。“绝大多数西藏人都是农奴”。“农奴被‘拴在’他们主人的手中。……他们毫无权利,即使要走进寺院,要结婚,也要征得主人的同意。如果分属于不同领主的两个农奴结了婚,所生男孩要归父亲的领主;如果是女孩,要归母亲的领主。要想离开庄园,哪怕是一小会儿,也要得到领主许可才行。如果想出门远行,朝拜寺庙或想做一点小买卖,都需要得到领主的同意”。“在西藏历史上,变换阶级成分的可能性很小。对大多数农奴来

  说,他们不得不接受出生时的农奴地位”。“没有证据证明西藏是一个乌托邦理想的世外桃源”。

  曾在1949年之前担任过当时中国政府蒙藏委员会驻藏办事处官员的沈宗濂和柳陞祺在1953年出版的《西藏与西藏人》中写道:

  “操纵拉萨政权的人物只来自不足一百家贵族中的上层和同等规模的僧侣集团。在他们看来,广大西藏人民不过是‘砍柴挑水的苦力’。这些特权人物生活在一种封闭状态,隔绝于世界潮流之外,忽视西藏社会蕴藏着的巨大力量,仍流连在一个僧侣、封建的独裁统治的残阳夕照之下,他们恰恰是因为西藏百姓的无知和对政治的冷漠才得以存在的。但历史必将加速前进,这个特权阶级必然在快速变革的世界中土崩瓦解”。

  几百年来,由于保守落后的农奴制,加之封闭的地理环境,西藏社会发展处于凝滞状态。至20世纪中叶,在人类向现代文明大步前进之际,西藏依然远远隔绝于世界潮流之外。

  西藏发展进步的历程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为国家的发展进步开辟了前所未有的空间。1951年,中央人民政府与原西藏地方政府签订《关于和平解放西藏办法的协议》,西藏实现和平解放,从此迈上与全国人民同

  发展共进步的历史轨道。

  1959年是西藏历史发展的分水岭。这一年,西藏地方反动上层发动的旨在维护封建农奴制的武装叛乱失败,中央政府发布命令解散西藏地方政府,西藏各族人民发起民主改革运动,一举推翻延续几百年的政教合一的封建农奴制度,开启了西藏历史上最为广泛、最为深刻、最具进步意义的社会变革。民主改革,百万农奴翻身解放,在西藏历史上首次实现人人平等、自由的基本人权,为日后的发展进步奠定了经济、政治和社会基础。

  1965年,西藏自治区成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等在西藏最终确立,西藏社会制度实现了从政教合一的封建农奴制度向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制度的跨越。伴随新型政治制度的建立和民主政治观念的传播,西藏百万农奴和旧时封建贵族等都成为享有平等权利的现代公民,行使平等参与国家事务管理和自主管理本民族本地区事务的政治权利,极大调动了人民创造美好生活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1978年以后,西藏和全国一道进入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新时期,经济社会发展呈现新局面。中央政府提出加快西藏发展、在中国四个现代化建设中走进前列的目标,并根据西藏实际,制定了新时期西藏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特殊优惠政策,大力支援西藏建设,有力推进了西藏的发展进步。

  进入21世纪,西藏的发展进步驶入历史快车道。2010年1月,中央召开第五次西藏工作座谈会,会议提出西藏下一步发展的目标,即到2015年,保持经济跨越式发展势头,农牧民人均纯收入与全国平均水平的差距显著缩小,基本公共服务能力显著提高,生态环境进一步改善,基础设施建设取得重大进展,各民族团结和谐,社会持续稳定,全面建设小康社

  会的基础更加扎实;到2020年,农牧民人均纯收入接近全国平均水平,人民生活水平全面提升,基本公共服务能力接近全国平均水平,基础设施条件全面改善,生态安全屏障建设取得明显成效,自我发展能力明显增强,社会更加和谐稳定,确保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

  斗目标。西藏迎来更美好的发展前景。

  西藏发展进步是人类正义的胜利

  ——西藏的发展进步符合人类社会的发展规律。由传统的农牧业经济到现代市场经济,由政教合一到政教分离,由专制到民主,由迷信到科学,由封闭到开放,是人类社会普遍的发展规律。西藏60多年的发展正是遵循了这个规律和总趋势。目前,尽管西藏的总体发展水平与全国其他省区市还有一定差距,但已经拉近了距离,大体上实现了同步发展。从人类大历史的角度观察,西藏在短短几十年时间里由封建农奴制社会一跃跨入现代文明社会,创造了一个地区现代化发展的典范。

  ——西藏的发展进步是中国发展进步的必然结果。西藏的命运始终与祖国的命运紧密相连。近代以后,中国社会面临整体性的现代化转型,西藏作为中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同样遵循中国社会变革的大逻辑。在西藏和平解放过程中,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毛泽东即提出把旧西藏“改造为人民民主的西藏”的重大命题。60多年来,西藏发生的前所未有的深刻变化,正是在全国政治制度、经济制度、社会制度、文化制度等建立和发展的大背景下实现的。

  ——西藏的发展进步符合西藏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西藏的发展进步是西藏人民的事业。60多年来,西藏的发展进步始终以人民根本利益为依归,表现为社会的发展进步与个人的发展完善的内在统一,通过推动社会发展进步不断创造更加丰富的社会财富,努力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和精神文化需要。西藏的发展进步实质是人的发展和人民主体性的实现,是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一次伟大实践。西藏的发展表现为人民不断获得自由和解放的过程,表现为从以神为本到以人为本的转变,是人民摆脱宗教神权奴役、追求做人尊严和价值的胜利。西藏人民是西藏发展进步的最大受益者。

  二、经济发展与民生改善

  发展经济是确保西藏各族人民的基本权利,特别是生存权和发展权的重要途径。西藏现代经济的建立和发展,为各项事业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物质基础。

  经济发展使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

  和平解放后,中央政府把帮助西藏发展经济、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改变贫穷落后面貌放在首位,制定了一系列特殊优惠政策,推动经济建设取得巨大成就。目前,西藏已初步建立起较为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实现了经济总量的历史飞跃,并持续保持较快的经济发展势头。西藏地区生产总值由1951年的1.29亿元增加到2012年的701亿元,年均增长8.5%,人均生产总值达到2.29万元。1994年以来,西藏地区生产总值连续19年实现两位数以上增长,年均增速12.7%。

  人民生活不断改善,生活质量不断提高。2012年,全区农牧民人均纯收入达到5719元,连续10年保持两位数以上的增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达到18028元。2006年以来实施的以安居工程为突破口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惠及广大农牧民。截至2012年底,全区累计建成40.83万户安居房,占农牧民总户数的88.7%。2013年底前,所有农牧民将住进安全适用的房屋。2012年,西藏农牧民人均居住面积为28.77平方米,城镇居民人均居住面积为36.14平方米。水、电、路、讯、气、广播电视、邮政等农村综合配套设施建设逐步完善,乡镇通邮率、乡镇通公路率和行政村通公路率分别达到90%、99.7%、94.2%。累计解决193万农牧民的安全饮水问题,15万户农牧民用上了清洁的沼气能源,农牧区碘盐覆盖率达到95%以上。

  随着人民生活逐步富裕,消费结构开始多样化,冰箱、彩电、电话、电脑、洗衣机、摩托车、手机等消费品进入了寻常百姓家。2012年,西藏城镇每百户居民中拥有汽车、摩托车分别为27辆和16辆,冰箱、彩电、电脑、洗衣机分别为86台、129台、63台、88台。在国家统计局、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和中央电视台联合举办的“CCTV经济生活大调查”中,拉萨市连续5年被评为中国幸福指数最高的城市。

  坚持绿色发展和可持续发展

  旧西藏只有农牧业和手工业,且处于十分落后的自然经济状态。经过西藏各族人民的不懈努力,已经建立起具有西藏特点的现代经济体系。西藏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重视绿色发展和可持续发展,严格限制高能耗、高污染、高排放行业发展,把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

  统一起来,切实保护西藏各族人民的长远利益。

  农牧业是西藏的传统产业,也是基础产业。多年来,西藏农牧区实行休养生息政策,通过下放生产经营自主权、免征农业税、增加投入、增加科技含量以及加快推进综合生产能力等措施,使农牧业实现了全面持续发展。近年来,粮食总产量保持在90万吨以上。积极打造高原特色农产品基地,第一产业增加值由1959年的1.28亿元增加到2012年的80.38亿元,年均增长4.7%。

  旧西藏没有现代工业。通过60多年的发展,西藏的现代工业从无到有,从小到大,逐步发展起来。如今,已建立起一个包括能源、轻工、纺织、机械、采矿、建材、化工、食品加工、民族手工业、藏医药等20多个门类的现代工业体系。工业总产值从1956年的0.014亿元增加到2012年的105.91亿元。特色优势产业不断发展壮大,第三产业发展迅速。2012年接待国内外游客1058.4万人次,其中境外游客19.49万人次,旅游总收入达到126.5亿元。2012年三次产业结构为11.5∶34.6∶53.9。

  现代化和城镇化不断提高人们的生活质量

  旧西藏没有一条现代意义上的公路,现在以公路、航空、铁路、管道运输建设为重点的综合交通运输体系逐步完善。2012年,西藏次高级以上路面里程达到8896公里,公路通车

  里程达到6.52万公里,基本实现县县通公路、乡乡通公路,其中62个县通油路。2006年,青藏铁路建成通车,结束了西藏不通铁路的历史。拉萨至日喀则铁路预计2014年建成通车。2011年,西藏第一条高速公路拉萨至贡嘎机场专用公路建成通车。截至2012年底,西藏已建成通航机场5个,9家航空公司在藏运营,开通国内航线34条,初步形成了以拉萨贡嘎机场为干线,以昌都邦达、林芝米林、阿里昆莎、日喀则和平机场为支线的机场布局。和平解放前,西藏仅有一座125千瓦、只供少数上层贵族享受的小电站,而今西藏电力发展迅速,以水电为主,地热、风能、太阳能等多能互补的新型能源体系全面建成。2012年,西藏电力装机总容量达到123万千瓦,用电人口覆盖率达到100%。拉萨市城市供暖试点工程开通运行,2012年底实现40%

  的供暖目标。旧西藏人背畜驮、驿站式传递的落后状态已彻底改变。目前,已经建成遍布全区的光缆、卫星和长途电话网,全区县以上基本实现3G通信技术全覆盖,基本实现乡乡通宽带、村村通电话。2012年,电话用户数达到276万户,普及率为91部/百人;互联网用户数达到147万户,普及率为33.3%。

  城镇化使西藏各族人民更多分享现代文明发展带来的成果。和平解放前,西藏只有少量人口居住点,城镇只有拉萨、昌都、日喀则等少数地方,拉萨城区不足3平方公里。近年来,西藏坚持走集约、智能、绿色、低碳的新型城镇化道路,加快构建以拉萨市为中心,以地区所在地为支点,以县城、边境城镇、特色文化旅游城镇为网络的城镇体系,提高产业和人口集聚能力。2012年,西藏设有两个市和140个建制镇,城镇化率达22.75%。

  对外开放加快了西藏的发展

  改革开放30多年来,西藏通过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积极推动全区商业、对外贸易和旅游产业加快发展,不仅增强了与内地的交流,同时也加强了与世界的联系和合作。1993年,西藏与全国一道开始建立“框架一致、体制衔接”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深化物资、粮食、日用消费品等领域价格流通改革并全面进入市场。目前,西藏已经深深融入全国统一的市场体系,来自全国和世界各地的商品源源不断地进入西藏,丰富着城乡市场和百姓生活。西藏的名、优、特产品及民族手工业产品,大量进入全国市场。

  西藏与世界的经济联系日益密切。2012年,全区进出口总额为34.24亿美元,是1953年0.04亿美元的850多倍,年均增长12.1%。截至2012年底,西藏实际利用外资4.7亿美元。西藏立足区位优势,加强与印度、尼泊尔等周边国家的友好合作,实施面向南亚的陆路贸易大通道建设,建设吉隆、樟木、亚东、普兰和日屋口岸,大力发展边境贸易。

  三、政治进步与人民当家作主

  经过民主改革和实行民族区域自治,西藏彻底摆脱了政教合一的封建农奴制度,建立起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西藏

  各族人民真正成为国家、社会和自己命运的主人。随着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和完善,西藏的民主制度不断健全,民主形式日益丰富,有序政治参与渠道不断扩大。

  确立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政治制度。在中国,人民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1965年9月,西藏自治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拉萨召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从此在西藏正式确立。在西藏,自治区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自治区重大事项由区人民代表大会决定。自治区行政机关负责执行区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法规、条例、决议、决定。通过各级人大代表,西藏各族人民行使管理国家事务和地区事务的权利。在今天的西藏,凡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性别、职业、家庭出身、民族、宗教信仰、受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依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西藏各族人民直接选举县(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这些代表又选举出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和出席全国人大会议的代表。西藏的门巴、珞巴等人口较少民族在全国人大及西藏各级人大中均有自己的代表。在自治区、地(市)、县(区)、乡(镇)四级人大换届选举中,参选率不断提高。在2012年四级人大换届选举中,参选率达94%以上。

  藏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人大代表始终在全区各级人大代表中占有绝对多数。2012年经过直接和间接选举产生的34244名四级人大代表中,藏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代表31901名,占93%以上,门巴族、珞巴族、纳西族、回族、壮族等均有自己的代表。目前,在全国人大代表中,西藏自治区有20名代表,其中12名为藏族公民,门巴族、珞巴族公民各1名。自治区十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44名,其中藏族和其他少数民族25名,常委会主任、副主任14名,其中藏族和其他少数民族8名。妇女的社会地位明显提高。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中的妇女代表占代表总数的25.4%,各级政府公务员中妇女占34.49%。

  建立了政治协商制度

  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中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中国人民民主的重要形式。1959年12月20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西藏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在拉萨召开,宣告政协西藏委员会成立。从此,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在西藏确立,为西藏各阶层、各界人士都能在政治生活中充分表达意见和发挥作用提供了保障。西藏自治区党委和政府通过人民政协就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广泛协商,广集民智,把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西藏自治区政协广泛吸收西藏各界、各族人士参加,注重和体现委员人选的广泛性和代表性。各级政协委员广泛团结各人民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认真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深入调查研究、建言献策,是推进西藏建设的重要力量,为促进西藏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作出了重大贡献。目前,西藏共有全国政协委员29名,其中藏族和其他少数民族26名。2008年至2012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十届西藏自治区委员会共收到提案1507件,并已全部办复。

  实行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在少数民族聚居地方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是中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也是中国解决国内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西藏各族人民除了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普遍性的政治权利,还享有民族区域自治的特殊性的政治权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西藏自治区享有广泛的自治权利,包括立法权、对国家有关法律的变通执行权、使用民族语言文字的权利、人事管理权、财政管理权和自主发展文化教育权等。

  西藏自治区自1965年成立以来,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先后制定了290多部地方性法规和具有法规性质的决议、决定,对多项全国性法律制定了适合西藏特点的实施办法。例如,西藏自治区分别于1981年和2004年制定变通条例,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的男女法定婚龄分别降低两岁,并规定对执行变通条例之前已经形成的一妻多夫和一夫多妻婚姻关系,凡不主动提出解除婚姻关系者,准予维持。再如,在执行全国性法定假日的基础上,西藏自治区还将

  “藏历新年”、“雪顿节”等西藏传统节日列入自治区的节假日。在全区干部队伍中,藏族及其他少数民族占70.53%,其中县乡两级领导班子中,藏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占73.03%。西藏自治区成立以来,历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和人民政府主席由藏族公民担任。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西藏的贯彻实施,使西藏各族人民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各项权利得到可靠的保障。

  扩大了城乡基层民主

  在中国,基层民主是人民当家作主的一种有效形式,是扩大公民政治参与的重要途径。经过多年探索,西藏逐步发展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西藏特点的农牧区基层民主制度。在西藏,村民自治制度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相结合,推动了基层民主建设制度化、规范化,保障了基层群众参政议政的权利,调动了基层群众政治参与的积极性。1959年7月5日,山南地区克松村的443位农民成立了西藏第一个农民协会,标志着西藏基层民主建设的开端。1993年,颁布《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办法》,全区村委会选举步入规范化轨道。目前,西藏95%以上的村建立了村民代表会议制度,并不断健全以村规民约、村民自治章程为主体的民主管理制度和以村务公开为主要内容的民主监督制度。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实现全覆盖,全区90%以上的村设立公开栏,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监督权。在西藏第七届村(居)委会换届中,有168.68万人进行选民登记,直接参加选举的选民有149.52万人,参选民众踊跃投票,参选率达到88.7%,共选出村(居)委会成员26335人。城市基层民主政治不断完善。西藏192个城市社区全部建立了社区居民代表大会、社区居委会等社区组织,社区居民自治有充分的组织保证。

  新型民族关系得到确立和巩固

  西藏自治区以藏族为主体,有藏族、汉族、回族、门巴族、珞巴族、纳西族以及夏尔巴人、僜人等40多个民族。在漫长的历史长河中,西藏各民族共同开发了西藏高原,共同缔造了西藏历史,成为中华民族历史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确立并实施以

  民族平等、民族团结、民族区域自治和各民族共同繁荣为基本内

  容的民族政策。和平解放60多年来,国家的民族政策在西藏全面贯彻落实,既消除了导致民族不平等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等方面的因素,也消除了西藏地方的阶级差别和人身依附关系,各民族间建立起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新型民族关系。

  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推动下,西藏与全国、藏族与其他民族以及西藏自治区内部的自主性人口流动更趋频繁,各民族之间相互往来、相互包容、相互融合成为民族关系的主流。在各民族公民到西藏经商、务工、交流、朝佛、旅游的同时,大量藏族公民从西藏以及四川、云南、甘肃、青海四省的藏族聚居区涌入内地大城市经商、务工、求学、谋职、交流、旅游。根据中国藏学研究中心2011年开展的内地藏族流动人口课题研究,目前在北京、上海、成都、广州、西宁、兰州、昆明等中国大城市,都有为数不等的藏族人口流动或者定居生活。其中,成都市区有户籍藏族人口3万多人,无户籍常住性藏族流动人口在15万至20万之间,在成都市多个县市区已经形成了数个藏族聚居区。西藏自治区政府大力推进民族团结宣传教育,每年9月集中开展民族团结宣传月活动,每年召开一次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积极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

  四、文化保护和宗教信仰自由

  西藏文化是中华民族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以其独特魅力吸引着世人。多年来,中央政府和西藏自治区政府倾力保护和弘扬西藏优秀传统文化,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努力建设中华民族特色文化保护地,使西藏文化得到了保护与发展。

  保护和发展藏语言文字

  藏语文学习使用受到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均明确规定,保障少数民族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的自由。西藏自治区先后颁布实施《西藏自治区学习、使用和发展藏语文的若干规定(试行)》、《西藏自治区学习、使用和发展藏语文的若干规定(试行)的实施细则》和《西藏自治区学习、使用和发展藏语文的规定》,将学习、使用和发展藏语言文字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

  西藏教育系统推行以藏语文授课为主的双语教学体系。目前,所有农牧区和部分城镇小学实行藏汉语文同步教学,主要课程用藏语授课。中学阶段也同时用藏语文和汉语授课,并在内地西藏班中学开设藏语文课。截至2012年底,西藏实施双语教学的小学在校学生282914人,占小学在校生总数的96.88%;中学在校学生177981人,占中学在校生总数的90.63%。现有双语教师23085人,各级各类学校有藏语专任教师3700人。

  藏语文在政治生活中得到广泛应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法规,西藏各级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发布的正式文件和公告都使用藏、汉两种文字。在司法诉讼程序中,对藏族诉讼参与人都使用藏语文审理案件,法律文书也使用藏文。目前,自治区党委、人大、政

  府、政协办公厅翻译室,各地(市)编译局和所有县翻译室都实现了办公自动化。全区每年的翻译总量达6000多万字。各单位的公章、证件、表格、信封、信笺、稿纸、标识以及机关、厂矿、学校、车站、机场、商店、宾馆、餐馆、剧场、旅游景点、体育场馆、图书馆等的标牌和街道、交通路标等,均使用藏、汉两种文字。

  藏语文类精神文化产品更加丰富。西藏共有14种藏文杂志、10种藏文报纸。西藏人民广播电台开办有42个藏语(包括康巴语)节目、栏目,藏语新闻综合频率每天播音达21小时,康巴语广播频率每天播音18小时,西藏电视台藏语卫视24小时播出节目。2012年,西藏自治区出版藏文书籍780种,印数达431万册。

  藏语文使用迈入信息化。藏文字符计算机编码已通过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国内自主开发的藏文编辑系统、激光照排系统、电子出版系统得到广泛应用。通过互联网和手机等藏语文平台,浏览阅读、收听、收看国内外新闻和各类资讯,成为众多藏语文用户日常生活的一部分。

  国家在保护和发展藏语言文字的同时,也在包括民族地区在内的全国各地公民中推广汉语普通话。《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规定:“国家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公民有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权利”,以“促进各民族、各地区经济文化

  交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应当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和民族尊严,有利于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有利于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在中国,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能以保护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为借口,抵触或反对推广、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

  保护和弘扬优秀文化遗产

  文物古迹得到有效保护。西藏自治区先后颁布《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文物保护的布告》、《西藏自治区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等法规和规定,文物保护工作日益法制化、规范化。目前,西藏有各类文物点4277处(其中国家级55处、自治区级210处),馆藏文物232万件(套)。布达拉宫、罗布林卡、大昭寺被列入世界文化遗产名录,拉萨、日喀则、江孜被列为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西藏博物馆被列为国家一级博物馆。2000年以来,中央先后投入资金20.4亿元,实施了一系列重点文物保护维修工程。其中,布达拉宫、罗布林卡、萨迦寺三大重点文物保护维修工程投资3.8亿余元。

  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传承和发展。西藏自治区及各地市成立了民族文化遗产抢救、整理和研究机构,对民间文化艺术遗产进行全面普查。先后编辑出版了《中国戏曲志·西藏卷》、《中国民族民间舞蹈集成·西藏卷》、《中国民族民间器乐曲集成·西藏卷》等十大文艺集成志书,收集整理民族音乐、歌曲、曲艺一万余首,文字资料3000多万字。目前,西藏有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近800个,传统戏剧演出机构80多个,传承人1177名。其中,藏戏和《格萨尔》史诗被列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藏族唐卡、藏族造纸技艺等75个项目被列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68名传承人被认定为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323个项目和227名传承人入选自治区级名录,158部珍贵古籍入选国家珍贵古籍名录。文化部和西藏自治区先后命名了5个国家级民间艺术之乡、19个自治区级民间艺术之乡、2个特色艺术之乡。

  大力发展藏医药事业

  西藏自治区把藏医药事业发展作为医疗卫生工作的战略重点,制

  定出台了《关于加强藏医药工作的决定》、《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扶持和促进藏医药事业发展的意见》等一系列重要文件,使藏医药学得到保护和发展。西藏各级藏医医疗机构注重发挥特色优势,开展了藏医药特色专科、专药等方面的研究和实践。大力开展藏医药典籍、文献挖掘整理工作,编辑出版了《四部医典大详解》等宝贵文献。目前,西藏有藏医医疗机构19所,在50多所县医院设有藏医科,藏医服务网络基本覆盖全区。藏药生产由手工作坊向现代工业化生产迈进,藏药加工实现标准化、规范化、规模化。目前,西藏注册的20家藏药生产企业全部通过了GMP(优良制作标准)认证,能够生产360多个藏药品种,一些藏药产品销往全国各地和部分国家,藏药产值达数亿元。现代藏医学已经走向全国和世界,服务越来越多的人。

  尊重和保护民族风俗习惯

  国家尊重和保障西藏各族人民按照自己的传统风俗习惯生活和进行社会活动的权利,尊重和保障他们按照自己的意愿进行正常的宗教信奉、祭祀活动以及参加重大的宗教和民间节日活动的自由。西藏各族人民在保持本民族的服饰、饮食、住房的传统方式和风格的同时,在衣食住行、婚丧嫁娶各方面也吸收了不少新的现代文化习俗。拉萨雪顿节、日喀则珠峰文化艺术节、山南雅砻艺术节、林芝大峡谷文化旅游节、昌都康巴艺术节、那曲恰青赛马节、阿里象雄文化艺术节等节庆得到恢复和创新,成为地域性民族文化品牌。三八妇女节、五一劳动节、六一儿童节、十一国庆节等全国乃至世界性的新兴节庆集会越来越受欢迎,形成了既有民族特色又有时代精神的新风俗、新习惯。在物质生活日益改善的条件下,每个节日都是群众精神上的一次盛宴,增加了越来越多的休闲娱乐内容。与亲朋好友一起过林卡是西藏百姓的休闲首选,表演歌舞的朗玛厅、遍布大街小巷的甜茶馆等是业余娱乐的主要场所。

  不断提高公共文化服务水平

  近年来,西藏自治区不断加大投入,加强文化基础设施建设,通过实施广播电视“村村通”、“户户通”,建设县乡村图书馆及文化馆站(室),开展有线电视数字化,推广数字图书馆,建设公共电子阅览

  室,以及实施农家书屋、寺庙书屋、“春雨工程”全国文化志愿者边疆行等文化惠民工程,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文化权益。到2012年底,已建群众艺术馆8座、图书馆77座、博物馆2座、县级综合文化活动中心73个、乡镇综合文化站239个、村文化室500余座,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自治区中心1座、县级分中心73座、乡镇基层点103个、村级服务点3000多个,初步形成了从自治区到地(市)、县、乡、村的文化设施网络格局。2012年,自治区完成5.05万户农牧民的广播电视“户户通”建设任务,全区85%

  以上的农牧户实现“户户通”。拉萨市区131个单位(小区)完成有线数字电视整体转换,建成5个地市核心分平台。全面实现农牧区电影放映数字化,在农牧区放映公益电影13万余场。2012年,全年译制电视节目突破1万小时、电影75部。全区已建立农家书屋5451个、寺庙书屋1700多个,实现所有行政村有农家书屋、所有藏传佛教寺庙有寺庙书屋。全区有10个专业文艺团体,20多个县级民间艺术团,160余支业余文艺演出队和民间藏戏团队,有各门类文化艺术工作者4000余人,以藏族为主的文化艺术队伍不断发展壮大。专业艺术团体不断加大艺术创作力度,推出京剧与藏戏《文成公主》,大型歌舞《多彩哈达》、《天上西藏》、《西藏春天》,话剧《解放,解放》、《扎西岗》,电影《唐卡》等等。西藏对外文化交流日趋频繁。60年来,先后派出团(组)360多个,近4000人(次),访问了50多个国家和地区,在海外110多个城市进行了文化交流演出,接待3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200余名专家学者赴藏演出、讲学和举办展览。尊重和保护宗教信仰自由中国宪法规定,宗教信仰自由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西藏是一个藏传佛教、苯教、伊斯兰教和天主教等多种宗教并存的地区,在藏传佛教内部还存在不同教派。经过民主改革,西藏废除政教合一制度,实行政教分离,去除被封建农奴制度玷污了的东西,恢复宗教的本来面目,实现了真正的宗教信仰自由和不同宗教、不同教派间的宗教宽容。中央政府和西藏自治区政府充分尊重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利,各种宗教、各个教派都平等地得到尊重和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和宗教信仰依法受到保护。目前,西藏有各类宗教活动场所1787座,住寺僧尼4.6万余人,活佛358名。藏传佛教是西藏大多数群众信奉的宗教。寺庙学经、辩经、晋升学位、受戒、灌顶、修行等传统宗教活动正常进行,每逢重大宗教节日都循例举行各种活动。活佛转世作为藏传佛教特有的传承方式得到国家的尊重,目前已有40多位新转世活佛按历史定制和宗教仪轨得到认定。

  在今天的西藏,旅游者不难发现悬挂的经幡、刻有佛教经文的玛尼堆以及从事宗教活动的信教群众。信教群众家中普遍设有经堂或佛龛,转经、朝佛、请寺庙僧尼做法事等宗教活动正常进行。西藏自治区及其7个地市均设有佛教协会,中国佛教协会西藏分会办有佛学院、印经院和藏文会刊《西藏佛教》。寺院的壁画、雕刻、塑像、唐卡、经卷、法器、佛龛等宗教文化载体,得到保护和修缮。大量宗教文献典籍得到抢救、整理、出版。各寺庙的传统印经院得到继承和发展,现有木如寺印经院、布达拉宫印经院等大型传统印经院近60家,年印经卷6.3万种,民间经书销售摊点20家。在宗教管理上,国家坚持政教分离的方针,依法加强对宗教活动的管理,宗教不得干预国家行政、司法和教育,任何个人或组织不得利用宗教从事违法活动。

  五、社会变迁与各项事业的发展

  西藏的发展是全面的发展。伴随政治经济制度的变革,西藏社会也相应发生由传统向现代的整体性变迁,人民的受教育权利、就业权利、健康权利、社会保障权利得到进一步保障,各项事业呈现欣欣向荣的景象。

  科学教育事业迅猛发展

  在旧西藏,除藏医、天文历算外,现代意义上的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处于空白。目前,西藏拥有国有独立科研机构33所,民营科研机构10所,自治区、地(市)、县(市、区)三级农牧业科研和技术推广机构184个,国家级和自治区级农业科技园区、重点实验室29个,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27家,自治区级科技型中小企业46家,国家级创新型企业和企业技术中心5家。目前,西藏有专业技术人员56264人,其中,少数民族43552人,占总数的77.41%;高级专业技术人员2870人(包括1名中国工程院院士、244名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16名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3名国家杰出专业技术人才),中级专业技术人员13869人,初级专业技术人员36216人。他们在农牧业生产、工业生产、藏药产业、新能源、旅游业、文化创意、民族手工业等领域的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2012年,科技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达到35%,对农牧业增长的贡献率达到42%,科学技术普及率达到85%。

  在旧西藏,接受教育的绝大多数是贵族子弟,占总人口95%的农奴和奴隶没有受教育的权利,青壮年文盲率高达95%。现在,西藏已建立起一个涵盖学前教育、基础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成人教育、特殊教育等完整的现代教育体系。从1985年开始,实施对接受义务教育阶段教育的农牧民子女包吃、包住、包学习费用的“三包”政策,先后12次提高补助标准,惠及51.04万人。2007年,在全国率先实现9年免费义务教育,2012年又在全国率先实现15年免费教育(学前教育3年、小学6年、初中3年、高中3年)。截至2012年底,全区有小学在校生292016人,小学适龄儿童入学率达到99.4%;初级中学在校生130266人,初中入学率达到98.6%;普通高级中学在校生47825人,中等职业学校在校生18291人,高中阶段入学率达70.2%;在校本专科生33452人、研究生1079人,高等教育毛入学率达到27.4%。全国20个省、直辖市的26所学校开办内地西藏初、高中班(校),有60所重点高中招收户籍为西藏的学生,48所国家级示范中等职业技术学校、170所高等学校招收西藏班学生,累计招收初中生42040人,高中(中专)生47492人,高校本专科生16100人。目前,内地西藏班(校)在校生总数42460人。扫盲人口覆盖率达到100%,青壮年文盲率下降到0.8%,15周岁以上人口人均受教育年限达到8.1年。

  公民的劳动和工作权利得到保障

  民主改革以来,西藏各行各业不断兴起,就业领域不断扩大,对劳动者的知识技能要求也不断提高。政府部门通过加强免费职业技能培训、打造劳务品牌、提高转移就业的组织化程度、优化进城务工环

  境等方式,大力促进农牧民就近就地就业。通过开发公益性岗位,开展“送政策、送岗位、送技能、送服务”等就业援助方式,妥善解决“零就业”家庭、残疾

  人等各类就业困难群体的就业。近年来,公益性岗位共安置各类就业困难人员19867人,动态消除了零就业家庭。积极为城乡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搭建双向交流选择平台。2012年,农牧区劳动力转移就业突破45万人。2012年,14153名高校毕业生实现了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率达到98.36%。通过设立最低工资标准、加大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制度推行力度、推进劳动监察和调解仲裁、完善劳资纠纷案件预防和处置机制,多举措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2012年,西藏城镇新增就业2.5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2.6%以内,社会就业较为充分。

  人民健康水平不断提高

  在旧西藏,仅拉萨、日喀则有规模很小的少数官办藏医机构、私人诊所和民间藏医。目前,已建立以拉萨为中心,遍布全区城乡的藏医、西医、中医相结合的公共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实现了“一村一卫生室”的目标。2012年,西藏有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6660个,床位8352张;卫生人员21558人,其中卫生技术人员达9336人。医疗机构诊疗和住院人次分别达到1012万人次和14.55万人次。以免费医疗为基础的农牧区医疗制度覆盖全区农牧民。农牧民免费医疗经费补助标准,从1993年的年人均5.5元提高到2012年的年人均300元。西藏自治区政府安排专项资金2300万元,建立了农牧民群众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在全国率先实现城乡居民免费健康体检,经费补助标准逐步提高,目前为年人均300元。2012年,对1032名先心病儿童实行免费救治。目前,西藏建立起了81个预防控制机构,在全区实施免疫规划,不断完善疫情报告和监测体系,基本遏制住了鼠疫、结核病、麻风病、大骨节病、碘缺乏病,麻疹、白喉、百日咳、破伤风、脊髓灰质炎等传染病发病率大幅度下降。碘盐覆盖率达96.59%,基本消除了碘缺乏病。2012年,西藏实施1000个行政村农牧民体育健身工程。加强城市综合体育健身功能区、城镇综合性健身体育场馆建设,确保农牧区有健身场地和器材。推进科学健身工程,加强基层体育组织、社区体育俱乐部、全民健身站点等服务网络建设,增强百姓的健康水平,提高生活品质。西藏一直实行宽松的生育政策,对占总人口80%以上的农牧民不限制生育数量。政府倡导晚婚晚育、优生优育、科学文明的婚姻生活。

  在旧西藏,由于经济落后、新生儿成活率低、医疗条件差、僧尼人口比重大等因素,人口增长长期处在停滞状态。和平解放以来,西藏人口由1951年的114.09万人增长到2010年的300.2万人,其中,藏族人口271.6万人,占总人口的90%以上;其他少数民族人口4万多人,占总人口的1.3%;汉族人口24.5万人,占总人口的8%。2012年,西藏人口达到308万人。西藏人均寿命从1951年的35.5岁提高到现在的68.17岁,孕产妇死亡率和婴儿死亡率均大幅下降,人民的健康水平大幅提升。

  社会保障体系日益完善

  近年来,西藏的社会保障体系日趋完善,老有所养、病有所医、困有所助成为现实。到2012年底,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工伤、生育保险为核心的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在西藏全面建立,全区各项社会保险参保总人数达到239.7万人次。2012年,兑现各项社会保险23.8亿元。西藏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覆盖对象不断增加,低保补助标准不断提高。2012年,西藏城镇居民有48047人享受政府最低生活保障,农村居民有32.9万人享受政府最低生活保障,补助标准分别为每人每月400元、每人每年1600元。五保(保吃、保穿、保医、保住、保葬)供养标准大幅提高,2013年达到每人2600元。城乡医疗救助累计救助困难群众近12万人(次),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累计落实20575万元。城乡困难群众临时生活救助共救助6925户(次),支出临时救助资金776.2万元。资助特困学生6432人,发放资助金1676.9万元。截至2012年8月,累积向全区城乡394636名低保、五保、优抚对象发放价格临时补贴,共支出12606.9万元。关心关爱广大僧尼,将寺庙在编僧尼全部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实现了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和最低生活保障全覆盖。僧尼年满60周岁的按月领取养老金,标准为每月120元,尼姑年满60周岁、僧人年满

  65周岁的终身享受基本医疗保险。

  六、环境保护与生态文明建设

  西藏是中国重要的生态安全屏障。多年来,中央政府和西藏自治区政府坚持科学发展,统筹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把环境保护与生态建设作为现代化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大力提倡生态文明,建设美丽西藏。目前,西藏是世界上环境质量最好的地区之一,大部分区域仍处于原生状态。

  西藏高原的环境与生态受自然气候变化影响

  科学研究表明,过去100年,全球气候进入变暖期。由于西藏高原的特殊海拔高度,其所经历的气候变暖过程比周围地区更为强烈。1961年至2007年,西藏高原的平均增温幅度每10年超过了0.3℃,是全球平均增温幅度的2倍。随着气候变暖,冰川呈现加速退缩趋势,过去30年来整个青藏高原冰川面积年均减少约131平方公里;高原多年冻土呈现区域性退化,表现为季节冻结深度减小,融化深度增大。

  在气候变暖影响下,西藏高原生态系统发生了显著的变化。自20世纪80年代至今,西藏高原植被的返青期提前、枯黄期推迟,生长季平均延长约10天。植被盖度呈总体微弱上升态势,净初级生产力增加了约11%。由于净初级生产力的显著增加,高寒生态系统碳汇呈增加态势。1980年至2002年,西藏高寒生态系统形成平均每年2300万吨的净碳汇,约占中国陆地植被碳汇增加量的13%,其中高寒草地生态系统形成平均每年1760万吨的碳汇,西藏高原植被生态系统已成为中国重要碳汇地区之一。目前,西藏植被总体变好,但存在区域差异。在降水减少的南部地区生态系统退化,在降水增加的北部地区生态系统改善。随着

  国家大型生态工程及其生态补偿政策的实施,人类活动强烈影响区的生态退化得到了有效遏制,高原生态安全屏障功能也得到了进一步增强。

  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的立法和规划

  多年来,在国家的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总体框架内,西藏始终处于重要位置。国务院在1998年和2000年制定的《全国生态环境

  建设规划》和《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中,将青藏高原冻融区作为全国八大生态建设区之一,进行专门规划,提出明确的建设任务和建设原则。2010年,国务院发布的《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中,25个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有2个位于西藏,分别为“藏东南高原边缘森林生态功能区”和“藏西北羌塘高原荒漠生态功能区”,面积分别为97750平方公里和494381平方公里,总面积接近西藏的二分之一。2009年,国务院通过《西藏生态安全屏障保护与建设规划(2008-2030年)》,争取到2030年基本建成西藏生态安全屏障,生态安全保障作用得到充分发挥。西藏自治区编制实施了《生态环境建设规划》、《水土保持规划》、《农牧区环境综合整治规划》、《城镇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一江四河”流域污染防治规划》、《生态功能区划》等一系列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规划,对西藏的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进行全面规划和部署。同时,还开展了生态环境现状调查、生态功能区划、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生态补偿研究、自然保护区基础调查、生态环境十年变化(2000-2010年)遥感调查与评估等生态环境保护基础性工作,为环境保护与生态文明建设工作的开展提供科学依据。

  西藏的环境保护与生态文明建设事业在法制化的轨道上不断发展,形成了比较系统的地方性环境保护法规体系。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自治区人民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颁布实施了《西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细则》、《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以及《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实施〈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的意见》等一系列关于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

  生态文明建设成效明显

  生物多样性与重要生态区得到有效保护。西藏共建立各类自然保护区47个,其中,国家级9个、自治区级14个、地县级24个。保护区面积达到41.37万平方公里,占全区国土面积的33.9%,居全国之首。西藏125种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39种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

  物在已建的自然保护区中得到了较好的保护。比如,国际动物研究界认为早已灭绝的西藏马鹿,20世纪90年代被重新发现,种群还在不断扩大。藏羚羊种群数逐年增加,目前已达15万只左右。黑颈鹤数量为7000只左右。西藏建立了22个生态功能保护区(国家级1个)、8个国家森林公园、3个国家湿地公园、4个地质公园(国家级2个)、3个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美国前总统卡特在为《走进西藏:生物多样性与保护事业》一书所写的序言中这样评价西藏

  的环境保护事业:“在过去的20年中,世界上还有哪个地方可以将40%的面积划出用于自然保护?要扭转一个濒危物种不断减少的数量又谈何容易?然而勤劳的西藏人做到了。”

  林业和草原生态建设成效显著。严格控制森林的采伐规模。江达、贡觉、芒康3县实施总面积达3.1万平方公里的天然林保护工程,全面停止了天然林商品性采伐。实施全区重点区域生态公益林建设工程,建立了曲水、扎囊、日喀则、狮泉河等治沙试验示范区。在风沙危害和水土流失严重的金沙江、澜沧江、怒江上游及雅鲁藏布江流域的28个县实施退耕还林工程,全区已完成造林面积8.37万公顷,封山育林面积33.87万公顷,退耕还林以每年1.92万公顷的速度递增。西藏森林覆盖率已上升到目前的11.91%。合理利用和保护草原,确保草原生态良性发展。对天然草地开展围栏和水利建设,实施草场承包经营责任制。按照以草定畜的原则,划定轮牧期和禁牧区,建设人工草地,改良退化草地,实施退牧还草工程。截至2012年底,西藏有天然草地面积8511万公顷,其中,可利用天然草地面积6910万公顷。开展公益林补偿和草原生态保护奖励机制试点工作。

  水土保持与地质灾害防治不断加强。开展了水土保持监测网络建设。近年来,先后实施聂拉木县樟木镇滑坡治理、琼结县县城滑坡泥石流治理、林芝地区八一电厂二级电站后山滑坡泥石流灾害治理、拉萨市流沙河泥石流治理等地质灾害治理工程。

  农村环境保护和生态创建工作进展顺利。从2010年开始在全区7地(市)、74县(市、区)的4761个行政村开展人居环境建设和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截至2012年底,已经安排2500个村实施了农村人居

  环境建设和环境综合整治试点项目。通过推广利用清洁能源,减少了天然植被的樵采,有效保护了农牧区的生态环境。实施了沼气、太阳能及小型风力发电等农村能源建设项目。完成21万户沼气池建设,推广太阳灶39.5万台,推广太阳能户用系统1万余套,太阳能集中供暖面积达到1万平方米。风光互补发电总装机容量达到220千瓦。

  城镇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扎实推进。完成了全区城镇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现状调查,建立饮用水水源地基础信息档案,设立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实施水源地环境保护工程。

  全面开展生态西藏创建。西藏自治区政府提出了构建西藏生态安全屏障、建设生态西藏、美丽西藏的目标。拉萨市开展了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创建工作,林芝地区开展了生态林芝建设,山南、那曲地区分别提出了建设“生态美好模范区”和“生态草原地区”的构想。拉萨、那曲、林芝、山南等四个地(市)先后在97个乡镇和221个行政村开展了自治区级生态乡镇和生态村创建工作。截至2012年底,已命名22个自治区级生态村。

  西藏是当今世界最为清洁的区域之一

  当前,西藏高原是除南极和北极之外,地球上最洁净的环境本底区,大气环境干净透明,各类污染物质的含量与北极地区相当,污染物种类较少,浓度较低。西藏大气重金属元素含

  量接近于全球大气元素浓度的背景值,拉萨大气重金属含量也远低于人口聚集区和工业化地区。西藏非城市地区大气中PM2.5的年平均质量浓度为10微克/立方米,拉萨市大气中PM2.5的年平均质量浓度为14.58微克/立方米,远小于中国《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中35微克/立方米的规定,较人类活动密集区低十几倍。西藏全区主要江河湖泊水质状况保持良好,达到了我国规定的水体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其重金属含量处于世界河流-湖泊生态系统的背景水平,没有受到人类活动的污染。西藏土壤中重金属含量继承了其成土母质的特点,1979年到2009年的30年间土壤重金属含量没有发生明显的改变。

  结束语

  在过去的60多年时间里,西藏走完了人类社会需要几百年甚至上千年才能走完的历程,书写了人类历史上壮丽的篇章。今天的西藏,经济发展,政治进步,文化繁荣,社会和谐,生态良好,人民生活幸福安康,一个传统与现代交相辉映的新西藏正呈现在世人面前。回顾西藏走过的不平凡历程,留下了许多宝贵而深刻的启示。

  ——西藏的发展进步离不开选择一条正确的发展道路。60多年来,正是在中华民族大家庭的怀抱里,坚持走社会主义道路,西藏各族人民才真正成为国家、社会和自己命运的主人,西藏才实现了由贫穷落后到富裕文明的转变。实践证明,只有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制度,坚持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才能真正实现和保障西藏人民当家作主,才能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西藏人民的根本利益。在未来的岁月里,西藏的发展进步依然离不开这条道路。

  ——西藏的发展进步离不开中央政府的支持和全国人民的帮助。中国国家制度的优越性和中华民族互帮互助的优良传统,为西藏的发展进步提供了强大动力。中央政府历来高度重视西藏的发展,十分关心西藏各族人民的福祉,举全国之力支援西藏,以优惠的政策和强大的人力、物力、财力支持,推动西藏的发展进步。1952年至2012年,中央财政对西藏安排各项补助达4543.4亿元,占西藏地方财政成立以来累计支出的96%。2011年至2015年,中央政府围绕改善民生、基础设施、特色产业、生态环境等重点领域,共规划建设226个重大项目,5年计划完成投资1931亿元,其中中央政府投资占71.5%。2010年中央第五次西藏工作座谈会后,中央政府按照省市财政收入的千分之一核定了17个援藏省市的援助资金量,并建立了稳定增长机制。

  ——西藏的发展进步离不开各族人民的团结奋斗。西藏的发展进步,追根究底源自人民的创造。在西藏历史发展的各阶段,各族人民以自己的聪明才智和主人翁精神,破旧立新,改天换地,创造一个又一个新鲜事物,推动历史不断向前。

  ——西藏的发展进步离不开对外开放合作。封闭曾经是旧西藏政教合一的封建农奴制延续数百年的重要条件,也是西藏发展进步需要

  破除的障碍。60多年来,西藏向全国和世界

  敞开胸襟,加强与国内其他地区和世界各国的交流交往交融,吸收来自外部的先进文明成果,不断丰富和完善自身。

  西藏的发展进步有目共睹,任何不持偏见立场的人都为之惊叹不已,任何真正关心西藏的人都为之欢欣鼓舞。但是,也有少数人不仅对西藏的发展进步视而不见,反而大肆攻击,否定西藏的发展道路和西藏各族人民为之奋斗的现代化事业。

  长期流亡海外的十四世达赖集团,一直从事分裂祖国和破坏西藏发展稳定的活动。在1959年武装叛乱失败后,又对中国边境地区进行多年武装袭扰。这些年,又鼓吹“大藏区”、“高度自治”,这些主张完全违背中国国情,违反中国宪法和法律,实际上是想推翻西藏的社会主义制度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动摇给西藏带来发展进步的制度基础。

  在国际上,还有一些人,出于意识形态偏见和自私自利的扭曲心态,刻意歪曲西藏的昨天和今天。他们凭空杜撰了一个“香格里拉”神话,希望西藏永远处于原始落后状态。西藏60多年发展进步的事实证明,西藏人民与世界人民一样,有权享受现代文明发展成果,有权提高自己的生活质量,有权选择自己的生活方式。

  当前,西藏各族人民与全国人民一道,正在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奋斗。西藏的明天会更加美好!

篇三: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在西藏的建立与发展

  

  龙源期刊网http://www.qikan.com.cn浅谈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西藏的实施

  作者:韩香子

  来源:《科学与财富》2019年第20期

  摘

  要:在西藏实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中国共产党和西藏各族人民立足于我国的国情,科学的分析西藏的民族和地域特点做出的正确选择,符合西藏人民的根本利益和中华民族的整体利益。本文通过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西藏的确立、发展与完善进行分析,试图为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实施提供更好的建议,维护西藏的发展和民族团结。

  关键词: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西藏;平稳发展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确立与实施,是党和国家的正确的选择,符合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更是维护民团结和巩固国家主权重要基础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西藏的落实与实施,推动西藏走上了社会主义民主道路,为西藏的经济发展提供了一个稳定的社会环境,从根本上提升了西藏地区人民的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

  一、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西藏发展中的作用

  (一)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为西藏的和平安稳定提供了制度保障。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西藏的确立,为民主政治在西藏的推行扫清了制度上的障礙,保证了西藏人民同全国各族人民一样享有同等的社会权利,西藏人民可以依法管理本地区事务,发展西藏的经济、文化教育等事业,并在此基础上享有国家帮扶等一系列优惠政策。

  (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为西藏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西藏的实行,充分体现了在一个中国的前提下,维护国家主权,中央政府统一领导和地方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的有机统一,充分体现各民族平等参与国家事务管理的原则,彰显了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新型民族关系,充分体现了西藏人民坚持在共产党的领导下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道路促进西藏的和平与发展的坚定信心。

  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西藏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不足

  西藏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得到了有力的证实和肯定,对西藏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但是从西藏发展全局来看,西藏依然处于发展缓慢,经济落后的阶段,长期需要国家对其经济扶持和财政援助,为此民族区域自治制度需要进一步健全与完善,只要这样才能更好的促进西藏的发展,维护边疆的稳定。

  (一)民族区域自治制度需要进一步贯彻落实

篇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在西藏的建立与发展

  

  一、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的建立

  1.人民代表大会制度: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在北京隆重举行。大会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它是新中国的第一部宪法,规定了国家的性质、根本政治制度、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体现了人民民主和社会主义两大原则。第一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召开,标志着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正式建立。

  2.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和政治协商制度:在反对国民党专制独裁统治,争取民主的斗争中,民主党派支持中国共产党的政治主张,与中国共产党之间形成了亲密合作的关系,并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共同创建了新民主主义的新中国。1949年第一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召开,建立了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和政治协商制度。此后,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在团结各阶级、阶层力量,巩固人民民主政权,恢复和发展国民经济等方面,承担了大量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

  3.民族区域自治制度:1954年宪法将民族区域自治确立为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我国省级民族自治区有1947年建立的内蒙古自治区,1955年建立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1958年建立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和宁夏回族自治区,1965年建立的西藏自治区。新中国建立后,在民族聚居地区广泛建立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二、新中国民主政治建设的发展历程

  与我国社会主义的经济、文化建设一样,民主政治建设历经曲折,走过了不平坦的道路,步入了健康发展的光辉大道。回顾半个多世纪我国民主政治的发展之路,基本可划分为5个阶段:

  第一阶段:初创时期:(1949年—1954年)这一时期,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已经推翻了国民党在全国的独裁专制,建立起新生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权,到1952年9月,全国普遍召开了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建立了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领导生产建设为中心,对国家开展的各项工作,普遍进行了认真的组织和领导,发挥了人民群众对政府工作和干部的支持、监督作用,也培养了一批干部。这说明,我们国家最基本的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在全国范围内已经成为人民行使管理国家权力的一个有效的基本组织形式,人民真正成为国家的主人,建立和完善新民主主义的政治制度的任务已胜利完成。同时在广泛协商的基础上,确立了具有我国社会主义特色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制度。

  第二阶段:创建时期:(1954年—1966年)经过5年的实践和1953年各地的普选,1954年9月召开了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新中国的第一部宪法,明确规定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人民民主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从而标志着作为我国根本政治制度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正式确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中国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以立法的形式保证中国沿着社会主义方向发展,为建立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和法制制度奠定了初步基础。它

  是一部真正反映人民意志、代表人民利益的宪法,是中国人民为建设社会主义强国而奋斗的纲领,开创了中国民主政治建设的新纪元。

  第三阶段:重创时期:(1966年—1976年)1966年5月“文化大革命”开始以后,付出艰辛努力所建立起来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一系列基本原则和制度遭受严重破坏。主要表现在:第一,红卫兵运动对公民基本权利的践踏和民主法制的初步破坏。“文化大革命”初期兴起的红卫兵运动导致社会秩序受到严重冲击和破坏,公民的民主政治权利及至人身权利遭到严重践踏。在这种背景下出现的刘少奇冤案,典型地反映了宪法尊严所遭受的践踏,人民所遭受的严重人身迫害。第二,造反派“全面夺权”对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法律制度的空前践踏及对社会发展造成的严重危害。1967年从上海开始的夺权风暴,造成党政机关陷于瘫痪,整个社会处于无政府状态;在此期间,各造反派组织间的激烈斗争更加剧了社会秩序的混乱状况,人民的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得不到基本的保证,社会发展遭到严重挫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无法正常召开,实际上剥夺了人民当家作主管理国家的政治权利。

  第四阶段:重建时期:(1976年—1978年)粉碎“四人帮”之后,国家的社会政治生活重新回到了正确的轨道,社会主义民主制度逐步恢复。1978年2月召开了五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制定并颁布了新的宪法,重新确立了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基本原则和制度。

  第五阶段:发展时期:(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至今,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稳步发展时期。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党以实现和发展人民民主为己任,深刻总结了我国和其他社会主义国家民主政治建设的经验教训,把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确立为我们党始终不渝的奋斗目标。民主政治建设快速发展并得到不断的完善,从理论上看,我党出台了关于《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这一纲领性文献,党的“十三大”提出了关于政治体制改革的原则和任务的决议,党的“十五大”提出了“依法治国,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政治体制总目标。这些重要理论是我们新时期顺利推进民主政治建设和政治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

  三、民主政治具体内容的特征

  1.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基本特征

  ①在我国政党制度的基本特征中,根本的是共产党领导。在我国多党合作制度中,共产党领导是基本前提,也是各民主党派的自觉选择。在共产党领导下,各民主党派与共产党长期共存,互相监督,亲密合作,为共同的目标团结奋斗,是我国政党制度区别于西方多党制的根本特点。

  ②在我国政党制度的基本特征中,各民主党派是与共产党共同致力于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亲密友党,是参政党,而不是反对党或在野党。这是因为我国民

  主党派与共产党在政治目标和根本利益上具有一致性。这与西方多党制中以谋取执政地位为目的的反对党、在野党具有本质的不同。

  ③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执政地位与各民主党派作为亲密友党和参政党地位,决定了我国多党合作制度的实质是团结合作。各民主党派与中国共产党的关系是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挚友、诤友关系,是参政党与执政党在国家政治生活中亲密团结、合作共事的关系,而不是多党竞争、轮流执政、互为对手、彼此倾轧的势不两立关系。这与以竞争为特征的西方多党制政治体制形成了鲜明的对照,也是区别于西方多党制的显著特征。

  2.民族区域自治的特点

  ①一切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割的部分。它既不是脱离祖国大家庭的“独立自治”,也不是半独立状态的“自治邦”。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我国的一级地方政府。

  ②我们的民族区域自治是中央统一领导下的自治;自治权利是中央统一领导,根据宪法和法律,遵循党的方针政策的“民族主权”。一切民族自治地方都必须遵循宪法所规定的总原则,坚决、自觉地贯彻执行国家的政策、法令;依照宪法规定的权限行使自治权。

  ③我们的民族区域自治,是以少数民族聚居为基础实行的区域自治,而不是脱离一定地域的所谓“民族自治”。任何一个民族都不能脱离整个民族自治地方以及全国的经济建设而奢谈什么“独立自主”的“民族经济体系”。

  ④我国民族状况的特点是,少数民族人口虽少,但分布很散,绝大多数与汉族交错聚居,少数民族之间也多半是交错杂居或聚居。我们的民族区域自治不是单纯以人口比例为依据。人口较多的民族可以自治,人口较少的民族也可以自治,而不是只有一个少数民族占多数的地方才能实行自治。

  ⑤我们的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往往包含几个少数民族和汉族。搞好民族区域自治,不仅要处理好上下关系,也必须适当处理自治地方内部的民族关系;既要适当处理少数民族同汉族的关系,又要适当处理少数民族之间的关系,以利于各民族的团结和繁荣。

  3.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特点

  ①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人民当家作主的主要制度形式。这一制度体现了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原则,具有真正的人民性和广泛的代表性。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和核心,人民有权选出自己的代表,到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去行使国家权力,参加国家管理。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中,我国的各政党、阶级、阶层、地区、民族等都有一定比例的代表,使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具有广泛的人民基础,保证国家权力始终掌握在人民手中。

  ②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组织和运行,这主要包括以下几点:第一,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第二,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第三,中央和地方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积极性和主动性的原则。

  ③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实行一院制。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从我国的国情出发,实行人民代表大会一院制,不搞“两院制”。国家权力统一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各级国家行政、审判和检察机关都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依法选举产生,对其负责,受其监督。人民代表大会在国家政权体系中居于核心地位,具有全权性,其他国家机关都是它的执行机关。

  ④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人民民主制度。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是领导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核心力量。共产党执政就是领导和支持人民掌握管理国家的权力,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保障人民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

  4.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特点

  1954年一届人大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新中国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

  ①它规定的第一个原则是人民民主原则,而国家的性质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国家;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②它的第二个原则是社会主义原则。社会主义原则集中表现为公有制原则。就社会阶段而言,为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

  ③这部宪法代表了广大人民的意志,是我国民主政治建设的纲领性文件,是社会主义建设的保证。

  ④这部宪法是我国人民一百多年来英勇斗争的历史经验的总结,它巩固了我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成果以及建国后社会主义改造和建设的新胜利,反映了国家在过渡时期的根本要求和广大人民建设社会主义的共同愿望,是我国人民巩固人民民主专政和进行社会主义改造与建设的有力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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