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时间:2022-12-18 15:45:05 来源:网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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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则……………………………………………………………4

1.1编制目的…………………………………………………………4

1.2编制依据…………………………………………………………4

1.3适应范围…………………………………………………………4

1.4工作原则…………………………………………………………5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6

2.1县防指……………………………………………………………6

2.2乡级防汛抗旱指挥部……………………………………………13

2.3其他防汛抗旱指挥机构…………………………………………14

3预警和预防机制………………………………………………14

3.1预防预警信息……………………………………………………14

3.2预防预警行动……………………………………………………17

3.3预警支持系统……………………………………………………22

4应急响应………………………………………………………23

4.1应急响应的总体要求…………………………………………23

4.2i级、Ⅱ级应急响应……………………………………………24

4.3Ⅲ级、Ⅳ级应急响应……………………………………………28

4.4应急响应启动时成立的应急工作组组成及职责……………30

4.5不同灾害的应急响应措施……………………………………32

4.6江河水库紧急处置措施………………………………………38

4.7信息报送和处理………………………………………………40

4.8指挥和调度……………………………………………………41

4.9抢险救援救灾…………………………………………………42

4.10安全防护和医疗救护…………………………………………43

4.11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43

4.12信息发布………………………………………………………44

4.13应急结束………………………………………………………44

5应急保障………………………………………………………45

5.1通信与信息保障…………………………………………………45

5.2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46

5.3技术保障…………………………………………………………52

5.4宣传、培训和演习………………………………………………54

6善后工作………………………………………………………55

6.1救灾………………………………………………………………55

6.2防汛抗旱物料补充………………………………………………56

6.3水毁工程修复……………………………………………………56

6.4灾后重建…………………………………………………………56

6.5防汛抗旱工作评价………………………………………………56

7附则……………………………………………………………57

7.1名词术语定义……………………………………………………57

7.2预案管理与更新…………………………………………………60

7.3奖励与责任追究…………………………………………………60

7.4预案解释部门……………………………………………………61

7.5预案实施时间……………………………………………………61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做好突发性水旱灾害的防范、处置和善后工作,提高突发性水旱灾害的应对能力,尽力控制水旱灾害范围和程度,保证抗洪抢险、抗旱救灾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我县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江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江西省河道管理条例》《江西省抗旱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江西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吉安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综合利用水库调度通则》《水旱灾害统计报表制度》《江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吉安市安福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1.3适应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县范围内突发性水旱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置,突发性水旱灾害包括:江河洪水、渍涝灾害、山洪灾害(指由降雨引发的山洪、泥石流、滑坡灾害,下同)、台风暴雨灾害、干旱灾害、供水危机以及由洪水、台风暴雨、地震、恐怖活动等引发的水库垮坝、堤防决口、水闸倒塌、供水水质被侵害等次生衍生灾害。

1.4工作原则

1.4.1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坚持常态减灾和非常态救灾相统一,从注重灾后救助向注重灾前预防转变,从应对单一灾种向综合减灾转变,从减少灾害损失向减轻灾害风险转变。

1.4.2加强党对防汛抗旱工作的领导,发挥党委“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作用,实行以行政首长负责制为核心的各项责任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

1.4.3防汛抗旱以防洪安全和城乡供水安全、粮食生产安全、人民健康安全为首要目标,实行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防抗救结合的原则。

1.4.4防汛抗旱工作按照流域或区域统一规划,坚持因地制宜,城乡统筹,突出重点,兼顾一般,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

1.4.5坚持依法防汛抗旱,实行公众参与,军民结合,专群结合,平战结合。县消防救援队伍、专业森林消防队、民兵和预备役以及驻县部队主要承担防汛抗洪的急难险重等攻坚任务。

1.4.6抗旱用水以水资源承载能力为基础,实行先生活、后生产,先地表、后地下,先节水、后调水,科学调度,优化配置,最大程度地满足城乡生活、生产、生态用水需要。

1.4.7坚持防汛抗旱统筹,在防洪保安的前提下,尽可能利用洪水资源;
以法规约束人的行为,防止人对水的侵害,既利用水资源又保护水资源,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县级设立县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县防指),乡级设立乡防汛抗旱指挥部。有关单位可根据需要设立防汛抗旱应急指挥机构。防汛抗旱组织指挥体系见下图。

2.1县防指

2.1.1县防指负责指挥、组织全县的防汛抗旱工作,当水旱灾害发生时,启动应急响应,负责全县的防汛抗旱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其办事机构县防指办公室(以下简称县防汛办)设在县应急管理局,县水利局作为防汛抗旱工作重要支撑单位。

2.1.2县防指主要领导由县领导担任,县政府和县人武部相关领导、县应急管理局和县水利局局长任副指挥长,县委宣传部、县人武部、县财政局、县发改委、县公安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林业局、县水利局、县气象局、县自然资源局、县民政局、县住建局、县城管局、县教体局、县文广新旅局、县融媒体中心、县卫健委、县应急管理局、县工信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公路分局、县消防大队、县武警中队、县供电公司、县移动公司、县电信公司、安福金佳谷物公司、武功山管委会旅游管理科等单位为县防指成员单位,其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为县防指成员。县防指领导和部分成员参与防汛抗旱工作挂点分工。

2.1.3县防指职责

县防指负责领导、组织全县的防汛抗旱工作,主要职责是组织拟订全县有关防汛抗旱的方针政策、发展战略并贯彻实施;负责督促全县防洪规划的实施;
执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调度指令和经批准的防御洪水预案、度汛方案、洪水调度方案、枯水应急水量调度方案,实施防汛抗旱指挥调度;组织指导汛前检查和清障,督促有关部门及时处理影响河道安全度汛的有关问题;
组织建立与防汛抗旱有关的信息系统,负责依法发布全县汛情、旱情通告,宣布进入或者结束紧急防汛期和抗旱期;协调指导防汛抗旱经费和物资的筹集、管理和调度;
检查督促防洪抗旱工程设施建设和水毁工程的修复。

2.1.4县防指成员单位职责

一、共性职责

1.负责做好本单位、本系统防汛抗旱工作。积极整合本单位各类防汛抗旱资源,建立健全预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恢复重建、调查评估等工作机制,努力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2.每年汛前完成一次对本系统的防汛隐患排查,建立隐患台账,限期整改销号。

3.制定本单位或督促所辖行业、所负责项目制定防汛抗旱相关应急预案(或工作方案),并开展多种形式演练。

4.负责本单位、本系统的防汛抗旱减灾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

5.明确1名联络员,并在汛期保持24小时电话联络畅通,随时接受指挥部工作指令,及时报送本单位、本系统水旱灾害相关信息。

二、专项职责

县应急管理局:承担县防指日常工作;
组织指导防汛抗旱体系建设规划、专项预案编制;
协调负责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方案的批复并监督执行;
指导协调水旱灾害综合预警,指导水旱灾害综合风险评估工作。负责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和救援装备配备,统筹防汛抗旱物资储备、调运工作。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组织协调重特大水旱灾害应急救援工作;
组织指导水旱灾害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承担水旱灾情信息的统计发布;
承担防汛抗旱物资、资金的计划管理;
指导、协调和监督各有关行业、部门涉及防洪安全的在建工程的管理。监督、指导和协调做好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督促县内工矿企业落实所属尾矿坝、拦渣工程汛期安全防范措施;
督促水毁基础设施修复工作,组织或参与防汛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县水利局:组织指导水利部门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编制并监督实施;
组织编制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后,依据县防指授权实施权限范围内水工程防汛抗旱调度并监督指导全县水工程防汛抗旱调度;
负责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
组织指导全县防汛抗旱水利工程体系的建设和管理;
组织指导行业防洪抗旱水毁工程的修复;
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技术支撑工作;
承担台风防御期间重要水工程调度工作。必要时提请县防指同意,以县防指名义部署水旱灾害防治工作。

县人武部:根据汛情、旱情需要,组织指挥辖区民兵参加抗洪抢险救灾行动,协调预备役部队支援重大抗洪抢险救灾,负责向军队系统上级单位申请对我县抢险救灾给予有关方面支援,负责协调任务部队遂行抢险救灾任务的保障。

县公安局:负责维护防汛交通、抗洪抢险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工作,负责做好防汛抢险、分洪爆破时的戒严、警卫等工作,打击破坏防汛抗旱救灾行动和防汛抗旱设施安全、盗窃防汛抗旱物资设备等违法犯罪行为,做好防汛抗旱的治安保卫工作。防汛紧急期间,协助组织群众撤离和转移,根据防汛需要实施交通管制。负责协调抗抢险、救灾、防疫、抗旱人员和防汛抗旱救灾物资、设备的优先通行。协助有关部门妥善处置因防汛抗旱引发的群体性治安事件。负责协调抗洪抢险所需炸药的供应,协调爆破企业参与执行爆破任务。

县委宣传部:指导协调全县新闻单位对防汛抗旱工作进行宣传报道;
指导防汛抗旱网络舆情监测及导控。

县财政局:负责筹集县本级防汛抗旱资金,统筹安排资金用于:防汛抗旱应急救援,水毁防洪工程、抗旱工程的修复,防汛抗旱非工程措施水毁修复;
根据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提出的资金分配建议,按照相关规定及时下达资金,并会同有关部门监督检查资金使用情况。

县发改委:负责组织协调防汛抗旱体系建设与水毁工程项目建设计划的争取与安排。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指导灾后农业救灾、生产恢复及农作物种子的供应。负责紧急情况下抗洪抢险所需灾民救济粮供应,以及洪水威胁区内粮食转移等工作。负责紧急情况下抗洪抢险所需麻袋、编织袋、灾民救济粮供应等工作。负责防汛抗旱农业机具的维修和调配。

县林业局:负责组织协调抗洪抢险所需木材、毛竹等器材的供应。

县气象局:负责监测天气气候形势,做好灾害性天气预测预报预警工作,及时向县防指提供天气实况和气象预测预报预警信息;
承担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发布。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降雨引发的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的巡查排查、监测预警、工程治理等防治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及时向防汛指挥部门提供地质灾害预测预报预警信息。负责提供防汛抗旱救灾所需的基础测绘资料和技术支持,做好防灾救灾的测绘保障工作。做好城县规划与城县防洪规划的衔接工作。负责农村居民住房灾后重建的规划工作。

县民政局:做好民政领域洪、旱灾情救助工作。

县住建局:指导、监督城县公用设施建设工地的安全度汛工作。加强全县危房管理,做好汛期防范工作。

县城管局:负责城区排水设施的日常养护管理,建立健全排水防涝应急预案,及时检查疏通排水管道,清淤管渠、检查井、雨水井等设施,确保设施完好,排水排涝通畅。指导、监督城区广告牌的防汛、防台风工作。

县教体局:指导、监督全县学校的防汛抗旱宣传教育工作。督促涉及防洪安全的学校落实汛期安全防范措施,在防汛紧急期间做好师生安全转移,配合有关部门保障师生等的人身安全,指导学校灾后重建工作。

县文广新旅局:负责文物安全度汛及因灾损毁文物的修复和重建工作。指导乡、村旅游景点、旅行社制订防汛应急预案,保障团队游客生命安全。协助景区做好防汛工作。

县融媒体中心:负责组织全县防汛抗旱宣传报道及重大灾情资料的收集、录像工作,及时主动向上级新闻部门提供稿件。必要时,根据县防指的要求,及时发布防汛抗旱信息。

县卫健委:负责组织水旱受灾群众及防汛抗洪人员的医疗救护、健康教育、心理援助和灾区卫生防疫工作。对灾区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实施紧急处理,防止疫病的传播、蔓延。

县工信局:负责组织协调有关工业企业的防汛工作。

县交通运输局:所辖县、乡、村公路、桥梁工程和在建工程及设施的防洪安全。组织调配紧急抢险和撤离人员所需车辆、船舶等运输工具。

县公路分局:负责所辖已建和在建公路、桥梁工程的防洪安全。

县消防救援大队:根据汛情、旱情需要,组织指挥全县消防综合性救援队伍执行抗洪抢险救灾、营救群众、转移物资等任务,负责干旱时城乡群众的应急送水工作。

县武警中队:根据汛情需要,组织驻县武警官兵参加抢险救灾、营救群众、转移物资等任务。协助当地公安部门维护抢险救灾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根据县政府请求,调配抢险救灾物资、器材。

武功山管委会旅游管理科:负责武功山管委会辖区的防汛工作,视天气情况提请武功山管委会关闭景区,保障旅客安全。

县供电公司:组织指导电力部门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编制并组织实施;
保障抗洪、排涝、抗旱、救灾的电力供应以及应急抢险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
负责按防汛抗旱要求实施电力调度。

县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负责保障防汛期间通信设施的安全,保障防汛信息传递及时。紧急情况下,调度应急通信设备,保障防汛指挥调度电路畅通;
协助发布重大汛情预警信息。

县金佳谷物公司:协助负责抗洪抢险所需麻袋、灾民救济粮的供应工作。

2.1.5县防汛办公室职责

承担县防指日常工作;
组织协调水旱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协调指导、推动、督促乡级防汛指挥机构编制实施防汛抗旱体系建设规划、专项预案;负责重要江河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方案的批复并监督执行;指导协调水旱灾害综合预警,指导水旱灾害综合风险评估工作;
组织协调重特大水旱灾害应急救援;负责提出防汛抗旱经费、物资的计划和调配建议;指导水毁基础设施修复工作及防汛抢险救援相关的队伍和抗旱服务组织的建设和管理;组织或参与全县防汛抗旱指挥系统的建设与管理等;组织或参与重大防汛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2.2乡(镇)级防汛抗旱指挥部

乡(镇)防汛抗旱指挥部,在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和本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和指挥本辖区的防汛抗旱工作,负责本辖区防汛抗旱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2.3其他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水利、农业农村、交通、城管、住建等部门和电力、通讯行业等所辖的工程管理单位、施工单位,汛期应成立相应的专业防汛抗旱抗灾组织,负责本单位的防汛抗旱工作。

3预警和预防机制

3.1预防预警信息

3.1.1气象水文信息

(1)县气象、水文部门应加强对当地灾害性天气的监测和预报,并将结果及时报送有关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对重大灾害性天气的联合监测、会商和预报,尽可能延长预报期,对重大气象、水文灾害作出评估,及时报本级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2)当预报即将发生严重水旱灾害和台风暴雨灾害时,水文部门应按有关报汛规定加密测验时段,分析江河洪水演变趋势,预测江河洪峰水位、流量及其推进速度,向社会公众发布水情预警,通知有关区域做好相关准备,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适时指挥决策提供依据。

3.1.2工程信息

(1)堤防工程信息

a.当江河出现警戒水位以上洪水时,各级堤防管理单位应加强工程监测,并将堤防、涵闸、泵站等工程设施的运行情况上报上级水利部门和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发生洪水地区的乡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每日6:30时前向县防指报告工程出险情况和防守情况,县防指每日7时前报市防指。堤防、涵闸、泵站发生重大险情应在险情发生后0.5小时内报县防指,县防指对信息进行核实后1小时内报市防指。

b.当堤防和涵闸、泵站、穿堤建筑物出现险情或遭遇超标准洪水袭击,以及其它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决口时,工程管理单位应迅速组织抢险,并在第一时间向可能淹没的有关区域预警,同时向上级管理部门和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准确报告出险部位、险情种类、抢护方案以及处理险情的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通信联络方式、除险情况,以利加强指导或作出进一步的抢险决策。

c.当河道护岸工程出现险情导致河岸坍塌时,工程管理单位应迅速组织抢险,并在第一时间向沿岸可能遭受损害的居民和单位预警,同时向上级管理部门和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准确报告出险部位、险情种类、抢护方案以及处理险情的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通信联络方式、除险情况,以利加强指导或作出进一步的抢险决策。

(2)水库工程信息

a.在水库水位超过汛限水位时,水库管理单位应对大坝、溢洪道、取、输水建筑物等关键部位加密监测,并按照有管辖权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批准的洪水调度方案调度,其工程运行状况应向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大中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应在0.5小时内,小型水库发生险情应在1小时内报县防指,县防指对信息进行核实后1.5小时内报市防指。

b.当水库出现险情时,水库管理单位应立即在第一时间向下游预警,并迅速处置险情,同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出险部位、险情种类、抢护方案以及处理险情的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通信联络方式、除险情况,以进一步采取相应措施。

c.当水库遭遇超标准洪水或其它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溃坝时,应提早向水库溃坝洪水风险图确定可能淹没范围发出预警,为群众安全转移争取时间。

3.1.3洪涝灾情信息

(1)洪涝灾情信息主要包括:灾害发生时间、地点、范围、受灾人口以及群众财产、农林牧渔、交通运输、水利、电力、通信、供水设施等方面的损失以及采取的应对措施。

(2)洪涝灾情发生后,各地、各有关部门应及时向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洪涝受灾及抢险救灾情况。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全面主动收集动态灾情,掌握抢险救灾情况,并及时向同级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对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灾情,应并按照《水旱灾害统计报表制度》的规定立即上报,重大灾情在灾害发生后0.5小时内将初步情况报县防指,县防指1小时内将初步情况报市防指。并对实时灾情进行核实,核实后及时上报,为抗灾救灾提供准确依据。

3.1.4旱情信息

(1)旱情信息主要包括:干旱发生的时间、地点、程度、受旱范围、影响人口,以及对工农业生产、城乡生活、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的影响以及采取的应对措施。

(2)有关部门应及时掌握水雨情变化、水利工程蓄水情况、农田土壤墒情和城乡供水情况,加强旱情监测。各乡(镇)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主动全面收集动态旱情,掌握防旱抗旱措施,按照《水旱灾害统计报表制度》的规定及时上报受旱情况。遇旱情急剧发展时应迅速加报。

3.2预防预警行动

3.2.1预防预警准备工作

防汛抗旱实行“安全第一,以防为主”的方针,在思想准备、组织准备、工程准备、预案准备、物料准备、通信准备、防汛抗旱检查以及日常管理等方面做好预防预警准备工作。

(1)思想准备。加强宣传,增强全民预防水旱灾害和自我保护的意识,做好防大汛抗大旱的思想准备。

(2)组织准备。建立健全防汛抗旱组织指挥机构,落实防汛抗旱责任人、防汛抗旱队伍和山洪易发重点区域的监测网络及预警措施,加强防汛专业机动抢险队和抗旱服务组织的建设。

(3)工程准备。按时完成水毁工程修复和水源工程建设任务;
对存在病险的堤防、水库、涵闸、泵站等各类水利工程设施实行应急除险加固;
检查和维护泄水闸启闭机主电源和备用电源;
及时封闭穿越堤防的输排水管道、交通路口和排水沟;
对跨汛期施工的涉水工程,要落实安全度汛方案。

(4)预案准备。修订完善各类江河水库和城市防洪预案、台风防御预案、洪水预报方案、防洪工程调度规程、堤防决口和水库垮坝应急方案、山区防御山洪灾害预案和抗旱预案、城市抗旱预案等。研究制订防御超标准洪水的应急方案,主动应对大洪水。针对跨汛期施工的涉水工程、江河堤防险工险段,制订工程抢险或应急度汛方案。

(5)物料准备。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储备必需的防汛物料,合理配置。在防汛重点部位储备一定数量的抢险物料,以应急需。

(6)通信准备。充分利用社会通信公网,确保防汛通信专网系统完好和畅通。健全水文、气象测报站网,确保雨情、水情、工情、灾情信息和指挥调度指令的及时传递。

(7)防汛抗旱检查。实行以查组织、查工程、查预案、查物资、查通信为主要内容的分级检查制度,发现薄弱环节,要明确责任,限期整改。

(8)防汛日常管理工作。加强防汛日常管理工作,严禁河道非法采砂和随意侵占行洪河道的行为,对在江河、湖泊、水库、滩涂、人工水道、蓄滞洪区内建设的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依法编制防洪评价报告,并经有审批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3.2.2江河洪水预警

(1)当江河即将出现洪水时,水文部门应做好洪水预报工作,及时向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水位、流量的实测情况和洪水走势,为预警提供依据。凡需涉外通报上下游汛情的,按照水文部门的规范程序执行。

(2)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确定洪水预警区域、级别和洪水信息发布范围,按照权限向可能受洪水威胁地区群众精准发布。

(3)水文部门应跟踪分析江河洪水的发展趋势,及时滚动预报最新水情,为抗灾救灾提供基本依据。

3.2.3渍涝灾害预警

当气象预报将出现较大降雨时,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确定渍涝灾害预警区域、级别,按照权限向社会发布,并组织做好排涝的有关准备工作。必要时,通知低洼地区居民及企事业单位及时转移人员和财产。

3.2.4山洪灾害预警

(1)明确乡、村、组、户山洪地质灾害防御责任制体系,乡级党政主要领导对管辖区转移工作负总责,分管及乡(镇)分片包村领导对转移工作具体负责,村、组、户为组织实施转移责任人,县、乡两级防汛办值班人员负责通知转移并收集转移信息。

(2)凡可能遭受山洪灾害威胁的地方,应根据山洪灾害的成因和特点,主动采取预防和避险措施。水利、自然资源、水文、气象等部门应密切联系,相互配合,实现信息共享,提高预报水平,及时发布预报预警。

(3)凡可能发生山洪地质灾害的地方,应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组织自然资源、水利、气象等部门编制山洪地质灾害防御预案,绘制区域内山洪地质灾害风险图,划分并确定区域内易发生山洪地质灾害的地点及范围,制订安全转移方案,明确组织机构的设置及职责。

(4)山洪地质灾害易发区应建立专业监测与群测群防相结合的监测体系,落实观测措施,汛期坚持24小时值班巡逻制度,降雨期间,加密观测、加强巡逻。每个乡镇、村、组和相关单位都要落实信号发送员,一旦发现危险征兆,立即向周边群众发布转移预警信息,村、组、户责任人应立即组织转移对象安全转移至预案确定的安置点,并做好群众工作,防止转移对象擅自返回现象,同时要自下而上逐级上报转移安置情况,以便及时组织抗灾救灾。

3.2.5台风灾害预警

(1)根据中央气象台发布的台风(含热带风暴、热带低压等)信息,气象部门应密切监视,做好未来趋势预报,并及时将台风中心位置、强度、移动方向和速度等信息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对可能造成灾害的台风,县气象局应尽早向乡(镇)和防汛部门发布信息。

(2)可能遭遇台风袭击的地方,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有关部门、各乡镇应加强值班,跟踪台风动向,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发布。

(3)水利部门应根据台风影响的范围,及时通知有关水库、河道堤防管理单位,做好防范工作。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组织人员分析水情和台风带来的影响,加强工程检查,必要时实施预泄预排措施。

(4)各有关成员单位应加强对城镇危房、在建工地、仓库、交通道路、电信电缆、电力电线、水面船舶、码头、户外广告牌等公用设施的检查并采取加固措施。

3.2.6水利工程险情预警

当水利工程发生险情或水库遭遇超标准洪水时,工程管理单位和各级防汛指挥机构按规定权限,向可能受影响地区发出警报,通知有关地区及时做好群众转移工作。

3.2.7干旱灾害预警

(1)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针对干旱灾害的成因和特点,因地制宜采取预警防范措施。

(2)各地、各有关部门应建立干旱灾害统计队伍,随时掌握实时旱情灾情,并预测干旱发展趋势,根据不同干旱等级,提出相应对策,为抗旱指挥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3)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加强抗旱服务网络建设,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化组织建设,以防范干旱灾害的发生和蔓延。

3.2.8供水危机预警

对因供水水源短缺或被破坏、供水线路中断、供水水质被侵害等原因而出现的供水危机,由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向社会公布预警,居民、企事业单位做好储备应急用水的准备,有关部门做好应急供水的准备。

3.3预警支持系统

采用国家防汛抗旱指挥系统为防汛抗旱预警预防的支持系统,提供雨水情信息和洪水、干旱风险图以及防御洪水方案、抗旱预案等,形成统一构架的预警预防应用和运行支持系统。

3.3.1洪水、干旱风险图

(1)各有关部门应组织技术人员,研究绘制本地区的城市洪水风险图、流域洪水风险图、山洪灾害风险图、水库洪水风险图和干旱风险图。

(2)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以各类洪水、干旱风险图作为抗洪抢险救灾、群众安全转移安置和抗旱救灾决策的技术依据。

3.3.2防御洪水方案

(1)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需要,编制和修订防御江河洪水方案,主动应对江河洪水。

(2)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变化的情况,修订和完善洪水调度方案。

(3)各类防御江河洪水预案和防洪调度方案,应按规定程序报批,凡经批准的防洪预案和调度方案,各部门、各单位应坚决贯彻执行。

3.3.3抗旱预案

(1)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编制抗旱预案,主动应对不同等级的干旱灾害。

(2)抗旱预案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的有关规定报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进行审批,凡经审批的各类抗旱预案,各有关地区应贯彻执行。

4应急响应

4.1应急响应的总体要求

4.1.1按洪涝、旱灾的严重程度和范围,将应急响应行动分为四级。Ⅰ、Ⅱ级应急响应的启动和结束由县防汛办根据情况提出请示,经县防指政委或指挥长审定,报县长批准,以县防指的名义发布;
Ⅲ、Ⅳ级应急响应的启动和结束由县防汛办根据情况提出请示,经县防指副指挥长审定,报县防指指挥长批准,以县防指的名义发布。

4.1.2江西省法定汛期为4月1日至9月30日,特殊情况下,可以宣布提前进入或者延长防汛期。进入汛期或特殊时候,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实行24小时值班,全程跟踪雨情、水情、工情、旱情、灾情,并根据不同情况启动相关应急程序。

4.1.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有关水利、防洪工程的调度按照调度权限由所属地方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授权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必要时,视情况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直接调度。各级防指成员单位应按照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职责分工开展工作并及时报告有关工作情况。

4.1.4洪涝、干旱等灾害发生后,由地方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抗洪抢险、排涝、抗旱减灾和抗灾救灾等方面的工作。

4.1.5洪涝、干旱等灾害发生后,由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情况。造成人员伤亡的突发事件,可越级上报。任何个人发现堤防、水库发生险情时,应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

4.1.6对跨区域发生的水旱灾害,或者突发事件将影响到邻近行政区域的,在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同时,应及时向受影响地区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通报情况。

4.1.7因水旱灾害而衍生的疾病流行、水陆交通事故等次生灾害,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有关部门全力抢救和处置,采取有效措施切断灾害扩大的传播链,防止次生或衍生灾害蔓延,并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

4.2i级、Ⅱ级应急响应

4.2.1当发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事件时,县防指启动Ⅰ级防汛抗旱应急响应:

(1)安福水位站水位(泸水)达到80.5米(黄海高程,下同),且水位呈上涨趋势。

(2)安福甘洛水位站(洲湖水)达到70.5米(黄海高程,下同),且水位呈上涨趋势。

(3)泰山水、山庄水等河流之一发生特大洪水。

(4)小(一)型以上水库发生垮坝;
大型水库或中型水库发生对下游安全造成直接影响的重大险情。

(5)全县50%以上面积农作物受旱。

(6)全县5万以上人口因旱饮水困难。

(7)县城中心城区或3个以上集镇区干旱缺水率大于30%。

(8)按照省防指、市防指和县委、县政府的要求或其它需要启动Ⅰ响应的情况。

4.2.2当发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事件时,县防指启动Ⅱ级防汛抗旱应急响应:

(1)安福水位站水位达到80米,且水位呈上涨趋势。

(2)安福甘洛水位站(洲湖水)达到70米且水位呈上涨趋势。

(3)泰山水、山庄水等河流之一发生大洪水。

(4)小(二)型水库发生垮坝;
小(一)型水库发生对下游安全造成直接影响的重大险情。

(5)全县35%以上面积农作物受旱;
全县3—5万人口因旱饮水困难。

(6)2个集镇区干旱缺水率大于30%;
3个以上集镇区干旱缺水率大于20—30%。

(7)超强台风登陆并将严重影响我县。

(8)按照省防指、市防指和县委、县政府的要求或其它需要启动Ⅱ响应的情况。

4.2.3i级、Ⅱ级响应行动

(1)县防汛办及时向相关乡(镇)人民政府和防指及县防指成员单位通报关于启动Ι级或Ⅱ级防汛抗旱应急响应的命令及有关汛情旱情等情况,有关乡(镇)、县防指成员单位按照《安福县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和地方、部门预案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2)由县长主持召开全县紧急动员会部署工作;
县防指领导及县防指各成员参加会议,根据需要,相关乡(镇)防指负责同志参加会议(或以视频方式参会)。气象、水文、水利、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相关乡(镇)防指汇报有关情况。

响应期内,县防指每天召开一次会商会,由县防指领导主持,相关成员单位参加,并将情况报县长。

(3)县防指将启动应急响应及防汛抗旱救灾情况迅速上报上级防指、县委、县政府,并通报县防指成员单位;
发布汛情、旱情及防汛抗旱动态,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及时报道洪涝干旱灾情及动态。

(4)根据抗洪抢险抗旱救灾需要和各地请求,县防指在2小时内发出防汛抗旱抢险物资调拨令。县财政局、县应急管理局等部门及时下拨防汛抗旱救灾资金和物资,县水利局做好水库水工程的实时调度,县人武部、县消防救援大队、县武警中队、县公安局、县应急局根据有关规定组织力量参加抗洪抢险救援和抗旱救灾工作,县交通运输局等部门做好防汛抗旱救灾物资、人员的运输保障工作。

(5)县防指主要领导坐镇县防指,县防指成员单位加强应急值守,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县防指成员及联络员保持联络畅通。县委宣传部、县水利局、县自然资源局、县气象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卫健委、县公安局等成员单位派员到县防汛办参与24小时值班,负责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宣传工作,人员物资运输保障工作。县防指成员单位每天14时前向县防指报告本部门防汛抗洪抗旱救灾情况,重要信息及时报告。

(6)县防指成立综合协调组、宣传报道组、监测调度组、抢险救援组、专家指导组、灾评救助组等6个工作组。

(7)视汛情、旱情、险情和灾情严重程度及抢险救灾进展,由县防指报请县委、县政府及时向市防指、市军分区请求增援。

(8)相关乡(镇)防指根据相关预案规定,及时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做好有关工作,每日不少于2次向县防指报告防汛抗旱救灾工作情况,重大突发性汛情、险情、灾情和重大防汛抗旱工作部署应在第一时间报告。

(9)县防指根据汛情、旱情依法按程序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抗旱期。

4.3Ⅲ级、Ⅳ级应急响应

4.3.1当发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事件时,县防指启动Ⅲ级防汛抗旱应急响应:

(1)安福水位站水位达到79.5米,且水位呈上涨趋势。

(2)安福甘洛水位站(洲湖水)达到69.5米且水位呈上涨趋势。

(3)泰山水、山庄水等河流之一发生较大洪水。

(4)重点山塘发生垮坝;
小(二)型水库发生对下游安全造成直接影响的重大险情。

(5)全县25%以上面积农作物受旱;
全县2—3万人口因旱饮水困难。

(6)1个集镇区干旱缺水率大于30%;
2个以上集镇区干旱缺水率20—30%;
3个以上集镇区干旱缺水率10—20%。

(7)强台风登陆并将严重影响我县。

(8)按照省防指、市防指和县委、县政府的要求或其它需要启动Ⅲ响应的情况。

4.3.2当发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事件时,县防指启动Ⅳ级防汛抗旱应急响应:

(1)安福水位站水位达到79米,且水位呈上涨趋势。

(2)安福甘洛水位站(洲湖水)达到69米且水位呈上涨趋势。

(3)泰山水、山庄水等河流之一发生一般洪水。

(4)重点山塘发生对下游安全造成直接影响的重大险情。

(5)全县15%以上面积农作物受旱;
全县0.5—1万人口因旱饮水困难。

(6)1个集镇区干旱缺水率大于20—30%;
2个以上集镇区干旱缺水率10—20%;
3个以上集镇区干旱缺水率5—10%。

(7)热带风暴、强热带风暴或台风登陆并将严重影响我县。

(8)按照省防指、市防指和县委、县政府的要求或其它需要启动Ⅳ响应的情况。

4.3.3Ⅲ级、Ⅳ级响应行动

(1)县防汛办及时向相关乡(镇)人民政府和防指及县防指成员单位通报关于启动Ⅲ级或Ⅳ级防汛抗旱应急响应的命令及有关汛情旱情灾情等情况,有关乡(镇)、县防指成员单位按照《安福县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和地方、部门预案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2)由县防指主要领导或者委托其他领导同志主持召开县防指全体成员紧急会,动员部署防汛抗旱工作,根据需要,相关乡(镇)防指负责同志参加会议(或以视频方式参会)。气象、水文、水利、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相关乡(镇)防指汇报有关情况。

(3)县防指在Ⅲ级响应期内,每2天召开一次会商会,在Ⅳ级响应期内,每3天召开一次会商会,由县防指领导主持,相关成员单位参加。根据汛情、旱情发展变化,适时增加会商次数。

(4)县防指将启动应急响应及防汛抗旱救灾情况迅速上报上级防指、县委、县政府,并通报县防指成员单位;
发布汛情、旱情及防汛抗旱动态,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及时报道洪涝干旱灾情及动态。

(5)根据抗洪抢险抗旱救灾需要和各地请求,县防指2小时内发出防汛抗旱物资调拨令。有关部门做好抗洪抢险和抗旱救灾、救灾资金下拨、防汛抗旱救灾物资调配和运输保障工作。

(6)县防指加强值守,县防指领导至少一人坐镇县防指;
气象、水利、水文、自然资源等部门加强监测预报预警,及时提供信息,并根据职责分工,做好灾害预警发布工作。

(7)县防指视险情、灾情程度决定成立综合协调组、宣传报道组、监测调度组、抢险救援组等工作组;
相关成员单位领导带领工作组、组织抢险技术人员及时到险情、灾情一线指导抢险救灾。

(8)视汛情、旱情、险情和灾情严重程度及抢险救灾进展,由县防办报请县委、县政府及时向市防指请求增援。

(9)相关乡(镇)防指根据相关预案规定,及时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做好有关工作,每日向县防指报告防汛抗旱救灾工作情况,重大突发性汛情、险情、灾情和重大防汛抗旱工作部署应在第一时间报告。

4.4应急响应启动时成立的应急工作组组成及职责

4.4.1综合协调组由县应急管理局、县水利局等单位组成,县应急管理局任组长单位。负责与相关部门和地方党委、政府对接抗洪抢险救灾工作;
负责响应期间工作机制的建立;
统筹协调各工作组工作;
统计、收集、汇总、报送重要信息;
统一发布灾情、抗灾信息;
协调做好县领导同志赴灾害现场相关保障工作。

4.4.2宣传报道组由县委宣传部、县融媒体中心、县应急管理局等单位组成,县委宣传部任组长单位。负责组织协调新闻单位对防汛抗旱工作进行宣传报道。收集整理重大灾情、抢险救灾的文字音像资料,主动及时向上级新闻部门提供稿件。协调做好洪涝灾情及抗洪抢险救灾工作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

4.4.3监测调度组由县水利局、县气象局、国网安福供电公司、水文等单位组成,县水利局任组长单位。负责监测天气形势,分析水情、汛情、旱情发展趋势,做好分析预测,负责水利、水电工程调度。

4.4.4抢险救援组由县应急管理局、县水利局、县武装部、县消防救援大队、武警安福中队等单位组成,县应急管理局任组长单位。负责协调部队参加抗洪抢险、抗旱救灾,统筹协调各类应急救援队伍、专业抢险力量、社会救援力量、装备、物资等资源;
指导编制应急抢险救援方案,协助开展抢险救援行动,包括重大险情应急抢险救援、因洪涝导致重要基础设施损毁或产生重大安全隐患等次生灾害的应急处置、群众转移、失踪人员搜救等工作。

4.4.5专家指导组由县水利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交通运输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城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卫生健康委员会等部门组成,县水利局任组长单位。统一组织协调各行业专家赴一线协助指导做好洪涝灾害引发的工程险情、山洪地质灾害、房屋严重受损、卫生防疫等险情灾情处理及抗旱工作。

4.4.6灾评救助组由县应急管理局、县水利局、县交通运输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城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卫生健康委员会等单位组成,县应急管理局任组长单位。负责洪涝、干旱灾情统计;
协助地方开展洪涝灾情调查;
指导进行灾害损失评估;
指导制定受灾群众救助工作方案以及相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措施;
协调灾害现场生活必须品供应,指导受灾群众紧急安置的基本生活保障。指导医疗救助和卫生防疫工作,协调医疗救护队伍和医疗器械、药品,对受伤人员进行救治;
指导灾区饮用水源监测,防范和控制各种传染病等疫情的爆发流行。

抢险救援组由县应急管理局、县水利局、县武装部、县消防救援大队、武警安福中队等单位组成,县应急管理局任组长单位。负责协调部队参加抗洪抢险、抗旱救灾,统筹协调各类应急救援队伍、专业抢险力量、社会救援力量、装备、物资等资源;
指导编制应急抢险救援方案,协助开展抢险救援行动,包括重大险情应急抢险救援、因洪涝导致重要基础设施损毁或产生重大安全隐患等次生灾害的应急处置、群众转移、失踪人员搜救等工作。专家指导组由县水利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交通运输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城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卫生健康委员会等部门组成,县水利局任组长单位。统一组织协调各行业专家赴一线协助指导做好洪涝灾害引发的工程险情、山洪地质灾害、房屋严重受损、卫生防疫等险情灾情处理及抗旱工作。灾评救助组由县应急管理局、县水利局、县交通运输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城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卫生健康委员会等单位组成,县应急管理局任组长单位。负责洪涝、干旱灾情统计;
协助地方开展洪涝灾情调查;
指导进行灾害损失评估;
指导制定受灾群众救助工作方案以及相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措施;
协调灾害现场生活必须品供应,指导受灾群众紧急安置的基本生活保障。指导医疗救助和卫生防疫工作,协调医疗救护队伍和医疗器械、药品,对受伤人员进行救治;
指导灾区饮用水源监测,防范和控制各种传染病等疫情的爆发流行。

宣传报道组由县委宣传部、县融媒体中心、县应急管理局等单位组成,县委宣传部任组长单位。负责组织协调新闻单位对防汛抗旱工作进行宣传报道。收集整理重大灾情、抢险救灾的文字音像资料,主动及时向上级新闻部门提供稿件。协调做好洪涝灾情及抗洪抢险救灾工作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

4.5不同灾害的应急响应措施

4.5.1江河洪水

(1)当江河水位超过警戒水位时,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批准的防洪预案和防汛责任制的要求,组织专业和群众防汛队伍巡堤查险,严密布防,必要时动用消防、武警部队参加重要堤段、重点工程的防守或突击抢险。

(2)当江河洪水继续上涨,危及重点保护对象时,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承担防汛任务的部门、单位,应根据江河水情和洪水预报,按照规定的权限和防御洪水方案、洪水调度方案,适时调度运用防洪工程,调节水库拦洪错峰,开启节制闸泄洪,启动泵站抢排,清除河道阻水障碍物、增加河道泄洪能力、临时抢护加高堤防等。

(3)在紧急情况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有关规定,县防指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并行使相关权利,采取特殊措施,保障抗洪抢险的顺利实施。

4.5.2渍涝灾害

(1)当出现渍涝灾害时,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科学调度水利工程和移动排涝设备,开展自排和抽排,尽快排出涝水,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2)在江河防汛形势紧张时,要正确处理排涝与防洪的关系,避免因排涝而增加防汛的压力。

4.5.3山洪灾害

(1)山洪灾害应急处理由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应急、水利、自然资源、气象、水文、住建等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2)当山洪灾害易发区雨量观测点降雨量达到一定数量或观测山体发生变形有滑动趋势时,由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或有关部门及时发出警报,对紧急转移群众作出决策。如需转移时,应立即通知相关乡镇或村组按预案组织人员安全撤离。

(3)转移受威胁地区的群众,应本着就近、迅速、安全、有序的原则进行,先人员后财产,先老幼病残后其他人员,先转移危险区人员和警戒区人员,防止出现道路堵塞和意外事件的发生。

(4)发生山洪灾害后,若导致人员伤亡,应立即组织人员或抢险突击队紧急抢救,必要时向上级人民政府政府和综合消防救援队伍、武警部队请求救援。

(5)当发生山洪灾害时,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应急、水利、自然资源、气象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技术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观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山洪灾害造成更大损失。

(6)如山洪泥石流、滑坡体堵塞河道,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召集有关部门、有关专家研究处理方案,尽快采取应急措施,避免发生更大的灾害。

4.5.4台风灾害

(1)台风(含热带低压)灾害应急处理由当地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

(2)发布台风警报阶段

a.气象部门对台风发展趋势提出具体的分析和预报意见,作出台风可能登陆地点、时间和强度的预报,并立即报同级人民政府及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水文部门做好洪水预报的各项准备。

b.台风可能影响地区的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领导及水利工程防汛负责人应根据台风警报上岗到位值班,并部署防御台风的各项准备工作。

c.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督促相关地区组织力量加强巡查,督促对病险堤防、水库、涵闸进行抢护或采取必要的紧急处置措施,做好受台风威胁地区群众的安全转移准备工作。台风可能明显影响的地区,按批准临时超蓄的水库应将水位降到汛限水位。

d.电视、广播、报纸等新闻部门及时播发台风警报和防汛抗旱指挥部的防御部署。

(3)发布台风紧急警报阶段

a.气象部门应作出台风可能经过我县的时间、范围和台风暴雨的量级以及雨区的预报,水文部门据此提早作出江河洪水的预报。

b.台风可能影响地区的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领导及水利工程防汛负责人应立即上岗到位值班,根据当地防御洪水(台风)方案进一步检查各项防御措施落实情况。对台风可能严重影响的地区,各县级人民政府应发布防台风动员令,落实防台风措施和群众安全转移措施,组织、指挥防台风和抢险工作。

c.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做好工程的保安工作,加强工程巡查,并根据降雨量、洪水预报,控制运用水库、水闸及江河洪水调度运行。

d.洪水预报将要受淹的地区,做好人员、物资的转移。山洪、滑坡易发地区提高警惕,落实应急措施。

e.台风中心可能影响的地区,居住在危房的人员应及时转移;
成熟的农作物应组织抢收抢护;
高空作业设施应做好防护和加固工作;
电力、通信部门落实抢修人员,一旦损失迅速组织抢修,保证供电和通信畅通;
城管部门做好市区树木的保护工作;
医疗卫生健康部门做好抢救伤员的应急处置方案,组织医疗队集结待命。

f.新闻部门应增加对台风预报和防台风措施的播放和刊载。

g.各类抢险救援力量,根据抢险救灾预案,做好各项准备,一有任务即迅速赶往现场。公安部门做好社会治安工作。

h.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及时向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防台风行动情况。

4.5.5堤防决口、水闸垮塌、水库溃坝

(1)当出现堤防决口、水闸垮塌、水库溃坝前期征兆时,防汛责任单位要迅速调集人力、物力全力组织抢险,尽可能控制险情,并及时向下游发出警报。赣江及主要支流重点堤防决口、水闸垮塌和水库垮坝等事件应立即报告市防指。

(2)堤防决口、水闸垮塌、水库溃坝的应急处理,由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首先应迅速组织受影响群众转移,并视情况抢筑二道防线,控制洪水影响范围,尽可能减少灾害损失。

(3)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视情况在适当时机组织实施堤防堵口。明确堵口、抢护的行政、技术责任人,调度有关水利工程,启动堵口、抢护应急预案,调集人力、物力迅速实施堵口、抢护。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领导应立即带领专家赶赴现场指导。

4.5.6干旱灾害

当发生干旱时,县级以上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按特大干旱、严重、中度、轻度4个干旱等级,启动相关抗旱预案,制订相应的应急抗旱措施,并负责组织抗旱工作。

(1)强化地方行政首长抗旱目标责任制,强化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一指挥和组织协调,加强抗旱会商和科学调度,动员全社会的力量投入抗旱,确保城乡居民生活和重点企业用水安全,维护灾区社会稳定。各有关部门按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部署,落实职责,协调联动,落实应急抗旱资金和抗旱物资,全面做好抗旱工作。

(2)启动相关抗旱预案,并报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备案。必要时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宣布进入紧急抗旱期,启动各项特殊应急抗旱措施,如应急开源、应急限水、应急调水、应急送水等。

(3)强化旱情的监测、分析、预测、预报和信息发布,及时分析了解社会各方面的用水需求,分析预测水量供求变化趋势,加强抗旱水源的统一管理和调度。发电水库按照“抗旱用水第一,发电第二”的原则,按下游抗旱用水需求调度运行。

(4)开源。采取临时措施尽可能从江河湖泊引水,各类蓄水工程尽量蓄水。同时,抓住有利条件实施人工增雨,尽力为抗旱增加水源。

(5)节流。大力推行节约用水,科学用水,大力推广抗旱节水新技术、新产品,杜绝浪费,提高水的利用效率。

(6)根据需要适时采取应急限水、调水等非常措施,对居民生活用水极度紧缺的地区应急送水。

(7)加强灌区用水管理,维护正常的用水秩序,防止发生水事纠纷。

(8)加快旱情、灾情的上传下达,加强抗旱宣传报道。

4.5.7供水危机

(1)当发生供水危机时,有关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加强对城市地表水、地下水和外调水实行统一调度和管理,严格实施应急限水,合理调配有限的水源;
采取辖区内、跨地区、跨流域应急调水,补充供水水源;
水质检测部门,加强供水水质的监测,最大程度保证城乡居民生活和重点单位用水安全。

(2)针对供水危机出现的原因,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供水水源,使供水量和水质正常。

4.6江河水库紧急处置措施

抗洪紧急处置的主要原则是蓄泄兼筹,以泄为主。在各控制站河段安全泄量允许下充分发挥河道泄洪作用;
当遇超过河道现状泄洪能力的洪水时,首先弃守中小圩堤,同时全力抢险,保护重点堤防、县城和重要交通干线的安全;
遇特殊情况,采取非常措施控制洪水漫延。

4.6.1江河抗洪紧急处置措施

1泸水

防洪重点是安福县城、枫田集镇、竹江集镇等。

(1)当泸水发生洪水时,请示市防指加强社上水库、东谷水库等大型水库的联合调度,充分发挥水库群调蓄错峰功能,以降低泸水水位,减轻安福县城、枫田集镇、竹江集镇等的防洪压力。

(2)当泸水沿岸发生超过工程防洪标准以上洪水时,沿河各乡(镇)根据各自工程的实际情况,启动各水工程的《超标准洪水防御预案》,在做好抢险的同时,主要做好群众的安全转移工作。必要时,请求上级有关部门予以帮助和支持。

(4)当泸水发生30年一遇标准以上洪水时,服从市防指的指示,配合做好县城的防洪抢险和人员安全转移工作。县防指指导和帮助沿河各乡(镇)做好防洪抢险救灾和人员安全转移工作。

2洲湖水

防洪重点是洲湖集镇、甘洛集镇、洋门集镇等。

(1)当洲湖水发生洪水时,县防指加强谷口水库、柘田水库等中型水库的联合调度,充分发挥水库群调蓄错峰功能,以降低陈水水位,减轻洲湖集镇、洋门集镇、甘洛集镇等的防洪压力。

(2)当洲湖水沿岸发生超过工程防洪标准以上洪水时,沿河各乡(镇)根据各自工程的实际情况,启动各水工程的《超标准洪水防御预案》,在做好抢险的同时,主要做好群众的安全转移工作。必要时,请求上级有关部门予以帮助和支持。

(3)当洲湖水发生30年一遇标准以上洪水时,县防指指导和帮助沿河各乡(镇)做好防洪抢险救灾和人员安全转移工作。

4.6.2水库工程抗洪紧急处置措施

各类水库严格按照批准的度汛方案调度运行,坚决杜绝超蓄;
若遇超标准洪水或重大险情,水位超过设计洪水位仍继续上涨可能危及大坝安全时:根据各自的《防洪预案》在全力抢险的同时,考虑启用非常溢洪道加大泄洪,甚至考虑炸副坝等非常措施泄洪。采取上述非常措施时,提前通知下游各乡镇及相关单位,做好抗洪抢险准备和群众安全转移工作。

当发生不可抗御超标准洪水或因其它原因导致水库溃坝失事时,按照事先制定的水库风险图和下游群众安全转移预案,迅速做好水库下游相关地区的安全转移工作,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

4.7信息报送和处理

4.7.1汛情、旱情、工情、险情、灾情等防汛抗旱信息实行分级上报,归口管理,资源共享的原则。

4.7.2防汛抗旱信息的报送和处理,应快速、准确、翔实,重要信息应立即上报,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及时报告基本情况,同时抓紧了解情况,随后补报详情。

4.7.3属一般性汛情、旱情、工情、险情、灾情,按分管权限,分别报送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值班室负责处理。凡因险情、灾情较重,按分管权限一时难以处理,需上级帮助、指导处理的,经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同志审批后,可向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值班室报告。

4.7.4凡经本级或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采用和发布的水旱灾害、工程抢险等信息,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立即调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切实加以解决。

4.7.5当险情、灾情严重或发生人员伤亡时,应立即报送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同时报上级防指。

4.7.6当水旱灾害涉及或者可能影响毗邻乡(镇)的,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及时向毗邻乡(镇)通报;
当水旱灾害涉及或者可能影响县外的,县防指应当及时向相关县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通报,并向上级防指报告。当县防指办公室接到特别重大、重大的汛情、旱情、险情、灾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县委、县政府和上级防指,并及时续报。

4.8指挥和调度

4.8.1出现水旱灾害后,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根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在采取紧急措施的同时,向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根据现场情况,及时收集、掌握相关信息,判明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并及时上报事态的发展变化情况。

4.8.2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应迅速上岗到位,分析事件的性质,预测事态发展趋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并按规定的处置程序,组织指挥有关单位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迅速采取处置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4.8.3发生重大水情灾害后,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派出由领导带队的工作组赶赴现场,加强领导,指导工作,必要时成立前线指挥部。

4.9抢险救援救灾

4.9.1出现重大水旱灾害或防洪工程发生重大险情时,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事件的性质,迅速对事件进行监控、追踪,并立即与相关部门联系。同时,实时收集抢险救援救灾相关情况,供上级防指及相关部门指挥决策。

4.9.2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预案迅速调集本地区资源和力量,开展现场处置或救援、救灾工作。重要堤防的险情整治、决口抢堵和水库重大险情的抢护,按事先制定的抢险预案进行,并由防汛机动抢险队或抗洪抢险专业队等实施。县防指相关成员单位接到水旱灾害和工程重大险情抢险救援救灾任务后,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迅速根据工作职责派员到达现场进行处置。

4.9.3根据抗洪抢险救援需要和事发地请求,需要增援处置力量或者多部门配合协调处置灾害事件时,由县防指视情况指令乡镇或有关成员单位调集抢险救援救灾队伍、物资、专家等资源赶赴现场。

4.9.4根据应急处置的实际需要,必要时成立现场指挥部,按照“统一指挥、明确分工”的原则,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抢险救援方案,协调各类应急资源协同工作。

4.9.5执行完抢险救援救灾任务后,相关地区及县防指成员单位应向县防指报告,并形成书面材料备查。

4.10安全防护和医疗救护

4.10.1各级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高度重视应急人员的安全,调集和储备必要的防护器材、消毒药品、备用电源和抢救伤员必备的器械等,以备随时应用。

4.10.2抢险人员进入和撤出现场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视情况作出决定。抢险人员进入受威胁的现场前,应采取防护措施以保证自身安全。参加一线抗洪抢险的人员,必须穿救生衣。当现场受到污染时,应按要求为抢险人员配备防护设施,撤离时应进行消毒、去污处理。

4.10.3出现水旱灾害后,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及时做好群众的救援、转移和疏散工作。

4.10.4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当地政府和上级领导机构的指令,及时发布通告,防止人、畜进入危险区域或饮用被污染水源。

4.10.5对转移的群众,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提供紧急避难场所,妥善安置灾区群众,保证基本生活。

4.10.6出现水旱灾害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卫生健康部门加强受影响地区的疾病和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报告工作,落实各项防病措施,并派出医疗小分队,对受伤人员进行紧急救护。必要时,事发地政府可紧急动员当地医疗机构在现场设立紧急救护所。

4.11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4.11.1出现水旱灾害后,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根据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报经当地政府批准,对重点地区和重点部位实施紧急控制,防止事态及其危害的进一步扩大。

4.11.2必要时可通过当地人民政府广泛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应急突发事件的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全力投入抗洪抢险。

4.12信息发布

4.12.11防汛抗旱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4.12.12新闻单位公开报道的汛情、旱情、灾情及防汛抗旱动态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和发布。

4.12.13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散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4.12.14新闻报道坚持团结稳定鼓劲、正面宣传报道为主的方针,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把握适度的原则。

4.12.15各级宣传部门应对新闻报道统筹安排,根据防

汛抗旱形势明确新闻报道重点。

汛抗旱形势明确新闻报道重点

4.13应急结束

4.13.1当洪水灾害、极度缺水得到有效控制,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视汛情旱情,依法宣布结束紧急防汛期或紧急抗旱期。

4.13.2依照有关紧急防汛、抗旱期规定征用、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在汛期、抗旱期结束后应及时归还;
造成损坏或无法归还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作其他处理。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在汛期结束后依法向有关部门补办手续;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取土后的土地组织复垦,对砍伐的林木组织补种。

4.13.3紧急处置工作结束后,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协助当地政府进一步恢复正常生活、生产、工作秩序,修复水毁基础设施,尽量减少突发事件带来的损失和影响。

5应急保障

5.1通信与信息保障

5.1.1任何通信运营部门都有依法保障防汛抗旱信息畅通的责任,特急水旱灾害信息必须优先、快捷、准确传递。防汛计算机网络电路提供部门(商)必须依法保证防汛信息网络的畅通。

5.1.2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以公用通信网为主的原则,合理组建防汛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

5.1.3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协调当地通信管理部门,按照防汛抗旱的实际需要,将有关要求纳入应急通信保障预案。出现突发事件后,通信部门应启动应急通信保障预案,迅速调集力量抢修损坏的通信设施,努力保证防汛抗旱通信畅通。必要时,调度应急通信设备,为防汛通信和现场指挥提供通信保障。

5.1.4在紧急情况下,充分利用公共广播和电视等媒体以及手机短信等手段发布信息,通知群众快速撤离,确保人民生命的安全。

5.1.5水文部门和水工程管理单位对自建的防汛信息报汛网必须保证防汛信息及时采集和传输。堤防及水库等水工程管理单位必须配备通信设施。

5.1.6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通过部门内部网络及机要电话等多种手段保证与党、政、军及各成员单位信息畅通。

5.1.7执行各类急难险重应急抢险和救援任务的专业队伍应配备应急通讯设备,以应对灾区通讯中断不利情况。

5.1.8建立和公布防汛责任人的通讯方式。

5.2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5.2.1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保障

(1)对历史上的重点险工险段或者容易出险的水利工程设施,应提前编制工程应急抢险预案,以备紧急情况下因险施策;
当出现新的险情后,应派工程技术人员赶赴现场,研究优化除险方案,并由防汛行政责任人负责组织实施。

(2)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防洪工程单位以及受洪水威胁的其他单位,储备的常规抢险机械、抗旱设备、物资和救生器材,应能满足抢险急需。

5.2.2应急队伍保障

(1)防汛队伍

a.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武警部队、民兵和预备役部队、综合消防救援队伍和民兵是抗洪抢险的重要力量和突击力量。

b.防汛抢险救援队伍分为:群众队伍、半专业队伍和专业队伍(包括应急管理局组建的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地方民兵组建的各类抗洪抢险应急队伍、专业社会救援队伍等)。辖区内有防汛抢险任务的工程建设(管理)单位组建的防汛应急队伍也可视情况纳入统筹调度。群众队伍主要为抢险提供劳动力,半专业队伍主要完成对技术、设备要求不高的抢险救援任务,专业队伍主要完成急、难、险、重的抢险救援任务。

c.调动综合应急救援队伍程序:本级应急管理部门所管理的综合应急救援队伍,由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调动。根据汛情由市防指向综合应急救援队伍下达备勤待命通知,在接到通知后,抢险装备及人员必须24小时集结待命;
如遇紧急汛情或下级防指请求支援,县防指下达队伍出动指令。若需上级或同级的其他区域防汛抢险队伍支援,则应向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提出申请,由其负责协调,统一调动。

d.调动综合消防救援队伍程序:县、乡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一收集信息并向县消防救援大队提出前置备勤、出动兵力等需求。提出需求时应说明使用兵力的时间、地域、任务、力量规模等,并通报已采取措施

e.调动武警部队及民兵参加抗洪抢险救灾程序:县、乡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一收集求援信息,由县级党委或政府,分别向驻地武警部队、武装部提出兵力需求。提出兵力需求,应说明使用武警兵力的时间、地域、任务、力量规模等,并通报已采取措施。

(2)抗旱队伍

a.在抗旱期间,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动员社会公众力量投入抗旱救灾,在旱区组织起群众性的抗旱队,乡自为战、村自为战、组自为战,抗御旱灾减少损失。

b.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组建的抗旱服务队是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抗旱期间发挥骨干作用,为旱区提供流动灌溉、生活用水,维修、租赁、销售抗旱机具和物资,提供抗旱信息和技术咨询等方面的服务。

c.有抗旱任务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是抗旱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做好用水计划和调度,加强对输水设施和设备的管理和维护。

d.人影作业队伍、综合消防救援队伍均为应急抗旱力量的重要组成部分,人影工作部门根据旱情发展和有利作业的天气气候条件,适时开展人工增雨;
综合消防救援队伍在紧急情况下出动消防车辆解决人畜饮水困难。

5.2.3供电保障

县发改委、县工信局、县供电公司等单位,提前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协调安排抗洪抢险、抢排渍涝、抗旱救灾等方面的供电以及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

5.2.4交通运输保障

防汛抗旱期间特别是抗洪紧张阶段,交通运输部门应准备足够的车辆、船舶,随时待命启动,优先保证防汛车辆的通行和防汛抢险人员、防汛抗旱救灾物资的运输;
负责分泄大洪水时河道航行和渡口的安全;
负责大洪水时用于抢险、救灾车辆、船舶的及时调配;
紧急防汛期,负责河道禁航保障;
特别急需时,提供应急抢险、救灾解困的航空运输保障。

5.2.5医疗保障

医疗卫生防疫部门主要负责水旱灾区疾病防治的业务技术指导;
组织水旱受灾群众及防汛抗洪人员的医疗救护、健康教育、心理援助和灾区卫生防疫工作。卫生队赴灾区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实施紧急处理,防止疫病的传播、蔓延;
巡医问症,负责灾区防疫消毒、抢救伤员等工作。

5.2.6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负责灾区的治安管理工作,依法严厉打击破坏抗洪抗旱救灾行动和工程设施安全,盗窃防洪抗旱物资设备等违法行为,做好防汛抢险、分洪爆破时的戒严、警卫以及重要领导视察的安全保卫工作,维护灾区的社会治安秩序。必要时,可申请武装警察部队协助做好灾区的治安管理工作。

5.2.7物资保障

(1)物资储备

防汛物资筹集和储备实行“分级负责、分级储备、分级管理”以及“按需定额储备、讲究实效、专物专用”的原则,采取国家、市级省级、地方专储、代储和单位、群众筹集相结合的办法。

a.县级储备。县防指防汛物资仓库,按计划储备冲锋舟、救生衣、抛投器、草袋、编织袋、柴油发电机、移动照明系统等抗洪抢险设备和物资,主要是用于水库、堤防等工程抢险以及解救转移被洪水围困群众。县水利局、县林业局、县农业农村局、县交通局等成员单位,汛前做好砂石、木材、毛竹、麻袋、编织袋、汽车、船舶等防汛抗旱物资设备的组织协调供应。

b.乡级储备。乡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要设置防汛抗旱物资储备仓库,结合本地抗洪抗旱具体情况,按计划储备相关物资。强化物资储备管理,建立物资管理和调度、使用、更新制度。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相应在工程现场储备一定防汛抢险物资。

c.群众自筹。受洪水威胁的单位和群众应当储备一定的防汛抢险物料。

d.县级储备一定种类和数量的抗旱物资。易旱地区应积极做好应急的抗旱物资储备和水源储备。尤其严重缺水城区,要建立应急供水机制,建设应急供水备用水源。县级储备一定种类和数量的“旱地龙”等抗旱物资。

(2)物资调拨

a.物资调拨原则。实行“先近后远,先下后上,先主后次,急用优先”的原则。县级储备的防汛物资,主要用于遭受严重洪涝灾害地区、重点工程的抗洪抢险应急需要;
乡(镇)储备的防汛物资,主要用于辖区内抗洪抢险急需,必要时县防指可以紧急调用。

b.物资调拨程序。首先调用防汛抢险地点附近的乡(镇)和工程管理单位的防汛物资,如实在不能保证需要,则申请上级进行物资支援。当遭受特大洪涝灾害,县级储备的防汛物资出现严重短缺时,则由县防指向上级防指请求物资支援。

c.当储备的防汛抗旱物资消耗过多,不能满足防汛抗旱急需时,及时协调相关生产企业启动有关生产流程和生产设备,紧急生产、调拨所需物资。必要时可通过媒体向全社会公开征集。

5.2.8资金保障

(1)县财政局及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财政预算中或统筹安排资金,用于本行政区域内防汛抗旱工程和非工程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防汛抗旱应急除险和遭受严重水旱灾害水利工程的修复;防汛抗旱物资储备等补助。

(2)防汛抗旱资金主要用于防洪抗旱规划的编制及防洪抗旱工程和非工程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遭受水旱灾害地区的抗洪抗旱和水毁工程修复,防汛抗旱物资储备和运输以及按照国家和省市规定允许列支的其它方面。各项防汛抗旱资金,应严格执行有关资金管理使用办法规定的使用开支范围,确保专款专用。

(3)县财政局及各乡(镇)人民政府还应安排救灾资金,当灾民基本生活经费发生困难时给予专项补助。

(4)财政、审计部门加强防汛抗旱和救灾资金的监督检查和专项审计,确保专款专用。

5.2.9社会动员保障

(1)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都有保护水利工程设施和参加抗旱工作的责任。

(2)汛期或旱季,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水旱灾害的发展,做好动员工作,动员、组织社会力量投入防汛抗旱。行政首长应靠前指挥,组织指挥广大干部群众奋力抗灾减灾。

(3)县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组成部门,在严重水旱灾害期间,应按照分工,特事特办,急事急办,解决防汛抗旱的实际问题,同时充分调动本系统的力量,全力支持抗灾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

5.3技术保障

5.3.1建设全县防汛抗旱指挥系统和防汛通信预警系统

(1)建立完善以县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为中心的县、乡防汛通信与计算机网络系统。

(2)加强现有水文自动测报系统管理维护,确保水情信息在20分钟内进网。

(3)建立水文综合数据库、防洪工程数据库、社会经济数据库,实现各类防汛信息的快速查询,为防汛决策提供支撑。

(4)逐步建立泸水、洲湖水实时洪水预报系统,提高预报精度,延长有效预见期。

(5)建立主要江河、各大中型水库防洪联合调度系统,实现适时制定和优化洪水调度方案,为防洪决策提供支持。

(6)建立完善县、乡防汛远程视频会商系统;
逐步建立无线移动视频会商系统,保证抢险现场和其它特定场合的防汛会商和指挥调度;
重点工程、重要河段建立视频监控系统,实现对其实时视频监视。

(7)建设全县墒情监测和抗旱信息管理系统,为宏观分析全县抗旱形势和作出正确的抗旱决策提供支持。

(8)县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逐步建立专家库,由气象、水文、工程抢险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当发生水旱灾害时,则统一调派专家参加会商,或赴发生工程险情的现场指导抢险,以及指导抗洪抗旱救灾等。

(9)建立防汛抗旱物资及抢险、抗旱队伍信息管理系统。

(10)利用现代通信和计算机技术(如gps、gis、rs)建立现代化防汛指挥体系。

(11)建立洪旱灾预测及后评估系统。建立灾后总结反思机制,提高防灾抗灾能力。

5.3.2开展防洪抗旱新技术研究

(1)洪水预报模型的建立及参数。

(2)主要江河水库联合调度模型的建立。

(3)抢险新技术的研究推广和应用。

(4)水工程除险加固技术研究推广和应用。

(5)抗旱新技术研究推广和应用。

(6)节水灌溉技术研究推广和应用。

5.3.3完善干旱、暴雨等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报分析处理、信息传输和信息综合加工为主体的预警系统,提高干旱、暴雨灾害预警能力。

5.4宣传、培训和演习

5.4.1公众信息交流

(1)加快普及群众的水旱灾害防御和自救知识,促进全社会抗御灾害能力建设。

(2)防汛抗旱公众信息交流实行分级负责制,一般公众信息由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审批后,可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

(3)当发生大范围的流域性降水,泸水或洲湖水发生超警戒水位以及暴雨引发的山洪造成严重影响或出现中度干旱时,县防指统一发布汛情、旱情通报。

(4)防汛抗旱的重要信息,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通过防汛信息网和新闻媒体统一向社会发布。

5.4.2培训

(1)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培训。县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乡(镇)防汛负责人、小(一)型以上工程防汛抢险技术负责人的培训。

(2)培训工作应结合实际,采取多种组织形式,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每年汛前至少举办一次培训。同时,培训要合理规范课程,分类指导,真正收到实效。

5.4.3演练

(1)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举行不同类型的应急演练,特别是抗洪抢险和人员转移的演练,以检验、完善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演练结束后应进行总结。

(2)各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必须针对当地易发生的各类工程险情、洪涝灾情,有针对性的每年进行实战抗洪抢险救援演练。

(3)多个部门联合进行的专业抢险救灾演练,由县防指负责组织,一般2至3年举行一次。

(4)要最大限度组织社会公众参与演练。通过应急演练,使公众知晓自身在防汛应急管理中的角色。

6善后工作

发生水旱灾害的当地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人员做好灾区生活供给、卫生防疫、救灾物资供应、治安管理、学校复课、水毁修复、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等善后工作。

6.1救灾

6.1.1发生重大灾情时,灾区人民政府应成立救灾指挥部,负责灾害救助的组织、协调和指挥工作。根据救灾工作实际需要,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派联络员参加指挥部办公室的工作。

6.1.2应急管理部门协助灾区人民政府做好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工作。应及时调配救灾款物,协助灾区政府组织安置好受灾群众,做好受灾群众临时生活安排,负责支持受灾群众倒损农房的恢复重建,保障受灾群众有粮吃、有干净水喝、有衣穿、有房住,切实解决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问题。

6.1.3卫生健康部门负责调配医务技术力量,抢救因灾伤病人员,对污染源进行消毒处理,对灾区重大疫情、病情实施紧急处理,防止疫病的传播、蔓延。

6.1.4当地人民政府应组织对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污染物进行清除,保护灾区正常的生活环境。

6.2防汛抗旱物料补充

水旱灾害过后,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及时查清、汇总防汛抗旱抢险料物的消耗情况,按照分级筹措和常规防汛抗旱的要求,及时补充到位。

6.3水毁工程修复

6.3.1对影响当前防洪安全、抗旱和城乡供水安全的水毁工程,应抓紧摸清情况、制定计划、实施修复。防洪工程应力争在下次洪水到来之前恢复其主体功能,抗旱水源工程也应尽快恢复功能。

6.3.2遭到水毁的交通、电力、通信、气象、水文以及防汛专用通信设施,应尽快组织修复,恢复功能。

6.4灾后重建

洪涝灾害发生后,按照成员单位职责分工,各相关部门在县委、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共同实施灾后重建工作。原则上按原标准恢复,若条件允许,可提高标准重建。

6.5防汛抗旱工作评价

6.5.1调查和总结

水旱灾害应急工作结束后,县防指按照有关程序组织事件调查,并对应急工作全过程进行总结,提出调查报告和总结报告。

6.5.2防汛抗旱工作评价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防汛抗旱过后都应从各个方面和环节进行定性和定量的总结、分析、评估,并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对防汛抗旱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总结经验,找出差距。从防洪抗旱工程的规划、设计、运行、管理,以及防汛抗旱工作的各个方面,提出改进建议,指出努力方向,进一步把工作做好。

6.6保险理赔

各保险机构成立应急工作组,积极配合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切实做好救灾理赔工作,并在第一时间启动保险理赔应急预案,统筹调配人员和物资,深入灾区一线,开展查勘定损和理赔工作。

7附则

7.1名词术语定义

7.1.1雨量:雨量的等级分为小雨、中雨、大雨、暴雨、大暴雨、特大暴雨六级,通常按其24小时降雨强度划分如下:

单位:毫米

  等级

  小雨

  中雨

  大雨

  暴雨

  大暴雨

  特大

  暴雨

  强度

  r<10

  10≤r<25

  25≤r<50

  50≤r<100

  100≤r<250

  r≥250

7.1.2水位:指江、湖、水库的水面比固定基面高多少的数值,通常反映河水上涨或下降的标志。防汛抗旱通常用的特征水位有警戒水位、保证水位和汛限水位。水位采用黄海高程。

(1)警戒水位:指江河漫滩行洪,堤防可能发生险情,需要开始加强防守的水位。

(2)保证水位:指保证堤防及其附属工程安全挡水的上限水位。

(3)汛限水位:指水库在汛期允许兴利蓄水的上限水位,也是水库在汛期防洪运用时的起调水位,每年汛前由相应权限的防汛主管部门审批核定。

7.1.3洪水:指暴雨或迅速的融冰化雪和水库溃坝等引起江河水量迅猛增加及水位急剧上涨的自然现象。

(1)小洪水:洪水要素重现期小于5年一遇的洪水。

(2)中洪水:洪水要素重现期为5~20年一遇的洪水

(3)大洪水:洪水要素重现期20~50年一遇的洪水。

(4)特大洪水:洪水要素重现期大于50年一遇的洪水。

洪水要素:包括洪峰水位(流量)或时段最大洪量等,可依据河流(河段)的水文特性来选择。

7.1.4干旱:通常是指某持续时段内,自然降水较常年同期均值显著偏少的一种气候异常现象。

7.1.5因旱饮水困难:指由于干旱造成城乡居民临时性的饮用水困难,属于长期饮水困难的不应列入此范围。具体判别条件为人均基本生活用水量小于35l/d且持续15天以上。安福县因旱饮水困难等级划分如下:

  因旱饮水困难等级

  轻度困难

  中度困难

  严重困难

  特别困难

  困难人口(万人)

  1~2

  2~3

  3~5

  ≥5

7.1.6城市干旱缺水率:指因干旱导致城市供水不足,其日缺水量与正常日供水量的比值,以百分率表示。城市干旱缺水率应按公式7-1计算:

(公式7-1)

式中:——城市干旱缺水率(%);

——城市正常日供水量(m3);

——因旱城市实际日供水量(m3)。

城市旱情等级划分如下:

  城市旱情等级

  轻度干旱

  中度干旱

  严重干旱

  特大干旱

  城市干旱缺水率(%)

  5<pg≤10

  10<pg≤20

  20<pg≤30

  pg>30

7.1.7紧急防汛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规定,当江河、湖泊的水情接近保证水位或者安全流量,水库水位接近设计洪水位或者防洪工程设施发生重大险情,有关县级以上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以依法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当汛情趋缓时,有关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适时依法宣布结束紧急防汛期。

7.1.8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7.1.9降雨笼罩面积:降雨笼罩范围的水平投影面积,以“平方公里”计。

7.2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县防指办公室负责管理,原则上每五年对本预案评审一次。由县防汛办召集有关部门专家评审,并视情况变化作出相应修改,报县政府批准。

当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发生重大变化;
防汛指挥部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在前期应急演练和抗洪抢险救援中发现需要修订预案的重大问题等情况可由县防汛办作出相应修改,报县政府批准。

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预案,制定本部门的《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报县人民政府和县防指备案。

各乡(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根据本预案制定本辖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并报县防指备案。

7.3奖励与责任追究

汛期过后,县、乡(镇)防汛指挥部应及时进行总结、评比、表彰等工作。对防汛抗旱做出突出贡献的劳动模范、先进集体和个人,由县防指汇总,通过有关部门报请上级有关部门和县人民政府批准;
对表现突出而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烈士;
对防汛抗旱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和《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中共江西省纪委、江西省监察局关于在防汛抗洪工作中加强监督严肃纪律的规定(试行)》等防汛纪律的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予以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7.4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县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7.5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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