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资金管理规定8篇

时间:2023-05-25 18:40:05 来源:网友投稿

篇一:工程建设资金管理规定

  

  xxxx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项目管理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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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0第四章

  项目资源管理

  (资金)

  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1.

  项目资金管理原则:公司对项目经理部工程资金管理采取以

  “预算管理制度”为基础,以“以收定支、先收后支”原则,回收责任在项目,调剂、控制、管理责任在公司。

  2.

  项目资金管理主要内容

  2.12.22.32.42.5工程资金回收的管理

  工程资金支出的管理

  代付分包材料费的管理

  项目备用金、支票的领用的管理

  项目资金管理要求

  3.

  工程资金回收的管理:

  3.1项目经理是工程资金回收的第一责任者,在施或竣工未决算的工程,项目经理必须全面负责工程款和材料款的收取工作,待工程保留金全部收回,其责任才可免除。财务部负责做好回收工程资金的配合工作,包括建立:《单位工程资金月报表》(BG-XM-25)、《单位工程资金回收台帐》(BG-XM-26)(逐笔登记)、熟悉业主支付工程资金的合同条款和实际结算支付程序,同时,随时了解业主资金和支付过程中的守约情况。

  3.2公司依据《项目管理目标责任书》,对项目工程资金回收工作进行考核。工程资金回收的操作程序为:第一步:由项目经理部根据业主与我方合同书中的付款条件,或项目经理部实际完成工程量,负责向业主出具并报审《请付书》(BG-XM-27),若业主无特殊要求,《请付书》可盖项目经理部章。第二步:在业主支付工程款前,项目经理部负责追踪业主各方面的书面确认;并负责向业主领取支票,及时交公司财务部出纳员存入银行,项目主管会计负责向业主开具专用发票。第三步:收取业主工程款后,主管会计和公司出纳员立即分别登记单位工程项目与业主资金往来台帐和月度现金流量台帐,确保财务部经理、公司有关领导及时、准确地获得此项资金往来信息。

  4.

  工程资金支出的管理

  4.1项目工程资金实施月度预算制度,严格控制工程资金的支出。项目经理部的资金收支,由公司财务部统一集中管理、分户核算(备查帐),项目经理部不得擅自设立任何银行帐户,工程资金回收后,必须存入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内,违者将追究项目经理的责任。

  4.24.3对于劳务分包、材料费、机械费等支出,项目经理部的货币资金支出只能控制专业分包项目的工程资金:项目经理部申请支付的工程资金只能控制在分包合在“合理”的限额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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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0第四章

  项目资源管理

  (资金)

  同总造价扣除我公司代收代支部分后的金额之内。

  5.

  工程资金的支出操作程序为:

  5.1交财务部。

  5.25.3财务部收齐各项目经理部的货币资金月度收支预算后,进行汇总并于每月1日财务部按单位工程或建设单位为核算对象,建立货币资金收支余额备查帐,每之前编制出公司“月度货币资金收支预算”报公司主管财务领导审批后严格控制执行。

  一笔工程资金收回并由财务部存妥后,由财务部按公司与项目经理部和分包单位签订合同(或承包责任状)条款中规定的货币资金结算、分配比率等,将由项目制造成本范围内的资金登记在货币资金收支余额备查帐表上,凡项目经理部的制造成本性支出(含承包范围内费用)在发生时也同时登记在月度现金流量明细一览表上,并及时通知该项目经理部。原则上,项目经理部有货币资金余额才能用款。

  5.4特殊情况下,如某项目经理部资金临时周转不灵,经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可由财务部协调从其他有闲置货币资金的项目经理部抽调部分资金,调剂使用。

  6.

  代付分包材料费的管理

  6.1如果分包单位的项目经理部对工程资金缺乏控制和支配的权力,导致我总包单位拨付的工程资金被分包单位的上级或自身管理的与本工程项目无关的其他经济业务占用,存在影响我公司对业主“承诺”的可能。对此,公司的项目经理部可申请由公司直接支付分包单位订货款,其操作程序规范如下。

  6.1.1前提:凡属需要公司代分包支付材料款的业务,必须要有分包单位项目经理部经理承诺在最近期拨付工程款时扣回的书面凭据;同时,业主所支付的工程资金已经存妥在公司的银行帐号上,并且余额大于项目经理部所申请代付的金额。

  6.1.2申请报销程序:由项目经理部填报

  “代分包单位支付材料款申请表”(见下页);并按要求,分别由有关领导和部门签批;

  6.1.3由项目经理部经办人,携带经签批同意的“代分包单位支付材料款申请表”到公司财务部领(借)支票;

  6.1.4由项目经理部经办人在领用支票三天以内,填写“报销单”,并携带“代分包单位支付材料款”的原始发票(发票名称为分包单位)复印件及相同金额的分包单位工程资金“发票”,经相关领导和部门签批后,到财务部报销。

  6.1.5凡未携带相同金额的分包单位工程资金“发票”者,报销时,由财务部将“代分包单位支付材料款”的原始发票(发票名称为分包单位)的原件暂留,在未取得相同金额的项目经理部每月末按次月的工程施工计划、总包合同规定的支付条款以及业主支付工程进度款的信誉情况,编报次月的《货币资金月度收支预算》(BG-XM-28),并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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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0第四章

  项目资源管理

  (资金)

  分包单位工程资金“发票”之前,财务部有权拒付该分包单位的工程资金。

  代分包单位支付材料款申请表

  项目名称:

  金额单位:元

  分包单位名称

  分包单位承诺

  分包负责人

  项目经理

  经办人

  主管领导

  分包合同价格

  累计完成分包产值

  累计已支付分包款

  本次申请代付款

  财务部经理

  申请日期

  董事长

  7.

  项目备用金、支票的领用的管理

  7.1各项目经理部可从公司财务部领取3张以内限额支票,每张最高限额不得超过2,500元;现金3,000元至10,000元。领用时由经理部提出书面申请,项目经理或其指定专人填写《备用金申请单》,财务部经理审核,公司主管财务领导批准

  7.2负责。

  7.3项目结束,项目经理部必须及时上缴备用金及未使用的支票。否则,造成公司所有项目经理部必须配置保险柜,用于存放支票和现金,由项目经理指定专人经济损失的,追究项目经理和保管人员的责任。

  7.4项目经理部现金、支票的日常领用、保管和报销工作,必须严格按照公司《现金、支票管理制度(试行)》、现金、支票领用及报销制度(试行)》执行。

  7.5项目经理部相关人员,确因工作需要向项目出纳借用备用金的,必须经项目经理书面批准。备用金额不得超过1,000元。

  8.

  分包工程款支付管理

  项目经理部支付分包工程款必须按照此程序执行,以提高公司资金的使用率,减少不必要的损失。

  8.1由分包商提出书面付款申请至项目经理部,项目经理部根据分包工程实际完成情况和分包合同付款条件进行审核。

  8.2项目经理部填写《分包工程完成形象进度表》(BG-XM-30),由现场责任工程师、现场经理审核并签字,并填写公司统一制定的《分包工程付款单》(BG-XM-29)由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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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0第四章

  项目资源管理

  (资金)

  目经理签字批准后连同分包商付款申请一同交公司合约部。

  8.3公司合约部对项目经理部提供的以上付款资料进行审核,审核的依据为:

  8.3.1与分包商签定的合同或协议。

  8.3.2根据公司授权范围对变更、洽商等增加付款的额度和有效的证明文件

  8.3.3现场的实际完成情况。

  8.3.4分包工程结算协议书(BG-XM-31)(支付至85%以上时)。

  8.3.5合约部有权因材料不齐而退回分包工程付款单。

  8.48.58.6公司主管副总对分包工程付款单审批

  分包工程付款单经主管副总审批后由财务部按照“以收定支”的原则进行支付

  分包商接到财务部的付款通知后携带分包工程付款单(一式四联,绿色一联交分包商)、正式发票到财务部领取支票、签收。

  8.在分包工程款支付至确认工程量的85%时,项目经理部应及时与分包商办理分包工程结算;未办理完结算前,停止支付分包工程款。

  9.

  物资货款支付管理:

  为提高公司资金的使用率,减少不必要的损失;公司所有项目的物资采购、机械设备和周转材料的租赁的费用支出,必须严格按照此规定实施。

  9.1物资供应商填写书面付款申请至项目部,项目经理部根据物资供应商实际供货情况和物资合同规定的付款条件进行审核。

  9.2项目部根据材料的进场和租赁设备及周转材料使用实际情况,制定材料供应/租赁付款单(BG-XM-32),向公司物资部上报。

  9.3项目部制定付款单依据:

  9.3.1材料供应/租赁合同(零星材料报价单);项目部所有材料供应/租赁合同签订后及时上报公司物资部,作为付款依据

  9.3.2项目部对供应商材料供应/租赁的签认单据;

  9.3.3供应商付款申请书

  9.3.4在材料和租赁费支付达到确认量的85%时,停止支付,(合同中有特殊约定的另议)待办理完材料供应/租赁结算协议书(BG-XM-33)后支付。

  9.49.5公司物资部根据项目部的上报资料,审核项目部上报的材料供应/租赁付款单。

  物资部审核依据:

  9.5.1材料供应商的付款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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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0第四章

  项目资源管理

  (资金)

  9.5.2材料供应/租赁合同(零星材料报价单);

  9.5.3材料供应/租赁结算协议书(费用支付达到85%以上时,需办理完此项材料的结算协议书后再支付材料款)

  9.5.4公司物资部有权因资料不齐而退回材料和租赁费付款单

  9.69.支付

  9.财务支付材料供应/租赁费用程序:

  9.8.1财务部电话通知材料和设备供应商

  9.8.2供应商带齐材料供应/租赁付款单(绿色)、正式发票到公司财务部核对无误后,领取支票或汇票,并签收。

  9.8.3财务部负责将已兑现的材料付款单返还给相关部门存档。

  9.8.4公司财务部有权因手续不齐而拒绝支付

  相关文件

  《财务管理手册》

  ZD-CW-FC附图:

  工程款支付流程图

  附图八

  材料款支付流程图

  附图九

  记

  录

  《单位工程资金月报表》

  BG—XM—25《单位工程资金回收台帐》

  BG—XM—26《请付书》

  BG—XM—2《货币资金月度收支预算》

  BG—XM—28以上表格由公司财务部提供

  《分包工程付款单》

  BG—XM—29《分包工程完成形象进度表》

  BG—XM—30《分包工程结算协议书》

  BG—XM—31《材料供应/租赁付款单》

  BG—XM—32《材料供应/租赁结算协议书》

  BG—XM—33物资部审核确认后,上报主管副总审批

  材料供应/租赁付款单经主管副总审批后由财务部按照“以收定支”的原则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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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0工程款支付流程图(附图八)

  工程款支付流程图

  1、工程款支付至确认工程量

  的85%时,项目经理部及时

  与分包商办理工程结算。

  2、结算未完成前,停止支付

  分包工程款

  分包商提出

  书面付款申请

  1、项目经理部填写《分包工程完成形象进度表》

  2、现场责任工程师、项目经理填写分包工程付款单

  3、项目经理签字批准后连同分包商付款申请一同交公司合约部。

  项目经理部审核分包商的书面付款申请

  分包商携带发票、分包工程付款单至公司财务部领取支票

  公司财务部按照“以收定支”的原则进行支付,对分包商下付款通知

  公司主管副总对分包工程付款进行审批

  公司合约部对项目经理部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

  1、与分包商签定的合同或协议。

  2、根据公司授权范围对变更、洽商等增加付款的额度和有效的证明文件

  3、现场的实际完成情况。

  4、分包工程结算协议书(支付至85%以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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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0材料供应/租赁付款流程图(附图九)

  材料供应/租赁付款流程图

  1、材料/租赁款支付至确认

  工程量的85%时,及时与材

  料供应商办理工程结算。

  2、结算未完成前,停止支付

  材料/租赁款

  材料、设备进入施工现场

  材料供应商向项目部提出付款申请

  审核依据:

  1、材料供应/租赁合同(零星材料报价单)

  2、项目部对供应商材料供应/租赁的签认单据

  3、项目部的材料供应/租赁确认单

  4、供应商付款申请书

  项目部审核付款申请,填写材料供应/租赁付款单,上报公司物资部

  审核依据:

  1、材料供应/租赁合同(零;

  星材料报价单)2、材料供应/租赁确认单

  3、现场材料供应/租赁的实际情况

  物资部审核材料供应/租赁付款单

  4、材料供应/租赁结算协议

  书(费用支付达到85%以上

  时)

  工程主管副总审批材料供应/租赁付款单

  公司财务部按照“以收代支”的原则支付材料/租赁款

  1、财务部电话通知材料和设备供应商

  2、供应商带齐材料供应/租赁付款单(绿色)、正式发票到公司财务部核对无误后,领取支票或汇票,并签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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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0分包工程付款单

  分包工程付款单

  BG—XM—2项目名称

  合同编号

  分

  包

  商

  付款单编号

  分包项目

  截止日期

  分包合同金额

  项目复核日期

  序号

  123456789项

  目

  名

  称

  工程款

  合约内工程款

  合约外工程款

  变更、洽商款

  总工程款[(1)+(2)+(3)]

  保修金[(4)X5%]

  工程款小计[(4)-(5)]

  增款项目

  现场签证

  代其他分包完成项目款

  增加款小计[(7)+(8)]

  上

  期

  累

  计

  本

  期

  金

  额

  本

  期

  累

  计

  10税金[(6+9)X3%]

  减款项目

  11现场扣款

  12材料费

  13水电费

  14减款小计[(11)+(12)+(13)]

  15保证金

  应付款[(6)+(9)-(10)-(14)-(15)]

  项目制表

  项目经理

  分

  包

  商

  合

  约

  部

  财

  务

  部

  副总经理

  董事长/总经理

  注:(白色:财务部

  蓝色:合约部

  绿色:项目部

  粉色:分包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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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0分包工程完成形象进度表

  分包工程完成形象进度表

  项目名称:

  分包商:

  分包项目:

  BG—XM—3序项

  目

  名

  称

  号

  形

  象

  进

  度

  备

  注

  制表:

  责任工程师:

  现场经理:

  年

  月

  日

  xxxx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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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0分包工程结算协议书

  分包工程结算协议书

  BG—XM—31项目名称:

  分包商:

  分包项目:

  合同编号:

  经xxxx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和分包人双方核对并同意最终结算工程款项如下:

  一、工程款

  1,合同价款

  (人民币)¥

  2,追加款项

  (人民币)¥

  3,工程款小计

  (人民币)¥

  二、税金

  (人民币)¥

  三、减款项目

  1,现场扣款

  (人民币)¥

  2,材料费

  (人民币)¥

  3,水电费

  (人民币)¥

  四、保证金

  (人民币)¥

  五、保修金

  (人民币)¥

  实际支付金额为

  元人民币(含保修金)。保修金将于

  年

  月

  日保修期满验收后退还。双方对上述结算数据今后均不得提出异议(结算依据见附件)。

  总包方:

  分包方:

  xxxx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白色:财务部

  蓝色:合约部

  红色:项目部

  绿色:分包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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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0材料供应/租赁付款单

  xxxx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材料供应/租赁付款单

  BG—XM—32项目名称

  合同编号

  供应商

  付款单编号

  材料/设备名称

  截止日期

  合同金额

  项目复核日期

  序号

  12345679项

  目

  名

  称

  材料款

  材料款

  设备款

  周转材料、设备租赁款

  总材料款[(1)+(2)+(3)]

  增款项目

  增加材料费

  增加设备费

  租赁材料/设备损坏赔偿费

  增款合计[(5)+(6)+(7)]

  减款项目

  不合格材料扣款

  上

  期

  累

  计

  本

  期

  金

  额

  本

  期

  累

  计

  10其他扣款

  11减款合计[(9)+(10)]

  应付款[(4)+(8)-(11)]

  项目制表:物

  资

  部:项目经理:财

  务

  部:材

  料

  商:总经济师:副总经理:

  董事长/总经理:(白色:财务部

  蓝色:物资部

  红色:项目部

  绿色:材料商)

  xxxx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项目管理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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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0材料供应/租赁结算协议书

  xxxx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材料供应/租赁结算协议书

  BG—XM—33项目名称:

  供应商:

  材料/设备名称:

  合同编号:

  经xxxx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和供应商双方核对并同意最终结算材料供应/租赁款项如下:

  1,材料款

  (人民币)¥

  2,设备款

  (人民币)¥

  3,周转材料/设备租赁款

  (人民币)¥

  4,各项扣款

  (人民币)¥

  实际支付金额为

  元人民币。双方对上述结算数据今后均不得提出异议(结算依据见附件)。

  总包方:

  供应商:

  xxxx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白色:财务部

  蓝色:物资部

  红色:项目部

  绿色: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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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0材料供应/租赁结算协议书

篇二:工程建设资金管理规定

  

  建筑工程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篇:建筑工程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项目财务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部分

  总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财务管理行为,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保证公司长期稳定、有序发展,根据《企业会计制度》及其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办法。

  第二条

  :财务管理的目标是实现企业效益最大化,保障财产安全与持续经营,增强市场竞争力。做好各项财务收支和计划、核算、控制、分析和考核工作,依法合理筹集资金,有效利用企业资产,提高经济效益。

  第三条

  :财务管理

  的基本原则是: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政法规和财经纪律,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做好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并以企业会计准则为核算基础,如实反映单位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第四条:

  财务管理的实施策略是:以提高经济效益为目的,以资金管理为中心、以预算管理为手段,以成本管理、内部控制制度为重点,确保公司资产安全、真实、完整,最终实现公司利润最大化。

  第五条:

  所有项目必须纳入中太信息管理系统,及时录入、并按时报送报表。第六条:

  所有工程项目均实行内部承包管理、项目负责人承担全部经济法律责任。

  第二部分

  财务审批制度

  第一章

  财务业务审批规定

  第一条:公司按照货币资金收支的金额、发生的频繁程度和重要性由不同层次的人员或机构来进行管理和控制。

  第二条:公司对货币资金业务建立严格的授权审批制度,明确审

  批人对货币资金业务的授权批准方式、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审批人按授权权限进行审批。

  第三条:财务业务审批权限,由公司局长负责。

  第四条:授权审批制度的形式是公司局长逐层授权,权责统一。第五条:公司实行局长领导下项目负责人负责制。

  第六条:所有报销业务实行经办人、验收人、审批人相分离的内部牵制制度。第七条:审批权限分类为:审核、核准、审批、批准。后项对前项具有否定权。审核:指管理部门及主管领导对该事项的合理性提出初步意见;

  审批:指有关领导经参考审核意见后进行批准;

  核准:指财务主管根据财务管理制度对已经审批的支付款项从单据和数量上加以核准并且备案。

  批准:指局长批准。

  第三部分

  资金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公司资金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第二条:公司所属各项目不能将资金擅自借出,不得将项目资金挪作他用。

  第三条:公司所属各项目部在使用资金时应收取、合法有效票据,对于不能收取、合法有效票据所发生的税费全部由项目部自行承担。

  第二章

  公司资金管理

  第四条:资金预算管理

  1.项目负责人与发包方沟通工程款支付事宜,第八工程局开具税票,扣缴税收及办理外管证等事务。

  2.发包人拨付的工程款统一存入(汇入)集团公司为八局设立的账户,使用时应提供工程款使用计划表、合同、工资报表、应付账款报表等,报局长批准后支付。工程款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3.每月22日向第八工程局报当月财务报表

  4.按月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拖欠。

  第三章

  罚则

  第六条:

  以下行为属严重的资金管理违规行为,公司要予以重点查处追究责任和罚款:

  1、未经局长授权、或超越授权权限、授权期限擅自签订保函、担保合同文件、签署垫资意向的;擅自拆借挪用公司资金的;规避公司管理的。

  2、项目部收取资金私自坐支,不遵守公司资金集中统一管理规定的。

  3、有关重要资金管理资料丢失或泄密,致使公司利益严重受损的。

  4、将应存入公司资金转至它处的。

  5、与关联单位串通、虚列、虚报支出骗取资金的。

  6、未经公司批准,以物资或劳务抵债或互换的。

  7、公司认定的其他行为。

  第四部分

  采购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项目部、应付账款的管理,规范付款行为,防范对应付账款管理过程中的差错和舞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对应付款的管理要求,建立适合本单位业务特点的管理规定。

  第二条:项目负责人对本单位采购与应付账款的管理、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以及各种付款业务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二章

  外部采购应付款的管理

  第三条:项目部应当建立采购与付款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采购与付款人员相互分离、相互制约和监督的管理体制。项目负责人应根据具体情况对办理采购与付款业务的人员进行阶段检查。

  第四条:项目部组建时应将项目负责人、材料采购、仓库管理员、材料会计等人员名单报公司财务备案,并且留签字样本。

  第五条:项目实施前,应编制成本计划和材料采购计划并报财务部备案。

  第六条:项目部负责建立《施工建筑材料、设备工具价格目录》数据库,每季度末负责公布更新的价格信息,项目部根据价格信息建立采购价格征询及比较的体制,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按较低的价格采购,公司财务审核各项目部大宗材料的采购价格,对采购价格出现异常情况的,公司财务有权拒付货款,并报项目负责人进行调查处理。

  第七条:对主要材料的大宗采购和分包工程原则上需进行招投标。中标的供货单位应与公司签定合同,交公司财务备案后生效。

  第八条:在材料采购过程当中,采购员根据审批后的材料采购计划实施采购时,具体采购单位及采购价格应由项目负责人审批。

  第九条:材料入库、出库要手续齐全。如果材料直接到施工现场,库管员也要据实登记材料台账。

  第九条:材料已验收入库但发票单据未到的,月末由项目部与供货商核对后按暂估价入库。次月必须依发票单据调整入账。估价以货到验收为前提,不准作假。第十条:偿还欠款取得的发票单位名称同挂账时供货单位名称必须一致,否则不予支付,特殊情况需与供货商签订补充协议并交财务部存档,方可支付。偿还外欠款时应在欠款证明上逐笔登记,清账时将外欠款证明收回。凡供货商以个人名义签合同挂账的,必须由个人在发票正面签字确认。

  项目及分公司以赊欠方式采购材料的,同样应当执行本制度的规定纳入月采购计划和审批,且必须严格控制数量并向公司备案。

  第十一条:项目部预付材料款时要签订合同,材料会计应建立预付款台帐,预付帐款应该及时清理。

  第十二条:项目部应按计划采购材料,发生材料损失进入该项目成本,发生计划外采购要补报计划。

  第十三条:项目部加强对应付账款的管理,要求有专人负责建立外欠款档案(包括合同、协议、结算单、收料小票、外欠款证明、付款登记本等相关原始凭证),外欠款明细帐,定期对应付款项进行定期分析,做好还款工作,避免发生诉讼案件。

  第十四条:项目部外欠款漏挂应付账款的由当事人和项目负责人承担经济责任。第十五条:凡查出虚挂应付账款的项目部,经办人与项目负责人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凡在材料采购过程中为个人谋取利益,抬高材料价格,损害公司利益,一经发现根据造成的经济损失对责任人处于2倍以上的罚款,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部分

  项目部成本管理

  第一章

  总

  则

  施工项目部成本管理主要包括成本预测、成本实施、成本分析和成本考核,这四个环节是互为条件、相互促进,构成了施工项目成本管理。

  第二章

  施工项目成本管理的原则

  第一条:项目部成本控制的原则就是以较少的投入获得最大的产出,充分利用科学的管理手段,合理进行资源配置,提高经济效益。

  第二条:项目部成本的过程控制包括施工组织设计、劳动组织、材料供应、工程施工等方面,只有在项目实施各个阶段、各个环节时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才能够促进各项施工准备得到贯彻落实,有效地达到控制目的。

  第三条:在实施目标成本管理和控制时,按照成本计划内容实施,可由各部门(人)在工作职责范围内逐项处理。但对成本差异金额数较大的事项(如工资、奖金、办公费、差旅费),以及对单项目标成本超计划使用的,必须按规定的手续由专人审批,并对成本计划进行调整。第四条:建立成本控制组织体系,专人负责、分层分项进行控制,以财务部门为中心,协调处理与相关部门的关系,统一核算口径和步骤,及时反馈与分析存在的问题。

  第三章

  施工项目成本管理的范畴

  第五条:项目管理成本的主体:成本的主体应包括生产经营活动中各层面、各环节对发生成本负有责任的管理者,具体包括:(1)项目决策层;(2)工程技术人员;(3)工程施工人员;(4)责任管理

  部门(如设备、试验、计财人员等)。

  第六条:成本管理对象与内容。以工程项目成本的形成过程为管理对象,如(成本预测、施工组织准备、过程控制、竣工验收等),以项目职能部门、作业队作为控制对象,将责任成本分解,层层落实,明确责任,据此进行控制和考核。了解每一个单项工程成本情况,编制工程预算,计算其工、料、机的数量与单价来作为控制标准。

  第七条:项目管理成本的分类

  1.材料费管理。材料费是指在施工过程中直接发生的以及有助于构成工程实体的材料,包括主材、预制构件、施工设备、耗材等。项目物资部根据工程队提出的限额领料单发料,并及时地把发料单返给工程队,料单的内容要按照工程项目、领料单位、数量金额填写齐全。根据实际消耗的发料单及时地登记并进行材料消耗核算。

  2.人工费管理。人工费是指直接施工人员(不包括机械操作人员)的工资、奖金。人工费工资部分按施工人员的实际支付工资进入成本,奖金部分全部进入成本。

  3.机械费管理。项目部自用施工机械的使用按实际发生数计入成本;包括机械设备的折旧、修理费、材料配件费、燃料费等。每月底根据取得的机械折旧和修理费、材料配件费、燃料费机械台班的使用费等数据进行成本核算。外部机械是施工机械,由调度员根据施工班组签字的清单,编制“机械派工单”转给项目计划部进行汇总,最后到财务部根据工程队的使用情况入账。

  4.其他直接费管理。其他直接费包括在施过程中发生的水电费、安全经费、生产工具使用费、检验试验费、临时设施费、其他费用等。能直接分清可直接计入项目工程成本,分不清的通过分配的方式计入成本。按当月完成施工产值进行分配,项目工程成本核算纳入会计成本核算体系,运用会计处理方法:编制凭证,记账,登记账簿,成本核算,编制报表。

  第四章

  项目施工成本管理的实施

  第八条:制订标准成本。标准成本是公司对项目成本进行预测和

  评估,以下达指标任务,促进项目进一步挖掘降低成本潜力,其实质上是计划管理,计划成本,是事前控制的体现。标准成本订制的原则是:项目评估小组深入现场,详细了解当地建材市场行情、机械租赁、劳务供应情况和市场价格变动趋势,了解当地地质、交通、能源、电力、气候情况,了解工程性质和结构以及施工工艺、流程,了解业主单位工程资金到位与结算情况。充分预测影响项目成本的风险因素,从实际出发综合考虑项目成本(包括质量成本与预防成本),合理确定目标成本和目标利润。

  第九条:各项成本管理的措施

  1.人工成本的管理措施:定员定编,精简机构。项目部应根据工程规模和劳动强度,合理安排施工队伍,确定施工人数,减少闲杂劳动力,提高劳动效率;积极进行劳动技术革新,改进施工方法。先进的技术手段,既能节省工、料、机的耗费,又能节约时间,加快工程进度,提高劳动生产率;合理安排工序,改进劳动组合,形成流水作业,实现均衡生产,避免窝工、怠工现象,这是减少人工成本最直接有效的办法;实行绩效挂钩,按劳分配。

  2.材料成本的管理措施:在工程项目中,材料费占有很大比例,如何有效控制对经济指标的实现起到关键性作用。材料成本主要包括材料采购、保管和消耗。所以管理材料成本应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⑴招标采购。详细了解市场行情,货比三家,考察诚实可靠、信誉良好的供货商家,在同等条件、相同质量情况下,选择质优价廉的产品。

  ⑵低保管成本。认真编制材料计划,对施工现场的需求能够准确把握,对材料供应、消耗心中有效,减少库存成本,加快资金周转。

  ⑶实行限额发料。物资管理部门根据生产计划、材料消耗定额的资料核定定领发料,严格控制材料超耗,决不允许超出设计数量。

  ⑷充分利用新技术,尽量采用高效节能材料、代用材料。

  3.机械成本的管理措施:加强日常维修保养。定期维修与保养是保

  证机械正常运用的基础,也是减少大额维修费的有效手段。严格

  操作规程,避免无谓损失。操作工的技术素质和机械的爱惜程度,也是决定机械使用寿命的关键因素。

  ⑴实行单机、单车核算。明确司机的责任与权利,同时建立考核与激励制度,提高机械的使用效率,保证机械的完好状态。

  ⑵降低租赁价格。对租赁外界机械,合理利用,从而降低机械费用。

  ⑶及时清退租赁的材料、机械。管理人员应该根据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对机械使用进行认真清理,及时清退闲置机械。

  4.其他直接费用的管理措施:主要包括施工过程中发生的材料二次搬运费、临时设施摊销费、检验试验费、工程定位复测费等。

  5.间接成本管理措施:间接成本指施工管理层为组织施工和管理工作所发生的费用,做到:经费包干,量入为出,指标控制;科学管理,合理组织,避免进度滞后、质量返工现象。6.间接费用的管理措施:间接费用包括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和营业费用。项目的期间费用控制如下:合理运用工程资金,即要保证施工生产的顺利进行,又要降低资金筹集费用、借款利息费用的开支;确定招待费开支标准,严格审批程序,从严控制开支。

  第六部分

  项目部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资金管理

  第一条:项目部于月末25日前编制下月资金收支计划,年末25日前编制下年度资金收支计划。收到工程款后编制具体资金使用计划报公司财务部,经公司领导审批后方可使用。项目负责人和财务主管人员,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负全部责任。

  第二条:外阜账户管理,如遇特殊情况,甲方指定银行拨款,需要在外地开设账户必须经过局长审核,并报集团批准,项目部方可在当地银行开立账户。开通专业版网银,并授权公司划款,公司通过网上银行归集管理,不允许开立其他账户,特殊情况必须向八局提出申请。项目部资金不允许挪用、外借或私存他户,私自留存,不能通过

  网上银行归集管理的分公司,由八局派专人监督其银行账户的管理。

  一、外埠账户管理办法

  1.本办法所指外埠账户是户名为“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八局项目部所使用的账户。

  2.开设账户需填写《开设银行账户申请表》(见附表一),经局长审核,并报集团批准后,由集团公司财资管理部签发《准许开设银行账户通知书》,注明账户的使用期限和使用范围。

  3.使用单位需在账户设立后七天内进行备案,将《账户信息备案表》(附表二)交至八局财资管理部。

  4.变更账户信息、延长账户使用期限的,须经财资管理部批准,并在变更后七日内进行变更备案。

  5.以邮寄方式递交《账户信息备案表》的,以邮件收到日期为准。逾期递交、未按要求填写备案表或填写信息不完全的,视为未备案账户。备案完成后,由财资管理部出具《完成账户信息备案回执》。

  6.使用单位负责账户的对帐、年检等维护管理工作。

  7.发生下列情况,应及时办理银行账户撤销手续,并于销户后七日内进行注销备案。

  (一)单位撤销,业务终止;

  (二)账户使用期满,不准延期使用的;

  (三)开户后一年内未发生资金收付业务的。

  第八条

  批准开户单位要按照规定的账户用途使用银行账户,不得将其他收入存入账户;不得出租、转让账户;不得为个人或其他单位提供信用。使用单位负责人对账户使用的合法性、安全性负责。

  第二章

  风险管理

  第三条:项目部在使用资金时应合理分配,在保证生产的情况下,尽量减少应付帐款,杜绝因拖欠劳务费和采购费等产生不必要的诉讼案件。

  第四条:公司财务部对项目部财务核算进行不定期审计,对项目

  部经济效益和经营情况进行监督评价。项目部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五条:项目部项目竣工结算后,结算资料应报送公司财务部,公司财务部与项目承包人清理债权、债务并出具清算报告。

  第六条:项目部的项目承包人应将对外签订的合同、协议做结案处理,提交公司经营部评审并出具意见,报局长批准后,交公司财务部备案。

  第二章

  项目部财务人员岗位责任

  第七条

  项目部会计岗位职责

  1、按照国家财务制度规定。认真编制并严格执行财务计划、预算、遵守各项收入制度,控制成本费用、支出范围和开支标准,分清资金使用渠道,合理使用资金。

  2、按照财务制度记帐、结帐、报销、做到手续完备,内容真实,数字准确、帐目清楚、日清月结、按月编制会计报表及时上报。

  3、按照会计核算原则,定期分析财务计划及资金使用计划的执行情况,披露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及主管领导提出建议,当好领导参谋。

  4、按照财务规定,妥善保管好会计凭证、帐本、报表、档案、电子资料等涉及会计事项的有关资料。

  第八条:项目部出纳人员岗位职责

  1、按照会计制度中现金和银行存款的管理规定处理业务。

  2、审核收付款原始凭证,编制记帐凭证,正确核对报销单审批手续是否完备,领导签字是否真实有效,票据金额与审批金额是否一致,报销单填制是否规范,对不符合以上规定一律不准报销。

  3、核对现金业务掌握现金的日常库存额,做到日清月结,及时与银行对账。编制银行余额调节表。

  5、备用金审批,管理者和采购人员及出差人员需要支取备用金时需填写备用金借款单,并写明备用金的用途经主管部门领导审批后报

  项目负责人审批,出纳人员凭审批后的借款单付款。

  6、监督和督促备用金的使用情况,对领取备用金人员所发生的业务要及时督促报销,对前一笔没有没有及时报销的业务,不能发生第二笔把备用金借款。

  7、协助会计人员做好各种报销凭证的核对及规范性整理工作。

  8、妥善保管库存现金,各种有价证券,有关印章、空白支票和空白收据,签发支票所使用的印章应有两人分别保管。

  第九条:材料会计岗位职责

  1、对材料发票、发票附件、入库验收明细进行核对验收并签字入帐,对材料采购的真实性负责。

  2、对项目材料出入库进行明细分类入帐及时核算,日清月结。

  3、督促库管及时准确地核算各种材料的入库、出库及库存。

  4、对材料已验收入库但发票未到的预付款项和未付款项及时处理,做好材料的预付款及应付款明细帐。

  5、负责各种材料的核验和明细核算,对材料采购人员和库房管理人员的日常工作进行监督。

  第二篇:建设工程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为了有效地对建设项目进行投资控制和加强工程造价管理,根据财政部、建设部财建[2004]369号文,关于《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结合中大审计[2002]3号关于中山大学工程项目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1、建设项目决策阶段及设计阶段工程造价的控制

  1.1建设项目投资决策阶段,必须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或立项申请报告,选择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的建设方案。可行性研究阶段的投资估算编制控制误差率在±20%以内。

  1.2建设项目严格按国家、省、市及学校有关设计招投标规定,组织设计招标工作,通过设计招标和设计方案竞选优化设计方案。

  2、建设项目施工阶段工程变更的控制

  2.1工程变更包括设计变更、进度变更、施工条件变更,也包括使

  用单位提出的新增工程,即原招标文件和工程量清单中没有包括的工程项目等。

  2.2预留金的约定,在工程合同价款中按预算控制价的8%-10%约定预留金,作为施工过程中工程变更所增加的工程量、设计变更、局部地基处理等增加的费用。预留金不作为进度款支付的依据,结算时按实际发生支付。

  2.3工程变更程序

  2.3.1提出变更要求

  (1)承包人提出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

  织设计的更改及对原材料、设备的更换,须提供完整的工程变更文件(包括变更的概况、变更理由、变更后的设计图纸、变更预算书及对合同价的影响等)。

  (2)发包人提出变更,由总监理工程师协助提出工程变更文件。使用部门提出变更,必须书面申请,并附工程变更文件给项目主管部门审批。

  (3)设计院提出变更,需同时提供完整的工程变更文件。

  (4)除瞬间会危及建筑或人身安全和突发项目的变更外,无论哪一方提出的工程变更,均需先提交总监理工程师签收、初审,并按有关权限和审查批准程序审批后以书面形式发布变更批示。

  2.3.2工程变更审查

  (1)除瞬间会危及建筑或人身安全和突发项目的变更外,未经投资估计、预算、审批的工程变更一律不得发出。擅自发出工程变更而影响项目投资控制的,由发出人自行负责。

  (2)瞬间会危及建筑或人身安全和突发项目可以采取口头通知变更,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

  (3)总监理工程师收到完整的工程变更文件后,在监理合同业主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核并提出意见及时送各校区基建办公室或工程管理科。

  (4)各校区基建办公室或工程管理科配合总监理工程师,根据工程变更文件的内容和变更预算进行审查。符合审批权限的,审批后向承包人发布变更批示;超越审批权限的,报处“投资控制小组”审批。

  2.4工程变更审批权限

  2.4.1各校区基建办公室或工程管理科配合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审核变更是否合理、变更预算是否符合定额和有关文件规定,审核增加的变更预算是否超计划、该变更预算所需要费用能否解决。

  2.4.2单项变更工程增加投资在10万以内,或增加投资占预留金10%以内,由工程管理科负责人或各校区基建办副主任审批签发。

  2.4.3单项变更工程增加投资在10~20万元,由工程管理科或各校区基建办配合总监理工程师,审核后提出处理意见报处“投资控制小组”讨论通过后,由主管基建工程的副处长或各校区基建办主任签发。

  2.4.4单项变更工程增加投资在20万元以上,或累计增加投资占预留金的80%时,由“投资控制小组”讨论提出处理意见,由处长签发。

  2.4.5变更工程增加投资累计超过预留金,及新增工程按单独合同对待的项目,报主管校领导审批。

  2.4.6使用部门提出的变更:在工程设计阶段要充分听取使用部门的意见,在工程施工阶段要严格控制使用部门提出的变更。增加投资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工程,由使用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批。增加投资5万元以上,由使用部门提出书面申请,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提出工程变更文件及意见报告,报主管校领导审批。

  2.4.7改变原设计功能或变更超过批准的建设规模时,还须经原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与承包人协商一致的价格后签署补充协议。

  2.5补充协议的签定

  发生以下工程变更应按财政部、建设部财建[2004]369号文等有关规定和程序重新签订补充协议。

  2.5.1发生不可预见,如基础变更增加大量工程量、主要建材钢筋、水泥价格大幅上涨等,导致单项变更增加投资占合同价的2%及以上。

  2.5.2使用部门提出功能改变并经学校批准,增加原工程内容,导

  致单项变更增加投资占合同价的1%及以上。

  2.5.3未包含在招标工程量清单内的附属及室外工程等。

  5、由处务会负责对本办法进行修订和解释。

  二00五年十月九日

  第三篇:建筑工程项目结算管理办法

  结算管理办法

  结算管理办法

  1.目的为加强司属各单位工程结算管理,提高工程结算工作质量,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实现结算工作“及时、完整、准确、创效”的目标,根据建设部《建设工程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以及局工程结算管理办法,制订本办法。

  2.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全公司工程结算管理。3.定义

  3.1工程竣工结算(简称工程结算):指建筑安装施工企业将竣工工程按照合同规定,向建设单位办理最后工程价款结算,作为建设单位支付施工单位最终工程款的依据。

  3.2最终结算额:是指经发包人、审计单位和承包人三方签字认可的工程最终审定造价。不需要审计单位审计的,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最终签字认可的审定造价。

  3.3目标结算额:是结算领导小组根据合同约定和项目具体收益情况研究确定的,力争达到的工程结算值。

  3.4工程签证:是承包商就施工图纸、设计变更所确定的工程内容以外,清单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中未含有,而施工中又实际发生费用的施工内容所办理的签字证明。经双方签字盖章确认后具有法律效力。

  3.5工程索赔(简称索赔):是指承包商通过合法途径和程序要求业主补偿施工中给承包商带来的,不属于承包商承担的费用损失。属于正确履行合同的正当权利要求。

  4.组织机构与管理职责4.1组织机构

  4.1.1公司成立工程结算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结算领导小组):公司总经理任组长,总会、副总经济师任副组长,组员为:经营部、人力资源部、财务部、工程部、物资部等部门负责人。各单位相应成立工程结算管理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本单位工程结算管理的组织领导工作。

  4.1.2主管工程结算业务的部门:经营部

  4.1.3大型以上项目推行项目商务经理制度,商务经理配合项目经理负责项目的收入、成本管理和商务工作。商务经理必须具有五年以上丰富经营预算工作经验,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取得造价工程师资格证。

  4.1.4项目结算人员:项目内业成本员为项目结算人员,须持有全国注册造价工程师资格证或当地主管部门认可的造价编审资格证。无证人员编制的工程结算书必须由持证人员审核、签字,并对该结算书负责。

  4.2主管领导的职责

  4.2.1公司、分公司主管经营副经理为本单位工程结算负责人,对本单位的结算工作负领导责任其主要职责包括:

  1)建立健全工程结算管理的组织机构和工作制度,并保证各项制度的贯彻实施。

  2)督促、指导经营部制定公司、分公司工程结算工作计划和结算工作目标,敦促经营部和其他相关部门贯彻实施。

  3)及时准确掌握工程结算工作目标的完成情况,组织相关部门制定有针对性的措施和实施方案,277结算管理办法

  确保工作目标顺利实现。

  4)对重点、特殊工程的工程结算实施重点监控,确保重点工程结算和应收工程款的安全性。5)组织审定公司、分公司向发包方报出的工程结算和分包工程结算。

  6)建立公司、分公司工程结算奖罚机制,制订相应的奖罚措施并有效贯彻执行。4.3经营部的职责4.3.1公司经营部

  1)拟订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

  2)审批分公司年(季)度结算计划,拟订定公司年(季)度结算计划,定期检查结算计划落实情况。

  3)指导、协助分公司的结算工作。

  4)对直营项目在工程开工时,组织项目部和公司财务部成本员等有关部门相关人员进行合同交底,分析合同的利弊,提请注意事项,并将中标通知书、工程合同、投标资料、联系函或备忘录等一切有价值的经济技术资料的复印件移交给项目部,办理交接手续。

  5)投标预算人员每月深入施工现场2—3次,指导、帮助、检查、督促、项目办理工程设计变更、签证索赔工作。

  6)做好直营项目结算管理工作,指定专人对项目报送的设计变更、签证索赔资料进行及时审核并妥善保管项目报送的各项造价资料,每月20日对项目进行检查,并提出整改意见。

  7)指导、督促直营项目在规定时间内编制并办理工程结算。

  8)及时解决直营项目结算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随时向结算领导小组汇报结算有关情况。9)及时审查分包工程结算。

  10)工程结算完毕后,提出奖罚意见报主管领导批准后对相关人员进行奖励和处罚。

  11)公司结算领导小组对直营项目和分公司1000万元以上的工程结算进行评审,并报领导签字批准后方能报出。

  12)召开结算工作分析会,掌握结算进展情况,检查指导在建项目签证索赔资料的及时性、有效性、准确性以及与造价有关的资料管理,并提出指导性意见。

  13)监督、审核分公司的结算及签证索赔奖罚兑现工作。14)认真审核分公司的结算报表,及时填报局结算报表。15)制定结算目标,对分公司经营部进行考核。16)对本系统人员的培训工作。4.3.2分公司经营部

  1)拟订分公司的年(季)结算计划(附表二),确定结算目标并报公司主管部门审批,季度结算计划于上季末25日、结算计划于上年末12月20日上报。

  2)组织对工程结算书的评审,凡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结算,提交公司评审,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自行评审后报公司备案。

  3)工程结算完毕后,提出奖罚意见报公司批准后对相关人员进行奖励和处罚。4)在本单位范围内参照执行公司经营部职责。4.4项目经理部的职责

  1)项目经理是项目工程结算的第一责任人,项目商务经理或结算人员是项目工程结算的直接责任人。

  2)根据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编制项目竣工结算并报相关部门和人员审核,确保结算书在合同约定278结算管理办法的提交结算报告日期前报送给发包方。

  3)根据公司、分公司下达的工程结算目标和结算要求,逐项落实相关责任人员,制定相应的措施组织实施。按时完成工程竣工结算工作。

  4)在竣工结算办理过程中,做好与发包方、审计单位的沟通,及时向经营部汇报结算进展情况和需要解决的问题及建议。

  5)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后,项目经理部立即组织项目相关人员编制项目签证、索赔计划,报经营部审批。

  6)根据工程合同和有关协议约定,及时向发包方和有关单位办理设计变更、现场签证、联系函、备忘录、技术核定单、会议纪要、索赔等书面资料。凡送出资料都必须办理发文记录,并妥善保管。

  7)每月26—28日,由项目内业成本员将当月的工程报量、签证单、设计变更单、大中材料验收单和其它经济技术资料原件件报送经营部。

  8)签证、索赔事件发生后,项目经理部及时对进度报量进行调整,并收取工程进度款。

  9)对造价资料的管理,项目经理部要将其作为日常工作加强管理,确保工程造价资料与工程同步、齐全有效。

  10)审核分包结算工程量。确保其真实性与准确性,按规定办理分包工程结算的有关手续。11)在工程竣工后一周内提供与供应商、分包商、劳务队的初步结算意见报财务部。12)接受企业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全面完成本项目工程结算工作。

  13)工程结算完成后,书面总结工程造价和结算工作,并对各项经济技术指标进行分析(附表一),按规定上报相关结算资料。

  5.工程竣工结算

  5.1公司经营部,根据分公司结算计划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订公司工程结算计划(附表二),经结算领导小组审核后,于当年1月20日前报局市场商务部。

  5.2为增强工程结算的时效性和准确性,各单位结算领导小组要针对项目的具体情况精心策划,确定合理的目标结算值,并逐级确定工程结算责任人、结算时限,制定切实可行的结算措施。

  5.3工程结算内容

  工程结算包括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合同价款、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款调整内容以及现场签证、索赔等全部工程造价。包括以下内容:

  5.3.1合同约定内认可的工程造价、设计变更、签证索赔。

  5.3.2合同约定不可调整的但已经业主审核签字确认的工程价款的总额。5.3.3结算领导小组认为应该增加的其他工程价款。5.3.4与工程造价有关的结算资料。5.4工程结算编制及报出流程

  5.4.1收集、整理工程造价资料、及时编制工程结算书。应收集的原件资料有(不限于):

  1)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及与造价有关的会议纪要。2)招、投标文件及答疑资料。3)设计图纸交底和图纸会审纪要。4)设计变更、技术核定单。5)现场签证、索赔资料。6)各种技术资料。7)竣工图。

  279结算管理办法

  8)甲方确认的施工组织设计。9)有关部门发布的政策性文件。10)其他施工中发生的费用纪录。11)甲方对材料、设备等核价计价记录。12)与调价有关的政策性文件。13)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5.4.2结算资料的编制:

  5.4.2.1竣工图的绘制。工程竣工前1个月或根据合同约定、业主

  要求等条件,各单位要及时安排设计人员到工地蹲点,绘制竣工图。项目管理人员(项目经理、工长、内业)要对绘图人员进行现场实际情况的交底,帮助设计人员更好地完成竣工图的绘制工作,防止差错,争取效益。

  5.4.2.2竣工图纸的会审。竣工图绘制完毕后,要由项目经理牵头组织项目部、经营部预算人员和设计人员共同进行图纸会审,提出修改意见,在合理范围内争取效益最大化,并由设计人员进行调整和修改绘图。

  5.4.2.3结算书的编制。工程竣工后1周内(造价3000万元以上的工程2周内)项目商务经理(或结算人员)编制完整、准确、详实的初始结算书,结算书初稿编制完后,项目经理组织项目相关人员对结算书进行认真评审,提出修改意见并作出修改,由项目经理签字后,报经营部审核。经营部在收到结算书后,指派预(结)算人员到施工现场复核工程量,对初始结算书进行审核,指导和配合项目项目商务经理(或项目结算人员)结合竣工图纸、结算相关资料调整和编制第2次结算书。

  5.4.2.4结算前的保本保利分析。公司、分公司财务部门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和项目部,按照公司《项目全额经济承包责任制与成本核算制实施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在工程竣工后1周内(造价3000万元以上的工程10天内)由项目提供与供应商、分包商、劳务队初步结算意见并由财务部在3日内进行项目保本保利分析,并将分析资料提供给经营部和项目部。

  5.4.2.5结算书的评审。经营部预(结)算人员将初始结算书、二次结算书和项目保本保利分析资料等一并向主管领导汇报,由公司、分公司经理或委托分管副经理组织项目经理、项目商务经理(或结算人员)、经营部负责人、预(结)算人员财务部和其他相关部门人员共同进行结算评审,并下达结算目标,确定最终结算报送金额。

  5.4.2.6结算资料的报出。项目经理部根据评审意见对结算书进一步修改完善,在项目竣工后1个月内(造价3000万元以上工程1.5个月内),向建设单位递交经结算领导小组批准的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

  的结算资料,并办理签收手续。

  5.4.2.7结算价的最终确认。总部直营项目和公司所有造价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的结算价,最终确认权在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其他项目结算价的最终确认权在分公司经理。确认后及时在审计报告上签字盖章。

  5.4.2.8工程结算完毕后,经营部要组织办理结算的人员对结算工作进行总结评价,找出得失及原因,积累经验和教训。

  5.5工程结算的审查时限

  5.5.1严格按照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时限办理工程结算(签订工程施工合同时一定要约定工程结算的时间和程序)。

  5.5.2工程结算书报出后,按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时限应审定而未审定的,应及时向结算主管领导、经营部负责人汇报。

  5.5.3若工程施工合同对竣工结算审查期限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应明确提出审查期限要求,280结算管理办法

  并随同竣工结算报告一起报发包方或结算审查机构。结算审定期限,按财(2004)369号《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中相应条款确定。

  5.6工程结算的催审及延期处理

  5.6.1工程结算书送交建设单位时,要有签收记录。项目经理协同商务经理(或结算人员)及时与审核单位联系,定期催促审核单位,并积极配合审核单位审查,在审核过程中对歧义较大的问题及时向主管部门汇报。需要公司(或分公司)协助解决的问题,必须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解决。

  5.6.2如到期未能完成结算审查,企业应发函敦促并明确结算审查期限,到期仍未能完成结算审查且实际竣工或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六个月内无法办理完结算的,应会同法务部门在此六个月期限届满前以法律规定的方式确认优先权。同时,企业继续发律师催告函予以敦促并再次规定审查完成期限。如到期仍未能完成时,公司(或分公司)在到期后15日内采取相应的措施。工程竣工后,根据发包方的资信情

  况确定工程交付发包方使用时间。

  5.7工程结算争议处理

  结算审查过程中,双方存在争议的部分,项目经理、项目商务经理(或结算人员)应及时沟通并补充相关资料。如双方争议不能达成一致,应及时将有关情况向主管领导、经营部负责人汇报,公司(或分公司)根据具体情况制定相应对策。

  5.8停工工程

  对已停工工程,应根据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及时办理已完工程结算。对不具备条件办理结算或不能办理结算的,项目经理部应准备好相关资料,经结算领导小组批准后交法务部门处理。

  6.工程签证索赔

  6.1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后,项目部在经营部的指导下,针对工程特点,认真分析合同条款、招投标文件等,制定出可行的签证索赔计划和目标,并责任到人。

  6.2工程施工合同、招投标文件、施工图纸、技术规范、会议记录、双方各项往来性函件及相关政策性文件。

  6.3签证索赔原因

  6.3.1常见工程签证的原因

  1)工程设计的变更。

  2)与投标文件和施工合同条款不一致的施工条件的变化。3)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的情况。如临时停水停电,导致停工。4)提高工程的质量等级。

  5)业主代表或工程师发出的书面或口头的指令。6)政府规定的必须发生的工程施工本身以外的费用。6.3.2常见工程索赔的原因

  1)技术规范出错。

  2)提供的施工图纸、样品与合同约定不一致。3)设计数据延期或没有提供。4)特殊的安全保护措施。

  5)由业主提供的条件不符合相关要求或未按期提供。6)与合同内容相矛盾的指示及命令。7)业主或业主代表错误指示造成费用增加。8)未按合同规定时间支付工程款或供应材料、设备。

  281结算管理办法

  9)恶劣气候。

  10)不可抗力引起的工程损坏和修复。11)法律、法规及地方规定变化。

  12)施工现场中发包方指定分承包商的干扰。6.4签证索赔注意事项

  6.4.1在办理签证索赔事件时,实行一事一签制度,尽可能在合同约定时限内实现单项索赔,切忌竣工后一次性结算。

  6.4.2签证索赔事件,可针对项目具体情况采用不同的方法,实现签证索赔目标。签证索赔事件尽可能采取“设计变更”的方式,易于沟通和被对方接受。由项目商务经理或结算人员作出书面变更报告,详尽陈述变更事件,找发包方、监理签字,再根据事件陈述资料计算费用并形成索赔报告后,再次找发包方监理签字(签证索赔相关内容和责任人参照附表三)。

  6.4.3所有与发包方、监理的签证索赔资料、往来函件(包括变更报告、技术核定单),须报项目经理签字确认后,才能送发包方和监理办理手续。

  6.4.4送达发包方、监理的所有资料都要有签收记录或邮递证明,确保资料的法律效力。6.4.5签证索赔要坚持合理利润的原则。

  6.4.6签证索赔报告以“工作联系函”的形式报出,联系函中尽量不使用“索赔”词语。6.5签证索赔事件的报告内容、时间要求和费用计算

  6.5.1报告内容:

  6.5.1.1标题:高度概括签证索赔的核心内容

  6.5.1.2事件:陈述事件发生的过程,如工程变更情况、不可抗力发生的过程等,提出作为签证索赔依据的具体合同条款法律法规依据。

  6.5.1.3结论:指出签证索赔事件给承包方造成的影响和带来的损失。

  6.5.1.4计算费用:列出费用损失或工程延期的计算公式(方法)、数据、表格和计算结果,并以此提出签证索赔要求。

  6.5.1.5总签证索赔综合:总签证索赔应在分项签证索赔的基础上

  提出签证索赔总金额或工程总延期天数的要求。

  6.5.2时间要求:按招标文件和工程施工合同要求时间办理。通常做法如下:

  6.5.2.1当发生合同约定的工程签证索赔事件时,项目经理部应在事件发生后14天内,将索赔报告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并及时敦促发包方确认索赔金额和工期。

  6.5.2.2当发包方在收到有关索赔报告后14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相应修改意见时,项目经理部应再次发函通知发包方要求其确认,并明确确认期限。当超过规定期限发包方仍未确认也不提出相应修改意见时,项目经理部应及时报告结算主管领导、经营部负责人并采取相应的对策。

  6.5.2.3对拒收签证索赔资料的发包方、监理,采取传真、邮寄等方式传递资料并保存好单据;并按照合同条件及时向发包方、监理发函催办。

  6.5.2.4当发包方收到有关索赔报告后不给予确认时,项目经理部应及时与发包方进行协商,并报告结算主管领导、经营部负责人制定相应的对策。

  6.5.3费用计算:根据索赔事件的具体情况,分别从人工、材料、现场管理费、规费、利润、税金、利息及其它等方面进行费用索赔。

  7.分包、联营工程结算7.1分包、联营工程结算原则

  282结算管理办法

  7.1.1分包、联营工程的结算,严格按照分承包合同执行。

  7.1.2由公司直接与业主办理结算的分包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凡现场发生签证时必须经项目经理签字,经营部负责人审核签字,再报主管领导审核签字后方能进入分包结算。

  7.1.3与分包单位办理现场签证应按照与发包方签证相对应的原则,发包方未确认的签证,原则上不得与分包单位办理签证。如发包方确认后,其签证涉及的总价不能超过发包方确认的总价。

  7.2分包、联营工程结算流程

  7.2.1分包工程结算报告书由分包单位负责编制,项目商务经理(或结算人员)初审,项目经理复核后,报经营部审核,再报主管领导最终审定。

  7.2.2联营工程结算报告书由联营单位负责编制,报经营部审核签字后办公室盖章,联营单位向甲方报送结算书,结算完成后送交经营部登记。

  7.3分包工程结算审查要求

  7.3.1公司或分公司应严格按照分包合同、实际完成工程量和工程进度进行分包工程进度结算审查。7.3.2分包工程结算的最终审定原则上在公司或分公司与发包方结算完成后方可进行。特殊情况下需要提前审定的,公司或分公司不得按照审定价格全额支付分包工程款,预留不低于10%的一定比例的分包工程款(质量保证金除外)以防止结算失误。

  7.3.3经营部必须建立分包、联营工程结算台帐,及时掌握分包工程进度与结算状况,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

  8.造价资料的归集与管理8.1前期造价资料的管理

  8.1.1前期造价资料原件保存在经营部门,项目部领取复印件使用,项目部需用原件时,到经营部借用,并办理借用手续。

  8.1.2前期造价资料通常有:1)招标文件及答疑资料。2)投标文件。

  3)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4)投标阶段的造价计算底稿

  8.2施工过程中资料的管理

  8.2.1项目所发生的所有与发包方、监理的签证、索赔资料及往来函件、设计变更以及所有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原件至少一式两份,一份交项目商务经理(或结算人员),一份交上级主管经营部。

  8.2.2负责保管资料原件的责任人、部门,要做好台帐登记,及时将资料整理装订成册,统一编制目录,禁止散页、随意摆放,禁止拆页外借。

  8.3竣工结算资料的报送与归档

  8.3.1工程最终结算书审定后,商务经理(或结算人员)尽快编制

  结算小结并按附表一要求对该工程情况进行综合分析,认真填写附表一,并将结算小结和(附表一)送交公司(分公司)经营部。经营部收到(附表一)后分将其整理成册,以备参考查用。分公司经营部每年1月5日前将上的(附表一)报公司经营部。

  8.3.2工程最终结算书审定后,经结算领导小组同意,由商务经理(或结算人员)登记发放:经营部。

  8.3.3最终结算书审定后,商务经理(或结算人员)将整套结算资料(招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工程施工合同、协议,签证索赔资料,结算书及结算审定单等等)交经营部,经营部整理并装订成册(分

  283结算管理办法

  包结算资料单独装订成册)后,交公司档案室。

  9.检查与考核

  9.1公司每年对司属各单位进行1~2次抽查,并将抽查情况在全公司通报,每将在本专业系统评选优秀单位和优秀个人各若干名,检查内容如下:

  9.1.1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公司文件、通知情况及效果。9.1.2工程结算率。

  工程结算率=已结算工程个数/[已结算工程个数+未结算工程个数]×100%。其中:

  1)已结算工程个数指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办理完成结算的工程个数。2)未结算工程个数指截止当年12月31日止累计未办理完成结算的工程个数。3)办理完成结算指经双方签字盖章最终确认的结算工程个数。9.1.3结算资料的报送情况。9.1.4分包结算管理情况。9.1.5造价资料管理情况。9.1.6结算奖罚情况9.1.7结算资料归档情况

  9.2公司将根据上述考核内容对其下属单位建立相应的考核制度。10.奖罚及责任追究

  10.1为了充分调动结算及其相关人员办理签证索赔和工程结算的积极性,增强其责任心,对办理签证索赔和工程结算的人员实行“奖优罚劣”和责任追究制度。

  10.2若工程最终结算额超过目标结算额,为企业创造了额外效益,应给予结算责任人一次性奖励。奖励金额=(最终结算额-目标结算额)×(2~4)%,对有突出贡献的有关当事人,经批准可给予重奖,奖励额不重复计算。

  10.3工程投标报价时偏差较大、或合同质量问题引起经营性亏损的项目,若签证索赔效果较好,项目盈利的,对签证索赔责任人进行奖励,奖励额度为索赔额的3~5%。

  10.4项目实际发生而合同约定不可调整的设计变更、签证索赔,经过有关当事人的努力,得到了业主的最终认可,并进入竣工结算价的,经结算领导小组审核确认,对有关当事人给予索赔额3~5%的奖励,对有突出贡献的有关当事人,报结算领导小组批准后,另行给予重奖。

  10.5在办理工程竣工结算、签证索赔以及分包结算工作中,出现以下工作失误,致使企业蒙受损失的,经结算领导小组审议将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处以500~20000元的罚款。1)未按规定时间完成结算书的编制。2)结算书中出现大的缺陷。3)更换工作岗位,资料交接不清的。4)结算依据资料原件丢失或损坏。

  5)不办理或未按规定的时间办理设计变更、签证索赔资料。6)虽办理了设计变更、签证索赔资料,但结算时未计入。

  7)合同约定不可调整但实际发生的索赔事件,当事人没有形成索赔报告,或形成报告没有有效的签字证明或其他证明。

  8)无特殊原因工程结算不能按时完成或未能达到规定结算目标的。9)擅自变更和调整分包、联营工程结算范围和条件的。10)违反企业分包、联营工程结算规定,给企业造成损失的。

  284结算管理办法

  11.其他

  11.1本文件中要求报公司经营部的资料,各单位按要求及时上报。12.附则

  12.1本办法由公司经营部负责解释。12.2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开

  始施行。

  285第四篇:扬州市菜篮子工程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附件:

  扬州市菜篮子工程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为规范和加强市级“菜篮子”工程项目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市政府2011年第47次常务会议纪要精神和江苏省省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项目资金支持范围:

  围绕实现“十二五”期间市区“菜篮子”工作“1161”目标,财政项目资金重点支持市区新建无公害蔬菜生产基地及部分老菜地的完善改造。扶持市区蔬菜生产基地发展日光温室、钢架大棚、连栋大棚、智能温室、避雨棚架、食用菌菇房、防虫网、遮阳网、无纺布、喷滴灌、工厂化育苗、无公害生产等设施,扶持市区蔬菜生产基地进行田间道路、沟渠、泵站等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扶持市区蔬菜生产基地开展蔬菜产地准出检测和新品种、新技术的引进示范推广及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财政补助资金不得用于平衡预算,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办公经费等非生产性支出。

  二、工程项目实施管理:

  市级财政支持的市区“菜篮子”工程建设项目,由市农委和市财政局共同组织实施。市、区两级农业部门负责项目的建设管理,财政部门负责项目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1、建设计划安排。每年年初,由市农业主管部门拟定“菜-1-篮子”建设计划,会商市财政部门后报市政府批准后下达。

  2、“菜篮子”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合同化管理。年初项目计划下达后,有关乡镇或园区要根据市下达的项目建设任务和要求,认真编制项目合同,报市、区农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批。批复后的项目合同作为项目报账、检查和验收的主要依据。

  三、项目资金拨付程序:

  市级财政补助资金采取分期验收拨付制和区级财政核拨制。从对

  市“菜篮子”基地建设方案批准下达到项目实施结束通过市农业主管部门、市财政部门组织的验收,市财政部门参照财政报账制要求分四次将补助资金拨付到区财政部门,再由区财政部门核拨至“菜篮子”工程建设项目所在乡镇财政所或园区管委会。具体程序如下:

  1、工程项目开工建设后补助资金的拨付。“菜篮子”工程建设方案经有关领导审批下达后,由区农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市农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现场确认开工后拨付30%,作为项目启动资金。

  2、工程进度达一半后补助资金的拨付。工程项目建设进度达一半后,由区农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市农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现场验收确认后拨付30%。

  3、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补助资金的拨付。工程项目竣工后,由区农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市农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现场验收确认后拨付30%。

  4、工程项目经过决算审计后补助资金的拨付。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市财政部门委托中介机构,对工程建设项目进行财务审计,依据审计报告拨付剩余的10%项目补助资金。

  四、项目资金监督管理:

  1、区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对“菜篮子”工程建设项目补助资金的管理,资金使用必须符合批准的项目实施方案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弄虚作假或挤占、挪用补助资金,确保专款专用。

  2、区级农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及实施项目所在园区、乡镇,不得在“菜篮子”工程建设项目补助资金中提取管理工作经费。项目实施完毕后应及时确认补助资金所形成的资产产权,正确核定新增固定资产的价值,及时办理资产交付使用和登记手续。

  3、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财政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补助资金,以及挤占、挪用补助资金的,一经查实,立即责令整改,追回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执行,本办法解释权归扬州市财政局。

  二○一一年十一月九日

  第五篇:工程项目管理办法

  工程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适应现代企业发展的要求,实施精细化管理战略,更好地规范项目管理,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明确公司与项目双方的责权利关系,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分公司在公司的领导协调下参与投标,原则上谁中标谁组织施工。

  第三条公司对项目实行目标责任制、风险抵押承包制、全承包的管理模式。

  项目经理与分公司签订相应的经济责任书,并以此作为公司对项目经理的考核依据。

  第四条工程项目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项目经理在公司授权范围内行使管理权限,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五条项目定岗定员、单机车核算、设备管理、合同管理等按公司相关办法执行。

  第二章项目经理部的组建

  第六条项目经理部的组建

  项目经理部设以下部门:经理、总工、综合办(行政事务管理、专职安全)、工程科、财务科(含合同管理)、机材科、质检科(含试验室)。项目经理部人员编制一般控制在18人以内,如因特殊情况需增设部门(人员)须报分公司批准。

  第七条

  项目经理的基本条件和产生办法

  (一)基本条件

  1、须取得建设部颁发的项目经理资格证书或建造师资格证书、安全生产资格证书,其资格等级和职称等级符合相关规定要求;

  2、从事工程施工管理工作三年以上,近三年内负责管理的项目未发生过重大质量、安全责任事故,没有因管理不善造成亏损的情况发生,没有违法乱纪的行为;

  3、具有一定的专业技术知识和丰富的管理经验,具有较强的组织和协调能力,有较强的领导能力,具有将企业文化带入项目的能力,有一定的亲和力。

  (二)项目经理的产生

  项目经理由人力资源部和分公司推荐任命,也可通过竞聘等方式产生。

  第八条项目总工程师、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的产生

  (一)项目总工程师、副经理的产生办法与项目经理相同。

  (二)财务负责人由分公司推荐,公司确定。

  第九条

  项目其他人员由项目班子提出建议,分公司决定;公司员工也可自荐进入项目。

  第三章分公司和项目的责任和权利

  第十条分公司的责任和权利

  (一)根据公司决定委派项目经理、总工、副经理,组织、安排与项目经理签订目标责任书,根据目标责任书收取项目应缴费用。

  (二)协助技术质量部审查、批复项目的施工组织设计和重大施工技术方案,并协同项目实施。

  (三)协助公司办理履约保函、预付款保函等相关财务手续。

  (四)协同工程管理部核定项目工程预算成本、非生产性开支额度、计划,审批项目部分奖金使用计划。

  (五)建立与项目有关的内部生产要素市场,做好调配及协调人力资源、物资设备和部分资金的工作。

  (六)按公司管理办法推荐项目工程专业分包单位和劳务分包单位,并报公司审批。

  (七)在物资设备部的主持下参与大宗材料的招标工作,推行材料管理风险抵押制度。

  (八)根据公司对项目下达的各项指标,对项目进行考核。

  (九)对项目质量、项目规范、文化建设、安全生产进行检查和指导。

  (十)组织并实施项目风险抵押制,对项目财务状况和过程管理

  进行全面监控。

  (十一)对不称职的项目经理、总工、副经理、财务负责人有权建议公司予以撤换,对项目其他不称职人员有权直接撤换。

  (十二)协助公司纪检监察部门查处工程项目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十三)项目完工后,分公司应及时调配和处置项目设备、周转材料和剩余材料,并督促项目及时向公司清缴应缴费用和各种物资、设备。

  第十一条项目的责任和权利

  (一)项目的责任

  1、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代表公司履行合同,对项目的工期、质量、安全、成本、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民工工资等负责;

  2、按公司、分公司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地报送各种报表,自觉接受公司职能部门的领导及业务指导和监

  督;若遇重大问题、紧急情况等突发事件应及时报告;

  3、全面履行合同,协调与业主、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地方关系,及其它相关单位的关系;

  4、按公司规定,在物资设备部的主持下,对项目所有大宗材料实行统一招标采购,确定后的单价一般不变动,如有变动须报公司批准。项目每月将所采购材料及其消耗与设计数量,以报表的形式向物资设备部和工程管理部报告,并在项目进行厂务公开;

  5、按公司规定推荐劳务分包单位,经公司批准后确定。分包单项单价经项目测算并报工程管理部审批后与分包单位签订合同。每月对分包单位的工程量结算一次,分包单位所属的民工队伍,每月按实名编制工资表并逐一发放;

  6、按目标责任书规定的工资总额,严格控制项目人员工资奖金发放标准;

  7、自觉接受公司委派的财务负责人和项目纪检小组的监督检查;

  8、项目原则上只能使用公司的设备;若需外租,须报公司审批,并须及时将租赁设备运行和结算情况报物资设备部;

  9、按照业主的要求,完成项目的交竣工验收以及竣工资料的编制工作,并向公司报送一份完整的竣工资料及电子文档;

  10、自觉接受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对项目的审计,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一个月内,完成所有债权债务的结算工作,并将财务工作移交到财务部。

  (二)项目的权利

  1、生产指挥权:对施工组织(大型施工组织除外)、工程进度、技术、质量、安全管理等具有决策权;

  2、资金使用权:在项目权限内有资金使用权;

  3、分配权:对项目人员薪酬有分配权;

  4、人事权:对项目的管理人员和普通职工的聘任和解聘有建议权。

  第四章经营目标责任制

  第十二条公司对项目实行经营目标责任制,对项目经理实行年薪制。依据工程规模和路基、路面来确定项目经理的年薪标准。

  (一)合同净价在5000万元以下的项目,经理年薪:路面4万元/年,路基5万元/年;

  (二)合同净价为5000万元~1亿元的项目,经理年薪:路面5万元/年,路基6万元/年;

  (三)合同净价为1亿元~1.5亿元的项目,经理年薪:路面6万元/年,路基7万元/年;

  (四)合同净价为1.5亿元~2亿元的项目,经理年薪:路面7万元/年,路基8万元/年;

  (五)合同净价为2亿元~2.5亿元以上的项目,经理年薪:路面8万元/年,路基9万元/年;

  (六)合同净价在2.5亿元以上的项目,经理年薪:路面9万元/年,路基10万元/年。

  业主和公司指定的专业分包不计入工程总价。

  第十三条项目总工、副经理基本年薪按项目经理基薪的0.6~0.8倍计算确定。

  第十四条项目经理、总工、副经理在合同工期内,每月按计划月薪的50%~80%发放,剩余部分考核后兑现。合同净价与项目决算收入不一致的,以决算收入为准。

  第十五条项目经理目标考核

  (一)项目经理按目标责任书进行考核、奖惩。

  (二)项目经理中途因工作需要调离项目,由公司对其进行离任审计,其绩效奖励按公司审计结果计算;若因其它原因被公司中途免职或自动离岗、离职的,只领取按基本年薪标准计算的月薪。

  第五章风险抵押承包责任制

  第十六条参与风险抵押承包的人员原则上为项目经理、总工程师、副经理和部门、工段、场站等负责人(财务除外)。风险抵押金总额为项目经理年薪的10倍;缴纳风险金的比例为:项目经理不低于30%,其他人员比例由项目报公司批准。

  在公司与项目签订目标责任书前,项目须将风险金全额缴至财务部。

  第十七条项目工程结束后,由审计确定项目盈亏,风险抵押金按下列情况处理:

  (一)项目达到“责任书”要求,全部退还风险抵押金本金和利息。

  (二)未达到“责任书”要求发生成本亏损(含增亏)的,风险金冲抵亏损。

  第十八条项目完成责任书要求后仍有节余或减亏的,公司将节余或减亏金额的40%奖励给项目,但奖励金额不超过风险抵押金总额的3倍。项目根据风险金比例进行分配。如有项目获利大幅超过测算的指标,公司专题研究设特别贡献奖予以奖励。

  第六章全承包制

  第十九条全承包制适用于工程规模较小、工期短的项目,公司核定上缴综合费后承包给项目,由项目自负盈亏,公司对项目工期、质量、安全、财务等实施监控。

  第二十条实行全承包制的项目须向公司缴纳合同净价5%的履约保

  证金后,公司方与之签订承包合同。

  第七章项目成本、合同管理

  第二十一条项目中标并签订合同后,公司(分公司)经营部门应在10日内将合同文件、投标预算(光盘)交工程管理部,并将投标过程中的不平衡报价、预算的合同风险等向工程管理部交底。第二十二条工程管理部负责编制标后预算和项目主要经济指标,分公司和项目应予配合。

  第二十三条项目应根据公司下达的标后预算编制项目控制指标,按月、季、对项目的成本进行分析核算,并及时报送公司。

  第二十四条标后预算一经下达,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原则上不予上调,特殊原因确需上调的报公司批准。

  第二十五条施工过程中,工程变更设计、索赔通过项目自身努力,取得明显效益的,公司根据效益情况对相关人员进行奖励。业主对项目奖罚由公司决定对相应人员的具体奖罚。

  第二十六条项目竣工后,主合同、分包合同统一归档存公司(分公司)工程管理部门。

  第二十七条工程结束后,项目应办理各类物资、财产的评估、移交、退场事宜,积极办理工程变更、索赔、终期计量支付、竣工决算及催收工作,安排缺陷责任期内留守人员,并在预算内控制其费用。

  第八章项目工程质量管理

  第二十八条项目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分级管理,层层负责。项目经理为第一责任人,总工和专职质检工程师为第二责任人,项目质检科、工程科、机材科及工段、场、站、点负责人等分别为相关项目工程质量直接(或相关)责任人。

  第二十九条项目正式成立后,应制定项目工程质量管理办法,明确相关人员的质量职责,制定质量控制措施和检评细则,尤其要明确对所有相关人员的切实可行的奖罚措施和详细规定。

  第三十条项目应根据公司质量管理体系的要求并结合合同技术规范的规定对工程质量进行管理,不得随意降低工程质量标准和擅改施工工艺和流程。

  第三十一条项目一旦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应坚持按“三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事故发生后,项目应立即报知技术质量部,同时严格保护现场,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直接经济损失在20万元以上或死亡1人以上的质量事故由技术质量部组织调查,分清责任,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项目工程获得省部级以上质量奖项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况对项目进行3—10万元的奖励。其中项目经理占20%,总工和专职质检工程师各占15%;其他相关人员的奖励由项目班子研究决定。

  第三十三条项目如果发生质量事故,责任人赔偿直接经济损失的2%--20%。其中,项目经理承担赔偿额的20%,总工和专职质检工程师各承担15%,其他相关人员承担的比例由项目班子研究决定。与此同时,公司将根据事故的性质和情节对有关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因严重失职等原因造成重大质量事故而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在公司与项目签订的目标责任书中,如对工程质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章工程分包与劳务分包

  第三十五条分包单位由公司确定,公司任何员工均可向工程管理部或项目推荐。

  项目应将拟选择的分包单位的有效营业执照和资质等级证书复印件、业绩、信誉等证明材料及分包工程测算依据、拟签订合同等报所在分公司,由分公司以文件形式报公司审批。

  第三十六条公司确定分包工程单价,审批分包合同。

  第三十七条工程分包实行分级核准制度:合同总额在30万元(人民币,下同)以下的,公司授权项目确定;合同总额在30万元(含)至100万元(不含)以内的,公司授权分公司确定;合同总额100万元(含)以上的,由公司确定。合同均由项目签订,签订后送一份原件至工程管理部留存。

  分公司、项目对同一承包单位所分包的工程,严禁按工程部位、段落等进行肢解分包,违规者一经查实,公司将对相关人员进行严肃

  处理。

  第三十八条工程分包实行部门会签制度:项目起草分包合同,由有权确定合同的单位的工程管理部门牵头,送财务、机材、经营(项目部无)、安全、办公室、纪检监察部门会签,各部门无异议后方与之签订合同,会签表存工程管理部,合同存一份存项目财务科。

  第三十九条工程分包实行公示制度:根据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合同总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在公司本部公示,30万元至100万元的在分公司公示,所有分包合同均应在项目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分包人、分包项目名称、单价、数量、金额、工期及履约保证金交纳情况等。公示期不少于七天。公示经办部门为同级工程管理部门。

  第四十条合同签订及履行过程中办理收方、结算、借支、领款、领取材料、租用设备等事项应由分

  包单位法定代表人办理。如由其他人代办,则应出具书面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原件作为合同附件留存项目财务部门,工程、机材等部门各存一份副件备查。

  分包工程收方由我方现场管理人员(2人以上)会同承包方负责人(或代理人)现场实际量收,由项目工程部门审核、结算,项目总工复核,相关部门会签,项目经理最终签批,财务部门扣清借支和其它应扣费用后支付(或列入应付帐款)。

  第四十一条劳务分包是指项目将某项工程的劳务部分(或包括材料损耗、低值易耗品、周转材料、小型工具等低标的内容)承包给协作单位(或自然人)的一种民事行为。

  劳务分包合同的确定权限划分:合同金额10万元以下的,公司授权项目确定;合同金额10万元(含)至30万元(不含)以内的,公司授权分公司确定;合同金额30万元(含)以上的,由公司确定。劳务分包的其它事项适用本章相关条款。

  第四十二条项目须严格履行生效的分包合同,双方变更、补充、中止或解除合同,必须履行书面手续并按权限报批,口头约定无效。如出现合同纠纷或其它意外情况,应及时向分公司或公司汇报。第四十三条

  公司对分包单位和个人实行资信管理,项目和分公司应协助公

  司此项工作,并主动全面搜集提供分包单位(个人)的相关真实信息。

  此项工作由工程管理部经办。

  第四十四条

  关于工程分包和劳务分包的未尽事宜,一律由项目请示分公司或公司批复。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实施,原《工程项目管理办法》即行废止。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由工程管理部负责解释,适用于四川川交路桥有限责任公司及其下属

篇三:工程建设资金管理规定

  

  建筑工程项目资金管理制度

  1目的为了适应施工管理的需要,加强工程项目的资金周转,保证项目资金合理的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制度。

  2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本部各基层单位、分公司、全资子公司。

  3引用文件

  3.1依据公司管理制度汇编之《项目法管理制度》

  4管理内容

  4.1基本原则

  4.1.1资金管理原则:集中管理、先收后支、以收定支、有偿使用。

  4.1.2基层单位按收回工程款的70%,享有自主支配权。基层单位的全部费用支出(含直接费用、间接费用)均应在工程回款70%内进行支用。

  4.1.3基层单位必须按收支两条线的原则办理,不能直接以收抵支。

  4.1.4工程项目收回的银行承兑汇票,原则上付款也仅能使用银行承兑汇票。

  4.1.5超额度使用资金时,公司将超出部分金额转为内部贷款,比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利息,在收取工程款后直接还贷并在年终考核基层单位利润指标时调减利润。

  4.1.6未经批准,各基层单位间不得相互拆借资金。

  4.1.7合作项目的工程资金按相关合同或约定的比例进行付款。

  4.2项目资金管理职责

  4.2.1公司总经理对资金使用有最终决定权。

  4.2.2基层单位要以单项工程为核算对象,建立货币资金收支备查账。

  4.2.3物资部依据《物资管理制度》实施采购工作。

  4.2.4成本合约部需督促基层单位及时签订合同,保证基层单位付款比例核定的准确性。

  4.2.5相关职能部室应及时反映项目专业技术监督管理中出现的问题,以资金的流向制约工程的整体经营管理,并纳入到年终的绩效考核。

  4.3工程项目资金的回收管理

  4.3.1工程款回收执行《应收账款管理制度》。

  4.3.2工程项目收取的资金(包括支票、汇票、其他现金等价物)应全部存入公司银行帐户存储,统一管理。不得隐瞒、滞留、以其他名义转出。

  4.3.3公司依据《项目管理目标责任书》、《应收账款管理制度》对基层单位工程款回收工作进行考核。

  4.4工程项目资金的支出管理

  4.4.1基层单位(不含沉箱厂)成立前遗留的欠款(不含材料费)原则上由公司统筹安排。

  4.4.2物资货款依照《物资管理制度》实施付款。

  4.4.3基层单位每次回款后要根据可用资金,填报《资金使用计划表》,经公司管理层审批后执行。基层单位要以保证正常工程建设为前提,公平、公正、合理的制定资金使用计划,公司管理层发现基层单位资金使用不合理时,有权对付款项目、客户等进行调整。

  4.4.4工程项目需办理保函或资金存款证明的,需填写保函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办理保函使用的资金按公司内部贷款办理,按同期银行贷款利息纳入项目兑现。

  5附则

  5.1本制度由财务部负责解释。

篇四:工程建设资金管理规定

  

  建设工程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为了有效地对建设项目进行投资控制和加强工程造价管理,根据财政部、建设部财建[2004]369号文,关于《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结合中大审计[2002]3号关于中山大学工程项目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1、建设项目决策阶段及设计阶段工程造价的控制

  1.1建设项目投资决策阶段,必须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或立项申请报告,选择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的建设方案。可行性研究阶段的投资估算编制控制误差率在±20%以内。

  1。2建设项目严格按国家、省、市及学校有关设计招投标规定,组织设计招标工作,通过设计招标和设计方案竞选优化设计方案。

  2、建设项目施工阶段工程变更的控制

  2.1工程变更包括设计变更、进度变更、施工条件变更,也包括使用单位提出的新增工程,即原招标文件和工程量清单中没有包括的工程项目等。

  2。2预留金的约定,在工程合同价款中按预算控制价的8%-10%约定预留金,作为施工过程中工程变更所增加的工程量、设计变更、局部地基处理等增加的费用。预留金不作为进度款支付的依据,结算时按实际发生支付。

  2。3工程变更程序

  2。3.1提出变更要求

  (1)承包人提出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

  织设计的更改及对原材料、设备的更换,须提供完整的工程变更文件(包括变更的概况、变更理由、变更后的设计图纸、变更预算书及对合同价的影响等)。

  (2)发包人提出变更,由总监理工程师协助提出工程变更文件。使用部门提出变更,必须书面申请,并附工程变更文件给项目主管部门审批.(3)设计院提出变更,需同时提供完整的工程变更文件.(4)除瞬间会危及建筑或人身安全和突发项目的变更外,无论哪一方提出的工程变更,均需先提交总监理工程师签收、初审,并按有关权限和审查批准程序审批后以书面形式发布变更批示。

  2。3.2工程变更审查

  (1)

  除瞬间会危及建筑或人身安全和突发项目的变更外,未经投资估计、预算、审批的工程变更一律不得发出。擅自发出工程变更而影响项目投资控制的,由发出人自行负责。

  (2)瞬间会危及建筑或人身安全和突发项目可以采取口头通知变更,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

  (3)

  总监理工程师收到完整的工程变更文件后,在监理合同业主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核并提出意见及时送各校区基建办公室或工程管理科。

  (4)各校区基建办公室或工程管理科配合总监理工程师,根据工程变更文件的内容和变更预算进行审查。符合审批权限的,审批后向承包人发布变更批示;超越审批权限的,报处“投资控制小组”审批。

  2.4工程变更审批权限

  2.4。1各校区基建办公室或工程管理科配合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审核变更是否合理、变更预算是否符合定额和有关文件规定,审核增加的变更预算是否超计划、该变更预算所需要费用能否解决.2.4。2单项变更工程增加投资在10万以内,或增加投资占预留金10%以内,由工程管理科负责人或各校区基建办副主任审批签发。

  2。4.3单项变更工程增加投资在10~20万元,由工程管理科或各校区基建办配合总监理工程师,审核后提出处理意见报处“投资控制小组”

  讨论通过后,由主管基建工程的副处长或各校区基建办主任签发。

  2。4。4单项变更工程增加投资在20万元以上,或累计增加投资占预留金的80%时,由“投资控制小组”

  讨论提出处理意见,由处长签发.

  2.4.5变更工程增加投资累计超过预留金,及新增工程按单独合同对待的项目,报主管校领导审批。

  2。4。6使用部门提出的变更:在工程设计阶段要充分听取使用部门的意见,在工程施工阶段要严格控制使用部门提出的变更。增加投资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工程,由使用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批。增加投资5万元以上,由使用部门提出书面申请,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提出工程变更文件及意见报告,报主管校领导审批.2。4.7改变原设计功能或变更超过批准的建设规模时,还须经原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与承包人协商一致的价格后签署补充协议.

  2。5补充协议的签定

  发生以下工程变更应按财政部、建设部财建[2004]369号文等有关规定和程序重新签订补充协议。

  2.5。1发生不可预见,如基础变更增加大量工程量、主要建材钢筋、水泥价格大幅上涨等,导致单项变更增加投资占合同价的2%及以上。

  2。5。2使用部门提出功能改变并经学校批准,增加原工程内容,导致单项变更增加投资占合同价的1%及以上。

  2.5.3未包含在招标工程量清单内的附属及室外工程等.5、由处务会负责对本办法进行修订和解释.

  二00五年十月九日

篇五:工程建设资金管理规定

  

  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规定

  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规定(通用12篇)

  为进一步规范市级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防止基本建设项目超概算,制定了相关规定,下面店铺给大家分享关于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帮助。

  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规定

  篇1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部信息化建设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和《财政部财政信息化建设管理办法》,结合财政部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财政信息化建设项目的资金管理。财政信息化建设项目包括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立项的金财工程一期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工程项目)和列入部门预算的财政信息化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部门项目)。

  第三条

  工程项目资金开支范围包括:机房建设或改造费、设备购置及安装费、软件开发购置费、安全建设费、系统集成费、建设单位管理费、前期工作费、设计费、咨询费、监理费、招标费、培训费以及项目预备费等。

  第四条

  部门项目资金开支范围包括:机房建设或改造费、系统设备购置及安装费、软件开发购置及实施费、安全建设费、测试费、系统集成费、运行维护费、网络租费、会议及培训费、信息购置费、专家评审费、委托代理费、资料印刷及光盘刻录费等。

  第五条

  办公厅负责管理部门项目经费;信息网络中心负责管理工程项目经费。

  第六条

  财政信息化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专项管理原则。部门项目经费按照《财政部机关本级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财办发[2007]27号)相关规定管理;工程项目由中央财政安排专项建设经费,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管理。

  (二)专款专用原则。财政信息化建设项目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用于其他方面的支出。

  (三)预算控制原则。财政信息化建设项目开支要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建设内容和年度经费预算执行。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七条

  预算编报

  按照部门预算管理要求,办公厅将信息办审核确定的年度项目计划编入财政部部门预算,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预算编制遵循的原则是:

  (一)按照年度内实际可完成的工作量安排预算;(二)不突破项目开支范围,遵循国家和部门规定的经费开支标准;(三)跨年度支出要分年度纳入预算,年度预算只编报当年支出;(四)优先动用结余资金。

  第八条

  预算批复

  年度部门预算批复后,办公厅将部门项目预算批复结果以

  书面形式通知信息办秘书处和部内相关单位;将工程项目预算批复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信息网络中心。各单位必须严格按批复的预算执行,不得突破预算规模,不得自行变更资金用途。

  第九条

  预算调整

  如有特殊事项确需调整预算时,应按财政部预算调整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条

  预备费的动用

  工程项目投资超过批准投资限额的、新增项目需动用预备费的,由信息网络中心提出申请,报信息办审核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

  第三章

  资金支付管理

  第十一条

  办公厅、信息网络中心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根据批准的建设项目和经费预算,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和各项财务规章制度,及时办理财政信息化项目经费用款计划申报和资金支付手续。

  第十二条

  财政信息化建设资金支付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项目开发单位或商品劳务提供商按照合同付款的有关规定,向

  办公厅、信息网络中心提出付款申请。

  (二)工程项目的付款申请由信息网络中心负责审核后,按规定办理付款手续。部门项目的付款申请,由办公厅负责会商信息网络中心提出审核意见后,按规定办理付款手续。

  第四章

  财务决算管理

  第十三条

  部门项目财务决算,由办公厅根据部门决算的编报要求和规定的报表格式,及时编制决算报表,报上级财务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

  工程项目财务决算分年度决算和竣工决算两部分,由信息网络中心按照基本建设财务要求编报,报上级财务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

  信息网络中心负责工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组织实施,部内有关单位做好配合工作。

  第十六条

  在编制工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前,信息网络中心要做好项目档案资料的归集整理、账务处理、财产物资的盘点核实及债权债务的清偿,做到账账、账证、账实、账表相符。

  第十七条

  部门项目和工程项目财务决算经上级财务主管部门审核后,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十八条

  财政信息化建设项目形成的所有资产,均属于国有资产。办公厅和信息网络中心按照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十九条

  办公厅和信息网络中心要加强对各项资产的管理,及时办理资产交付使用和调拨手续,建立资产台账制度,设专人进行日常管理,负责资产的使用与维护,定期开展财产清查,及时做好原始记录,严格资产账务处理,做到账实相符,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办公厅按照国家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加强对财政信息化项目资金的预算控制,确保项目资金不突破预算,特殊情况要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报批。

  第二十一条

  办公厅和监督检查局负责财政信息化项目资金监督检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跟踪检查资金使用方向,确保资金不被挤占、挪用,做到专款专用。

  第二十二条

  监督检查局要对财政信息化项目资金进行全过程监督、检查,确保资金安全、高效。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来源

  当前基本建设投资资金的来源渠道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⒈财政预算投资

  由国家预算安排的、并列人年度基本建设计划的建设项目投资为财政预算投资,也称为国家投资。

  ⒉自筹资金投资

  自筹资金是指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按照财政制度提留、管理和自行分配用于固定资产再生产的资金。自筹资金主要有:地方自筹资金;部门自筹资金;企业、事业单位自筹资金;集体、城乡个人筹集资金等。自筹资金必须纳入国家计划,并控制在国家确定的自筹资金投资规模以内。地方和企业的自筹资金,应由建设银行统一管理,其投资要同预算内投资一样,事先要进行可行性研究和技术经济论证,严格按基本建设程序办事,以保障自筹投资有较好的投资效益。

  ⒊银行贷款投资

  银行利用信贷资金发放基本建设贷款是建设项目投资资金的重要组成部分。

  ⒋利用外资

  利用多种形式的外资,是我国实行改革开放政策、引进外国先进技术的一个重要步骤,同时也是我国建设项目投资不可缺少的重要资金来源。其主要形式有: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国外商业银行贷款;在国外金融市场上发行债券;吸收外国银行、企业和私人存款;利用出口信贷;吸收国外资本直接投资包括与外商合资经营、合作经营、合作开发以及外商独资等形式;补偿贸易;对外加工装配;国际租赁;利用外资的BOT方式等。

  ⒌利用有价证券市场筹措建设资金

  有价证券市场,是指买卖公债、公司债券和股票等有价证券,在

  不增加社会资金总量和资金所有权的前提下,通过融资方式,把分散的资金累积起来,从而有效地改变社会资金总量的结构。有效证券主要指债券和股票。

  1)债券

  债券是借款单位为筹集资金而发行的一种信用凭证,它证明持券人有权取得固定利息并到期收回本金。我国发行的债券种类有:国家债券即公债、国库券,是国家以信用的方式从社会上筹集资金的一种重要工具;地方政府债券;企业债券;金融债券。债券发行后,可在证券流通市场上进行交易,债券的发行与转让分别通过债券发行市场和债券转让市场进行。债券的票面价格即指债券券面上所标明的金额;发行价格即指债券的募集价格,是债券发行时投资者对债券所付的购买金额;债券的市场价格指债券发行后在证券流通市场上的买卖价格。

  2)股票

  股票是股份公司发给股东作为已投资人股的证书和索取股息的凭证。它是可作为买卖对象和(或)抵押品的有价证券。按股东承担风险和享有利益的大小,股票可分普通股和优先股两大类。股票筹资是一种有弹性的融资方式,由于股息和红利不像利息必须按期支付,且股票无到期日,公司不需要偿还资金,因而融资风险低。但对投资者来说,因股票的投资报酬可能比债券高,故投资的风险也大。

  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规定

  篇21.货币资金是指公司所拥有的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

  2.公司经理对本公司货币资金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以及货币资金的安全完整负责。

  3.财务中心建立货币资金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4.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5.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

  6.办理货币资金业务,配备合格的人员,并根据公司具体情况进

  行岗位轮换。

  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人员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忠于职守,廉洁奉公,遵纪守法,客观公正,不断提高会计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

  7.财务中心对货币资金业务建立严格的授权批准制度,明确审批人对货币资金业务的授权批准方式、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规定经办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职责范围和工作要求。

  8.审批人根据货币资金授权批准制度的规定,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越审批权限。

  经办人在职责范围内,按照审批人的批准意见办理货币资金业务。对于审批人超越授权范围审批的货币资金业务,经办人员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向审批人的上级授权部门报告。

  9.财务中心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货币资金支付业务。

  (1)支付申请。公司有关部门或个人用款时,提前向审批人提交货币资金支付申请,注明款项的用途、金额、预算、支付方式等内容,并附有效经济合同或相关证明。

  (2)支付审批。审批人根据其职责、权限和相程序对支付申请进行审批。对不符合规定的货币资金支付申请,审批人拒绝批准。

  (3)支付复核。复核人对批准后的货币资金支付申请进行复核,复核货币资金支付申请的批准范围、权限、程序是否正确,手续及相关单证是否齐备,金额计算是否准确,支付方式是否恰当等。复核无误后,交由出纳人员办理支付手续。

  (4)办理支付。出纳人员根据复核无误的支付申请,按规定办理货币资金支付手续,及时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

  10.公司对于重要货币资金支付业务,实行集体讨论和总经理审批,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防范贪污、侵占、挪用货币资金等行为。

  11.严禁未经授权的机构或人员办理货币资金业务或直接接触货币资金。

  12.财务中心加强现金库存限额的管理,超过库存限额的现金及时存入银行。

  13.财务中心必须根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

  的实际情况,确定本公司现金的开支范围。不属于现金开支范围的业务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

  14.现金收入及时存入银行,不得用于直接支付公司自身的支出。因特殊情况需坐支现金的,事先报经公司总经理审查批准。

  借出款项必须执行严格的授权批准程序,严禁擅自挪用、借出货币资金。

  15.取得的货币资金收入必须及时入账,不得私设“小金库”,不得账外设账,严禁收款不入账。

  16.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加强银行账户的管理,严格按照规定开立账户,办理存款、取款和结算。

  定期检查、清理银行账户的开立及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财务中心加强对银行结算凭证的填制、传递及保管等环节的管理与控制。

  17.严格遵守银行结算纪律,不准签发没有资金保证的票据或远期支票,套取银行信用;不准签发、取得和转让没有真实交易和债权债务的票据,套取银行和他人资金;不准无理拒绝付款,任意占用他人资金;不准违反规定开立和使用银行账户。

  18.财务中心指定专人定期核对银行账户,每月至少核对一次,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使银行存款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调节相符。如调节不符,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19.财务中心定期和不定期地进行现金盘点,确保现金账面余额与实际库存相符。发现不符,及时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20.财务中心加强与货币资金相关的票据的管理,明确各种票据的购买、保管、领用、背书转让、注销等环节的职责权限和程序,并专设登记簿进行记录,防止空白票据的遗失和被盗用。

  21.财务中心加强银行预留印鉴的管理。财务专用章由专人保管,个人名章必须由本人或其授权人员保管。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

  按规定需要有关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的经济业务,必须严格履行签字或盖章手续。

  22.财务中心建立对货币资金业务的监督检查制度,明确监督检查机构或人员的职责权限,定期和不定期地进行检查。

  23.货币资金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1)货币资金业务相关岗位及人员的设置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货币资金业务不相容职务混岗的现象。

  (2)货币资金授权批准制度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货币资金支出的授权批准手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

  (3)支付款项印章的保管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办理付款业务所需的全部印章交由一人保管的现象。

  (4)票据的保管情况。重点检查票据的购买、领用、保管手续是否健全,票据保管是否存在漏洞。

  24.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货币资金内部控制中的薄弱环节,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

  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规定

  篇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学校资金的内部管理和控制,确保资金安全,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试行)》

  《内部会计控制规范--货币资金(试行)》的通知》(财会〔2001〕41号)和《教育部、财政部关于清理检查直属高校资金往来情况、加强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安全的通知》(教财〔2002〕2号)文件的要求,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我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即由学校统一领导各项资金收支工作,制定统一的管理制度,对各项资金实行集中管理。

  校长对学校资金管理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以及学校资金的安全、完整负领导责任。学校各业务分管领导对分管部门的资金使用负间接领导责任。

  第四条

  财务与资产管理处是我校的校级财务机构,在校长的领导下,负责集中管理学校各项资金。财务与资产管理处处长对学校资金管理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以及学校资金的安全、完整负直接责任。学校各部门行政正职(含主持工作的副职,本单位的“一支笔”)领导,对本部门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直接领导责任。各部门资金使用的经办人对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负直接责任。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是指学校所拥有的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

  第六条

  学校法人下的各二级财务机构(包括校后勤服务中心及其他非法人核算单位)及学校全资或控股的法人单位,须参照本制度制定相应的资金管理内部控制制度,并报校财务与资产管理处备案。

  第二章

  岗位分工及职责

  第七条资金业务岗位设置原则。

  学校必须选派遵纪守法、忠于职守、廉洁奉公、客观公正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的财务负责人和资金业务办理人员。

  学校资金管理实行岗位责任制,办理资金业务的不相容岗位要相互分离、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协调配合。

  第八条财务与资产管理处处长在资金管理中承担的责任。

  1.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各项财经制度,监督执行资金内部控制制度;2.监督年度预算的执行;3.在授权范围内,对资金业务进行审批;4.在职权范围内,授权副处长、财务主管和资金业务办理人员办理相关资金业务;5.配合相关部门对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检查;6.认真保管个人名章或交由授权人员保管。

  第九条

  分管资金业务的副处长在资金管理中承担的责任。

  1.在职权范围内,严格按照各项制度监督和检查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2.监督审核、复核、出纳等岗位工作人员依法履行本岗位职责;3.对资金往来业务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审查,保证资金安全,在管理权限内负有直接责任;

  4.认真保管签发支票所需印鉴及个人名章或交由授权人员保管;第十条

  审核人员在资金管理中承担的责任。

  1.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审核每笔经济业务,确保原始凭证合法、准确、完整,各项收支符合标准,业务手续齐全。对不符合规定的资金业务不予办理,遇到特殊情况及时书面、向上一级领导反映;2.正确运用各级会计科目,熟练使用会计软件系统编制记账凭证,确保记账凭证格式规范、内容完整、摘要简明、数字准确、单面清洁。制单完毕后,审核人员应签章。在账务查询或二级单位对账时,如发现错误,原审核制单人应按规定方法及时更正;3.严格控制经费预算指标,对部门预算使用异常的提出预警,对于超出预算指标的资金业务,未经批准,不予办理;4.认真保管个人名章。

  第十一条

  复核人员在资金管理中承担的责任。

  1.根据学校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标准,按照校内各单位的资金渠道,认真复核每张记账凭证,确保记账凭证准确、资金业务合法合规,复核无误后签章。如发现记账凭证有错误,应及时与审核人员联系并更正。对复核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上级领导反映;2.严格掌握银行存款和库存现金余额,协助现金出纳控制库存现金限额,认真审核每一笔银行支付凭证,监督和检查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3.认真保管个人名章。

  第十二条

  出纳在资金管理中承担的责任。

  (一)现金出纳在资金管理中承担的责任。

  1.在职责范围内,对于审批手续齐全、在审批人权限范围内的资金业务,严格按照审核人员编制的记账凭证所列金额收付现金,并在记账凭证上加盖“现金收(付)迄”印章。对于审批人超越授权范围审批的现金业务,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向审批人的上级授权部门报告;2.现金出纳不得自行填制记账凭证,不得兼管账簿的登记、稽核工作和会计档案的保管工作;3.严格按照银行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控制库存,不得以白条充抵

  现金,不得挪用现金;4.严格执行现金管理制度,收入现金于当日送存银行;支付现金从学校库存或银行提取,不得“坐支”现金。每天结账后登记现金余额,与账面数额进行认真核对;5.妥善保管资金业务的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按顺序排列,不得涂改、遗失,确保凭证完整无损。负责保管库存现金及保险柜钥匙,确保现金安全;6.认真保管学校财务专用章(现金章)及个人名章。

  (二)银行出纳在资金管理中承担的责任。

  1.在职责范围内,严格按照审批人的批准意见办理资金业务。对于审批人超越授权范围审批的资金业务,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向审批人的上级授权部门报告;2.严格按照相关规章制度认真办理银行收、付款手续,及时与银行办理结算业务,认真核对银行收、付款凭证,并在记账凭证上加盖“银行收(付)迄”印章;3.根据现金出纳提供的次日现金使用计划向银行预约;4.按规定认真签发转账支票和现金支票,对收取的转账支票进行认真核查,确保字迹清楚、数字正确、印章齐全,认真核对支票密码,签发支票时应登记借款人姓名。签发大额支票前必须先核实银行账户余额,不得签发空头支票;5.认真核对银行对账单,查询和清理未达账目,按月及时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6.认真保管空白支票,按编号顺序存放;已签发的支票存根须及时入账;作废的支票须加盖“作废”印章;如发生支票丢失,须及时向银行办理挂失。

  7.认真保管学校财务专用章(银行章)及个人名章。

  第十三条

  严禁未经授权的单位或人员办理资金业务或直接接触资金。

  第三章

  资金业务审批程序

  第十四条

  学校对资金业务实行授权审批制度。

  审批人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校规章制度,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越审批权限。对不符合规定的资金支付申请,审批人应当拒绝批准。

  第十五条

  学校取得的各项资金收入必须及时入账,及时存入银行,不得“坐支”现金,不得私设“小金库”,不得账外设账,严禁收款不入账。

  第十六条

  财务与资产管理处必须按照规定程序办理资金支付业务。

  (一)需借支资金时,经办人应认真填写相关单据,注明款项的用途、金额、支付渠道、支付方式等内容,并附相关原始票据、有效经济合同或相关证明等。

  (二)部门主管应认真核查原始凭证和单据,根据职责权限进行审批,签字。

  (三)对于符合学校资金开支范围和标准的资金业务,由审核人员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无误后予以办理。对于原始凭证、资金渠道、支出金额等存在问题的,审核人员按照规定有权自行处理的,应当及时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及时向领导汇报,共同审核,做出相应处理。

  (四)单笔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应按《上海海洋大学大额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签审手续。

  第十七条

  对外借款、担保。学校原则上不办理对外借款,特殊情况需经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不得对外单位(包括校办产业)办理贷款担保。

  第十八条

  对外投资。学校对外投资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上海海洋大学财务制度》,各项对外投资必须经过科学论证,并经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并由校资产经营公司运作。校资产经营公司必须加强投资项目的立项、评估、决策、实施、投资处置等环节的会计控制和审计,严格控制投资风险。

  第十九条

  实行银行账户集中管理。学校严格按照上海市财政局等部门印发《上海市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沪财库[2004]10号)的有关规定开立银行账户。

  第二十条

  各类金融机构存款、银行活期存款转存定期存款业务(包

  括定期存款到期续存)等资金运作活动,必须优先选择国有或国有控股机构,资金运作必须严格执行授权批准程序,必须事先进行充分的调查,确保资金的安全与运作方式的合法性,严禁办理银行柜台外业务,严禁擅自挪用、借出资金。风险基金的使用实行报告制度。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由学校财务处、纪检审部门组成监督检查工作组,定期和不定期对学校资金业务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资金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资金业务相关岗位及人员的设置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资金业务不相容岗位混岗的现象,是否定期实行人员轮岗,稽核是否及时。

  (二)资金授权批准制度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资金支出的授权批准手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

  (三)支付款项印章的保管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办理付款业务所需的全部印章交由一人保管的现象。

  (四)票据的保管情况。重点检查票据的购买、领用、保管手续是否齐全,票据保管是否存在漏洞。

  (五)检查暂付款(包括暂借款)是否按期结账,是否采取了有效的催报、收款措施。

  第二十三条

  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资金管理内部控制中的薄弱环节,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对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按相关制度法规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行。本制度由财务与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规定

  篇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本基金会)资金(募集)、管理和使用,保护捐赠人的合法权益,保证资金安全,促进基金会稳步、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基金会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资金的接受与使用

  第二条

  本基金会为全国性公募基金会,其收入来源于:

  (一)组织募捐的资金(和财产收入);(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自愿捐赠;(三)利息收益;(四)政府的资助、拨款或由政府委托管理的资金;(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四条

  本基金会根据《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资金和财产;对在捐赠协议中已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则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当接受捐赠的财产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五条

  本基金会为确保资金安全,除购买国债外,不进行任何资金投资活动。

  第六条

  本基金会资金主要用于:

  (一)资助中国内地贫困家庭学生或具有特殊才能的学生,支持一些贫困地区解决在改革发展教育事业过程中遇到的特殊困难;(二)资助到中国内地学习、进修的家庭困难的香港、澳门、台湾学生;(三)奖励对教育事业做出特殊贡献的个人和单位;(四)资助其他符合本章程规定的有关项目和业务活动;(五)基金会的日常运转、管理、筹资费用以及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六)理事会决定的其他费用。

  第七条

  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本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

  本基金会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和日常运转支出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八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所捐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

  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或单位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或单位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中止资助、解除资助协议。

  第三章

  会计核算与财务人员岗位职责

  第十条

  本基金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一条

  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发生涉及接受外币捐赠业务时,以实际结汇汇率折合为记账本位币金额入账。

  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实行会计、出纳分工负责制,做到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替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十三条

  本基金会会计岗位职责:遵守《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执行会计制度和内控制度。负责日常核算管理工作和会计基础规范化工作;负责各类银行账户资金的收、付款审核,大宗资助划款申请书拨付信息的复核、编制会计分录工作;负责整理收付款原始凭证,进行计算机录入记账凭证工作;负责各项经费预、决算及各类报表的组织和编报工作;负责固定资产账核对、往来款的清理、职工保险金、税金缴纳的工作;负责接待审计主管部门的定期审计工作;负责每月开具收据金额与收入核对、各户存款与银行对账单核对、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的工作;负责打印年综会计账目、整理装订会计账簿,汇集、保管全部会计档案工作。

  第十四条

  本基金会出纳岗位职责:遵守《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执行出纳制度和内控制度。负责所有经费的银行存款、库存现金的管理工作;根据财务审核签字的收付款凭证办理银行和现金

  的出纳业务工作;负责大宗资助划款账务信息的录入工作;负责支票催报、收据索要工作;负责每月打印、整理、装订记账凭证工作;负责年终账簿页码排序打号工作;负责财务专用套打账页的申购、领取和管理工作;负责捐赠、往来收据金额的汇总、年检和申购工作。

  第四章

  资金和票据管理

  第十五条

  本基金会的银行预留印鉴分章由专人保管。财务专用章由出纳负责保管,法定代表人名章由会计负责保管,出纳必须按照会计对业务内容的审核要求填写支票和汇款单,并交会计复核无误后,由会计加盖法定代表人名章,出纳加盖财务专用章后办理支出业务。

  第十六条

  本基金会的捐赠统一收据和资金往来收据由会计保管,出纳领用收据时必须在登记册领用栏签字,一本收据使用完毕后,要及时将存根联交回会计,由会计校验后双方在登记册相应栏签字,由会计归档,并及时向财税部门核销。主管财务部的领导要定期对收据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七条

  出纳开具收据时必须做到按号码顺序一次套写所有联张,保证全部联次内容一致。书写内容必须完整、真实。填写错误需作废处理时,应保存该作废收据的所有联张并加注作废记号。

  第十八条

  出纳支付现金时,经会计核算审核签字后,填写“支出凭单”,由领款人签字领取,当面点清。每笔捐赠收入必须开具财政部监制的“中央单位公益事业接受捐赠统一收据”,由收款人签字,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每月由会计对当月开具的收据进行复核并与帐核对,保证现金及时、准确入账,做到收据收入与账面收入数相符。

  第十九条

  支票领用,必须同时由经办部门和财务部门主管领导的`签字方可签发。支票签发,必须据实填写日期、用途和金额,无法据实填写金额的,必须填写经费支出限额。壹仟元以上的对公开支,除特殊原因外一律使用支票。

  第二十条

  对公业务的资金拨付,财务部必须敦促经办部门及时向收款单位索要收据,并作为支出的凭证记账。对贫困家庭学生资助及奖学金发放等最终收款为个人的支付业务,凭银行汇款凭证回单联作为会计支出核算的原始凭证记账。

  第二十一条

  会计必须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监督,对不符合报销规定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记载不准确、内容不完整的原始凭证,要求经办人员予以更正、补充或更换。

  第二十二条

  出纳对当天所发生的付出、汇出的现金,汇单凭证等要及时登记入账,对自己所管账目做到日清月结。按银行核准的用款限额提取备用金,备用金必须放在保险柜里。

  第二十三条

  会计必须在每月15日前将上月银行对账单与单位银行存款日记账进行逐笔核对,做出存款余额调节表,报财务部主管领导审签,验证银行账面存款数与单位账面存款数是否相符。

  第五章

  财务开支与报销

  第二十四条

  本基金会资助支出按有关财务管理办法或捐赠协议规定支出,其他重大财务支出需由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五条

  本基金会秘书处经费支出实行报告和审批制。凡涉及经费支出的事项均应事先报告。对经费支出数额较大(一般为单价超过伍佰元或总支出超过壹仟元)或超出有关财务报销规定的,须由经办部门提交书面报告,送办公室核后报基金会领导审批,对零星经费支出(一般数额不超过伍佰元),经办部门亦应事先商部门领导同意。

  第二十六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须报请理事长或秘书长审批:

  (一)项目经费、资助款及相关活动的开支;(二)购置大宗办公用品、设备、家具或其它大项开支;(三)理事会领导的开支费用;(四)交通工具相关费用的开支;(五)秘书处员工工资调整及临时用工人员工资的确定。

  第二十七条

  经费报销实行“一支笔”审签制,由理事长或经理事长授权的分管财务的副秘书长负责有关经费的审签。

  第二十八条

  经办人在报销时,应严格执行本基金会财务经费报销管理办法,出具有关批件或项目协议依据,认真填写相应报销单,所附原始凭证必须做到单位名称、品名、数量、单价和金额等项目记载清楚、完整,并在所有票据背面签字。

  第六章

  资金的检查与监督

  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和审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会计监督和审计。

  第三十条

  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时,依法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规定

  篇5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货币资金管理,实行全面预算体制,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是在全面预算体制下、月份资金计划基础上,对本公司经济业务的所有货币资金的收支进行管理、控制和监督。货币资金包括银行存款、现金以及其他货币资金(外埠存款、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在途货币资金、信用证存款等)。

  第三条

  财务本部和各所属企业财务部负责本规定的具体贯彻实施,并设专职稽核员负责经济业务的收支计划和审核管理工作。

  第二章

  总公司资金计划控制

  第四条

  总公司财务本部负责对总公司资金运作进行“全面计划、整体协调、统筹安排、宏观控制”。

  第五条

  各所属企业必须于每年12月底前将各自下年度用款计划上报总公司财务本部,财务本部于每年底根据总公司下年的发展计划及资金情况进行统筹安排,并制订总体资金年度安排计划及季度、月份资金计划,报总公司总经理批准后下达。

  第六条

  各所属企业财务部门负责各自单位的年、季、月资金计划

  的安排和落实,并在实际工作中控制、监督资金计划的执行情况。

  第七条

  总公司各部门、各所属企业借领计划内大额款项,采取“提前通知,积极筹措”的办法。

  (1)金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必须提前5天通知财务部。

  (2)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必须提前10天通知财务部。

  (3)在手续齐全的情况下,开信用证须提前3天,改证须提前通知财务部,信用证原则上允许改2次。

  (4)办理汇票须提前2天通知财务部。

  第八条

  计划外借领大额款项,业务部门或专业公司须办理调整计划手续,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后交财务部,财务部根据资金情况进行安排、筹集,提前通知期暂定为10天。

  第九条

  各部门不按规定的提前期通知财务部而影响用款的,申办部门自负其责。

  第三章

  现金管理

  第十条

  现金的收入、支出范围。

  (1)现金收入包括:公司经济业务范围内的一切现金收入以及支用款项的退回现金等。

  (2)支出范围包括以下几项。

  ①职工工资、各种工资性津贴、劳务费、劳保、福利费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②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③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

  ④发给职工的各种奖金。

  ⑤因采购地点不确定、交通不便、收款方无银行账号不能办理转账结算或对方当地有特殊情况等必须使用现金结算的。

  ⑥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第十一条

  以各部编报的、经财务部平衡、公司总经理批准的月度货币收支计划为依据,由财务部进行日常经济业务的现金收支管理,对超计划支出的,财务部拒绝支付。

  第十二条

  现金收支业务的管理。

  (1)现金收入的管理。

  ①无论是否签合同、协议,公司的所有现金收入,经办部门必须连同收款说明书、发票或收据副本等,于收进日(最晚于次日)如数交付财务部,收款部门不得挪作他用,更不准留存于经办部门内。

  ②业务人员办理业务预借的现金,其未支用部分应连同有关业务凭证(发票或收据支出凭单)送交财务部冲销预借款,不得余款不报留作他用。

  (2)现金支出的管理。

  ①预算内零星采购,由经办部门开具经费支出报审表(代借款单),写明用途、金额,总公司部门总经理或各专业公司总经理签字后交财务本部总经理或专业公司财务经理签批后办理,稽核员按预算审核。

  ②预算内经常性费用支出(办公费、小额招待费、市内交通费等),无预借款直接报账的,由指定经办部门开具费用支出凭单,写明用途,经总公司部门总经理和专业公司总经理签字,连同发票或收据交财务部稽核员审核后,交财务部经理签字办理。

  ③预算外或超预算支出,由经办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按全面预算管理办法执行。

  ④业务部门借领现金(不包括差旅费借款),必须在15天内报账,对逾期末报的通知该部门报账或追回现金,必要时停办该部门现金借领业务。试工人员不许借款,可由该部门经理代借。

  ⑤业务人员出差借款5000元以上的差旅费时,不得付给现金,可开出支票转入其个人信用卡中(不能使用信用卡的城市除外)。

  第四章

  银行收支结算管理

  第十三条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本公司目前采用银行汇票、商业汇票、汇兑、支票、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在国际贸易业务和对外经济合作业务中采用信用证结算方式。

  第十四条

  银行结算资金管理。

  (1)银行结算收入的管理。

  ①通过银行转来的非支票结算方式的营业收入凭证,财务部转交

  业务经办部门,由经办部门填写收款说明书,并附有关凭证,交财务部稽核员审核后,由主管会计办理有关手续,并进行会计处理。

  ②由银行转来的与其他单位及本公司所属企业的往来款项的单据,收到后交经办部门,经办部门填写收款说明书,附带结算凭证,交财务部稽核员审核,交主管会计处理。

  ③业务部门收到外单位开具的支票,连同有关凭证、收款说明书,送交财务部,由稽核员审核,交银行出纳员于当日送交银行并作会计处理。

  ④信用证结算按我公司(进出口业务财务管理规定)中的有关规定办理。

  (2)银行结算支出的管理。

  ①根据合同、协议的规定,由业务部门申办的对外投资、对内贸易等需要银行办理汇票、电汇、银行本票等方式支出时,由经办业务部门填写经费支出报审表,交财务部稽核员按计划项目审核用途后,交财务部经理签字。需签报本公司领导的,由财务部签署意见后签报。

  ②日常采购物资或支出费用领用支票按预算报财务部审批。

  ③严格控制签发空白支票,如因特殊情况确需签发,必须在支票上写明收款单位名称、用途、签发日期和规定限额,在银行规定开空白支票范围内才可以开出。

  ④专设领用空白支票登记簿,由领用人签字。逾期一周未用的空白转账支票要及时交回财务部。财务部根据空白支票登记簿,对逾期未交的空白支票进行查询。

  ⑤一个部门已领用3张支票不按规定时间报账时,财务部书面通知该部门进行查询,一周内仍无反馈的,财务部门停止对该部门签发新的支票。

  第五章

  报账销账

  第十五条

  各部门预借支票时,在结算款项业务处理完毕后,应及时执有关凭证(发票或收据、支出凭单等)在一周内到财务部报账销账。

  第十六条

  为贯彻经济责任制,报账采取上级审签办法,即总公司

  业务人员报账,属预算内支出,由部门总经理审签,报财务本部按权限审批;属预算外支出,均须报总公司主管财务的领导审批。部门总经理报账由总公司分管领导审签,总公司副总经理报账由总公司总经理审签。

  第十七条

  应付现金的金额在2000元以上的报账,原则上以支票形式转入报账人信用卡内。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财务本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规定

  篇6第一条为加强对公司系统内资金使用的监督和管理,加速资金周转,提高资金利润率,保证资金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管理机构

  (一)公司设立资金管理部,在财务总监领导下,办理各二级公司以及公司内部独立单位的结算、贷款、外汇调剂和资金管理工作。

  (二)结算中心具有管理和服务的双重职能。与下属公司在资金管理工作中是监督与被监督,管理与接受管理的关系,在结算业务中是服务与被服务的客户关系。

  第三条存款管理

  公司内各二级公司除在附近银行保留一个存款户,办理小额零星结算外,必须在资金部开设存款帐户,办理各种结算业务,在资金部的结算量和旬、月末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80%,10万元以上的大额款项支付必须在资金管理部办理特殊情况需专题报告,经批准同意后,方可保留其他银行结算业务。

  第四条借款和担保业务管理

  (一)借款和担保限额。集团内各二级公司应在每年年初根据董事会下达的利润任务编制资金计划,报资金管理部,资金管理部根据公司的年度任务,经营民展规划,资金来源以及各二级的资金效益状况进行综合平衡后,编制总公司及二级公司定额借款,全部借款的最高限额以及为二级公司信用担保的最高限额,报董事会审批后下达执

  行。年度中,资金管理部将严格按照限额计划控制各二级公司借款规模,如因经营发展,贷款或担保超限额的,应专题报告说明资金超限额的原因,以及新增资金的投向、投量和使用效益,经资金管理部审查核实后,提出意见,报财委、董事会审批追加。

  (二)集团内借款的审批。凡集团内借款金额在300万元(含300万元,外币按记帐汇率折算,下同)以内的,由资金管理部审查同意后,报财务总监审批;借款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由资金管理部审查,财务总监加签同意后报董事长审批。

  (三)担保的审批。各二级公司向银行借款需要总公司担保时,担保额在300万元以下的由财务总监审批,担保额在300万—2000万元的,由财务总监核准,董事长审批。担保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一律由财委加签后报董事长审批,并经董事长办公会议通过。借款担保审批后,由资金部办理具体手续。对外担保,由资金部审核,财务总监和总裁加签后报董事长审批。

  第五条其他业务的审批

  (一)领用空白支票。在资金部办理结算业务的企业,可以向资金部领用空白支票,每次领用张数不超5张,每张空白支票限额不超过5万元,由资金部办理,领用空白支票时,必须在资金部有充足的存款。

  (二)外汇调剂。管理规定集团内各二级公司的外汇调剂由资金部统一办理,特殊情况需自行调剂的,一律报财务审批,审批同意后,方可自行办理。

  (三)利息的减免。凡需要减免集团内借款利息,金额在5000元以内的,由资金部审查同意,报财委审批,金额超过5000元,必须落实弥补渠道,并经分管副总经理加签后,报财委审批。

  第六条资金管理和检查

  资金部以资金的安全性、效益性、流动性为中心,定期开展以下资金检查和管理工作,并根据检查情况,定期向财委、总经理、董事长专题报告。

  (一)定期检查各二级公司的现金库存状况。

  (二)定期检查各二级公司的资金部的结算情况。

  (三)定期检查各二级公司在银行存款和在资金部存款的对帐工作。

  (四)对二级公司在资金部汇出的10万元以上大额款项进行跟踪检查或抽查。

  第七条统计报表

  各二级公司必须在旬后一日内向资金部报送旬末在银行存款、借款、结算业务统计表,资金部汇总后于旬后2日内报财委、总经理、董事长。

  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规定

  篇7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快推进“工业百亿工程”的实施,加强工业发展有偿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进一步支持我区工业企业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工业发展有偿资金,是根据xx区委、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工业发展的意见》(绵涪委发[20xx]15号)文件,由区财政安排资金建立的主要用于解决我区工业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资金周转困难的专项资金。

  第二章资金来源、支持范围、管理职责及使用原则

  第三条工业发展有偿资金来源为区财政拨款、资金占用费和存款利息收入以及其他资金。

  第四条工业发展有偿资金重点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产品有市场、技术含量高、有发展前景,有利于增加就业机会和促进技术进步,纳税关系在xx区的各类工业企业。优先支持“工业百亿工程”确定的支柱产业项目。

  第五条工业发展有偿资金管理应坚持“政策性资金、法人化管理、市场化运作、业务部门监督”的指导思想,按照推荐、评估和监督相分离的原则,分别由区经贸局、xx公司、区财政局负责。其中:

  区经贸局根据区委、区人民政府关于工业企业发展目标和部署,负责建立工业发展有偿资金项目库,筛选并推荐项目。

  xx公司按照区人民政府的安排或根据区经贸局的推荐,负责资金管理、项目评估、资金发放和贷后管理。

  区财政局负责对工业发展有偿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追踪和监督检查。

  第六条工业发展有偿资金使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制度,按照“科学评估、择优支持、专款专用、安全完整、有偿使用”的原则使用。

  第七条工业发展有偿资金实行有偿使用,资金占用费比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收取。使用期限一般为6个月,最长不超过12个月。

  第三章申报条件和程序

  第八条企业申报工业发展有偿资金的条件是:

  1、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纳税关系在xx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工业企业企业。

  2、具有较高的管理水平和良好的经济效益,有连续的盈利能力和偿债能力,能提供有效可靠的担保措施。

  3、信誉良好。

  4、借款目的主要用于满足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的短期周转。

  第九条企业申报工业发展有偿资金需提供如下材料:

  1、《xx区工业发展有偿资金项目申报表》。

  2、经过年检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贷款卡复印件、银行信用等级证明、购销合同等相关材料。

  3、截止申报时间的财务会计报告及上两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验的财务会计报告。

  4、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工业发展有偿资金审批实行推荐与评估、评估与审批相互分离的制度,其审批程序如下:

  1、申报企业向区经贸局提出申请,填写《xx区工业发展有偿资金项目申报表》,区经贸局签署意见后送xx公司。

  特殊情况下企业可按照区人民政府批示直接向xx公司提出申请。

  2、xx公司组织有关人员对申报项目进行独立的贷前调查、评估。

  申报企业应根据xx公司的要求出具相关资料,提供可靠、足值的担保措施。

  3、项目评估合格、担保措施初步确定后,由评估人员写出《项目评估报告书》,报xx公司评审委员会集体评审。同意放款的委员超过三分之二以上人数时,则视项目通过评审。

  4、项目通过评审后,由xx公司报区人民政府进行最终审批。

  第十一条项目评估人员应通过对申报企业的实地考察,结合申报企业提供的有关资料分析,对企业资信状况及借款的合法性、安全性、盈利性等情况进行全面的调查和评价,形成《项目评估报告书》。项目评估内容主要包括:

  1、企业基本情况

  2、项目基本情况

  3、项目及后续产品或服务的技术分析

  4、企业财务状况

  5、市场预测及销售分析

  6、企业资金及还款来源

  7、安全保证措施

  8、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9、结论

  第十二条xx公司评审委员会由财政、经贸、监察等部门相关人员组成,项目评估人员和外聘专家列席评审委员会会议。

  评审委员会应根据评估人员的调查意见和建议,综合各方面因素,确定予以支持的项目和资金方案报送区人民政府。资金方案应包括借款对象、资金用途、金额、期限、利率和担保方式等。

  第四章资金的发放管理

  第十三条经区人民政府批复同意的项目,由xx公司与申报企业签订

  借款合同及相关合同,落实担保措施后发放资金。

  第五章资金的贷后管理

  第十四条申报企业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和监督约束机制,做到手续完善、账目清楚、内容真实,自觉接受并主动配合富诚投资公司及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不得阻碍检查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十五条建立检查制度。xx公司会同区经贸局、区财政局对申报企业的资金使用和生产经营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现场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对企业的监督检查应依法办事,不得干预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六条检查发现借款企业存在较大问题,xx公司应于当日向区人民政府领导作口头报告,并于三日内以书面形式将存在的问题及初步处理意见报告区人民政府。对于存在潜在风险的项目,区人民政府领导认为有必要时,可召集有关部门召开专题会议进行讨论,并提出相应的对策措施。

  第十七条xx公司应建立项目档案管理制度,落实专门人员,对自项目正式受理起至企业还款后的各项合同、资料进行立卷归档。

  第六章资金的回收管理

  第十八条借款合同到期前15日,xx公司应当向借款单位发出借款合同到期通知书。

  第十九条借款合同到期,借款企业应严守合同,按期归还借款。对不按期归还的,将加收20-50的逾期占用费,并取消该企业今后借款和申请担保贷款的资格。

  对逾期的借款,xx公司要及时发出催收通知单,做好逾期借款本金和占用费的催收工作。

  第二十条对有特殊情况的企业,可以提出借款展期申请,展期申请应在借款到期前1个月提出,展期申请经批准后办理相关手续。对展期后仍无法收回的贷款,应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进行追偿。

  第二十一条对于已结束的借款项目,应办理借款终结手续,包括注销抵(质)押登记等,并将所抵(质)押的资料原件退还借款企业。

  第七章资金的财务管理

  第二十二条xx公司应按当年占用费收入的50提取风险准备金。

  风险准备金用于弥补坏账损失。

  第二十三条xx公司可按当年占用费收入的50比例提取业务费。业务费主要用于项目评估、专家咨询、购置必要的办公设备和凭证账册等项开支,不得用于发放奖金、补贴和职工福利。

  第二十四条借款项目出现风险损失,其发生的坏账经区财政局审核后报区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后核销。

  确认坏账的条件是:

  1、借款企业破产或解散,其剩余财产经依法清算,并按规定清偿后仍无法收回。

  2、经法律诉讼后仍无法收回的。

  3、借款企业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超过三年仍然不能收回的。

  第二十五条xx公司应加强对待处理抵债资产的管理。待处理抵债资产原则上不得自用,必须及时组织拍卖变现。特殊情况需要自用的,须报经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六条xx应开立专用账户、设置专门账册,对工业发展有偿资金进行封闭管理和独立核算。区财政局负责对资金的管理和核算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xx公司应建立统计制度,对企业使用工业发展有偿资金后的产值、利润、税金和从业人员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定期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八条区财政局应建立工业发展有偿资金的风险补偿制度,对xx公司使用风险准备金和抵债资产变现后仍不足以弥补的坏账损失进行补偿,纳入当年财政预算。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xx公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从20xx年x月x日起执行。

  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规定

  篇8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公司)固有资金运用行为,防范固有资金投资风险,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基金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投资基金

  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运用固有资金的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固有资金运用,是指基金管理公司运用以本外币计价的资本金、公积金、未分配利润及其他自有资金进行投资以及用于本公司资产管理业务开展所需的资金支出行为。

  第四条

  固有资金运用应当遵循谨慎稳健、分散风险的原则,确保固有资金的安全性、流动性,不得影响基金管理公司的正常运营。

  第五条

  固有资金运用应当遵循合法、公平的原则,避免与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管理的投资组合之间发生利益冲突,禁止任何形式的利益输送行为,不得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鼓励基金管理公司运用固有资金按照规定购买本公司管理的公开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或者其子公司管理的投资组合,建立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其他客户的利益绑定机制,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其他客户共担风险、共享收益。

  第七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基金管理公司固有资金运用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对基金管理公司固有资金运用活动实行自律管理。

  第八条

  基金管理公司固有资金可以进行金融资产投资以及进行与经营资产管理业务相关的股权投资,其中持有现金、银行(行情

  专区)存款、国债、基金等高流动性资产的比例不得低于50%。

  固有资金进行金融资产投资的,不得投资于上市交易的股票、期货及其他衍生品。

  固有资金从事境外投资的,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以及其他相关部门的规定。

  第九条

  基金管理公司运用固有资金投资本公司管理的基金的,应当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的约定,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持有基金份额的期限不少于6个月,但持有货币市场基金等现金管理工具基金或者公司出现风险事件确需赎回基金份额弥补资

  金缺口的不受此限,持有发起式基金份额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按照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费率进行认购、申购和赎回,不享有比其他投资人更优惠的费率,并不得进行盘后交易;

  (三)认购基金份额的,在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载明所认购的基金份额、认购日期、适用费率等情况;

  (四)申购、赎回或者买卖基金份额的,在基金季度报告中载明申购、赎回或者买卖基金的日期、金额、适用费率等情况。

  第十条

  基金管理公司运用固有资金投资本公司管理的基金的,依法可以作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提出议案,但对涉及本公司利益的表决事项应当回避。

  第十一条

  基金管理公司固有资金投资本公司及子公司管理的单个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的份额与本公司及子公司员工投资的份额合计不得超过该计划总份额的50%。

  第十二条

  基金管理公司运用固有资金投资设立子公司,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运用固有资金进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事前向中国证监会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投资入股按照规定需要履行审批程序的,还应当报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

  基金管理公司可以用固有资金为本公司管理的特定投资组合提供保本承诺或者资金垫付以及为子公司管理的特定投资组合提供担保,但保本承诺总额、资金垫付总额或者担保总额合计不得超过上一会计年度本公司经审计的净资产规模。

  第十四条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公司治理,加强对固有资金运用的授权管理,在公司章程和相关制度中明确规定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层在固有资金运用方面的职责和授权范围。

  第十五条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制定固有资金运用的内部控制制度,对固有资金运用的评估论证、决策、执行、风险控制、稽核、信息披露等事项作出规定。

  第十六条

  基金管理公司运用固有资金投资,应当建立防火墙制度,指定专门的部门负责,确保固有资金投资与本公司及子公司的资产管

  理业务在人员、信息、账户、资金、会计核算上严格分离,投资决策及操作应当独立于本公司及子公司管理的投资组合的投资决策及操作,不得利用本公司及子公司管理的投资组合的未公开信息获取利益。

  第十七条

  基金管理公司运用固有资金投资,应当加强对关联交易的管理,不得违反规定将本公司及子公司管理的投资组合作为交易对手,不得自行或者通过第三方与本公司及子公司的投资组合进行显失公平的交易。

  第十八条

  基金管理公司运用固有资金,应当在公司监察稽核季度报告、年度报告中列明投资时间、投资标的、金额、费率及提供保本承诺、资金垫付、担保等信息,并对是否合规、是否存在利益冲突、是否存在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等进行说明,还应当在公司年度报告中对固有资金运用情况进行总结,评估本年度固有资金运用效果及存在的风险。

  第十九条

  基金管理公司的净资产低于4000万元人民币,或者现金、银行存款、国债、基金等可运用的高流动性资产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且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营业支出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暂停继续运用固有资金进行投资,其固有资金应当主要用于日常经营管理活动。

  第二十条

  基金管理公司违反本规定的,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并可以对基金管理公司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暂停履行职务、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行政监管措施。依法应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基金管理公司风险准备金的运用管理由中国证监会另行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关于基金管理公司运用固有资金进行基金投资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基金字〔2005〕96号)同时废止。

  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规定

  篇9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货币资金的管理,确保货币资金的安全,根据公司管理的要求并参照会计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中涉及的货币资金是指现金、银行存款及其他货币资金。

  第三条:公司设立出纳岗位,负责现金、银行存款的收入、支出和保管等日常业务,并进行核算、检查与监督,保管银行银行票据,出纳人员应严格执行《会计法》和公司各项规定。

  第四条:根据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的基本要求,出纳人员严格禁止办理会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以及涉及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

  第五条:出纳人员应时刻保证帐面货币资金金额与实际存有的货币资金金额相互一致,如有差异,在查清差异原因后,追究责任。

  第二章现金管理

  第六条:公司现金的使用范围

  1、支付给职工的个人工资、津贴、奖金、福利、补助、医药费等款项;

  2、支付给不能转账的单位或个人用于购买物资和劳动报酬;

  3、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4、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5、结算起点(2000元)以下的,与公司业务挂钩的其他零星支出;

  6、公司总经理与财务负责人共同审批确定需支付现金的其它支出。

  第七条:公司库存现金最高限额为50000元,如需大额支出应提前一天以上通知财务部。

  根据核定库存限额,出纳人员每日结存的现金,不得超过核定的库存限额,超过部分应于当日及时送存银行;由于特殊原因当日无法送存的,当日16时前报公司财务负责人安排人员保卫,妥善保管,未作安排或安排不落实的,有关人员应承担责任。

  第八条:公司现金的收支管理

  1、现金的收入和支出,必须由出纳员办理。出纳员请假时,可由

  财务负责人指定具备资格的专人临时负责出纳工作。

  2、公司的经营业务及其它事项所发生的一切现金收入,必须交财务部入账,不得自行保管和挪用,更不得私设“小金库”。出纳员对收入的现金必须于当日存入银行,不得坐支。

  3、取送款在20000元以上,必须安排专车或派人护送。

  4、每笔现金收入、支出,都必须有签批过的合法原始凭证作为收付款的书面证明。出纳员必须认真审核确认是否办理各项签批手续、签章是否齐全,对违反国家规定的收、付业务应拒绝办理;对内容不全,手续不完备、数字有差错的凭证,应予返回,补办手续。如遇伪造或涂改,虚报、冒领等不法行为,应当日报告公司总经理处理。对符合要求的凭证收付款后,在原始凭证上加盖“现金收讫”、“现金付讫”戳记。

  在实际工作中应注意以下几方面:

  经办人在办理有关业务时必须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经部门经理签批同意;财务部出纳审核,财务负责人签批同意;总经理批准后,由出纳办理现金收支业务。

  5、公司经营过程中,所有涉及现金的收入,出纳人员应当面清点,并注意辨别现金的真伪,在确定现金金额与应收金额一致的情况下,应填开公司统一购制的“现金收款收据”给交款方。

  6、出纳人员应按照公司内部票据的管理规定申请领用“现金收款收据”,“现金收款收据”连续编号,出纳人员在使用过程中,不得任意撕毁,如因某种原因需作废时,应在“现金收款收据”上加盖“作废章”并保留全部联次,待每本“现金收款收据”用完后到主管会计处定期缴销时备查。

  7、出纳员必须严格遵守现金制度,不准用不符合财务制度的凭证顶替现金,不准擅自与其他单位或个人相互借用现金,不得谎报用途套取现金,不准利用银行账户代其他单位或个人存入或支取现金,不准将单位收入的现金以个人名义储蓄,如特殊情况需办理时,必须经总经理同意后方可办理。

  8、在核算工作过程中发现长款或短款情况,应及时查找并请示财

  务负责人,不得擅自处理。

  第九条:公司现金的登记和保护

  1、公司设立“现金日记账”,出纳员按照经济业务发生的先后程序逐日逐笔登记,账目要日清月结,做到账款相符。不准用白条等不符合财务制度规定的凭证顶替库存现金。

  2、每日结存现金和己盖章的支票,必须锁进保险柜,保险柜钥匙必须随身携带,不得随意转交他人。

  3、每月会计结帐日后,出纳人员应及时与负责帐务处理的其他会计人员就“现金日记帐”和“现金明细帐”进行相互核对一致,并编制“现金收付月报表”由出纳人员以及会计人员双方签字,以确保帐帐相符。

  4、财务负责人要对现金管理进行抽查,不定期地组织库存现金盘点工作。

  5、现金、银行单据等重要物品保存在公司的“保险箱”中。

  第三章银行存款管理

  第十条:公司银行存款的使用范围和方法

  1、公司除按规定留存的现金定额以备日常开支外,超过定额的货币资金必须全部存入银行结算户内。

  2、公司发生的各项结算款项,除允许可以用现金直接支付的款项外,都必须通过银行存款账户进行转账结算。

  3、公司与银行之间发生的各项收支业务,必须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填制和取得各种银行凭证、付款通知单等书面证明,经审核无误后,据以编制会计凭证作为核算依据。

  4、银行出纳员每日收到的支票,必须于当日16时前送存银行,以便及时入账。第十一条:公司银行存款的登记与清理

  1、银行出纳员要随时掌握银行存款的结余情况,经常核对银行对账单。当存款不足时,要及时向财务负责人汇报,以便及时组织资金。如不及时汇报,造成款项不能及时支付,要追究银行出纳员的责任。

  2、银行存款日记账要分账号设置,逐日逐笔顺序登记,每日结出余额。做到日清月结,银行存款日记账月末余额要与总账余额、银行

  账户余额进行核对。做到账账相符、账款相符,随时督促催办未达款项,掌握银行存款的动态和余额。

  3、月终,出纳要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进行调整核对,由财务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将该归档。

  4、出纳人员必须在办理完毕收付款单据的当日将其及时转交会计人员进行账务处理。第十二条:银行帐户的开立、使用和撤消

  公司应严格控制“开户银行”的管理,凡是涉及到新增银行帐户或注销银行帐户的,均需要由出纳人员填写书面的“开户(销户)申请书”,交公司财务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报公司总经理审批。企业根据业务需要和精简的原则开立一般存款帐户;企业在各银行的预留印鉴应保持一致;企业每半年对银行帐户进行一次清理,及时撤消不需要的帐户;为便于存档、查找,银行帐户开立、撤消的有关文件、资料应作为原始凭证附在记帐凭证后面。根据需要,出纳可保留相关文件、资料的复印件。公司账户不得以各种原因出租、出借、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

  第十三条:公司财务专用章及法人名章的管理

  1、公司财务专用章由财务经理保管,如因假期等原因暂时离岗,离岗前应将印章交由直接主管或跨级主管保管,并办理交接手续。

  2、公司财务加盖公司财务专用章时,要严格按照公司有关财务管理制度执行。

  3、公司财务必须严格执行“章票分离”制度,负责保管财务专用印章的人员,不得同时负责保管支票等各种票据。

  4、公司法定代表人人名专用章由公司法定代表人自行管理或授权专人管理。

  第四章网银管理

  第十四条:网上银行支付是指以BankInternetWeb为媒介,将公司以电汇、支票方式改用以网络电子方式进行的支付。

  第十五条:网上银行支付开通需经公司总经理审批同意后方可向银行提出开通申请。第十六条:网上银行支付流程(职责与权限)

  1、出纳根据手续齐全的有效付款凭据,在网上银行中生成网银支

  付信息。

  2、财务负责人对网银付款业务进行审核,并进行支付授权。财务负责人为网银最终审批人。网银支付确认后,如果发生银网退还需重新提交网银支付的,各审批人依据付款出纳打印出的网银支付交易不成功信息或对方退还入账凭证进行重新审批确认。

  4、如审批操作员出差期间可以经总经理批准后,授权他人进行网上银行审批。第十七条:网上银行安全管理

  1、网上银行所有操作员需要妥善保管网银动态密匙和操作员密码。

  2、操作员的网上银行登录密码要定期修改。

  3、安装了网上银行的计算机为专用计算机,非网银操作人员严禁使用,出纳员负责对网银计算机进行日常管理与维护。

  4、网银操作人员离开岗位时必须退出网上银行系统,并妥善保管网银动态密匙。第十八条:网银支付给内部单位员工款项,视同支付现金,必须遵守现金管理规定,按现金的使用范围支付。

  第五章银行票据

  第十九条:银行票据的购买、保管及使用

  1、银行票据是指现金支票、银行转帐支票、银行电汇凭证、银行汇票申请书等银行统一印制的票据。公司需要使用上述票据时,由出纳向开户银行购买,并保存于公司的“保险箱”中。

  2、出纳人员应妥善保管和使用好银行印制票据,防止空白票据的遗失和被盗用,在使用过程中出纳人员应保存好所有银行票据的留底联(包括因某种原因报废的银行票据全部联次),以备银行票据使用完毕缴销时登记到“票据领用单”上。

  3、出纳人员需要使用“银行转帐支票、银行电汇凭证、银行汇票申请书”等银行票据付款时,应严格遵照公司财务报销等管理制度的规定,审核付款的审批手续是否齐全、相关单据是否完整合法、金额计算是否正确,经过审核无误后方能对外付款。并要求收款对方当事人在“银行票据”的公司留底联次上签署名字。

  第二十条:公司支票

  公司支票是公司对外结算的一种主要方式,是由公司签发、通知银行付款的一种书面证明。

  1、公司支票的管理

  (1)出纳管理从银行购入的空白支票,并建立台账,登记购入日期、种类、起止号码,妥善保管空白支票及预留印鉴卡。

  (2)公司财务部要建立支票领用台账,逐笔登记领用人姓名、支票号码、用途、金额、收款单位等,并由领款人签章。

  出纳在将支票交给持票人或经办人前,应要求其在支票存根上签收,经签收后的支票存根作为原始凭证附在记帐凭证后;

  (3)支票的使用人领用支票时,需填写相关单据(依据各项制度填写借款单或资金使用申请单),按程序办理完签批手续后,方可到财务部领取支票,并由申请人在财务部登记签章。

  (4)付出支票后,出纳应在凭证上加盖“转讫”或“银行付讫”戳记;

  (5)凡公司签发的支票,必须严格管理。结算账户必须有足够的资金以保证支付。财务部在签发支票前必须查明银行存款的账面余额,防止超过存款金额签发空头支票。签发支票后,存款余额不足以支付,受银行处罚时,由财务部负责人负完全责任。

  (6)签发的支票必须采取记名式,写明出票日期,收款单位或收款人,并列明款项的用途和大小写金额,不得签发空白支票(内容填写不全的支票,属空白支票)。财务部不得办理迟期或远期支票。

  (7)支票领用的报账期限

  一般情况从支票领用当日算起十日内必须报账,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报账需延长时,必须写出书面原因,报总经理批准后送财务部备案。否则,财务部有权停止办理下次支票,执行“前账不清、后账不借”的原则。

  (8)支票金额起点每张100元,退款、找零以及结清账户的支票,不受起点限制。支票有效期为10天,自签发次日算起,到期日遇法定假日不顺延。

  (9)公司收到的转账支票,必须当天送银行转账,如因银行营业

  时间限制,必须于第二个工作日营业送存银行。

  (10)公司支票使用人如丢失支票时,要立即向财务部声明,由财务部及时向银行办理挂失手续。丢失人要写出书面检查,交总经理。对造成经济损失的,报请总经理批准,给予处罚。

  (11)公司支票到期未用,应及时退回财务部,并办理有关退回手续。

  (12)公司支票作废时,应及时退回财务部,并重新办理领用手续。对退回的支票,财务部应及时办理注销。

  (13)出纳人员应妥善保管和使用好领用的银行票据,防止空白票据的遗失和被盗用,在使用过程中出纳人员应保存好所有银行票据的留底联(包括因某种原因报废的银行票据全部联次),以备银行票据使用完毕缴销时登记到“票据领用单”上。

  (14)财务部门要加强对支票的管理,每周至少清查一次,并做到及时与银行核对,以防造成账目错乱。严格掌握支票的报销手续,及时清理未达账项。

  2、公司支票的办理

  (1)办理支票要按支票签发的要求内容填写齐全,并加盖银行预留印鉴。

  (2)支票签发“六不准”:

  不准签发空白支票;不准签发远期支票;不准出租、出借和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准将支票作抵押;不准签发印鉴不全、不符的支票;不准签发假用途的支票。

  第二十一条:其他结算方式采用银行汇票、信用证、托收承付等方式结算时,应遵循银行相关制度,遵循本制度中对银行存款的管理进行控制。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的制定、修改、解释权属于公司财务部。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经总经理签发后实施。

  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规定

  篇10一、筹资管理制度

  企业筹资是指企业根据生产经营、对外投资以及调整资金结构等活动对资金的需要,通过一定的渠道,采取一定的方式,获取所需资金的一种行为。企业的筹资活动,按时间区分,有创建时的初始筹资和经营期间的筹资;按筹资的性质区分,有权益筹资和债权筹资。不论什么时候,筹集什么性质的资金,由于筹资有不同的渠道、不同的方式可供选择,筹资的成本、筹资风险又各不相同,因此,为保证筹资活动的有效、合理进行,企业应建立有关制度。

  (一)筹资计划制度

  筹资计划是在对企业短期和长期所需资金进行预测的基础上,分析计算不同筹资方式的筹资成本、筹资风险,选择适合自已的筹资方式,并确定在什么时候,用什么方式,筹集多少数量的资金。筹资计划的编制可以使企业用尽可能低的代价,取得所需资金,并能有效防范风险。一项完整的筹资计划应包括:

  1.企业资金需求量的预测;2.筹资方式的选择及筹资数量安排;3.筹资程序及时间安排;4.筹资前后企业资金结构及财务状况的变化;5.筹资对企业未来收益的影响。

  (二)筹资审核制度

  筹资计划的编制人员应与审核人员适当分离,以便审核人能从独立的立场来衡量计划的优劣。负责审核的人员可自行完成对筹资计划的审核,也可聘请法律顾问和财务顾问共同审核该项筹资活动对企业未来净收益的影响以及筹资方式的合理性。同时,还要审核筹资计划的实施细则,以书面形式记录审核结果,并特别注明筹资的执行程序及各项手续。

  (三)筹资检查和考核制度

  筹资检查制度是指及时了解筹资活动的进展情况,发现筹资活动中可能出现的问题,以及筹资计划的执行情况。筹资检查可定期或不定期进行,视筹资规模、筹资方式、筹资程序而定。

  筹资考核是将筹资结果与筹资计划进行比较,对产生的差异进行

  分析,找出原因。建立筹资考核制度是为了明确筹资活动的责权利,保证筹资计划的有效实施。

  二、现金管理制度

  现金是指人民币现钞,企业用现钞从事交易,只能在一定范围内进行。现金管理制度主要由《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其中包括现金的使用范围、库存现金限额以及其他现金管理规定。

  (一)现金的使用范围

  1.职工工资、津贴;2.个人劳务报酬;3.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4.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5.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款项;6.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7.结算起点10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8.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二)库存现金限额

  库存现金的限额是指为了保证单位日常零星开支的需要,允许企业留存现金的最高数额。这一限额由开户银行根据单位的实际需要核定,一般按照单位3~5天日常零星开支的需要量确定,边远地区和交通不便地区开户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可多于5天,但不得超过1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核定后的库存现金限额,开户单位必须严格遵守,超过部分应于当日终了前存入银行。需要增加或减少库存现金限额的单位,应向开户银行提出申请,由开户银行核定。

  (三)现金管理其他规定

  1.不得坐支现金,即不得用收入的现金直接支付,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坐支的,先报经开户银行审查批准后予以支付。

  2.不准用不符合财务制度的凭证顶替库存现金,即不得“白条顶库”。

  3.不准谎报用途套取现金。

  4.不准用银行账户代其他单位和个人存人或支取现金。

  5.不准用单位收入的现金以个人名义存入储蓄。

  6.不准保窜账外公款,即不得“公款私存”,不得设置“小金库”等。

  三、银行存款管理制度

  (一)银行账户管理

  企业应当按照《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开立和使用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其中基本存款账户是指企业办理日常结算和现金收付的账户,企业的现金支取只能通过基本存款账户办理。一个企业只能在一家银行的一个营业机构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不得在多家银行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二)银行结算纪律

  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单位必须遵守银行的结算纪律,包括:

  1.不得套取银行信用,签发空头支票、印章与预留印鉴不符支票和远期支票以及没有资金保证的票据;2.不准无理拒付、任意占用他人资金;3.不准违反规定开立和使用账户;4.不准签发、取得和转让没有真实交易和债权债务的票据,套取银行和他人资金。

  四、资金使用审批制度

  企业应当对资金使用建立严格的审批制度,明确审批人对资金业务的审批方式、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规定经办人办理资金业务的职责范围和工作要求。对于审批人超越授权范围审批的资金业务,经办人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向审批人的上级授权部门报告。未经授权的部门和人员一律不得办理资金业务或直接接触现金。

  (一)审批方式

  1.“一支笔”审批。适用于日常资金使用的审批。

  2.集体决策审批。对于重要的资金支付业务,应当实行集体决策和审批。如企业的投资决策,由于金额较大、期限较长,应进行项目

  的可行性研究,并采取集体决策和审批。

  (二)支付程序

  1.支付申请。单位有关部门或个人用款时,应当提前向审批人提交货币资金支付申请,并填制相应的统一印制的申请表格或自制表格,表格中应注明用款人、款项的用途、本次支取金额、费用预算总额、支付方式(现金或银行结算)等内容,并附有效经济合同或相关证明。

  2.支付审批。审批人根据其职责、权限和相应程序对支付申请进行审批。对不符合规定的货币资金支付,审批人应当拒绝批准或令其按规定改正后重新审批。对于仍做业务执行用途的经济合同原件或相关证明文件,可在审批后以复制件代替原件作为审批的依据。

  3.支付复核。复核人应当对批准后的货币资金支付申请进行复核,复核货币资金支付申请的批准程序是否正确、手续及相关单证是否齐备、金额计算是否准确、支付方式是否妥当等。复核无误后,交由出纳人员办理支付手续。对经复核有误的支付申请,复核人有权要求审批人重新进行审批。出纳人员不得办理未经复核的支付申请或复核人不同意的支付申请。

  4.办理支付。出纳人员应当根据经审批、复核无误的支付申请,按《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和《银行结算办法》的相关规定办理货币资金支付手续,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要求,出纳人员有权拒绝办理。出纳人员可根据本单位的职责分工及时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出纳簿或日记账册。

  五、资金预算制度

  资金预算通常称为现金预算,是计划预算期的现金收入和现金支出,并进行现金收支平衡的预算。企业通过编制较为详细和较为远期的现金收支预测和现金预算来规划期望的现金收入和所需的现金支出,从而较为精确地计算出有多少闲置现金可以用来进行临时性投资和在经营中需要多少现金,以选择合理的筹资方式,充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现金预算是进行现金收支管理最有效的方法,现金预算可以按年、季度,也可按月或周来编制。预算期的长短主要取决于企业生产经营

  的稳定程度,生产经营比较稳定的,预算期可适当长些,反之,预算期应短些。通常企业的现金预算按月编制比较合适。

  现金预算的编制方法有:现金收支法、净损益调整法和估计资产负债表法。其中,现金收支法是最常用、最直接明了、易于理解的一种编制方法。不同的编制方法所依据的信息资料不同,所反映出的财务信息也不同,企业可根据自身特点及对信息的需求进行选择。

  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规定

  篇11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货币资金管理制度

  总则

  一、为了加强对公司货币资金的内部控制和管理,保证货币资金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称货币资金是指公司所拥有的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

  三、公司负责人对公司货币资金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以及货币资金的安全完整负责。

  岗位分工及授权批准

  四、货币资金业务必须有两人或两人以上才能办理,以确保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五、公司对货币资金业务实行严格的授权批准制。明确审批人员对货币资金业务的授权批准方式、权限、程序、责任,规定经办人员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职责范围和工作要求。

  六、审批人员应当根据货币资金授权批准制度的规定,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越审批权限。

  财务部经办人员在职责范围内,按照审批人员的"批准意见办理货币资金业务。对于审批人员超越授权范围审批的货币资金业务,经办人员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向审批人员的授权人报告。

  七、公司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货币资金支付业务:

  1、支付申请。公司有关部门或个人用款时,应当按照公司相应制度或规定的要求,提前向审批人员提交货币资金支付申请,注明款项的用途、金额、预算、支付方式等内容,并附有效经济合同或相关证明。

  2、支付审批。审批人员根据其职责、权限和相应程序对支付申请进行审批。对不符合规定的货币资金支付申请,审批人员应当拒绝批准。支付复核。财务部会计人员应当对批准后的货币资金支付申请进行复核,复核货币资金支付申请的批准范围、权限、程序是否正确,手续及相关单证是否齐备,金额计算是否准确,支付方式、支付单位是否妥当等。复核无误后,交由出纳人员办理支付手续。

  3、办理支付。出纳人员应当根据复核无误的支付申请,按规定办理货币资金支付手续,及时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

  八、公司对于重要的货币资金支付业务,实行集体决策和审批,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防范贪污、侵占、挪用货币资金等行为。

  九、严禁未经授权的人员办理货币资金业务或直接接触货币资金。

  现金管理

  十、根据公司业务范围和经营活动的特点,确定库存现金限额为2000人民币元,超过库存限额的现金应及时存入银行。

  十一、根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确定公司现金的开支范围如下:1、员工工资、津贴;2、个人劳动报酬;3、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4、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5、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结算起点为1000元);6、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不属于现金开支范围的业务应当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

  十二、公司现金收入应当及时存入银行,不得坐支现金,即不得用于直接支付公司自身的支出。因特殊情况需坐支现金的,应事先报经开户银行审查批准。

  公司借出款项必须执行严格的授权批准程序,严禁擅自挪用、借出货币资金。

  十三、公司取得的货币资金收入必须及时入账,不得私设小金库,不得账外设账,严禁收款不入账。

  十四、出纳人员办理现金收付业务的具体要求如下:1、收付现金时,必须与对方当面点清,以防发生差错。

  2、收付现金后,必须在收付款凭证上加盖现金收讫或现金付讫印章,以防重复收付。

  3、现金收付业务办理完毕,即进行帐务处理,登记现金日记帐

  4、每日业务终了,应将现金日记帐余额与库存现金进行核对,确保账实相符。如有不符,应及时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十五、公司应当定期和不定期地进行现金盘点,确保现金账面余额与实际库存相符。发现不符,及时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合营公司资金共管账户的开立、使用及管理

  十六、公司严格按照《支付结算办法》等国家有关规定,加强银行账户的管理。合营公司开立资金共管账户,对合营项目资金专户管理、专户使用,合营公司股东共同监督、定期检查资金共管帐户的结算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公司应当加强对银行结算凭证的填制、传递及保管等环节的管理与控制。

  十七、公司严格遵守银行结算纪律,不准签发没有资金保证的票据或远期支票,不准签发、取得和转让没有真实交易和债权债务的票据,不准无理拒绝付款,不准违反规定开立和使用银行账户。

  十八、公司财务部会计人员定期核对银行账户,每月至少核对一次,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使银行存款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调节相符。如调节不符,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票据及有关印章的管理

  十九、公司应当加强与货币资金相关的票据的管理,建立健全票据管理制度,明确各种票据的购买、保管、领用、背书转让、注销等环节的职责权限和程序,并专设登记簿进行记录,防止空白票据的遗

  失和被盗用。

  二十、公司银行预留印鉴的管理:财务专用章应由财务负责人保管,个人私章必须由本人或其授权人员保管。严禁出纳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

  按规定需要有关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的经济业务,必须严格履行签字或盖章手续。

  监督检查

  二十一、合营公司可派员对公司共管账户业务进行监督,定期进行检查。

  二十二、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1、资金共管账户的使用情况。重点检查共管账户资金是否用于指定用途。

  2、货币资金业务相关岗位及人员的设置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货币资金业务不相容职务混岗的现象。

  3、货币资金授权批准制度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货币资金支出的授权批准手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

  4、支付款项印章的保管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办理付款业务所需的全部印章交由一人保管的现象。

  5、票据的保管情况。重点检查票据的购买、领用、保管手续是否健全,票据保管是否存在漏洞。

  二十三、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货币资金内部控制中的薄弱环节,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

  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规定

  篇121.目的:为加强结算资金管理,增进资金运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2.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及分子公司。

  3.原则

  3.1结算资金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应收款项和应付款项。

  3.2财务部负责公司应收帐款、应收票据、预付帐款、其他应收款

  和应付款项等会计业务的核算和管理,相关业务部门负责核对、催收等配合工作。

  3.3公司各级财务机构和财务人员,必须按会计制度正确、及时处理应收应付往来业务,做到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反映清楚。记帐人员要定期或不定期对所管理的债权债务帐户进行清理核对,对处理有误的业务凭据要进行帐务调整。

  4.应收帐款

  4.1应收帐款按交易发生时的债权金额入帐。并以购货单位为对象设置三级明细帐,以有关责任公司或个人为对象设置二级明细帐,及时登记帐簿,准确无误地反映其形成、回收及增减变化情况。

  4.2赊销业务应由商务部按公司规定签订赊销业务的合同或协议等法律文件。此种方式适用于对信用较好业务经常往来的客户,并在铺底赊销限额之内办理。超过限额应停止发货。

  4.3月终由财务部结算出欠款单位明细与铺底指标相核对,检查是否超额发货,货款回笼是否正常等。每一季度末财务部向商务部提供所有单位的欠款情况,由其进行全面催收。对帐龄较长、购货单位有破产、重组迹象等不正常情况的要立即落实催收措施,落实有关公司和有关人员责任,促使尽快收回。

  4.4年度终了财务部对应收帐款余额列出分户清单并作出询证函交商务部负责人。由商务部发出询证函,对债权进行询证,并在1个月内由商务部完整收回询证函回执交财务部核对,并装订归档。

  4.5年度终了财务部按年度末应收帐款余额进行帐龄分析,按公司规定标准清理计提坏帐准备金。计入管理费用。并于每年年终根据应收帐款清理情况,对已确认无法收回的应收帐款,由责任单位按公司有关规定提交申请报损的书面报告,备齐有关单证并上报公司批准,列作坏帐损失。

  5.应收票据

  5.1应收票据指公司采用商业汇票结算方式时,因销售产品而产生的以票据形式所拥有的债权。商业汇票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考虑资金的安全性,一般情况下只能收取银行承兑汇票,不接

  收商业承兑汇票。

  5.2因销售产品等收到的商业汇票,交财务部进行会计处理,应收票据按面值入帐。应收票据贴现实得款项与其面值的差额,计入财务费用。

  5.3应收票据由出纳员保管。应收票据到期收回或提前贴现,背书转让等与此相关的会计业务由管理应收票据科目的财务人员协助出纳及时办理。

  5.4负责应收票据科目的财务人员应设置应收票据备查簿,还应登记每一笔应收票据的种类、票号和出票日期,票面金额,交易合同号和付款人、承兑人、最后一个背书人的姓名或单位名称,到期日和利率,贴现日期、贴现率、和贴现净额,以及收款日期和收回金额,承兑汇票移交人,承兑汇票的签收人等资料。应收票据到期结清票据后,在备查簿内逐笔注销。

  6.其他应收款的管理

  6.1其他应收款指公司发生的除应收票据、应收帐款、预付帐款等以外的其它各种应收、暂付款项。

  6.2公司设置其他应收款科目进行总分类核算,并按其项目的不同债权人设户,进行明细核算。月末结出各明细帐户余额,并与总分类帐核对,作到帐帐相符。

  6.3财务部负责其他应收款的管理的人员,定期(一年不少于一次)与债务人核实债权情况,并发出询证函。敦促各债务人及时交回款项。非经营性如赔款、存储保证金、各种垫付款等,在摘要栏注明经办人(清算人)以便落实责任,追回款项。对市场借支每季度末向商务部提供欠款余额清单,年末结算市场经费时要清收扣回借支款。市场经费借支要敦促商务部及时清帐。

  6.4备用金的管理

  6.4.1请领备用金需填写请款单,注明用途、金额、预计报帐归还日期。经公司负责人和公司主要负责人签字方可借支;6.4.2因特殊原因,各职能公司所借的备用金,年底必须全额收回,次年,确因工作需要继续借支必须重新办理借款手续,不准长期占用

  公款;6.4.3财务部设置备用金明细帐,按公司借款人进行明细登记,及时催收。对已借备用金未作报销结帐,不予办理重新借支。财务部根据情况有权从借款人工资中一次或分次扣回。借备用金的人员工作变动移交时,其所借备用金全额交回财务部结帐,新工作人员重新办理借款手续,一律不准私下移交备用金;6.4.4因公出差人员借支的差旅费,出差返回后三日内必须报销清帐。

  6.5年度终了,负责其他应收款的管理的人员要对其他应收款进行全面清理,编制帐龄排队表,按公司规定清算坏帐准备。对已确认无法收回的款项列出清单,提供相关证据和责任人的书面说明,报请公司批准后列作坏帐处理。

  7.应付票据的管理

  7.1应付票据指公司采用商业汇票结算方式,因购货或接受劳务时开出的商业汇票,包括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

  7.2应付票据的业务必须以具有真实的商品购销业务并签订经济合同为前提,不符合这一前提条件的业务不得使用这种结算方式。

  7.3公司办理应付票据的业务公司必须考察供货单位的履约能力,防止向无履约能力的皮包公司签发商业汇票。

  7.4公司办理应付票据的业务公司必须考证供货单位不同付款方式的价格差异,以便确定是否采用票据结算方式或确定票据签发的时间长短。

  8.附则:8.1本制度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

  8.2本制度施行后,凡既有的类似规章制度或与之相抵触的规定即行废止。

  8.3本制度经总经理批准后自颁布之日起执行。修改时亦同。

篇六:工程建设资金管理规定

  

  长乐市工程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工程建设专项资金管理,节约资金,控制成本,根据《预算法》和《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基[2002]39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专项资金是指由公共财政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专户管理资金及政府信用保证的各类融资资金中安排用于基本建设支出、城市维护支出等政府投资的项目建设资金。

  第三条

  工程建设专项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集中管理原则。专项建设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保障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二)专款专用原则。专项建设资金必须按规定用于经批准的基本建设项目,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三)注重效益原则。专项建设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必须厉行节约,降低工程成本,防止损失浪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条

  专项建设资金管理的主要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基本建设的各项规章制度;依法筹集、拨付使用工程建设资金,保证工程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做好工程建设资金的预算、核算、决算监督和效益分析工作;加强工程概预(结)算、决算管理,降低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工程建设单位负责人对专项建设资金使用管理负全面责任。工程建设专项资金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由建设单位主要领导或指定授权一名领导负责资金审批。建设单位内部有关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第六条

  工程建设单位财务管理部门具体负责专项建设资金管理,对资金的使用全过程实行监督,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投资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建立、健全专项建设资金内部管理制度。

  (三)做好建设期间财务管理基础工作,财务人员应当由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担任,严格执行基建财务制度,按照批准的概预算建设内容进行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

  (四)对基建活动中的材料、设备采购、存货、各项财产物资及时做好原始记录,及时掌握工程进度,定期进行财产物资清查,做好固定资产的登记、使用、移交等管理工作。

  (五)编报年度建设支出预算和年度建设财务决算。

  (六)参与筹集项目建设资金,保证工程用款。

  (七)办理工程与设备价款结算,控制费用性支出,合理、有效使用建设资金。

  (八)参与编制工程项目概预算、工程招投标、合同签定,参与施工工程的造价控制、竣工验收等工作。

  (九)定期收集、汇总建设资金使用管理信息、编报建设项目效益分析报告。

  (十)做好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前准备工作,及时编报竣工财务决算。

  第七条

  工程建设单位可以同时承建多个建设项目,但每个建设项目都应当进行明细核算。根据财政部《关于解释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建[2003]724号)文件规定,一个建设单位同时承建多个独立概算的基建项目时,每个基本建设项目都必须单独建账,单独核算;同一个建设项目,不论其建设资金来源性质,原则上必须在同一个账户核算和管理。

  第八条

  加强建设项目概算管理。工程建设管理应当坚持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结算的原则,按照先概算、后预算、再结算、最后竣工财务决算的程序进行管理。概算编制单位在编制项目概算时,应分别编制项目工程费用概算和工程建设其他费用概算,其中编制工程建设其他费用概算要细化征地和房屋征收补偿费用;市发改局审批项目概算时要分别明确工程费用概算和工程建设其他费用概算,并分别细化工程建设其他费用概算中征地费用概算及房屋征收补偿费用概算。

  项目建设单位在编制初设文件和概算时,应根据市国

  土资源局、规划局核定的土地面积和市政府审定的综合地价计算后作为概算审批依据;房屋征收补偿概算应以市政府审批核定的补偿标准乘以房屋征收数量作为概算审批依据(需概算调整应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

  第九条

  工程建设项目预(结)算按照《长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乐市财政性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长政综[2003]171号)的规定报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评审。工程招投标及物资采购根据相关规定进行。

  第十条

  工程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的管理。根据《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闽财建[2007]157号)及《福州市关于加强财政性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管理的规定》(榕政办[2014]157号)文件,因技术、地质等原因确需进行设计变更的,经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对工程变更建议进行经济、技术论证并出具审查意见后,由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变更通知,经项目建设单位签署确认后,按下列规定办理,由此增加的投资原则上在总投资中调剂解决:

  (一)设计变更增加投资累计达到批准项目预算3%但累计增加金额未超过100万元(不含100万元),应事先

  报经项目审批部门及预算审批部门备案。

  (二)设计变更增加投资累计达到批准项目预算5%但累计增加金额未超过100万元的(不含100万元),应事先报项目审批部门重新审批。

  (三)单项工程变更增加金额超过100万元(含100万元)或设计变更增加投资累计达到批准项目预算5%且累计增加金额超过100万元(含100万元)的,经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四)施工中由于非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零星小额增支项目确需现场签证的,需由施工单位及时提出并提供相关资料,经建设单位或授权单位、监理单位(总监及专监)各2人以上共同签认。现场签证增加投资累计达批准项目预算2%的,应及时报项目审批部门审查确认。

  第十一条

  经过批准的项目概算是项目投资的最高限额,应当严格控制,一般不予调整。确因出现特殊情形需要调整的,报概算原审批部门批准,且原则上只调整一次:

  (一)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项目建设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因资源、水文地质、工程地质、考古及调查、勘查等情况有重大变化造成投资增加或需要调整建设方案的;

  (三)因国家和省重大改革变化或者材料价格波动超过省级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风险包干幅度,对项目造价影响较大的;

  (四)因项目建设实施过程中出现特殊情况,原设计方案经批准已做重大修改的;

  第三章

  工程建设专项资金的申请及使用

  第十二条

  征地补偿费的申请及使用。项目建设单位根据省政府征地批准文件,按市政府公布的综合地价标准计算后向市财政局申请拨款。留用地实行货币化补偿的,根据市政府留用地补偿标准申请同步核拨。边角地补偿面积控制在总征地面积的2%以内掌握核拨。征地补偿费以批准的征地补偿费概算为最高限额。

  第十三条

  房屋征收补偿费用的申请及使用。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市政府核定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按照房屋征收

  工作进度序时申请核拨,房屋征收补偿费用以批准概算中的房屋征收补偿费用为最高限额。

  第十四条

  工程建设进度款的申请及使用。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工程建设进度提出拨付申请,并提交工程项目立项批文、工程中标通知书、合同、工程进度申报表、工程款支付申请表等相关文件资料,经市财政局审核后按规定程序拨付。

  第十五条

  工程前期工作费用的申请及使用。前期工作费用是指建设项目开工建设前进行项目规划、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前期工作所发生的费用。在项目尚未批准开工以前,经市财政部门批准,可以申请拨付部分前期工作费用。前期工作费用支出,应严格控制在下达的投资计划和批准的工作内容之内,具体费用应根据国家计费标准计算,相关系数取值原则上不高于中间值。项目实施单位属于指定的,其费用按不高于国家计费标准的五折计取。前期费用的支付应根据相关合同、协议条款支付。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管理费的申请及使用。建设单位管理费是指经批准单独设置管理机构的建设单位为建设项目筹建、建设、验收、决算等工作所发生管理性质的费用。

  包括:不在原单位发工资的工作人员工资及相关附加费用、办公费、差旅交通费、劳动保护费、工具用具使用费、固定资产使用费、零星购置费、招募生产工人费、技术图书资料费、印花税等。建设单位管理费不得用于拨付乡镇工作经费、不得用于发放建设单位在编在岗的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津补贴、通讯费等补贴性支出。

  建设单位管理费开支时间段为:从筹建之日起至办理竣工财务决算之日止。

  建设单位管理费以项目投资总概算为计算基数,有关标准根据财政部“财基[2002]394号”文件规定执行。建设单位管理费实行总额控制,分年度据实列支。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财务管理部门支付工程建设专项资金时应严格按照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4]369号)的规定,必须符合下列程序:

  (一)工程进度款支付凭证先由工程监理审查并提出意见,经建设单位派驻施工现场的经办人对支付凭证的合法性、手续的完备性和金额的真实性进行审查,由派驻施工现场负责人核实确认。

  (二)派驻施工现场负责人审核无误后,送财务管理部门基建审核人员及财务机构负责人审核。

  (三)建设单位负责人或指定授权领导核准签字后支付。

  第十八条

  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财务管理部门不予支付专项建设资金。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的;

  (二)不符合批准的建设内容的;

  (三)不符合合同条款规定的;

  (四)结算手续不完备,支付审批程序不规范的;

  (五)不合理的其他支出。

  第十九条

  为防范风险,保证建设资金的有效支付。工程项目进度款应在合同签订生效后按照合同规定的条款支付;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在工程竣工结算未审批前,拨付工程进度款应不超过合同价款的85%;工程竣工结算审批后,最高付至工程结算价的95%;至少保留5%的尾款(合同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但应不低于5%)作为质量保证金。在质量保证期满、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按合同规定的条款支付。质保期内如有返修,发生费用应在质量

  保证金内扣除。

  第二十条

  工程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指挥部等临时机构应按规定在项目竣工后三个月内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工作,委托审计部门、投资评审机构或经财政认可的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审核,审核后送市财政局审批。

  第二十一条

  在办理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之前,建设单位要认真做好各项清理工作,主要包括:基建项目档案资料的归集整理、帐务处理、财产物资的盘点核实及债权债务的清偿等。在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后,按规定办理账户撤销手续,做好结余资金清算上缴及各类资产、资料保管或移交工作,及时撤销项目建设指挥部等临时机构。

  第四章

  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财务管理部门要做好专项建设资金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工作,严格按程序、按工程进度拨款,防止专项建设资金挤占或挪用。对超过两年未使用的结存资金应当予以收回市财政统筹安排。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财务管理部门要妥善保管专项建设有关文件、合同、协议以及各项财务资料,按季向市财政报送工程进度及财务报表,自觉接受市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各类财政性投融资项目的建设资金管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篇七:工程建设资金管理规定

  

  工程

  建设资金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工程建设项目资金的监督管理,切实保障农民工工资和工程材料采购款的及时支付,保证地质园项目建设资金的安全和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和参与本项目建设的施工单位及为项目建设资金提供配套服务的协议银行;

  第三条

  为明确资金管理各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公司应与施工单位、银行共同签定工程施工单位资金监管协议见附件1,以此规范建设资金的使用行为;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公司成立工程建设资金监督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称“监管小组”,总经理任组长,主管工程副总经理任副组长,各项目经理、财务总监和财务部长为成员,财务部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工程建设资金监管管理领导小组的职责:

  1.组织建立、健全建设资金管理内控制度并督促执行;

  2.按照相关规定,监督各施工单位工程款的使用情况,确保各项工程款用于建设项目;

  3.监督建设资金使用情况,控制建设成本,提高资金效益、避免资金浪费;

  4.负责落实项目建设资金按投资计划到位;

  第六条

  财务部承担建设资金安全的日常监督管理责任;主要职责是:

  1.严格执行上级制定的有关建设资金管理规定,负责制定并严格执行建设资金管理内控制度,发现资金安全及资金管理的问题,应及时采取措施化解或解决,并及时向总经理汇报;

  2.负责对承建施工单位资金流向进行监管,确定施工单位大额资金额度,大额资金额度需报总经理批准;

  3.负责建设资金账户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章

  资金账户的管理

  第八条

  各施工单位应在监管小组提供的监管服务银行开设资金账户,用于工程款的来往结算业务,对项目建设资金进行专户管理;

  第九条

  施工单位在银行开设账户后,由其财务部门报公司财务部备案;由财务部组织施工单位、银行签订“工程款使用三方监管协议书”

  见附件2,明确监管内容、监管方式、监管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等;

  第十二条

  未经核准、备案的帐户,公司不对其拨付资金;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在帐户的开立和使用方面出现的争议,应及时报公司建设资金监管管理领导小组协调解决;

  第十四条

  开户银行应依法为施工单位帐户存款保密,但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部门、国务院授权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项目和本办法及公司、主办银行与施工单位协议约定的除外,不得代任何单位和个人查询、冻结、扣划开户单位的帐户存款;

  第四章

  建设资金的使用和监管

  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专户资金属本项目建设专用资金,其帐户资金的使用必须用于本项目,主要使用类别有:项目人工费用、自购地方材料采购、日常办公费、设备购置、维修等费用;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按工程进度合理使用工程款,优先支付农民工工资;施工单位每次收到工程款时应留足不低于20%的农民工专项资金,专门用于农民工工资的拨付与支付;

  施工单位申请支用农民工专项资金时,要提交劳务合同及结算凭据,并督促劳务分包方按时兑现农民工工资,有条件的可实行直接发放;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月25日前向财务部提报工程款使用计划申请表一式三份,申请表应附:有关结算凭证、收款单位信息以及经监理工程师签认的经济凭证等资料,分项列明资金用途和金额,经监管小组组长审批、财务部审核后,送指定银行一份,财务部留存一份,返回施工单位一份,据此作为支付审核的依据;不按时提报申请表的,公司不予拨付资金;

  各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款月使用计划中单列农民工工资支付额及明细表;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使用工程款时,对支付款项所提交的凭据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如有不实,施工单位自行承担所有责任;

  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及时支付:

  1.自购地方材料、设备款和民工工资;

  2.凡未及时支付上述款项,公司将在当期工程结算款拨付时预扣50%工程结算款,待上述款项付清后,再返还预扣的工程款;

  第十八条

  财务部预付工程款时,应当确认工程施工合同及设备、材料采购合同已经签

  订,施工、供货单位按招标文件或合同约定提交银行预付款保函或相应履约保证金后,按照合同规定条款进行支付;凡是没有签订合同或不具备施工条件的工程,不得预付工程款;

  第二十一条

  公司将定期对施工单位遵守帐户管理规定、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管服务银行和施工单位设置专人配合公司进行专项检查,并按要求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如支付凭证、资金流水等;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施工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将停止拨付工程款,责令限期整改;

  施工单位发生民工工资讨薪群体性事件的施工单位,自事件发生之日的下一月起,民工工资专户的最低留存比例提高到50%;

  第条

  指定银行不按上述程序执行,监管小组将另行指定银行;

  第条

  公司财务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财务部及相关人员追究责任:

  1.无预算或超预算办理资金支付的;

  8.对施工单位大额资金审批不严,造成建设资金被挪用的;

  第二十五条

  公司相关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责任部门及相关人员追究责任:

  1.未按程序办理或未认真审核批复工程验工计价,造成高估冒验、预验、虚验的;

  2.违反基建管理程序,擅自改变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导致建设资金流失的;

  4.未认真对质保期满的工程项目进行审核认定,办理质量保证金返还后发现仍存在质量问题的;

  第二十六条

  发生本规定所列违规事项的,按公司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公司监管小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

  工程

  施工单位资金监管协议甲方建设单位:

  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地址:

  电话:

  组织机构代码证号码:

  传真: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乙方施工单位:

  单位地址:

  联系电话:

  营业执照号码:

  传真: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丙方:银行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电话:

  传真:

  共同声明条款:

  1.本协议独立于甲乙双方的施工合同,双方施工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甲乙双方在签订和履行施工合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纠纷与丙方无关,丙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2.除本协议约定的情况外,本协议的变更、解除、终止须经甲、乙、丙三方同意;

  3.丙方对结算账户资金的监管并不意味着对乙方付款义务承担任何保证责任;丙方仅对甲、乙双方的授权指令作形式性审查;

  4.资金在被丙方监管期间,如被有权机关查封、冻结、扣划或存在其他情况,致使丙方无法协助完成资金划转,丙方有权终止本协议,且丙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5.因国家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限制,导致丙方无法按照本协议约定完成资金划转的,丙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6.非因丙方过错原因,导致本协议解除或终止的,丙方不返还已收取的手续费;

  7.因甲乙双方不按本协议约定的程序办理而造成的一切后果,丙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8.结算账户资金在监管期间不予办理挂失,如遇存单丢失或密码遗忘的情况,在解除冻结支付时,办理挂失;

  9.甲乙双方之间的任何争议均应由双方自行协商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丙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10.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丙方收到甲乙双方共同签字盖章的终止本协议或终止丙方监管义务的书面通知后,本协议终止;丙方无须对甲乙双方承担任何责任;

  11.甲乙双方清楚地知悉丙方的经营范围、授权权限;

  12.甲乙双方已阅读本协议所有条款,并特别注意了本协议字体加黑的条款;应甲乙双方要求,丙方已经就本协议做了相应的条款说明;甲乙双方对本协议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通晓并充分理解;

  13.甲乙双方所从事的任何与本协议相关的活动均符合法律法规,因违反法律法规并给丙方造成任何损失的,将对丙方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14.甲乙双方有权签署本协议;

  协议条款:

  鉴于甲方与乙方签订了项目施工合同下称“施工合同”,甲、乙、丙三方在自愿、平等和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丙方为甲乙双方提供承建本项工程项目银行结算账户资金监管有关事宜,订立本协议;

  第一条

  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权利和义务

  一严格、全面履行本协议,乙方违约时向丙方发出授权支付通知书指令;

  二乙方结算账户使用大额资金需甲方在大额资金授权支付通知书上签署同意意见、并登记后丙方可划拨;大额资金的额度定为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

  三甲方有权审查乙方与承包工程有关的财务账项,监管甲方拨入乙方的建设资金使用情况;

  四甲方保证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向乙方支付各种工程款;

  二、乙方权利和义务

  一在丙方开立结算账户或指定其在丙方已有的账户作为结算账户,账户户名:XXXXXX,账号:XXXXXXX,开户行XXXXXXXX;

  二严格、全面履行本协议;不得把大额资金化整为零,规避甲方、丙方的监管;

  三本项工程资金应专款专用,不准挪用、串用,乙方工程款的划拨,主要通过现金支付、转帐、电汇等方式进行,其中现金支付只能用于农民工工资支付和项目经理部的管理费;

  四乙方每月末向甲方提供银行对账单复印件一份;

  五乙方承诺在结算账户资金监管期间内,不在丙方申请开通电子银行渠道不限于网上银行、电话银行等,不在监管账户上设置任何妨碍丙方履行本协议的事实上或法律上的障碍;

  六乙方所从事的任何与协议相关的活动均应符合法律法规,因违反法律法规并给丙方造成任何损失的应对丙方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七乙方账户主要用于施工当地所发生的支出,主要包括职工、民工工资、办公费、地方零星材料采购、机械使用费、各种税费等;

  九乙方承诺将收到甲方的建设资金用于项目工程建设,在工程竣工之前,除经甲方同意上交的管理费之外,保证不抽走建设资金或用于本工程以外的项目支付;

  三、丙方权利义务

  一为甲乙双方开立账户、资金存储、支取及相关权益文件保管等金融服务,按本协议约定和甲乙双方的授权,监管结算账户资金,并协助完成违约资金的交付或退回,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该监管账户被有权机关冻结或扣划的,或其他任何非丙方原因致使丙方无法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的情况除外;

  二有权按照施工合同约定的资金用途对监管账户进行监管,并有权拒付乙方不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支付要求;

  三无甲方签发的大额资金授权支付通知书,丙方有权拒付乙方结算账户资金的划拨;丙方有权对乙方资金支付用途进行逐笔审核;发现把大额资金化整为零逃避监管嫌疑的支付要及时制止;

  四协助完成监管资金的支付,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该监管账户被有权机关冻结或扣划的,或其他任何非丙方原因致使丙方无法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的情况除外;

  五因丙方监管不利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对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条

  其他约定

  一、甲方可采用下列方式向丙方提交大额资金授权支付通知书:

  1、自行到丙方经办网点签发大额资金授权支付通知书;

  2、丙方客户经理为甲方提供上门服务;

  三、丙方对相关资金的监管并不意味着对乙方付款义务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四、结算账户在被丙方监管期间被有权机关查封、冻结、扣划或存在其他情况,致使丙方无法协助完成资金划转的,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五、因国家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限制,导致丙方无法按照本协议约定完成资金划转的,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三条

  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一、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二、因本协议引起的争议纠纷,当事各方可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四条

  协议的效力

  一、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有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二、协议三方可约定其他条款作为本协议的附件,附件须经三方签字或盖章;附件内容与本协议内容有冲突的,以本协议为准;

  三、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协议相关当事人所签发的大额资金授权支付通知书、终止协议通知书等相关文件均为本协议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五条

  附则

  本协议一式三份,正本甲方、乙方、丙方各执一份,副本甲方、乙方、丙方各执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乙方:签字和/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丙方:签字和/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2:

  项目工程款使用计划申请表

  上报时间:

  资金来源:

  合

  同

  段:

  编

  号:

  支付类型

  支付项目

  农民工工资

  收款单位名称

  帐

  号

  金额

  备注

  现金支付

  转帐支付

  其

  它

  合

  计

  施工单位意

  见

  组

  长:

  监管小组

  大写:

  项目经理:

  公章

  副组长:

  意

  见

  财务部:

  说明:一页不够可多页;

  大额资金授权支付通知书编号:

  XXXX支行:

  依据第

  号资金监管协议的约定,现授权贵行将监管协议中约定的监管资金为人民币

  元大写金额划至甲方指定账户户名:,账号:;

  特此授权;

  监管小组组长签字:

  年

  月

  日

  财务总监签字:

  会计主管签字:

  业务专用章

  年

  月

  日

  附录2:终止协议通知书编号:

  银行

  分支行、乙方:

  我方决定于___年___月____日终止履行编号为第

  号的资金监管协议,特此通知;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日期:

  本通知书一式两份,一份由经办行业务部门留存,另一份由甲方送达乙方;

篇八:工程建设资金管理规定

  

  工程建设资金管理使用办法

  第一篇:工程建设资金管理使用办法

  XX工程建设

  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XXXX工程建设资金的管理,保证资金使用安全、合理、有效,确保农村公路危桥加固工程顺利实施,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统筹规划、分级负责”的原则。XX单位是XX工程项目业主和责任主体,负责做好筹资、招标、建设、管理等一系列具体工作。

  第三条

  XX工程建设资金,由XX根据实际需要,统筹上级补助资金,安排本级财政预算资金,XX工程的实施。具体来源如下:

  (一)中央和省XX专项补助资金。

  (二)县级财政的专项配套资金。

  (三)县财政的专项资金。XX作为危桥改造项目的责任主体,应充分履行主体职责,积极安排财政资金,加大XX专项资金投入。

  (四)企业的自愿捐款、XX资金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筹集方式筹措的资金。

  第四条XX建设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办法,实行财务公开,分级负责,分级监管。中央和省财政安排的补助资金必须全额用于XX工程。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违

  反者将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触犯刑法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有关人员刑事责任。

  第五条

  资金拨付审批程序。由项目单位根据工程进度提出拨付资金申请,经财政部门审批把关后,及时拨付建设资金。

  第六条

  资金拨付标准。每月按工程进度拨付投资额的XX%;工程交工验收合格后拨付XX%,审计部门审计后,除留工程价款的X%的质量保证金外,付清全部款项。

  第七条

  项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危桥改造资金管理制度,加强对资

  金使用情况的监管。并自觉接受XX、XX、财政及上级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

  本办法由X局X局负责解释。

  第二篇:建设资金管理与使用

  第一章水利工程基本建设程序管理

  建设资金管理与使用

  (一)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制度建立与执行

  项目法人应按规定设置独立的财务管理机构,配备会计机构负责人和相应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应当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项目法人应当根据会计业务需要设置会计工作岗位,会计人员必须分工明确,职责清楚,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财务印鉴应按规定分离管理。项目法人必须严格执行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相关规定和办法,严格执行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建立适合本项目业务特点和管理要求的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尤其是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和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资金使用

  为了保证工程顺利实施,资金应按照建设项目的投资计划及时到位;凡有多种资金来源的项目,要求各种资金应同步到位,尤其是地方配套资金要及时、足额到位。投资计划所列的各种建设资金要直接下达到项目法人。

  使用建设资金,应当按照批复的初步设计概算确定的工程内容、规模、标准、设计方案和使用范围以及下达的计划。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国家专项资金只能用于大坝稳定、基础防渗、泄洪安全等主体工程建设。动用基本预备费应经原设计审批部门审批。非生产性项目支出要实行预算管理。有关单位应严格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本级预算。

  (三)工程价款结算

  预付工程款和预付备料款必须按照工程承包合同规定的比例、支付办法、支付时间及支付程序进行支付。工程价款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手续支付,由承包商提供工程结算清单、监理人员审核签证,项目法人有关业务部门审核,法人代表审批。在工程价款结算时,按照合同约定将预付工程款和预付备料款预以抵扣,同时按合同约定扣留工程质量保证金。不得用现金支付工程款和材料款。

  (四)资金管理及会计核算

  水利基本建设资金,尤其是国债资金,必须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建设期间的存款利息不能用于冲减建设单位管理费。

  项目法人应当按照财政部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批复的概算项目和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帐簿,包括总帐、明细帐、日记帐和其他辅助帐簿。会计凭证、会计帐目和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会计资料的内容和格式,必须符合国家基本建设会计制度的统一规定。

  1、基本建设财务核算必须规范

  基本建设帐簿使用和会计科目的设置必须执行财政有关规定。目前我国执行的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是财政部财建〔2002〕394号文件,所有建设单位需要设置核算机构的必须认真执行。

  2、基本建设会计核算依据

  基本建设会计核算主要依据是:经批准的项目概算,甲乙双方所签订的所有合同以及相关政策、税收等规定。

  3、基本建设成本核算及费用控制

  基本建设成本核算最终目的是考核所批准的概算中分部分项工程项目实际支出,从中找出分部分项工程项目实际成本和概算比较超降原因,在决算报告中加以说明。因此在日常核算中应注意以下几点:

  ⑴一个工程项目的实际支出,事先作出预算,尽量控制在所批准的概算之内,确实要突破概算项目的,要尽早编制调概文件,上报原批准概算部门批复,以便实施。

  ⑵建设单位的会计核算中的费用支出,除建设单位管理费外,其他费用支出必须依据合同进行支付,凡超过合同的必须办理追加合同程序,履行报批手续。

  ⑶严格控制间接费的支出,例如勘察设计费、监理费、移民补偿费、建设单位开办费及经常费,应控制在批准概算内,招待费控制在

  批准建设单位管理费的10%以内。

  ⑷支付承包商的验工计价款,必须由承包商提出支付申请,由监理单位签证,经建设单位项目法人批准同意方可支付,支付时要扣除工程预付款和工程质量保修金后支付。

  ⑸建设单位需要房屋建筑时,必须控制在所批准的概算规模以内,资金不得突破概算指标,车辆购置也必须按概算批准数量、资金额度加以控制。

  4、建设单位会计机构及对人员要求

  ⑴机构设置。建设单位必须设立相应的会计核算部门,并安排相应人员,人员安排无论兼职或专职应不少于3人,即出纳1人,会计1人,财务负责人1人。财务部门应有岗位责任制及规章制度。

  ⑵对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要求是:应兼备相应会计职称,持证上岗,经常到施工现场,了解工程进度。

  (五)项目建设的合同管理

  项目法人通过合同分别与设计、监理、施工、材料设备供应商、咨询单位、招标代理机构等建立起合同关系,使各参建单位紧密的联系成一个整体,共同参与工程项目建设管理,而工程项目的建设管理本身就是按照合同的规定进行管理,因此,合同管理在工程建设管理中具有重要地位和作用。合同管理包含合同订立与管理、合同支付、合同分包管理、合同变更管理、合同索赔处理等诸多内容,由于时间关系,仅就合同订立作简要介绍。

  1、水利建设工程的勘测、设计、施工、主要材料及设备采购、工程监理、技术咨询、委托代理等都要依法订立合同。各类合同都要有明确的质量要求,以及履约担保和违约处罚条款。

  2、编制招标代理、建设监理、施工合同应分别采用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印发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合同示范文本》,水利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发的《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00-0211),水利部、国家电力公司、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发的《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合同和招标文件示范文本》(GF-2000-0208)。上述示范文本中的《通用条款》应全文引用,不得删改。

  3、合同必须依法成立(主体合格、内容和形式合法),签订合同必须遵循合法的原则、平等互利的原则和协商一致的原则。

  4、目前,水利工程施工合同一般为以投标总报价中标,施工中按中标人投标文件中的工程单价乘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进行价款结算。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投标的补充修正资料均是合同执行的重要依

  第三篇:建设资金使用

  建设资金使用

  为了保证工程顺利实施,资金应按照建设项目的投资计划及时到位;凡有多种资金来源的项目,要求各种资金应同步到位,尤其是地方配套资金要及时、足额到位。投资计划所列的各种建设资金要直接下达到项目法人。

  使用建设资金,应当按照批复的初步设计概算确定的工程内容、规模、标准、设计方案和使用范围以及下达的计划。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国家专项资金只能用于大坝稳定、基础防渗、泄洪安全等主体工程建设。动用基本预备费应经原设计审批部门审批。非生产性项目支出要实行预算管理。有关单位应严格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本级预算。

  第四篇:资金使用及管理

  南水北调工程建设项目资金管理

  但懋相

  一、资金稽察的必要性

  要了解资金稽察的必要性,首先要明确工程建设稽察的必要性。

  2004年7月19日,国调办张基尧主任在南水北调办工程建设稽察专家首期培训班开班典礼的讲话中指出,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的稽察工作是依法行政的需要、是规范市场的需要、是工程建设管理的需要,这三个需要从宏观上阐明了工程建设稽察工作的必要性,具体讲就是为了保证工程建设的质量、工程建设的进度和工程建设资金的安全,所以,要对工程建设项目进行稽察。资金使用与管理在工程建设管理中起着举足轻重、不可替代的作用。国调办领导多次强调,资金使用与管理是工程建设稽察的三大重点之

  一、规范资金使用与管理确保工程建设资金的安全是各级监督管理部门的重要职责,也是稽察工作的重要任务。由此可见,资金使用与管理的稽察是极其必要的,十分重要的。

  二、资金稽察的依据

  资金稽察的依据有两个方面:一是总的依据有:《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稽察办法》;

  二是专业依据有:《会计法》、《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国调办工程基金筹资和使用管理办法》、《国调办财务管理办法》等。

  三、资金稽察的主要内容

  资金使用管理贯穿在整个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之中,因此,资金使用与管理的稽察实际上是对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整个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的检查。《国家重大项目稽察办法》和《南水北调工程稽察办法》对资金使用与管理的稽察内容做了规定,南水北调办将资金稽察内容汇编成稽察工作手册,概括起来有六个方面:

  (一)会计机构设臵及会计人员配备

  会计机构设臵及会计人员的配备,主要检查被稽察单位是否按照《会计法》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设臵会计机构和配备会计人员。会计人员的上岗资质、任职条件、人员分工、财务印鉴保管等是否符合会计基础规范的要求。从总体评价会计机构的设臵及会计人员的配备是否满足工程建设的需要。

  (二)内部财会管理制度的建立与执行

  内部财会管理制度是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的基础和保证,项目法人和建设单位都应根据国家、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法规,并结合工程建设的实际制定能满足工程建设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的制度或办法,使本单位的财会工作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询,规范化、制度化的运行。

  主要检查被稽察单位是否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要求,建立内部财务制度体系、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账务处理程序、内部牵制制度、稽核制度、原始凭证管理制度、成本核算制度、定额管理制度、计量验收制度、财产清查制度、财务收支与审批制度、财务会计分析制度等十二项。从实际出发,一个单位要把这些制度全部建立起来是不现实的,也没有必要,重点要看被稽查单位所建立的内部财会管理制度是否满足工程建设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需要。

  (三)会计核算

  会计核算是整个财会工作的重要内容,会计核算的好坏直接关系到会计资料的及时性、真实性、准确性。对会计核算的稽察,主要检查被稽察单位是否按照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设臵会计科目、建立会计账户、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会计报表。同时,按照会计基础基础工作规范的要求检查被稽

  查单位的会计基础工作。

  (四)资金到位及使用

  资金到位及使用是资金稽察的重点,也是工程建设项目稽察的重点。

  首先,要根据国家发改委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及下达的投资计划和下拨资金计划,稽察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工程项目的资金到位情况,看是否与下拨资金一致,是否与投资完成相适应,是否满足工程建设进度的需要。

  其次,资金来源的构成与投资计划是否一致。第三,稽察资金到位后,是否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资金使用与管理的稽察:①要审核投资完成,包括:建安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和其他投资;②审核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递延资产;③审核往来账款:包括各种往来款项。重点是预付工程款、预付备料款、其他应收款和其他应付款;④审核结存资金:包括银行存款和现金。

  最后,将资金使用的总和与结存资金相加等于资金来源,说明我们的审查没有漏项。在审核中要认真细致,对

  每一项支出要弄清它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五)工程价款结算

  工程价款结算,主要稽察项目法人和建设单位是否按照建设工程

  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规定的程序、时间和手续,向承包商结算、支付工程进度款、预付工程款、预付备料款。工程价款结算是否符合合同条款的约定,有无计划外、合同外的项目、有无提高或降低合同单价的情况。

  工程价款结算程序和手续包括:承包商申请→监理工程师审核→现场管理部门审查→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的工程管理部门审核→合同管理部门审核→财务部门审核→单位领导签批→承包商提供发票→财务部门办理支付。

  (六)执行财经法规,遵守财经纪律

  主要稽察项目法人和建设单位是否按照国家政策法规和制度规定,筹集和使用建设资金,是否有截留、挪用、转移工程建设资金的情况;是否有公款私存、公款私分和私设小金库的情况;是否有虚列成本费用、虚报冒领的情况;是否有未经批准擅自提高开支标准、扩大开支范围、搞计划外项目的情况;是否有偷漏税金的情况;是否有其他经济违纪行为。

  四、资金稽察程序

  资金稽察程序寓于工程建设项目稽察程序之中,但因资金使用与管理有其特殊性,应在工程建设项目稽察程序基础上,更加细化,更具有操作性,经过几年实践,我总结出资金稽察程序是:

  (一)在稽察专家组召开工程项目稽察专家会议后,制定资金稽察实施计划。

  每一次工程项目稽察实施前监督司或监管中心都要召开稽察专家组会议,宣布稽察项目实施方案,明确稽察任务,时间、分工及要求,根据稽察专家组长分配的任务及时间要求,制定资金稽察的实施计划,对资金稽察作出详细的安排。

  (二)在听取工程建设情况汇报,现场查勘结束后,与被稽察单位的财务负责人或财务主管人员见面,提出具体要求。

  1、按照资金稽察内容的六个方面提供书面材料。

  2、填写5张表格作为书面材料的补充(表格式样附后供参考)。

  A.资金稽察附表1:会计机构设臵及会计人员情况表

  B.资金稽

  察附表2:内部财会制度情况表C.资金稽察附表3:工程价款结算情况表D.资金稽察附表4:往来账款明细情况表E.资金稽察附表5:银行账户情况表

  3、要求被稽察单位提供真实、可靠的资料

  A.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投资计划、对外签订的经济合同或协议。

  B.内部管理制度、办法或规定。

  C.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及其他会计资料。D.其他管理监督部门如:财务、审计、税收、稽察、纪检监察等部门出具的与财务有关的检查、审计、稽察等报告。

  (三)实施稽察

  1、审查账表和凭证:要重点审查会计账簿与会计报表是否相符,审查投资完成中工程价款结算的程序是否合规、手续是否完备,审查待摊投资中建设单位管理费开支的标准、依据、手续是否符合规定。审查往来款项是否真实可信。在查阅账表和凭证中,对发现的问题做好记录。

  2、对已记录的问题进行归纳整理,向有关人员进行核实,对已核实的问题进行取证。

  3、编写稽察工作底稿,并附上取证材料,一般一事一稿。

  4、核实账表与被查单位所提供的书面材料数据,作为编写稽察报告的依据。

  5、编写资金稽察专项报告

  第一部分基本情况:要真实、全面反映被稽察单位的会计机构设臵及人员配备、内部财会制度建立与执行、会计核算、资金到位及使用、工程价款结算的情况,并给于客观公正的评价。

  第二部分存在问题:要事实清楚、有理有据,说明不符合哪个制度和办法的规定。

  第三部分整改意见和建议: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符合实际的整改意见及建议。

  (四)整理资料、编写目录、移交归档

  五、稽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

  五年多来,我先后参加了国调办组织的对项目法人或

  建设单位的多项工程建设项目稽查复查工作,在资金稽查中,尚未发现建设资金被截留、挪用、转移的情况,也未发现严重的经济违法违纪行为,但也发现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会计机构及人员配备方面的问题

  通过几年的稽察,未发现会计机构不健全、人员配备不满足工程建设需要的情况,只发现个别单位在综合部门配备财会人员,但未明确主管会计,致使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只有单位领导和经办人签字,没有财务负责人,主管会计签字的现象,还发现有6名财会人员没有从业资格证书,不符合《会计法》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

  (二)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与执行问题

  通过稽察了解到绝大多数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比较重视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内部控制基本上都比较健全、有效。但也发现个别单位没有制定会计核算制度和岗位责任制,还有的单位某些内部控制制度尚需修改、补充和完善。

  比如,有一个单位制定的费用开支管理办法,对差旅费补助规定为:正式职工每人每天按80元计发、聘用人员另行规定。经落实,该单位以会议纪要的形式明确聘用人

  员的差旅费补助是正式职工的一半。在同一制度中又规定了业务招待费的开支范围、审批程序。但对开支标准又另行规定。后经查实,另下发文件规定了以“桌”为标准的业务招待费开支管理办法。这个单位还制定了借款管理办法,其中有一条规定“私人借款,最多不超过两个月”,显然与国家的财务制度相违背。

  以上两个制度都需要修改、补充和完善。

  还有一个单位在调整工程价款结算支付审批权限时,改变国家规定的工程价款结算支付程序。

  工程价款结算支付的正确程序是:承包商申请→监理工程师审核→现场项目部审查→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的工程部门审签→计划合同部门审签→财务部门复审→单位领导审批→承包商提供发票→财务部门支付。这个单位下发工程价款结算支付审批权限调整后,只有现场

  项目部审批,和项目法人财务部复审。将项目法人的工程部门、合同部门和单位领导审签、审批程序都精简了,以现场项目部替代了项目法人的三个程序。

  在制度的执行上发现,有一个单位的职工出差期间,即享受每人每天80元的出差补助费,同时又享受每人每天60元的工地补助,显然不符合规定。

  (三)资金使用与管理方面的问题

  1、资金到位不及时,影响工程建设

  在今年的一个工程项目稽察中发现,截至稽察时已完成工程投资7亿多元,而资金到位只有5亿多元,建设单位不得不采取了两项措施:一是动用一部分其他项目的工程款,二是向银行贷部分款,筹集资金,以解燃眉之急,使工程建设得以正常进行。

  2、开设银行账户不符合财政部的规定

  如有的单位同时在两个银行开设账户;有的单位有两个工程项目,分别在民生银行开设基本账户,又在中国银行开设备用金账户;还有的单位在多家银行开设多个账户。

  3、地方配套资金不到位,挪用南水北调工程银行贷款指标

  稽查中发现:有一个稽查项目与相连的挡水闸工程属于地方配套项目,投资2775万元,因为地方项目投资尚未下达,资金不到位,就动用南水北调工程银行贷款指标,从银行贷款2100万元,用于该工程项目的建设,至2007年9月30日我们稽查时,地方政府只下达1000万元投资计划,并拨付资金归还了部分贷款。还有1100万元尚未归还,不符合南水北11调资金管理的规定。

  4、支付征地款依据不足

  在一次稽查中发现:有个单位在未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没有正式签订征地合同的情况下,只凭一张进区协议,支付征地款774万元,列其他应收款挂账,不符合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的规定。

  5、现金管理与使用

  稽察中发现在现金管理与使用方面存在两个问题:(1)超限额是使用现金支付货款,有一个单位在同一商场、同一时间购买货物一批,一次以现金支付3万元多元的货款。

  (2)借款条顶替库存现金,在稽察中发现一个单位的保险柜里有17张借款条,金额达7.16万元,另一个单位的保险柜里有5张借款条,金额1.51万元,借款用途是食堂借采购款,为单位垫付购货款,为职工垫付伙食费,少量的职工出差借款等。

  以上问题不符合现金管理条例的规定,是违纪行为,应引起大家的关注。

  6、建设单位管理费超支严重

  稽查发现,所有稽查项目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的建设单位管理费,与工程项目完成的投资比例计算,普遍存在严重超支现象,如有一个单位所承建的工程项目初设概算批准的建设单位管理费为4600万元,建设期为66个月,至稽查时已开工建设35个月,支出建设单位管理费6132万元,已经超支33%。建设单位管理费超支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初设概算偏低的因素,又有物价上涨,各种费用升高的问题,还有单位管理不严、开支失控的原因。对此问题,我们没有更多的追究,建议要加强管理,控制支出,做到开支有依据、有标准、有审批、手续完备,使建设单位管理费控制在一个合理的水平上。

  (四)会计核算方面存在的问题

  通过稽察发现,会计核算方面存在的问题比较多,也很普遍,下面我从六个方面进行介绍:

  1、工程投资核算

  从稽查项目看,工程投资的核算不够规范,特别是对待摊投资和其他投资,临时工程和临时设施费划分不清。如有的建设单位将自行购臵,自行使用的办公用固定资产、用具器具等本应在待摊投资建设管理费核算,却列入了其

  他投资核算;有的单位将结算支付给施工单位的临时设施包干费、进场费、退场费等,本应在待摊投资的临时设施费核算,却列在建安工程投资的临时工程核算;有的项目法人,将“预付设备款”列报设备投资,而有的项目法人将已基本安装完成的设备不列报设备投资,仍在“预付设备款”挂账,影响了设备投资的完成。

  2、固定资产管理与核算

  固定资产管理与核算存在的问题比较普遍,主要有:(1)2005年以前稽查的项目,各单位所购的固定资产基本上都未按固定资产管理和核算。

  (2)2006年以后稽查的项目,各单位所购臵的固定资产基本上都按固定资产管理和核算,但会计核算方法有所不同,有的单位购入报账时先列报待摊投资,然后再通过交付使用财产,列固定资产管理核算;有的单位在购入报账时未通过待摊投资,而是直接列固定资产管理核算。这两种方法各有各的道理,但第二种方法不符合建设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

  (3)有相当多的单位,在购入固定资产时,没有验收手续,在使用时没有领用手续,管理部门没有规范的固定资产台账,还有的存在固定资产实物与固定资产账不相符

  的现象。

  (4)概算外购臵固定资产,在稽查一个工程项目时发现,该工程为改造项目,国家发改委在审批初设概算时,没有审批建设单位开办费,也就没有交通工具(汽车)购臵费,但该建设单位在未履行任何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分别购臵了价值41万元和26万元的汽车各一辆,在改造项目建设成本中列支,不符合初设概算的批复。

  (5)个别单位将购臵的固定资产价值,一次计提折旧列入建设成本,使固定资产净值为零,不符基本建设会计的规定。

  以上这些做法不符合固定资产管理核算的规定。

  3、工资管理核算

  工资管理和核算方面存在的问题也是比较普遍的,主要是:

  (1)有的建设单位将应列入应付工资总额的加班费和各类补助费,未通过应付工资科目核算。也未计提工资附加费,而是直接列报待摊投资。

  (2)有的单位将不应列入应付工资核算的返还原单位借调人员工资,列入了应付工资核算,并计提工资附加费,既加大了工资总额,又虚增了工程建设成本。

  (3)返还借调人员工资时,未与借调单位签订借调人员合同,缺乏

  返还工资结算依据。对已经发生的,但还没有返还给借调单位的工资费用,到年终结账时未预提计入当年成本,造成当年成本不实。

  (4)有的单位制定的工资标准、施工补助及各类工资性津贴未履行报批手续。

  以上这些,都不符合工资管理和核算的规定。

  4、“预付工程款”和“预付设备款”核算

  有的单位将“预付设备款”在“预付工程款”科目核算,有的单位将“预付设备款”直接列报设备投资,这两种核算办法都不符合会计制度的规定。

  “预付工程款”是按照合同约定一次性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工程用款,要在以后的结算工程进度款中分次扣回,因此在“预付工程款”科目中设臵明细科目核算。

  “预付设备款”是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给制造厂家的设备制造费用,分首付款和进度款,它是不能扣回的应支付给制造商的设备款项。因此,会计制度要求列入“应付器材款”科目核算,但又属于预付款性质,在编制会计报表

  时,要求在“预付设备款项”反映。

  5、结算工程价款核算

  有的单位在结算工程价款时,未通过“应付工程款”科目核算,而是直接支付给承包单位。“应付工程款”科目,贷方反映结算总额,借方反映支付总额,余额反映已结算未支付总额。如果,结算工程款不通过“应付工程款”科目核算,就不能提供工程价款的结算总额、支付总额、和已结算未支付金额这些重要的会计信息。

  6、会计基础工作

  (1)账簿扉页不按规定填写经办人、主管会计、财务负责人等。

  (2)现金、银行日记账采用打印的活页账,未使用订本式账簿。

  (3)有的付款依据凭收据报账,没有正式发票,特别是支付房屋租赁费,没有发票的情况较为普遍。

  (4)有的记账凭证只有制证人、没有审核、记账、主管签字。

  (5)有的会计资料,特别是记账凭证未及时整理装订17归档。

  (6)有的单位的账簿未贴印花税,有的贴了印花税未注销。

  以上这些问题,是自己在稽察过程中发现,总结归纳的,供大家参考,错误难免,请批评指正。

  但懋相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第五篇:困难职工救助资金管理使用办法

  困难职工救助资金管理使用办法

  困难职工救助资金本着切实为特困职工办好事、办实事的指导思想,坚持解难济困的原则,经常性地救助因天灾、人祸等特殊原因造成生活难以为继的特困职工。为保证救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现根据有关财务制度及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资金的募集。资金来源主要由政府拨款、社会捐助、工会经费和个人捐赠等多渠道筹集。帮扶中心常年接受社会、个人捐助,补充救助资金。

  二、资金的管理与使用。

  ⒈帮扶中心在县总财务设救助资金专用账户,该账户用于中心接收捐赠资金和中心有关救助款项的支出,不得用于与救助无关的任何其他项目,接受财政、审计和同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审计监督。

  ⒉定期公布资金筹集情况,通报救助使用情况。

  ⒊救助程序。首先由特困职工个人提出申请,基层工会核实,并在本单位公示无异议后,由基层工会上报帮扶中心。帮扶中心进行审核,并由救助资金管理委员会集中研究,由帮扶中心实施救助。

  三、组织机构。帮扶中心成立救助资金管理委员会,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全体会议,审查批准救助报告,研究有关救助资金的重大问题。

  特困职工救助办法

  一、救助的对象及标准。困难职工帮扶中心所救助的对象是新邵县建立工会企业的特困职工,且本人与单位(企业)建立稳定的劳动关系,加入工会半年以上。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以家庭为单位,给予一次性资金救助:①家庭收入达不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未进入“低保”的职工;②本人或家庭主要成员患绝症生活难以为继的职工;③遭遇意外灾害,基本生活得不到保障的职工;④因生活困难

  造成无力支付考入大学的子女学费的困难职工;⑤因其它特殊原因造成生活难以维继的职工。

  二、救助程序及要求

  1、登记受理:职工因各种原因需要帮扶时,须由职工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携带《户口本》,到所在单位(企业)工会填写《特困救助登记表》,根据申请事项填写相应的申请登记表,经基层单位工会签字、盖章;申请困难补助的职工须提供社会低保证明、伤残证明、医院诊断证明、子女入学证明(录取通知书)等材料;申请法律援助的职工须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2、确定帮扶:帮扶中心对申请帮扶的事项进行审核,并在收到职工申请5个工作日内(特事特办除外)完成调查核实工作,确定是否进行帮扶,并向申请人做出明确答复。

  3、制定措施:对确定帮扶的事项,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要求,由帮扶中心制定帮扶计划,确定帮扶的具体内容和措施。

  4、落实措施:根据确定的帮扶计划,协调有关部门组织落实帮扶措施。对特困职工的救助以家庭为单位每年只限一次。

  5、跟踪回访:对帮扶对象实行定期回访,及时掌握帮扶后的相关情况,对确需进行二次帮扶的,按有关程序再予帮扶。

  三、对符合我县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而尚未纳入低保的职工,经中心协调,由所在单位(企业)工会配合有关部门办理“低保”手续。

  四、具体救助由帮扶中心负责。

  法律援助办法

  一、法律援助性质。职工法律援助是困难职工帮扶中心对我县符合《法律援助办法》援助条件的困难职工、农民工提供减收或免收服务费用的法律服务。

  二、法律援助对象。家庭收入达不到我县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的职工;本人或家庭主要成员患重病或遭遇意外灾害,基本生活得不到保障的职工;夫妻双方下岗后,除基本生活费以外无其它收入,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职工;拖欠工资和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农民工。

  三、法律援助范围。用人单位违反《宪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会法》等有关法律规定侵犯职工合法权益而发生的争议案件;涉及劳动关系方面发生的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帮助指导基层工会开展劳动争议调解工作,代理参与劳动争议案件的调处、仲裁、诉讼活动等。

  四、法律援助形式。由帮扶中心聘请的法律专业人员为职工提供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提供法律意见;刑事辩护和刑事诉讼代理;民事、行政诉讼代理;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公证证明;其他形式的法律服务等。

  五、法律援助程序。申请法律援助的职工,应填写《职工法律援助申请表》,递交有关身份证件、所在单位工会出具的证明及法律援助机关要求提供的经济状况证明(下岗证、领取失业保险金和救济金的证件或企业工会出具的经济状况证明以及农民工拖欠工资凭具等)。帮扶中心初步审查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移送县法律援助中心予以援助。

  六、援助形式:提供有关劳动法律、法规、政策的法律咨询服务;代拟法律文书;代理非诉讼案件;担任劳动仲裁、诉讼案件的代理人。

  困难职工帮扶中心工作人员职责

  一、做好帮扶特困职工工作,切实履行好“第一知情人、第一报告人、第一帮助人”的责任。

  二、以“服务职工、奉献社会、扶贫助弱、维护公正”为宗旨,以“认真、热情、诚实、负责”为准则,认真倾听特困职工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三、工作求真、务实、高效,不推委、不拖延,以身作则,言行一致,自觉接受职工群众监督。

  四、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和纪律,廉洁奉公、恪尽职守、团结协作、秉公办事。

  五、认真学习有关法律知识和业务知识,注重自身修养,不断提高法律政策水平、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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