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工字[2012]14号
关于开展签订2012年全市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工作的通知
各基层工会:
开展签订《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是贯彻落实好《劳动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关于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精神的具体体现,是进一步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权益的有效途径,也是完善女职工维权机制的更好诠释。根据鹰潭市总女职委的要求,市总工会决定2012年继续在全市推动和做好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签订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据《劳动法》、《江西省实施<工会法>办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行业特点,自行制定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各基层工会可参看附件,根据自身情况作适当调整)
二、《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贯彻男女平等原则:反对性别歧视、提高女职工民主参与能力、享有同等政治地位。
2、女职工的劳动就业权利:保障就业权利,同工同酬、福利均享。
3、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落实“四期”特殊保护(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妇女病普查普治、计划生育优待和奖励、积极推行生育保险、女职工防癌保险等。
4、女职工教育和培训:全面提高女职工素质,结合本单位特点,进行多形式的教育和培训,为女职工参加学历教育和开展特色活动创造条件。
三、已签订了集体合同的单位,要做好合同落实工作,合同到期的单位做好续签工作。
四、未签订集体合同的单位,要及时组织签订,按规定的程序,做好相关工作。
五、要求6月份以前把签订好的专项集体合同文本上报到市总工会女职工保障服务中心。联系人:谢敏;
联系电话:18770113610。
特此通知。
附件: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范本
贵溪市总工会
2012年4月17日
主题词:女职工 权益保护 专项合同 通知
抄 报:鹰潭市总工会女职工委员会
贵溪市总工会办公室 2012年4月17日印发
共印6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