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自然规划和国土资源局10篇

时间:2023-05-22 14:30:06 来源:网友投稿

篇一:重庆自然规划和国土资源局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公布日期】2021.12.30?

  【字

  号】渝规资规范〔2021〕8号

  【施行日期】2022.02.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土地资源

  正文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

  《重庆市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含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重庆市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向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报告,结合实际,制定本辖区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管理办法及收回、收储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补偿标准。

  附件:《重庆市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管理办法》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1年12月30日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复垦申请受理

  第三章

  项目组织实施

  第四章

  指标核定

  第五章

  规范管理

  第六章

  附则

  附件

  重庆市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严格耕地保护,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盘活农村存量建设用地,支持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土地权利人合法权益,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助推乡村振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重庆市地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重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建设用地复垦是指土地权利人自愿申请并委托项目实施主体将符合复垦条件的低效、闲置、废弃建设用地复垦为耕地等农用地的行为。

  第三条

  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可形成减少建设用地、新增农用地、新增耕地、新增水田指标。

  第四条

  市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局”)是全市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复垦政策和年度计

  划,负责核定农村建设用地复垦指标,负责指导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县局”)开展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局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的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管理和指标核定负主体责任。负责审定复垦地块的复垦资格,负责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乡镇(街道)”)、项目实施主体等进行宣传培训、监督、指导,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项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项目实施主体是复垦工程实施的具体承担单位,对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真实性以及工程质量负责。

  第二章

  复垦申请受理

  第五条

  申请复垦的建设用地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与国土调查规定,权属清晰,具有合法权属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用地不得申请复垦:

  (一)违法建设用地;

  (二)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传统村落)、街区、传统风貌区、历史建筑、不可移动文物、古树名木、工业遗产、灌溉工程遗产等历史文化资源保护范围内的建设用地;

  (三)权利依法受到限制或存在权属纠纷的建设用地;

  (四)自然灾害发生后,地质状况尚未稳定的建设用地;

  (五)施工存在安全隐患的建设用地;

  (六)其他不宜复垦的情形。

  第六条

  申请复垦集体建设用地,土地权利人应当向乡镇(街道)提出;申请复垦国有建设用地,土地权利人应当向土地所在行政区域区县局提出。乡镇(街道)或者区县局收到申请时,应当告知申请人权利义务、复垦程序、交易风险、价款分配政策等相关内容。

  申请复垦集体建设用地的,土地权利人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复垦申请表;

  (二)土地权利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委托申请的还需提交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证明文件;

  (三)土地房屋权属证明材料、注销登记委托书;

  (四)农户申请宅基地复垦应提供有其他合法稳定住所的申明,户籍人口信息;

  (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复垦的,还应当提供经村民会议依法决定同意的书面材料;

  (六)涉及申请人收回、收储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提供申请人与原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签订的收回、收储协议。

  申请复垦国有建设用地的,土地权利人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复垦申请表;

  (二)国有土地权利人有效证明文件,委托申请的还需提交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三)土地房屋权属证明材料、注销登记委托书;

  (四)国有企业或者单位申请复垦的,应提供其资产管理部门同意复垦的书面材料;

  (五)明确承担复垦后土地管护利用责任的说明,需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其他国有单位管护利用的,应提供委托管护利用协议。

  第七条

  申请集体建设用地复垦的,乡镇(街道)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对符合复垦条件的,应当出具审查通过的书面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退还全部申请材料。区县局对符合复垦条件的复垦地块审定复垦资格,对具备复垦资格的地块出具审定意见,对不具备复垦资格的地块书面说明理由并退还

  全部申请材料。

  申请国有建设用地复垦的,区县局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对具备复垦资格的地块出具审定意见,对不具备复垦资格的地块书面说明理由并退还全部申请材料。

  第三章

  项目组织实施

  第八条

  项目实施主体应对具备复垦资格的复垦地块开展前期调查工作,确定复垦范围、采集前期影像。涉及相邻关系人的,项目实施主体应组织相关人员开展权属边界确定工作。

  第九条

  项目实施主体完成前期调查后,结合复垦地块分布组织形成项目,并按照因地制宜,优先复垦为耕地,鼓励复垦为水田的原则编制实施方案。区县局对完成实施方案编制的项目开展复垦指标前期审查初审,市局组织相关技术单位对初审合格的项目开展市级审查,审查合格后印发前期审查结果单。

  第十条

  区县局应对取得前期审查结果单的项目公示前期审定面积,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并留影备查。公示无异议后土地权利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项目实施主体等利益相关人签订复垦委托协议,明确受托人、复垦面积、收益分配、委托实施事项等内容,告知收益兑现延迟等风险。土地权利人因特殊原因无法亲自办理,完善委托手续后可由他人代为办理。

  第十一条

  项目完成面积公示、签订协议、据实完善实施方案后,由区县局自行立项。

  第十二条

  项目实施主体按照相关规定公开、公平选择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签订合同。参与施工及项目管理的相关单位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施工。项目工期由区县局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除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外,原则上控制在90天以内。施工过程中需要变更实施方案的,由项目实施主体完善变更资料后向区县局申请变更。

  第十三条

  因个人意愿或者客观因素,土地权利人放弃复垦的应向受理复垦申请的单位提交撤销复垦的申请。若申请撤销复垦时已经动工造成复垦地块上的建构筑物损毁的,由土地权利人承担损失。

  第十四条

  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竣工后由项目实施主体进行初步验收,合格的项目由区县局组织相关单位对所有地块开展现场竣工验收。

  第十五条

  复垦地块按照实施方案施工到位,建构筑物拆除彻底,形成的农用地应当满足农业生产的条件,形成耕地的,原则上有效土层厚度不低于40cm,耕地自然资源禀赋较差的区域至少应满足农作物耕种需求,质量与周边耕地相当。

  施工不到位的应开展工程整改,保证复垦面积不减少、土地权利人权益不受损,确因客观原因难以施工到位,涉及扣减复垦面积的应取得土地权利人同意。

  第十六条

  项目验收合格后,区县局要及时与乡镇(街道)或国有建设用地权利人签订后期管护协议,落实管护责任。

  第四章

  指标核定

  第十七条

  项目实施主体对初步验收合格的项目编制复垦指标核定成果后报区县局,区县局同步开展复垦指标初审工作与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提请市级审查,市局组织相关技术单位对项目资料完整性、复垦地块范围与指标准确性开展内外业审查。

  第十八条

  市局对市级审查通过的项目核发指标核定证书。

  第十九条

  区县局应确定取得指标核定证书的项目涉及的土地权利人信息(涉及收回、收储的记载收回、收储主体信息)、权利人分配面积等内容,并对上述内容及指标核定证书信息公示不少于7天。公示面积与签订协议面积不一致的需经土地权利人签字确认。公示无异议的项目按照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办理注销登记

  手续后,由区县局印制建设用地整理合格证,证载公示内容。

  第五章

  规范管理

  第二十条

  土地权利人委托的单位持不动产权证书原件、注销登记委托书原件、注销登记申请书原件等资料向区县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申请注销登记。

  第二十一条

  复垦土地权利人涉及新建房屋占地的,区县局应据实抵扣复垦指标。

  第二十二条

  国有建设用地复垦后的土地原则上由原土地权利人负责管护利用,也可由原土地权利人与当地乡镇(街道)或其他国有单位签订协议,委托管护利用。

  各区县局应将复垦农户信息及地块位置信息共享给农业农村部门、乡镇(街道)。

  第二十三条

  区县局作为项目档案管理的责任单位,负责复垦全过程资料的保管和利用工作。市局负责前期审查结果单、指标核定证书等指标核定相关资料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

  参与施工及项目管理的相关单位在项目实施中要严格遵守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区县局负责行政区内政策宣传与区县审查情况解答,减少信访纠纷,负责行政区内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具体工作,配合乡镇(街道)和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抓好安全生产工作。

  第二十五条

  参与项目管理的相关工作人员应严守廉洁纪律,对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各区县局要加强对技术服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管理,将工作质量差、不负责任的单位纳入负面管控清单。

  第六章

  附则

  本办法自2022年2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篇二:重庆自然规划和国土资源局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公布日期】2021.07.07?

  【字

  号】

  【施行日期】2021.07.0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乡规划

  正文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含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局属有关单位,机关有关处室:

  《重庆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办法》已经2021年第11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严格遵照执行。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1年7月7日

  重庆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进入规划审批程序的建设工程(农村居民住宅、临时建筑除外)竣工规划核实,适用本办法。

  社会投资小型低风险建设项目竣工规划核实,按照我市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是指由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竣工后,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对建设工程的建设情况是否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进行验核和确认的过程。

  第四条

  建设工程具备下列条件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竣工规划核实:

  (一)申请竣工规划核实的各项建设内容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的要求全部竣工,涉及配建停车位的需完成车位划线。

  (二)用地红线内应拆建(构)筑物全部拆除。

  第五条

  申请竣工规划核实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申报表》(原件1份)。

  (二)法定代表人委托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受委托人身份证;城镇居民自建住房需提供申请人身份证或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仅用于核对身份,若与上申报阶段提供一致且符合要求的则可不提供)。

  (三)建设工程项目原则上应当提供多测合一测绘成果,由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通过多测合一信息系统共享获取。对未实施多测合一的工程建设项目,由申请

  人提供以下材料:建筑工程项目提供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出具的基础竣工测量报告(已提供的不需要重复提供,城镇居民自建住房不需要提供)、工程竣工测量报告(原件各2份,附电子文档);市政交通工程涉及建筑的参照建筑工程项目的规定执行,其他市政交通工程只需提供工程竣工测量报告,管线覆土前应当进行跟踪测量。

  (四)其它需提供的材料按照本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时更新的要求提供。

  第六条

  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通过验核工程竣工测量报告、比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现场查验等方式,核查建设工程是否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实施、用地红线内应拆建(构)筑物是否拆除等。

  第七条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确认包括规划许可的以下内容:

  (一)建筑工程类:建筑位置、建筑功能、建筑平面外轮廓线、建筑高度、建筑层数、层高、建筑四周场地标高、正负零标高、总建筑面积及各类计容建筑面积、配套设施位置及面积、停车位数量及位置、车道开口位置、建筑工程配套的地下管线、污水处理设施位置、外墙饰材的色彩及材质、屋顶形式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确定的其它相关事项。

  (二)市政交通工程类:道路走向及长度、宽度及路幅分配、最大纵坡等;管线位置及长度、管径等;机场、变电站、储配气站、垃圾站、综合能源站等设施的功能、位置、用地范围、建筑面积。

  第八条

  竣工规划核实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的竣工规划核实申请后,应当按照我市建设领域行政审批相关文件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竣工规划核实工作。

  (二)对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的,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确认书》及其附件附图;不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的,属于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

  对规划实施影响的,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向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出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整改意见通知书》,在期限内整改至符合要求的,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确认书》及其附件附图。

  (三)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改正或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移交执法部门进行查处。中心城区按照部门职责分工依法查处,其他区县(自治县)由所在地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查处。

  第九条

  工程竣工测量报告应当作为《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确认书》的附件。

  对建筑工程未纳入竣工规划核实确认范围的部分,其建筑面积不计入竣工规划核实确认建筑面积,竣工规划核实确认书上应当对未计入竣工规划核实确认范围部分予以说明,并在建筑分栋分层平面图上予以批注、签章;对单栋未纳入竣工规划核实确认的建筑工程,应当在1:500竣工实测总平面图注明;工程竣工测量报告需包含地下停车位数量、位置。

  第十条

  对于同一规划许可证批准的建设项目,确需分段、分栋竣工规划核实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具有相对独立和完整的使用功能,并能正常投入使用。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同期配建公共服务设施按照建设时序同步建设完成,并且不得作为最后一期单独核实。

  第十一条

  配套停车位应当与地上建筑同时申请竣工规划核实,并核查停车位的数量和位置是否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和要求。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测量技术标准按照《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多测合一技术规程》的相关规定执行,平面坐标系统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高程系统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

  第十三条

  建筑工程竣工规划核实计容建筑面积合理误差是指按照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进行建设,由于工程技术等原因,竣工测量总计容建筑面积与规划许可总计容建筑面积之间产生的差值。合理误差按以下规定分段累进计算:

  (一)10000平方米以内(含10000平方米)部分为1%;

  (二)10000-40000平方米(含40000平方米)之间部分为0.5%;

  (三)40000平方米以上部分为0.3%;

  累进计算的计容建筑面积合理误差不得超过500平方米。

  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实测计容建筑面积小于规划许可的,不予通过竣工规划核实,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整改至符合要求。

  第十四条

  市政交通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标准:

  (一)市政交通工程实施内容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不一致,属于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收到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整改意见通知书》后,整改符合要求的,可予以竣工规划核实;对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涉及结构安全的,应当取得相应的结构安全报告,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论证不影响国土空间规划实施、交通安全,且满足功能需要的,可办理竣工规划核实。

  (二)轨道、铁路等特殊项目实施内容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不一致的,可征求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并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竣工规划核实。

  第十五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原则上不予竣工规划核实。

  (一)未按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整改意见通知书》要求进行整改或整改不符合要求的,在移交执法部门处理前,不予竣工规划核实;

  (二)未按规划许可要求同期配建公共配套设施、市政管线及附属设施的,不予竣工规划核实;

  (二)(三)涉及申请竣工规划核实的建设工程中有违法建设未履行完处罚程序的,该建设工程不予竣工规划核实;

  (四)其他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定且对规划实施有负面影响的。

  第十六条

  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办理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时,可以结合土地核验、不动产登记同步进行。

  第十七条

  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做好多测合一成果运用,做好建设工程审批数据、不动产登记系统的对接工作,实现成果数据互联互通。

  第十八条

  设计单位应当具有相应设计资质,并按照国家及本市有关城乡规划、建筑设计标准规范的规定进行设计。设计单位违反国家及本市有关设计标准规范或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进行设计的,由设计单位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测绘单位提供真实、有效、全面的建设工程设计和规划许可资料,不得弄虚作假。因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基础资料等原因导致竣工规划核实结论错误,产生损害后果的,由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测绘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测绘资质,并按照国家及本市有关测绘标准规范的规定进行测量,出具真实、准确的测绘成果报告,不得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因测绘单位原因造成竣工规划核实结论错误,产生损害后果的,由测绘单位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重庆市建设工程跟踪管理及竣工规划核实办法》(渝规发〔2017〕47号)同时废止。

篇三:重庆自然规划和国土资源局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规范矿区范围界桩和采矿权标识牌设置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公布日期】2019.12.07?

  【字

  号】渝规资规范〔2019〕32号

  【施行日期】2019.12.0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矿产资源

  正文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规范

  矿区范围界桩和采矿权标识牌设置工作的通知

  渝规资规范〔2019〕32号

  各区县(自治县)、万盛经开区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局属有关单位,机关有关处室:

  为切实加强矿产资源开采的监督管理,维护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241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规范全市合法矿山矿区范围界桩(以下简称“界桩”)和采矿权标识牌(以下简称“标识牌”)制作、安装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界桩、标识牌制作

  (一)界桩制作要求

  由桩基和桩身两部分构成。桩基为直径5厘米的钢管,长度大于50厘米。桩身可选用金属、塑料、混凝土等经久耐用的材质,形状应为圆柱型、正方型或其他规则形状,截面直径不小于10厘米,高度不低于100厘米。

  桩身应刷图红白相间的反光漆,标注矿山名(简称)、与采矿许可证矿区范围相对应的拐点编号及总拐点数。

  (二)标识牌制作要求

  两层材质,底层可选用金属、玻璃钢等经久耐用的材质,面层建议用具有反光、夜光功能的塑料复合膜,规格120厘米×100厘米,蓝底白字。

  1.采矿权标识牌:标识采矿权基本信息,包括矿山名称、采矿许可证证号、采矿权人、地址、经济类型、开采矿种、开采方式、生产规模、矿区面积、开采深度、采矿许可证有效期限、矿区范围示意图;地下开采矿山还须注明井筒数及主井口(平硐)坐标、高程。

  2.矿山开采信息公示牌:标识采矿权人公示信息,指采矿权人按照《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办法(试行)》规定,主动向社会公开的开采信息。

  3.矿山开采现状公示牌:标识矿山开采现状,包括最近一次实地核查单位、主要结论和采掘现状图及越界开采预警级别。地热矿泉水、岩盐矿山可省略该部分内容。

  4.绿色矿山建设公示牌:标识绿色矿山建设公示信息,包括建设效果图、建设进度计划表。

  二、界桩和标识牌安装要求

  (一)界桩。所有合法露天开采矿山均应按照采矿许可证副本注明的矿区范围拐点坐标埋设界桩。界桩埋设前应由技术单位现场实测确定具体埋设点,并由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乡镇(街道)规划自然资源管理所和矿山企业负责人现场按点埋定。桩号与采矿许可证矿区范围拐点编号一致,界桩露出地面高度

  不小于100厘米。对矿区范围拐点所处位置特殊(如位于水体、房屋、陡崖、公路等),无法设置或不能设置的,可以不设置或采取其他变通方法设置。除矿区范围拐点埋设界桩外,可根据实际情况,沿矿区范围线加密界桩,加密界桩不印制拐点数量和编号。

  (二)标识牌。地下开采矿山安装在主井口旁,露天开采矿山安装在矿区主要入口。标识牌安装位置醒目,安全可靠,面向来人方向。标识牌下沿离地150厘米左右。

  三、界桩和标识牌管理

  (一)界桩及标识牌是矿山企业合法权益的重要标识,由矿山企业自行确定制作单位并承担相应费用,各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将制作要求书面告知矿山企业。矿山企业要求统一制作的,各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在有不少于2名矿山企业代表参与的情况下,以公开、竞争的方式确定制作单位。

  (二)界桩及标识牌由采矿权人负责日常管理和维护,由当地乡镇(街道)规划自然资源管理机构负责定期检查界桩及标识牌保护与管理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督促矿山企业予以纠正并报告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三)界桩或标识牌遭到毁坏的,各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及时督促矿山企业予以修复或更新。

  (四)矿区范围调整、采矿许可证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由所在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乡镇(街道)规划自然资源管理机构、矿山企业负责人和实测单位现场调整并埋设界桩、更新标识牌内容。

  (五)采矿权注销(或灭失)后,各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督促矿山企业及时拆除界桩和标识牌。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迅速布置。规范界桩和标识牌制作、安装是落实健全完善矿

  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和执法监察长效机制的基础工作和重要任务,各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落实责任,确保矿山界桩和标识牌科学、合理埋设,并按照采矿权变动情况及时更新。

  (二)分类处置,逐步完善。新设置的界桩和采矿权标识牌必须按照本通知要求制作、安装。本通知下发前已经完成界桩及标识牌设置,但内容已发生变化或过期、埋设的界桩不明显或无法查找的,应当及时按照本通知要求补充完善或重新设立标识牌、埋设界桩。

  (三)加强监管,抓好落实。各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矿山界桩和标识牌制作、安装的督促、指导,对未按要求完成制作、安装任务的矿山企业,要责令其限期改正。合法矿山矿区范围界桩和采矿权标识牌制作、安装完成情况是矿产资源开采打非治违成果检查的重要内容之一,对未能按时完成安装任务的矿山企业,由各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责令整改。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规范矿区范围界桩和采矿权标识牌设置工作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12〕95号)同时废止。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19年12月7日

篇四:重庆自然规划和国土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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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五:重庆自然规划和国土资源局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规范建设项目土地复垦相关报告编制及竣工验收有关事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公布日期】2019.08.28?

  【字

  号】渝规资规范〔2019〕20号

  【施行日期】2019.08.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种植业

  正文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

  规范建设项目土地复垦相关报告编制及竣工验收有关事项的通知

  渝规资规范〔2019〕20号

  各区县(自治县)局、两江新区规划自然资源局、万盛经开区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

  为规范我市建设项目土地复垦相关报告编制及竣工验收工作,确保损毁土地有效治理,根据《土地复垦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土地复垦质量控制标准》(TD1036-2013)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通知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建设项目临时使用的土地、建设活动造成的历史遗留损毁土地、设施农用地的复垦。

  二、职责分工

  市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政策规定、技术标准、行业规范;负责国务院审批的建设用地项目土地复垦方案审核及验收;负责历史遗留损毁土地及区县政府代复垦项目的土地复垦验收。

  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督促土地复垦义务人预存土地复垦费用,并对费用进行监管;负责国务院审批的建设用地项目土地复垦方案的初审;负责市级审批的建设用地项目和设施农用地的土地复垦方案审核及验收;负责土地复垦工程规划设计审核;负责历史遗留损毁土地及政府代复垦项目的实施;负责市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验收项目的初验。

  重庆地质矿产研究院受市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委托作为建设项目的土地复垦技术支撑单位,在市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指导下协助制定技术标准、行业规范,做好市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及验收项目的土地复垦方案技术论证、验收组织工作及内业资料审查,确保项目的合规性、真实性、准确性。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作为土地复垦义务人,应按照《土地复垦条例》要求履行土地复垦相关报告编制、复垦费用预存、复垦工程实施的义务。

  三、土地复垦相关报告编制要求

  按照《土地复垦条例》和《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要求,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在办理建设用地申请和设施农用地备案前编制土地复垦方案;在实施土地复垦工程前,应当依据审查通过的土地复垦方案进行土地复垦工程规划设计。结合国家政策、技术标准和我市实际,土地复垦方案、土地复垦工程规划设计编制需满足以下主要要求:

  (一)土地复垦方案编制要求

  1.土地复垦方案分为“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和“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其中:市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的土地复垦方案需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的土地复垦方案,建设类项目临时占用土地面积10亩及以上的需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10亩以下的可只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设施农用地项目填报复垦表格(见附件1)。

  2.建设用地项目服务年限应以建设工期为依据计算;临时用地以2年为周期编制,需继续使用仅是延长使用年限的,按最新使用年限调整动态复垦费用,不需另行编制土地复垦方案。

  3.跨县域的建设用地项目,应以县为单位编制土地复垦方案。

  4.损毁土地在土地复垦方案审核前未办理土地征收和农用地转用的,应纳入复垦责任范围。

  5.涉及临时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应复垦恢复原种植条件。

  6.建设用地项目损毁土地应进行表土剥离,明确剥离、保存、利用的方案,并纳入复垦工程和复垦费用计算。

  7.铁路建设项目大临用地、小临用地分别编制土地复垦方案,大临用地、小临用地的划分按铁路部门标准执行,分别由市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

  (二)土地复垦工程规划设计编制要求

  1.除设施农用地外,建设用地项目、政府代复垦项目在复垦工程实施前需编制土地复垦工程规划设计。

  2.土地复垦工程规划设计应结合实际损毁土地现状据实编制。复垦工程应满足土地复垦标准及验收要求,复垦费用以土地复垦工程规划设计为计算依据,不以土地复垦方案确定的费用为上限。

  3.跨县域的建设用地项目,应以县为单位编制土地复垦工程规划设计。

  4.损毁土地在复垦工程实施前已办理土地征收和农用地转用手续的,可不纳入土地复垦工程规划设计范围。

  5.涉及临时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应复垦恢复原种植条件。

  6.实施前工程规划设计中应提供剥离表土的影像资料以及详细的再利用设计。

  四、土地复垦验收要求

  (一)验收前提

  申请竣工验收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土地复垦任务全部完成,工程质量合格。

  2.各单元工程实地编号完整、准确、清晰。

  3.项目经土地复垦义务人自验合格,土地所有权人认可,并出具了接地手续。

  4.复垦后耕地质量与周边耕地质量相当。

  5.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已将土地复垦方案、资金监管协议、资金收取和支出等信息录入土地复垦动态管理系统。

  (二)验收程序

  1.市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验收项目程序。复垦义务人组织自验合格后向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及专家初步验收→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向市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验收→市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委托重庆地质矿产研究院对竣工验收资料进行审查,出具审查意见书→竣工验收资料审查合格,市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2.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验收项目程序:复垦义务人组织自验合格后向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竣工验收资料进行审查→竣工验收资料审查合格,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及专家组织验收。

  (三)验收资料

  1.土地复垦验收资料:

  (1)土地复垦义务人验收申请;

  (2)土地复垦义务人出具的验收自查报告(附件2);

  (3)土地复垦方案、土地复垦工程规划设计批复文件;

  (4)工程实施前后对比照片;

  (5)土地所有权人确认意见。

  (6)表土剥离利用的佐证资料;

  2.设施农用地复垦验收可不提供土地复垦验收资料第(3)、(6)项。

  3.政府实施复垦项目的验收需在土地复垦验收资料基础上增加以下资料:

  (1)竣工图及电子光盘(工程内容应编号并标注规格、工程量等基本属性指标,与据实收方表、册以及实地一致);

  (2)项目招投标资料及相关合同、协议书;

  (3)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据实收方台帐。

  4.市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验收项目需提供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初验意见。

  5.历史遗留损毁土地复垦涉及新增耕地的应提交审查通过的1:500实测土地利用现状图及新增耕地测算报告。

  (四)现场验收

  1.验收流程。负责组织验收的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项目类型,组织土壤、土地、地质等专家成立现场竣工验收组,按照听取报告→查阅资料→实地查验→反馈项目竣工验收情况→形成竣工验收意见的流程开展验收工作,验收组对验收成果负责。

  2.验收专家要求。竣工验收专家应熟悉和掌握土地复垦工作相关法律法规、政

  策规定、技术规范和标准,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按照《土地复垦质量控制标准》(附件3)和《重庆市土地整治工程施工技术要求及质量评定标准》要求,客观、公正、科学、实事求是地履行好职责,并对其行为及意见负责。专家实行主动回避制度,除特殊情况外,不得在现场竣工验收工作中迟到、早退。

  3.验收内容。土地复垦计划目标与任务完成情况;规划设计执行情况;复垦工程质量和耕地质量情况;土地权属管理、档案资料管理情况;工程管护措施。

  4.实地复核。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对各级项目土地复垦工程进行100%工程复核;市级验收组对市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验收项目随机抽取不低于30%的复垦面积或复垦片块进行工程复核,涉及新增耕地的区域和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复垦片块应全部复核。

  5.存在下列情形之一,验收组应及时中止竣工验收,并认定该项目“不合格”。

  (1)应复垦面积未实施到位;

  (2)土层厚度、砾石含量不满足土地复垦质量控制标准(附件3)要求,无法满足耕作条件;

  (3)工程质量未达到规划设计要求,不满足使用要求;

  (4)其他违反土地复垦政策规定的行为。

  (五)验收结论

  竣工验收结论分为“合格”与“不合格”,现场竣工验收合格的项目,验收组出具竣工验收书面意见;验收不合格的,验收组提出书面整改意见,土地复垦义务人按照整改意见整改完成后重新申请验收。若验收仍不合格的,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在土地复垦监管账户中扣除相应数额的复垦费用代为复垦。

  经验收组验收合格项目,负责组织验收的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验收合格确认书(附件4)。验收合格确认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土地复垦工程概况。

  2.土地复垦完成情况。

  3.土地复垦中存在的问题和整改建议。

  4.涉及新增耕地的注明新增耕地情况。

  5.验收结论。

  五、其他要求

  (一)加强档案管理

  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对土地复垦过程中各阶段资料的整理、归档;市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对市级备案土地复垦方案和市级验收项目资料的整理、归档。项目验收合格后,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在土地复垦动态管理系统中完善项目相关资料,纳入市局一张图管理系统。

  (二)强化土地复垦费用管理

  各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与土地复垦义务人应按照《土地复垦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规定,按照土地复垦方案确定的资金数额足额预存土地复垦费用,预存费用专项用于土地复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三)加强安全监管

  各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做好临时损毁土地复垦前和复垦工程实施期间的安全监管工作,复垦后要及时将土地移交相关权利人,并完善移交手续。

  (四)完善补偿机制

  各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结合区域实际,针对临时损毁土地复垦后导致耕地面积减少、水田变旱地、地力降低等情况,探索建立补偿制度。

  (五)加强竣工验收监督管理

  负责土地复垦竣工验收的部门应加强竣工验收监督管理,按照《土地复垦条例》要求,对土地复垦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组织土地复垦验收过程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具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本通知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规范土地复垦相关报告编制及竣工验收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国土房管规发(2016)8号)同时废止。

  附件:1.设施农用地复垦表格

  2.土地复垦验收自查报告大纲

  3.土地复垦质量控制标准

  4.土地复垦验收合格确认书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19年8月28日

篇六:重庆自然规划和国土资源局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重庆市集体土地上非农村居民住宅建设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公布日期】2019.08.19?

  【字

  号】渝规资规范〔2019〕14号

  【施行日期】2019.08.1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

  正文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集体土地上非农村居民住宅建设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局、两江新区规划自然资源局、万盛经开区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

  《重庆市集体土地上非农村居民住宅建设规划管理办法》已经局长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19年8月19日

  重庆市集体土地上非农村居民住宅

  建设规划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集体土地上非农村居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上非农村居民住宅建设(即乡村规划建设)的规划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乡村规划建设,是指集体土地上由镇乡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中确定的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设施、旅游设施、农村集中居民点和其他建设。

  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中居民点建设,是指在镇乡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中确定的农村集中居民点范围内,按批准的规划实施的农村居民住宅建设。农村集中居民点外的农村居民住宅建设按照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设施农用地上直接用于经营性养殖的畜禽舍、工厂化作物栽培或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的建设等,不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手续。

  第三条

  市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主城区内乡村规划建设的管理工作。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乡村规划建设的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

  乡村规划建设应依据经依法批准的镇乡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进行规划许可。

  位于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四山管制区、历史文化保护、绿地、公路、河道和水工程管理范围等专门管理区域内的乡村规划建设,还应当符合专门管理区域相关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

  位于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不得占用农用地,不得影响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位于城市规划近期建设用地范围的,不得批准,进行加固解危的除外。

  农村集中居民点的建设应当符合村庄规划确定的风貌、样式等内容。村庄规划未确定的,鼓励农村居民选用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的通用设计图集、图则中推荐的风貌、样式等。

  第五条

  乡镇企业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举办的,由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乡镇企业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与其他单位或个人共同举办的,由该企业提出申请;其他单位或个人提出申请的,需提供已获得的乡(镇)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

  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设施建设应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其他单位或个人提出申请的,需提供已获得的乡(镇)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在农村集中居民点内建设农村居民住宅应由农村居民提出申请。

  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

  第六条

  乡村规划建设应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一)确定规划设计要求阶段

  1.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相应申请材料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2.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初审决定,同意的,报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批,属于农村集中居民点建设的应同时出具核实申请主体资格书面说明;不同意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3.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审查涉及在原有土地权属范围外进行建设的或者涉及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建设项目;涉及专门管理区域范围内依法需该区域主管部门出具审查意见的建设项目,应当书面征求区县(自治县)该区域主管部门的意

  见。

  4.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在五个工作日内确定规划设计要求并函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两个工作日内函告申请人。

  (二)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阶段

  申请人持相应申请材料报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同意的,在十个工作日内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项目动工建设前,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位置进行现场验核。

  第七条

  乡村规划建设在确定规划设计要求阶段应提供如下申请材料:

  (一)书面申请〔《乡村建设工程规划管理报建申请表》(规划设计要求阶段),此表可在各规划报建窗口领取或在重庆市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公众信息网下载(http://www.cqupb.gov.cn/)〕;

  (二)建设单位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和工商执照;建设个人提供身份证。申请人委托他人代办的,需提供申请人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

  (三)村民委员会书面意见(申请在农村集中居民点内建设的,村民委员会书面意见应包括证明申请人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内容;申请在其他村进行建设的,还需提供拟建设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的同意意见;

  (四)农村不动产权属证书;

  (五)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的登记备案手续、工商部门登记备案手续(限乡镇企业);土地入股、联营协议(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与社会资本共同举办乡镇企业项目);

  (六)1:500实测现状地形图及拟用地范围线(原件及电子文档);

  (七)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应提供如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乡村建设工程规划管理报建申请表》(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阶段),此表可在各规划报建窗口领取或在重庆市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公众信息网下载(http://www.cqupb.gov.cn/)〕;

  (二)建筑(市政)施工图有关规划部分(加盖设计资质印章。采用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印发的通用图集、图则的,图集、图则内包含的图纸可不加盖设计资质印章。原件2份及电子文档);

  (三)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建设项目需分期建设的,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根据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的申请和土地权属情况,审查分期建设的内容,分期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项目的配套设施应当优先或者同步实施。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之日起一年内未进行建设,且未经批准延期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失效。申请延期应当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经批准延期的,其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条

  建设项目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及时向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申请。

  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不予受理或要求补正材料的决定,并向申请人核发相应的告知函;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应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不能在上述规定期限内作出的,可延长五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的理由。

  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通过验核竣工测量报告;比对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现场踏勘等方式,核查建设工程是否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的许可内容实施;集体建设用地范围内施工用房等应拆建(构)筑物是否拆除

  等。

  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符合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许可内容的建设工程,按规划许可内容核发竣工规划核实确认书及附件、附图;不符合的,办理《乡村建设竣工规划核实复函》。

  第十一条

  申请竣工规划核实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书面申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申请表》,此表可在各规划报建窗口领取或在重庆市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公众信息网下载(http://www.cqupb.gov.cn/)〕;

  (二)建设工程竣工图(原件1份,建筑工程只需建施图有关规划平、立、剖部分;市政道路、桥梁、管线等线型工程只需要施工总平面图、纵断面图);

  (三)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出具的工程竣工测量报告及附图(原件2份及电子文档,图纸比例应与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附图一致);

  (四)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改变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进行建设的,由承担该项执法职责的有关部门按照《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查处。

  第十三条

  对在乡村规划建设管理过程中违反本办法的有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档案由市或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管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重庆市规划局关于印发<重庆市集体土地上非农村居民住宅建设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规发(2018)98号)同时废止。

篇七:重庆自然规划和国土资源局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房屋面积测算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公布日期】2019.08.19?

  【字

  号】渝规资规范〔2019〕15号

  【施行日期】2019.08.1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乡规划

  正文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房屋面积测算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局、两江新区规划自然资源局、万盛经开区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1-2000)以及相关标准,结合我市实际,现将《重庆市房屋面积测算实施细则》正式印发并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2008年1月1日前已经面积测算的房屋,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商品房已经预售面积测算,且房地产管理部门已办理合同登记,设定登记时,按预售测算时的计算规则测算该商品房面积;若并未办理合同登记,设定登记时则按本《细则》的规定测算该商品房面积;

  (二)直接申请设定登记的房屋已进行面积测算,且测算结果按规定备案。该

  房屋无须按本《细则》重新测算面积;如果未按规定备案,则该房屋应按本《细则》的规定重新测算面积。

  (三)房屋产权争议涉及产权面积的司法和非司法委托的房屋面积复测,应按该房屋设定登记时执行的原房屋面积测算时的规范执行,如未进行房屋设定登记,其面积测算规范按现行规范执行。

  二、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房屋面积测算实施细则〉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7〕648号)同时废止。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19年8月19日

篇八:重庆自然规划和国土资源局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规范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工作的通知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施行日期

  文号

  主题类别

  效力等级

  时效性

  2019.09.092019.09.09渝规资规范〔2019〕23号

  矿产资源

  地方规范性文件

  现行有效

  正文:

  ----------------------------------------------------------------------------------------------------------------------------------------------------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

  规范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工作的通知

  渝规资规范〔2019〕23号

  各区县(自治县)局、两江新区规划自然资源局、万盛经开区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

  为确保建设项目顺利实施,保护矿产资源,维护矿业权人合法权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重庆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规定及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现就规范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管理职责

  (一)建设单位根据建设项目用地及评估范围,到市、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查询重要矿产资源的分布、矿业权设置和开采情况,向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报《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查意见表》(简称《审查表》)。

  (二)经审查,建设项目评估范围与重要矿产资源已设置矿业权、矿产地范围重叠的,建设单位应按规

  定编制提交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报告。建设项目评估范围与勘查区块范围或矿区范围重叠但不影响矿产资源正常勘查开采的,不作压覆处理。

  (三)建设项目确需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应依法按规定报批,并办理压覆储量登记。未经批准不得压覆重要矿产资源。

  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加强对国家与市级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的论证和管理,将矿产资源保障程度研究和需求分析作为批准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参考依据。

  (四)重要矿产资源是指《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附录所列34个矿种。

  (五)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应当报自然资源部审批的,按照自然资源部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他情形的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由市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批。

  (六)解除市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已经批准压覆的矿产资源,由市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批。

  二、规范压覆重要矿产资源报批要求

  (七)建设单位向市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申请函;

  2.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报告;

  3.已设置矿业权的压覆矿产资源补偿协议;

  4.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

  5.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有关资料。

  市级重大项目的建设单位与相关矿业权人在短期内难以签订补偿协议的,在建设单位说明已与矿业权人就压矿补偿问题进行协商,有关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承诺做好压矿补偿协调工作、积极采取措施防止因压矿纠纷引发群体性事件和安全生产事故的前提下,可以办理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和登记手续。矿业权人可延至正式补偿协议签定后办理相应的矿业权变更手续。

  市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压覆或不准压覆的决定,并通知相关矿业权人。

  (八)建设单位或被压覆的矿业权人向市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解除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解除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的申请函;

  2.原压覆矿产资源批准文件及压覆储量登记书;

  3.经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采动影响论证报告;

  4.解除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的协议;

  5.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有关资料。

  市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解除或不准解除的决定,并通知相关矿业权人。

  (九)建设单位向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报《审查表》,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签批工作。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经审查或根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报告,确定建设项目评估范围内无重要矿产资源的,在《审查表》出具“建设项目未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结论,作为不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证明材料组卷报批用地。

  报国务院审批用地的《审查表》,市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签署意见。

  《审查表》结论有效期一年,逾期应重新填报审查。

  (十)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报告应当明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查明矿产地或关闭矿山残留资源储量,并以矿区为单元估算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储量。

  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结论有效期一年,逾期原则上应重新评估并提交评审。经建设单位书面承诺,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复核并出具“建设项目用地及评估范围、矿产资源分布、矿业权设置均无变化”的书面意见,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报告及结论有效期顺延。

  (十一)建设项目申请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建设单位必须与矿业权人签订压覆矿产资源补偿协议。压覆矿产资源补偿协议内容应包括:

  1.矿业权人同意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并承诺及时申办探矿权或采矿权变更登记手续和违约责任;

  2.建设单位补偿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具体内容并督促矿业权人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和违约责任;

  3.双方因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承担的相应安全责任。

  (十二)报国务院审批用地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与矿业权人暂时未签订压矿补偿协议,建设单位出具已与矿业权人就压矿补偿问题进行协商的证明材料,有关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出具解决压矿补偿协调、防止因压矿纠纷引发群体性事件和安全生产事故等相关兜底承诺书,作为用地报批所需资料。

  用地批复转发前,建设单位应与矿业权人签订补偿协议,完善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和压覆储量登记。

  (十三)建设项目对地热水、矿泉水的矿业权有影响,但影响程度不能完全确定的,建设单位与矿业权人签订监测协议,兜底承担监测结果的处置及补偿责任后,可按照未压覆地热、矿泉水资源情形申报《审查表》。

  (十四)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局部调整,应对调整后的整体用地范围重新进行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查审批。

  (十五)建设单位与矿业权人对被压覆的重要矿产资源开展采动影响论证提交的论证报告,报相应的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作为评审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依据。

  三、其他事项

  (十六)建设单位在申报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时,按照《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办法》规定同时申办

  压覆储量登记,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将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与储量登记合并办理。

  (十七)园区已完成区域性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及审批手续的,该范围内实施建设项目不再单独办理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及储量登记,在区县政府征地请示文件中说明“拟建设项目完全位于园区范围,该园区范围已完善区域性压矿审查手续(附文号)”即可报批建设用地。

  (十八)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镇)建设用地已完成区域性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及审批手续的,为实施城市(镇)规划报批建设用地时不再单独办理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及储量登记,在区县政府征地请示文件中说明“拟建设用地完全位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镇)建设用地范围内,该范围已完善区域性压矿审查手续(附文号)”即可报批建设用地。

  (十九)两江新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查审批工作,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向两江新区下放市级行政审批等管理事项和权限的决定》(渝府发〔2013〕82号)以及市局与重庆两江新区管委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十)市、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查审批管理工作,强化已批准建设项目压覆的矿产资源监管,督促矿业权人依法变更矿区范围或勘查区块范围,同时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查询服务,利用信息技术软件系统帮助建设单位完成建设项目评估范围的重要矿产资源矿业权、矿产地查询工作。

  已批准建设项目压覆的重要矿产资源,不得设立矿业权。

  (二十一)建设项目确需压覆其他矿产资源,由项目建设单位与矿业权人参照国家规定的补偿标准协商解决补偿事宜,不再办理压覆矿产资源审批。

  (二十二)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规范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工作的通知》(渝国土房管规发(2017)7号)同时废止。

  附件:1.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查意见表

  2.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查意见表(报国务院审批用地)

  3.关于××××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函(参考文本)

  4.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补偿协议(参考文本)

  5.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关于××××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初审意见》(参考文本)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19年9月9日

  ——结束——

篇九:重庆自然规划和国土资源局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公布日期】2019.12.26?

  【字

  号】渝规资规范〔2019〕35号

  【施行日期】2019.12.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自然资源综合规定

  正文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

  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多审合一、多证合一”

  改革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局、两江新区规划自然资源局、高新区规划自然资源局、万盛经开区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

  为深入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推进以“多规合一”为基础的建设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相关法律和自然资源部《关于以“多规合一”为基础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2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将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合并建设项目规划选址和用地预审

  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合并,各级规划自然资源主管

  部门统一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申请材料详见附件1、2)。不再单独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一)办理层级和权限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按照建设项目审批权限实行分级管理。

  1.跨区县(自治县)项目,由建设单位向市规划自然资源局提出用地预审与选址申请;单一区县(自治县)项目,由建设单位向项目所在地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局提出用地预审与选址申请。

  2.用地预审权限与规划选址权限一致的,由受理用地预审与选址申请的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进行审查,审核通过后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3.用地预审权限与规划选址权限不一致的,由受理用地预审与选址申请的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规划选址情况进行审查,对用地预审情况进行初审并提出初步意见后逐级上报上一级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规划选址与用地预审均审查通过后,由受理申请的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向建设单位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4.使用国有建设用地进行建设的项目,不再办理用地预审;需要办理规划选址的,按照办理层级和权限由各级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规划选址情况进行审查,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二)有效期限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有效期为三年,自批准之日起计算。

  1.本《通知》执行前,用地预审和规划选址均已进入审批流程的项目,仍按原流程办理。本《通知》执行后申请的项目,按该文件规定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2.针对预审意见或选址意见书已过期的项目,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或选址意见书

  超出三年有效期的,应按新要求重新申请办理。

  3.针对重新申请办理的项目,已办理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的建设项目,如需对土地用途、项目选址位置规模等重大事项进行调整的,应当重新申请办理。

  (三)办理时限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办理时限不得超过十个工作日,不含报上级审查、材料补正、专家论证、批前公示时间。

  二、合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用地批准

  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合并,各级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核发新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材料详见附件3、4),合并后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与《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同步核发,不再单独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一)办理层级和权限

  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核发按照建设项目审批权限实行分级管理。跨区县(自治县)的线性工程项目由市规划自然资源局统筹办理,其余项目由各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办理。

  2.《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的核发,主城区的按照《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委托实施主城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审查的通知》(渝规资〔2019〕696号)相关规定办理。主城区外的,由各区县(自治县)局负责。

  本《通知》执行前,用地规划许可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审查均已进入审批流程的项目,仍按原流程办理。本《通知》执行后申请的项目,按该文件规定同步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与《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

  (二)办理时限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办理时限不得超过十二个工作日,不含报上级审查、材料补正、专家论证、批前公示时间。

  三、证书发放要求

  (一)证书编号规则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用地许可证书,实行全国统一编号。编号数字共15位,前6位数号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执行,7-10位数号码代表证书发放年份,11-15位数号码代表证书发放序号。

  (二)证书印刷与领取

  证书由市规划自然资源局统一印刷,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领取并负责本辖区证书的发放、统计。

  四、推进多测合一、多验合一

  按照“规范提效,一次委托,公开透明,成果共享”的原则,以实现多测合一办法、标准、平台“三统一”为工作目标,将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阶段涉及规划、土地、房产、人防、消防等审批以及不动产登记的各项测绘业务整合,归口成果管理,推进“联合测绘”,创新“多测合一”服务模式。不得重复审核和要求行政相对人多次提交对同一标的物的测绘成果;确有需要的,可以进行核实更新和补充测绘。具体要求,另文通知。

  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阶段,将规划核实、土地核验、不动产测绘等合并为一个验收事项,切实简化工作流程,为项目建设提供高效优质服务。

  五、简化程序提高效率

  各级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依据“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要求,对现有建设用地审批和城乡规划许可的办事指南、申报材料清单和申请表单进行梳理完善,进一步简化申报材料、精简审批环节、压缩审批时间、提高审批效率。同时要通过信息化手段,实现建设用地审批和城乡规划许可的信息共享,对行政相对人前期已提供且无变化的、能够通过信息共享的材料,不再要求重复提交。

  各级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职能职责切实做好相关审查工作,对审批结果及审批时限承担相关责任。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申请表

  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申报材料清单

  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4.《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申报材料清单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19年12月26日

  附件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申请表

  项目

  名称

  分类

  行业

  项目批准类型

  ○审批

  ○核准

  ○备案

  项目批准机关

  项目

  项目

  拟建地点

  投资

  (万元)

  统一涉及项目代码

  区县

  是否涉及

  新增○是

  ○否

  建设用地

  项目建设依据

  申请

  内容

  用地总规模

  农用地

  建未

  规模

  (公顷)

  耕地

  基本农田

  设利用用地

  地

  主要功能分区

  和技术指标

  拟建设规模

  (平方米)

  投资性质

  申请○单位

  ○个人信息

  通讯

  名称

  法定代表人

  邮

  地址

  政编码

  座联系人

  手机

  机

  行政相对

  人证件代行政相对人证件类型

  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工商登记码○税务登记号

  (注:此栏为建设单位时,任选一个填写)○身份证号码(注:此栏为建设个人时,填写)

  联建单位信息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话

  电

  名称

  址

  地

  备注

  1、建设单位申明

  填报的内容及提交的所有材料(含复印件)及其内容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如因虚假而引致的法律责任,概由申明单位承担,与许可或审批机关无关。

  2、设计单位申明

  所提交的设计图的纸质文件与电子文件内容一一对应,且对同一内容的表达完全一致。

  已进行无障碍设计并符合国家标准。

  已按规定设计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安装条件。

  相关材料遵守了城乡规划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有关强制性标准,所提供的信息、数据真实有效。如因虚假而引致的法律责任,概由申明单位承担,与许可或审批机关无关。

  建设单位(人)(签章):

  年

  月

  日

  附件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申报材料清单

  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申请表》;

  2.法定代表人委托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1份);

  3.1:500实测现状地形图(含地下管网及地下建(构)筑物)(长距离市政工程(如高压线、长输管线等)地形图比例根据工程具体情况确定,比例可为1:1000-1:10000,原件1份,附电子文档);

  4.道路、管线等线性工程项目还应当提供选址、选线说明书及图纸(原件1份,附电子文档);

  5.各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仅限跨区县(自治县)项目);

  6.项目已被纳入经审批且对外发布的中长期规划的相关证明文件或者项目建议书批复(纸质版);

  7.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报告(PDF文档、纸质材料;原件1份);

  8.建设项目用地需要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应提供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暨永久基本农田补划方案)(PDF文档、纸质材料;原件1份);

  9.项目用地边界拐点坐标表、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拐点坐标表、补划永久基本农田拐点坐标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数据库表);

  10.项目用地踏勘论证报告(项目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或占用其他耕地规模较大的,线性工程占用耕地100公顷以上、块状工程70公顷以上或占用耕地达到用地总面积50%以上提供,不包括水库类项目)(PDF文档、纸质材料1份);

  11.建设项目用地节地评价报告(国家和地方尚未颁布土地使用标准和建设标准,以及确需突破土地使用标准的项目提供)(PDF文档、纸质材料1份);

  12.城乡规划编制机构诚信承诺书;

  13.建筑(市政)设计机构城乡规划诚信承诺书;

  14.建设单位(个人)城乡规划诚信承诺书。

  附件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名称

  投资项目统一

  代码

  ○社会信用代码

  ○组织机构代建设

  ○单位

  ○个人

  码

  ○工商登记码

  ○税务登记号

  (注:此栏为建设单位时,任选一个填写)

  联

  建

  单

  位

  名称

  ○身份证号码(注:此栏为建设个人时,地址

  填写)

  地址

  法定代表法定代表人

  人

  联系人

  电话

  联系人

  电话

  项目名

  称

  建设地

  址

  土地获得方式

  ○出让

  ○划拨

  用地平方米

  规模

  建设

  平方米

  规模

  投资总额

  万元

  投资性质

  申请内

  容

  1、建设单位申明

  填报的内容及提交的所有材料(含复印件)及其内容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如因虚假而引致的法律责任,概由申明单位承担,与许可或审批机关无关。

  建设单位(人)(签章):

  年

  月

  日

  附件4《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

  申报材料清单

  1.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核原件),或申请人委托证明文件、被委托人身份证明材料(证明文件,原件1份;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核原件)(限申请人委托他人代办的)

  2.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

  3.各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初审意见(仅限跨区县(自治县)的政府投资线性工程);

  4.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管委会)关于划拨用地的请示;

  5.发展改革部门立项批复文件(投资备案证明、核准证明);

  6.农用地征、转用批文等土地来源证明;

  7.征地办出具的征收补偿安置完毕证明;

  8.用地情况说明(定额)/节地评价;

  9.划拨土地价款发票;

  10.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11.针对教育、体育等公益项目需提供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非营利性”证明。

篇十:重庆自然规划和国土资源局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建筑面积测算规则》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公布日期】2019.10.24?

  【字

  号】渝规资规〔2019〕26号

  【施行日期】2019.10.2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

  正文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

  《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建筑面积测算规则》的通知

  渝规资规〔2019〕26号

  各区县(自治县)局、两江新区规划自然资源局、万盛经开区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规划许可与房屋产权登记建筑面积计算标准,我局依据《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1-2000),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建筑面积测算规则》,经2019年9月20日第23次局长办公会研究同意,现予发布,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筑面积计算原则上应按《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

  2013)和《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1-2000)规定的计算方式执行,对于两部标准中算法不一致的条文,执行本规则(详见附件)。

  二、本规则施行后,首次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建设项目以及办理选址意见书或立项手续的建设项目,其建筑面积计算应执行本规则。

  三、本规则施行前,已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已办理不动产权证、选址意见书、立项手续的建设项目,其建筑面积计算按原规则执行。

  四、计容建筑面积的计算规则、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规则按我市相关规定执行。

  五、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19年10月24日

  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建筑面积测算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建筑面积计算原则上应按《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和《重庆市房屋面积测算实施细则》(2008)规定的计算方式执行,对于两部标准中算法不一致的条文,执行本规则。

  第二章

  计算规则

  第二条

  建筑物的建筑面积应按自然层外墙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之和计算。结构层高在2.2米及以上的,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米以下的,计算1/2面积。

  第三条

  建筑物内设有局部楼层时,局部楼层的二层及以上楼层,有围护结构的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无围护结构的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第四条

  坡屋顶及场馆看台下的建筑空间,结构净高在2.1米及以上的部位计算全面积;结构净高2.1米以下的部位不计算建筑面积。

  第五条

  结构转换层、设备管道夹层层高在2.2米及以上的,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米以下的,不计算建筑面积。

  第六条

  封闭阳台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1/2面积;不封闭阳台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1/2面积。

  第七条

  建筑物的室外走廊(含挑廊、连廊),有顶盖和围护结构的,其建筑面积按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全面积;有顶盖无围护结构、有围护设施(或柱)的,其建筑面积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1/2面积。有围护设施(或柱)的檐廊,其建筑面积按其围护设施(或柱)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1/2面积,无围护设施(或柱)的不计算面积。

  第八条

  有柱雨篷,车棚、货棚、站台等,按其顶盖水平投影面积计算1/2面积。

  第九条

  挑出宽度大于等于2.1米的无柱雨篷,按其顶盖水平投影面积计算1/2面积;挑出宽度小于2.1米的无柱雨篷及顶盖高度达到或超过两个楼层的无柱雨篷不计算建筑面积。

  第十条

  建筑物架空层及坡地建筑物吊脚架空层,设计加以利用的,按其顶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结构层高在2.2米及以上,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米以下的,计算1/2面积。设计不加以利用的,不计算建筑面积。

  第十一条

  室外楼梯,并入所依附建筑物自然层,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1/2面积。

  第十二条

  有顶盖的采光井,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结构层高在2.2米及以上的,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米以下的,计算1/2面积;仅用作通风或采光的天井,不计算建筑面积。

  第三章

  术

  语

  第十三条

  建筑空间指以建筑界面限定的,具备可出入、可利用条件供人们生活和活动的场所。

  第十四条

  自然层,指按楼地面结构分层的楼层。

  第十五条

  围护结构,指围合建筑空间的墙体、门、窗。

  第十六条

  围护设施,指为保障安全而设置的栏杆、栏板等围挡。

  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

  挑廊,指挑出建筑物外墙的水平交通空间。

  走廊,指建筑物中的水平交通空间。

  檐廊,指建筑物挑檐下的水平交通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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