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确权划界方案10篇

时间:2023-05-09 13:05:05 来源:网友投稿

篇一:水利确权划界方案

  

  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界确权工作调查专业技术方案(20150206定稿于)

  附件

  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界确权工作调查技术方案

  XXX建设管理与质量安全中心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

  目录

  1总则11.1调查目的11.2调查范围及时限11.3组织形式11.4作业依据22工作内容32.1划界调查32.2水利工程管理范围确权调查42.3经费测算42.4填写调查表52.5编制调查报告53调查技术要求53.1资料收集53.2调查分类分级53.3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确定63.4面积测量63.5经费测算73.6调查报告主要内容73.7计量单位74总体安排84.1实施步骤84.2进度打算85主要调查成果96审核与验收9根据《XXX关于开展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水建管〔2014〕285号)和《XXX关于开展河湖及水利工程划界确权情况调查工作的通知》(办建管〔2014〕186号)要求,为保证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

  管理与保护范围划界确权工作调查的顺利开展,制订本技术方案。

  1总则

  1.1调查目的(1)统计河湖及水利工程基本情形,说明划界确权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艰巨、下步开展划界确权工作的打算等。

  (2)提出需完成划界、确权的河湖及水利工程清单。

  (3)摸清划界、确权涉及的地皮、税费等政策及免费尺度,测算所需经费。

  1.2调查范围及时限

  流域面积在50km2及以上的河流,终年水面面积在1km2及以上的湖泊;完成完工验收(或投入使用验收)的国有水管单位管理的水库、堤防和水闸等水利工程,调查时限截至2014年8月31日。

  1.3组织方式

  (1)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调查由XXX统一组织,XXX等有关司局负责具体组织及中心层面的协调工作。XXX建设管理与质量安全中心作为手艺支撑单位,负责调查工作手艺指导,组织划界确权调查工功课务培训;成果汇总,草拟《中心直管河湖及水利工程划界确权情

  形调查报告》、《天下国有河湖及水利工程划界确权情形调查报告》。

  (2)部直属有关单位负责组织开展中央直管河湖和水利工程的划界确权调查工作,编制调查报告,报XXX并抄送XXX建设管理与质量安全中心。

  (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XXX负责组织开展管理的国有河湖和水利工程划界确权调查工作,体例调查报告,报XXX并抄送XXX建设管理与质量安全中心。

  1.4功课依据

  1.4.1法令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2)《中华群众共和国防洪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4)《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

  (5)《中华群众共和国地皮管理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7)《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

  (8)《XXX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

  (9)有关河湖和水利工程划界确权工作的地方性法规。

  1.4.2手艺依据

  (1)《中国河流名称代码》SL249-1999.(2)《中国湖泊名称代码》SL261-98.(3)《中国水库名称代码》SL259-2000.(4)《中国水闸名称代码》SL262-2000.(5)《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252-2000.(6)《防洪尺度》GB-94.(7)《水库工程管理设计规范》SL106-96.(8)《堤防工程设计规范》B-2013.(9)《堤防工程管理设计规范》SL171-96.(10)《水闸工程管理设计规范》SL170-96.(11)《泵站设计规范》GB-2010.(12)《全球定位系统(GPS)测量规范》GB-T--2009.(13)《城市测量规范》CJJ/T8-2011.(14)《国度三、四等水准丈量规范》GB/T-2009.(15)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的相关成果。

  (16)XXX有关河湖和水利工程划界确权工作的文件。

  (17)有关河湖和水利工程划界确权工作的地方性规范、规程和标

  准。

  2工作内容

  2.1划界调查

  (1)已完成划界的河湖和水利工程

  调查划界采用的标准依据、工作过程、完成时间和划界成果。划界成果应包括图纸、控制点坐标、界桩设立情况以及划定主体发布的公告等。

  (2)未完成划界的河湖和水利工程

  河湖的管理范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现行有关规范、标准确定;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按照现行有关规范和标准确定。

  调查河湖管理范围划界采用的尺度依据(包孕地方性法规、规范和尺度),统计河道、湖泊未完成划界的长度(面积)。

  调查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划界采用的尺度依据(包孕地方性法规、规范和尺度),统计未完成划界的长度(面积)。

  河湖管理范围内的滩地和水面,不计入未完成划界的面积。

  2.2水利工程管理范围确权调查

  对已确权的水利工程,调查已完成确权的面积(堤防工程标明长度)、是否取得土地使用证、是否设置标志。

  对未确权的水利工程,调查工程占压地及未完成确权的面积和权属,明确地皮权属范围是否存在争议。工程建设时已办理正式征地手续的,说明征地范围与管理范围是否一致、文件是否齐全、目前是否存在争议;未办理正式征地手续的,应详细说明工程现状、存在问题及解决问题的建议。

  堤防工程未确权面积包含工程占压地和护堤地,不含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的滩地和水面。

  水库库区是否确权应在水库工程中单独注明。

  2.3经费测算

  调查开展划界、确权需完成的工作内容和流程,分别列出划界、确权所需的费用构成、测算依据以及相关减免政策。测算划界费单价和确权费单价,测算时应分别标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收费费种及标准。

  2.4填写调查表

  河湖及水利工程划界、确权信息按照《XXX关于开展河湖及水利工程划界确权情况调查工作的通知》(办建管〔2014〕186号)的附表和填表说明规范填写,确保信息完整和准确。

  河道、水库、堤防和水闸之外的水利工程调查成果,由各省(直辖市、自治区)、XXX负责汇总,成果不再报送XXX。

  2.5体例调查报告

  在填报调查表格、提出需完成划界、确权的河湖及水利工程清单和测算划界确权经费的基础上,编制《×××直管河湖及水利工程划界确权情况调查报告》、《××省(直辖市、自治区、XXX)国有河湖及水利工程划界确权情况调查报告》。

  3调查手艺请求

  3.1资料收集

  收集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工作底图和行政区划图;国有河湖和水利工程基本信息及其相关的划界、确权资料;国有河湖和水利工程的大比例尺电子地图或纸质地图;各地进行划界确权的政策、技术、经验和经费筹措等情况。

  3.2调查分类分级

  参考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成果对河湖和水利工程进行分类、分级统计调查。河湖和水利工程分别依据流域面积、常年水面面积和工程等别进行分级,堤防工程应依据工程级别分级。

  3.3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确定

  (1)河湖管理范围依据《中华群众共和国防洪法》和《中华群众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划定。

  (2)水库工程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依据《水库工程管理设计规范》(SL106-96)划定。

  (3)堤防工程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依据《堤防工程管理设计规范》(SL171-96)确定;有堤防的河道,护堤地范围未划定的,应采用《堤防工程设计规范》(B-2013)划定的尺度划定。

  (4)水闸工程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依据《水闸工程管理设计规范》(SL170-96)划定。

  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已划定的按现状进行统计,未划定的按上述标准划定后进行统计;所在地另有规定的,应依据当地规定划定后进行统计。

  穿堤建筑物在堤防护堤地范围内的只统计工程数量,已划界的长度、面积列入河道划界成果中,不再单独计列。

  3.4面积测量

  对于应完成划界面积、已完成划界面积和未完成划界面积,采用图纸(电子地图或纸质地图)量算,同时对比历史数据估算、分析数据误差,必要时应进行现场踏勘和测量。

  应完成划界面积、已完成划界面积和未完成划界面积均不包括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的滩地、水面。

  3.5经费测算

  根据《测绘出产本钱定额》(财建〔2009〕17号)等相关免费尺度,划分测算测绘费、界桩设置费和其他划界工作可能产生的用度,并据此测算划界费单价。

  按照《关于土地登记收费及其管理办法》(国土[籍]字〔1990〕93号)和《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第471号令)等相关规定分别测算国土资源部门管理收费、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耕地开垦费和其他确权工作可能发生的费用,并据此测算确权费单价。

  3.6调查报告主要内容

  调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1)河湖及水利工程基本情况;

  (2)划界确权工作依据;

  (3)划界确权工作开展情况(包括河湖及水利工程应划界、确权面

  积,已划界、确权面积等);

  (4)未完成划界确权情况统计(提出需完成划界、确权的河湖及水

  利工程清单)及费用估算(包括尚需划界、确权面积,经费测算依

  据,单价测算分析,总经费等);

  (5)划界确权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6)下步工作打算。

  3.7计量单位

  长度单位采用千M,保留2位小数;面积单位采用亩,保留2位小数;金额单位采用万元,保留2位小数。

  4总体安排

  4.1实施步骤

  (1)部直属有关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XXX制定调查工作计划。

  (2)XXX建设管理与质量安全中心组织部直属有关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XXX相关技术人员进行划界确权工作调查业务培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XXX负责组织管辖区域内划界确权工作调查业务培训。

  (3)部直属有关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XXX按照调查工作打算组织有关单位开展划界确权工作调查。

  (4)部直属有关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XXX对管辖区域内划界确权调查成果进行考核、汇总,编写调查报告。

  4.2进度计划

  (1)2014年12月底前完成中央直管河湖及水利工程的调查工作;2015年1月底前完成中央直管河湖及水利工程划界确权情况调查报告。

  (2)2015年4月底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XXX完成调查工作,调查成果报XXX并抄送XXX建设管理与质量中心。

  (3)2015年6月底前完成全部调查工作。提出需完成划界、确权的河湖及水利工程清单,摸清划界、确权涉及的土地、税费等政策及收费标准,测算所需经费,编制完成《中央直管河湖及水利工程划界确权情况调查报告》、《全国国有河湖及水利工程划界确权情况调查报告》;组织调查成果审核、验收。

  5主要调查成果

  (1)《×××直管河湖及水利工程划界确权情形调查报告》。

篇二:水利确权划界方案

  

  河湖划界确权工作实施方案

  为全面开展河湖确权划界登记工作,明确产权和管理保护范围,根据《水利部关于开展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水建管〔2014〕285号)和《****省河长制办公室关于印发****省河湖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通则的通知》(***河长办〔2017〕2号)以及《****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水利厅、土地局关于对已建成水利工程划定管理、保护范围意见的通知》(***政办发[1994]33号)要求,依法划定河湖水域岸线及水利工程管理保护范围,明晰各类水利工程权属状况,切实加强全市河湖水域及水利工程管理保护,保障河长制全面推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原则及目标

  (一)工作原则

  1.坚持权责清晰的原则。依法划定河湖及水利工程管理及保护范围界线,按事权划分、分级管理的要求,合理划分市、县区各级人民政府事权和监管职责,明确权利归属关系和责任,维护河湖水域及水利工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2.坚持依法调查登记的原则。按照“制定方案、查清现状、划界确权、公示公告、争议调处、权属登记”等确权登记程序,摸清河湖及水利工程资源情况和范围边界,依法明晰各类权属。

  3.坚持资源公有、物权法定和统一确权的原则。以不动产登记为基础,依照规范统一确权登记。

  4.坚持因地制宜分类确权的原则。制定符合地方实际的划界确权实施方案,坚持划界确权一地一策、一河一策、分类指导,实现河湖水域等各类不动产统一调查、统一确权、统一入库和统一登记。

  5.坚持成果共享部门衔接的原则。本着节约调查成本,统筹各项确权成果的继承利用,避免重复调查返工。充分利用既有水利设计竣工、水资源确权、小型水利工程确权等成果,收集河道流域整治、林业、湿地确权登记等登记确权资料,实现各部门工作有效衔接,各类调查成果共享应用。

  (二)工作目标

  查清全市纳入河长制管理的河湖及水利工程管理保护范围,落实水生态空间产权监管主体责任,健全全市河湖及水利工程管护制度,确定全市河湖水域岸线等水生态空间权属,划定河湖水域岸线管理保护范围边界,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监管有效的产权制度,维护保障全市防洪安全、供水安全和生态安全。明确河湖水域岸线空间坐标,坚持以不动产统一登记为基础,将全市河流、湖泊、沟渠及水利工程等生态空间纳入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范畴。到2020年基本完成全市流域面积50平方公里以上河流及水利工程管理保护范围划界确权工作,为建立全市水生态环境治理长效机制、河湖管理保护体系、2全面推行河长制奠定坚实基础。

  二、工作范围及标准

  (一)工作范围。本次划界确权范围涉及全市纳入河长制管理的河湖水域及重要水利工程,主要包括河流、湖泊、干(支干)渠道、排水沟道、水库及水文测站等。跨行政区域的河湖水域岸线确权登记,以属地管辖原则确定,由上一级水利主管部门统一确定名称,统一调查范围,实现无缝对接。本次河湖水域岸线调查划界确权范围不设定下限,由各地自行研究确定,并在各县(区)工作实施方案中予以明确。

  (二)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护范围。管理范围是指水利工程设施本身建设用地以及有关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和观测设施用地的总面积。管理范围内有合法权属依据的土地为国家所有,其使用权归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保护范围是指为确保水利工程安全和进行正常维护及水资源保护所必需的范围(含管理范围)。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其范围内从事污染水资源、危害水利工程安全的活动。管理范围外边线至保护范围边线之间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变。

  (三)划定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的对象、原则

  1.河湖及水利工程管理范围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结合河湖及水利工程实际利用状况确定。河湖及水利工程两侧管理范围与住建、交通、农业、林业、湿地等已完成合法征地批准手续的其他用地范围交叉的,以批准征地界址权重确3定管理、保护范围。

  2.划定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的对象为全市已建成投入使用的国有水库、河道、堤防工程、灌排渠系、闸坝、排灌站、水文站、乡镇供水井等。对集体兴办的小型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的划定由各方自行安排。

  3.水利工程划定管理和保护范围的基本原则是确保水利工程的安全,有利于水利工程设施的管护和正常运行,有利于管理人员履行正常的管理职责,有利于水利工程管护范围内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并适当考虑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实现自我维持和发展的需要。

  (四)划定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的标准

  1.水库。平原水库大坝两端外延50至500米;进出输水渠道两堤脚外延10至50米。以上为管理范围。

  2.河道、堤防工程。有堤防的河道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护堤地为堤防背水坡脚处外延5至20米。防潮堤护堤地为背水坡脚处外延5至20米,迎水坡脚处外延30至50米。无堤防的河道管理范围为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设计洪水位。护堤地外延100至500米为保护范围边线。

  3.灌排渠道。流量15立方米每秒以上的引水渠道,渠堤背水坡脚处外延5至10米为管理范围,再外延20至50米为保护范围边线。

  流量15立方米每秒以下的引水渠道,渠堤背水坡脚处外延1.5至6米为管理范围,再外延10米至20米为保护范围边线。

  排水控制面积3万亩以上的排水沟(渠)道,有渠堤的,渠堤背水坡脚处外延2至5米,无渠堤的,沟(渠)上开口顶角处外延5至10米为管理范围,再外延10至20米为保护范围边线。

  排水控制面积3万亩以下的排水沟(渠)道,有渠堤的,渠堤背水坡脚处外延1至2米,无渠堤的,沟(渠)上开口顶角处外延2至5米为管理范围,再外延5至10米为保护范围边线。

  4.闸(坝)、站。拦河闸(坝)上游50至500米,下游50至100米,左右侧30至100米为管理范围。上、下游和左右侧再外延50至100米为保护范围边线。

  流量在1立方米每秒以上的排灌站(包括灌溉站、排水站)厂房四周边外延10至50米为管理范围,再外延20至100米为保护范围边线。

  乡镇供水井(农村饮水工程)厂房四周边外延30至50米为管理范围,水源井影响半径区域为保护范围。

  5.水文测站。各观测断面及投浮索断面,从中线向上、下各5米,自记水位台、汛房等由周边外延5米;船测站以吊船索为中线向上游10米,向上游40米(必须满足最大水位变5幅的2倍加船长)。横向边界至堤顶内侧或相当于历史最大洪水位。以上为管理范围。

  测验河段上、下比降断面之间,并向上、下游各延长50米以内;无比降观测的,以基本水尺断面为中线,上、下各200米以内;气象观测场周边外延6米;对树木、电线杆、房屋等较高障碍物,其边界距离应不小于障碍物高度的1.5倍。以上为保护范围。

  其他水利工程的管理、保护范围,可参照上述标准,由县级以上政府确定。

  6.其他法律法规、技术规范规定的有关标准

  (五)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要求

  1.对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人合法使用的土地确权登记,土地使用权权属来源合法、界址清晰的,及时办理登记办证手续。

  2.有水利项目批准文件、规划设计边界、征地文件、权属移交协议等已明确使用权界线的等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的,依据划拨批准文件确定权属界址,不再重新划定。

  3.历史形成的河湖水域,无相关权属来源资料的,依据实际利用状况,由县级以上政府确定。

  三、主要任务

  (一)开展重点水利工程土地使用权地籍调查。河湖划界工作以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为基础,由各县(区)水利主管部6门组织技术单位叠加套合本地区水利工程、水流、湿地、国有林场产权确权等各类确权成果图件,由市县国土部门提供1:2000地形图作为工作底图,明确国有土地使用权范围,确定调查登记单元。以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为原则,以相关水利用地批准文件资料为依据,全面查清辖区内重点水利工程权属、空间位置、界址、面积和用途等土地使用权状况,填制权籍调查表册。

  (二)划定河湖及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综合考量河湖水域的重要性、洪水造成的危害程度、河湖防洪规划、有无堤防等因素,实地划定河湖水域岸线管理范围。查清河湖及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各类自然资源的利用类别、边界、面积、用途等状况,调查河湖水域管理范围内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宅基地使用权等不动产权利状况,在管理范围相连区域划定河湖保护范围,相关法律法规未明确保护范围标准的河湖水域及水利工程保护范围暂不划定。通过划定管理保护范围,明确界线地理坐标,形成一河一图、一湖一图的空间范围数据,完善确权定界纸质资料和电子档案。

  (三)调处河湖及水利工程重大土地权属纠纷。对辖区河湖及水利工程各类权属纠纷调查建档立册,依照尊重历史、面对现实、分类处理的调处原则予以解决。加大河湖水域权属纠纷调处力度,及时厘清化解各类权属争议,保障权利人合法财产权益。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相关政策意见,对存在争议和纠纷的河湖水域,各县(区)人民政府先依法公正开展权属争议调处工作,妥善解决纠纷,再确权登记,确保确权登记成果准确合法。

  (四)建立全市河湖水域划界确权数据库和管理信息平台。将河湖水域调查确权过程采集的矢量数据及编辑的属性信息入库,建立县(区)河湖水域划界确权数据库。在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系统上,增加河湖水域划界确权登记模块。将本地区河湖水域确权登记信息纳入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系统,实现河湖水域确权登记信息与不动产登记信息有效衔接。开发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系统数据接口,实现河湖水域确权登记信息与****市河长制信息平台的各类管理信息互通共享。

  (五)登记颁证。由各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国土资源局及乡(镇)人民政府对调查结果、登记附图和相关审批文件等登记内容进行审核。审核无异议的,将河湖水域登记事项按程序报审后,在各县(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及政务大厅进行公告。河湖水域岸线空间涉及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应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公示,公告期为15个工作日,公告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各县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将登记事项记载于自然资源登记簿,对权属合法、界址清楚的河湖水域土地使用权登记颁证,市不动产登记机构对原县区审核公示无异议且符合登记的,按程序予以登记颁证。

  四、实施步骤

  (一)前期准备阶段

  1.编制方案。各县(区)相关责任部门组织编制本地区河湖水域岸线划界确权工作实施方案,由本级人民政府审查通过后,报上一级水利和国土部门备案。

  2.资料收集。收集行政区域内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河湖常水位、河湖运行管护及水利工程设计竣工等工程技术资料;收集水利普查、权属调整移交、土地征用及水利工程、水流、林业、湿地确权等各类权属调查成果资料。

  3.测绘勘察。各县(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河湖及水利工程数量、确权面积及调查难易程度等,开展现场测绘调查和水利勘察工作,并按招投标规定择优确定具有相关资质的技术单位承担。

  (二)调查确权阶段

  1.试点先行。召开市、县(区)河湖水域岸线划界确权工作启动会议暨大洼(区)确权试点工作会议,根据试点工作进展情况,总结试点经验,统一技术要求。

  2.人员培训。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加大对水利、不动产登记及承担项目的技术人员培训力度。对参与本次划界确权工作的行政技术人员开展集中培训不少于两次。

  3.全面实施。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地区河湖水域利用实际,区分轻重缓急,制定年度划界确权安排计划,优先安排保护任务重、涉水事务多的重点河湖水域划界确权,在此基础上全面推进划界确权工作,确保2020年上半年完成全部调查确权任务。

  (三)数据库和管理信息系统建设阶段

  各县区加快河湖水域调查划界确权数据采集录入,由县级河长办完成县级河湖水域划界确权数据库建设。市河长办负责汇总县级数据库成果,统一整合后建设市级河湖水域确权数据库。

  市河长办在综合完成各类河湖水域需求分析基础上,编制总体设计方案,建立全市河长制河湖水域岸线划界确权管理信息平台。

  (四)审核登记颁证

  1.权属审核。各县(区)在完成确权调查文字、图件、数据等资料整理归档,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不动产登记部门完成权属审核。

  2.登记颁证。划界确权工作形成的数据库、表册及权属审核等成果移交县级不动产登记机构,并由县区不动产登记部门依程序完成登记颁证。

  (五)验收总结阶段

  1.自查自验。各县(区)人民政府组织完成成果自查、工作总结和项目验收评估工作。

  2.总体验收。在各县区完成自查自验的基础上,书面申请1市级验收,由市国土资源局、水利局组织对各县(区)河湖水域岸线划界确权成果进行总体验收。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市、县区政府是本行政区域河湖划界工作的责任主体,由市国土资源局和市水利局牵头负责制定工作方案、开展业务培训,加强指导监督、工作整体推进和重大问题决策,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重点疑难问题。相关部门要按各自职责做好配合,协同开展。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确定相应部门负贵本地区的河湖水域岸线划界确权工作。

  (二)落实任务分工。要明确部门工作职责,落实任务分工,形成政府主导、部门协作、层级负责的工作机制。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成立相应机构,抽调工作人员,专门负责该项工作。国土、水利部门负责河湖水域岸线和水利工程确权划界工作的指导、协调、宣传工作,各县(区)水利主管部门负责提供水利工程的基础资料,组织技术单位完成水利工程的测绘、打桩放线和关联村居、单位签字工作;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土地使用权的资料审核和登记发证工作;农业、林业等部门负责涉及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相关资产权属的解释和处理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安排河湖水域岸线确权划界工作经费;各乡(镇)、村要建立河湖水域岸线和水利工程确权划界登记发证权属争议调处机制,妥善处理河湖水域岸线和水利11工程确权划界登记发证权属争议,负责管理范围内农户承包地的调整工作和确权登记过程中矛盾纠纷协调工作等。村委会、村民小组要发挥重要作用,对特殊情况导致权利人不明的,通过基层组织调解协商签订协议的方式,妥善解决权属等问题。

  (三)建立健全制度。要制定具体工作制度,建立定期沟通通报机制、重大问题协调机制、信息资源共享机制,确保河湖水域岸线确权划界工作顺利进行。

  (四)加强工作指导。河湖水域岸线和水利工程确权划界工作面广量大,任务艰巨,情况复杂,各级要加强指导,切实解决好工作中出现的各类矛盾和问题,积极稳妥的推进河湖确权划界工作。

  (五)搞好宣传发动。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学习传达贯彻河湖水域岸线确权划界工作的有关政策及工作要求,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多种形式进行广泛宣传,提高全社会对水利工程确权划界重要意义及法律政策的认识,为确权划界工作创造良好的社会基础和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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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水利确权划界方案

  

  小型水库确权划界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山东省小型水库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县实施指导方案》(鲁水管字[2014]9号)的通知要求,全面开展小型水库确权划界,明确小型水库产权和管理保护范围,为依法管理小型水库奠定良好基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山东省小型水库管理办法》、《诸城市小型水库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规定要求,结合我街道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小型水库确权划界工作的重要意义

  小型水库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是保障和服务民生的重要物质载体。小型水库确权划界是依法保护小型水库的重要措施,是加强小型水库管理的一项基础性工作。通过确权划界,明确小型水库管理和保护范围,有利于依法行政、依法管好小型水库,有利于小型水库的安全管理和运行,有利于增强水资源支撑保障能力,对我街道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我街道现有小(2)型水库大沟水库、赵沟水库2座,工程总库容52万立方米,总兴利库容29万立方米;这些小型水库对保障和支撑我街道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各有关社区、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小型水库确权划界工作,切实提高对小型水库确权划界工作重要性、复杂性、紧迫性的认识,把做好小型水库确权划界工作作为贯彻落实上级通知精神,保障防洪安全、生态安全,保持全街道经济可持续发展和社会稳定的一件大事来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做好小型水库确权划界工作。

  二、小型水库确权划界工作内容

  (一)目标任务

  主要目标:到2014年10月30日前完成我街道2座小型水库的管理与保护范围划界工作及确划界登记工作,为我街道小型水库依法管理、规范管理奠定基础。

  具体任务:完成小型水库确权划界工作。进行确权登记和划界登记的所有小型水库都要明确管理机构,完善管理配套设施,制定管理制度,落实专职管理人员和管护经费,确保水利工程良性运行和效益的充分发挥。

  (二)确权划界范围和标准

  本次小型水库确权划界的范围是:根据《山东省小型水库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标准划定。

  管理范围为大坝及其附属建筑物、管理用房及其他设施;设计兴利水位线以下的库区;大坝坡脚外延伸30米至50米的区域;坝端外延伸30米至100米的区域;引水、泄水等各类建筑物边线向外延伸10米至50米的区域。

  保护范围:设计兴利水位线至校核洪水位线之间的库区;大坝管理范围的相连地域以外70至100米;引水、泄水等各类建筑物管理范围相连地域以外250米。

  小型水库大坝管理、保护范围由街道统一设立界桩、标志。

  (三)工程产权及用地杈属确定原则。

  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街道政府拥有辖区内2座小型水库的水面、大坝、管理房等设施的所有权,由街道水利站行使管理权、使用权并履行保护、运行职责。

  (四)申请登记

  小型水库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及生产、生活用地,由其管理单位向市级国土主管部门申请。

  申请单位在办理土地申请登记时应向国土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文件:

  1.土地申请书。

  2.申请单位法人证明、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申请土地登记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资格身份证明。

  3.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1)各时期政府征、拨(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及其它能够说明小型水库用地权属来源的材料;

  (2)因房屋买卖、交换等形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除提交买卖、交换等协议书或证明外,还应提交土地使用权的原始取得证明;

  (3)因历史等原因无法提交权属证明材料的,应由管理单位写出情况说明,报市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认可,国土行政主管部门依程序调查认定,依法报经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4)无任何手续擅自占用土地的,应提交按有关规定处理后的证明文件;

  (5)地上物权属证明,主要是指房屋所有权证。

  4.能够说明小型水库土地使用状况的图件(包括工程竣工图),无图件的可在地形图上进行标注(城镇内部的应用1/500地图,其它可用1/10000地图)。

  (五)对历史遗留土地问题的处理

  1.对有争议的小型水库管理用地和历史遗留问题,要本着“尊重历史、面对现实、有利团结、有利生产、互谅互让”的确权原则进行协商调解解决。

  2.对由于历史原因确实无法查找权属依据的,或者未办理有关转移手续而又确属水利管理单位使用的土地,按照前述小型水库用地权属确定原则,符合条件的依据相关确权规定完善程序和资料,报经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即可作为确定小型水库土地权属的依据。

  3.小型水库管理范围内的土地,目前由农民集体或个人耕种的,在不影响行洪、清障和水利管理的前提下,水利管理部门可以与农民集体签订土地使用协议,暂由农民集体继续耕种。

  4.在土地权属争议未解决以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现状,不得破坏土地上的附着物。

  5.对于影响较大的土地权属争议,可由国土、水利管理部门协商提出处理意见,并上报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六)界址标志

  1.小型水库用地地籍调查确定界址后,界址点及拐点必须埋设界标。对于界址点(拐点)之间距离较长的,原则上每100米加设界标。界址线为曲线的可根据情况适当加设。

  2.埋设界标时,必须在双方指界人均在场的情况下,由调查人员对所认定的界址点,在实地现场埋设界标。

  3.所需界桩由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提供的规格、标准制作。

  三、实施步骤

  小型水库确权划界工作,为2014年10月底前,完成小型水库的确权划界工作。具体为:

  1.收集资料。组织人员认真查找各项小型水库有关历史资料,对照管理现状,全面查清,分类处理,制定确权划界具体方案。

  2.申请确权登记:由小型水库管理单位向国土主管部门进行申请登记,按照《土地登记办法》等相关规定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3.地籍调查、测绘:根据工程类别依法划定管理和保护范围,进行实地测量,并按法律程序由四邻法人代表签字盖章,指界埋桩;在外业工作基础上,进行内业资料整理,编绘宗地图,生成权属调查表。

  4.资料整理归档: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全面收集、整理和完善小型水库确权划界资料,分门别类,整编归档。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街道政府成立以街办主任为组长的小型水库确权划界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挥、组织、协调全街道小型水库确权划界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水利站,负责小型水库确权划界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日常调度、督导检查等工作。各社区、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密切配合,确保小型水库确权划界工作顺利进行。

  (二)落实任务分工。形成政府主导、部门协作、分级负责的工作体制。水利站负责小型水库确划界工作的指导、协调、宣传工作,负责提供小型水库的基础资料,配合国土资源部门完成小型水库的地籍测绘、打桩放线和关联社区、单位签字工作;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涉及小型水库管理范围内土地使用权的勘界和登记发证工作、涉及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的解释和答复工作;农业、林业等部门负责涉及小型水库管理范围内相关资产权属的解释和处理工作;街道财政部门负责安排小型水库确权划界工作经费;司法、公安部门负责处理小型水库确权划界工作中出现的纠纷和社会治安工作;各社区负责管理范围内农户承包地的调整工作和确权登记过程中矛盾纠纷协调工作等。

  (三)加强工作指导。小型水库确权划界工作面广量大,任务艰巨,情况复杂,各部门要加强指导,切实解决好工作中出现的各类矛盾和问题,积极稳妥的推进小型水库确权划界工作。

篇四:水利确权划界方案

  

  河渠工程划界确权实施方案

  第一篇:河渠工程划界确权实施方案

  东昌府区河渠工程划界确权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完善我区灌溉防洪体系,依法管理河渠工程,充分发挥水利工程的保丰减灾功能,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发证工作通知》(鲁政办发[2011]103号)、山东省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关于抓紧建立健全乡镇防汛组织指挥体系的紧急通知》文件精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就河渠划界确权工作,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河渠管理范围划界确权工作是依法管理河道、沟渠的重要基础和依据。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河渠岸线管理规划,明确管理范围内堤防、滩地及水域资源的所有权、使用权和管理权等“三权”,加强涉河建设项目管理和合理开发利用,促进人水和谐,推进区域经济发展。

  (二)目标任务

  对我区各级河渠确权发证,按照“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完善河渠工程布局,确保雨后田间径流及时排入沟渠,并逐级顺利排入徒骇、马颊河干流,实现一般丰水年基

  本无涝灾,干旱年份能适时灌溉。

  二、确权划界范围

  河渠确权划界范围分为三个等级,即国家所有部分,镇办(园区)集体所有部分,村集体所有部分。明确依法应有的水利工程保护范围。

  三、确权划界原则

  (一)国有河渠

  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直接管理的河渠以及跨镇办(园区)的河渠,所有权划归国有。主要包括如下工程:

  灌溉功能为主的渠道:孙堂干渠、王铺扬水站干渠、安太集扬水站干渠、乔庄扬水站干渠、张炉集扬水站干渠、报本堂扬水站干渠、扈庄扬水站干渠、七一分干、七一分干二支渠。

  防洪排涝为主的河道:四新河、西新河、周公河、赵王河、新运河、德王河、新水河、羊角河、班滑河、古运河、牛鹅沟。

  边界确权依据:《聊城市水利工程权属资料整编》、河渠设计指标、参照工程现状实际占压线。

  (二)镇办(园区)所有沟渠

  凡属于镇办(园区)内独立受益的沟渠,划归镇办(园区)集体所有,根据沟渠所承担的排涝能力和灌溉面积,由过水流量确定沟渠断面,按运行管理需要,确定堤防宽度,结合现状占压线,确定边界总宽度。

  根据农田水利规划指标要求,斗沟底宽1-3米,支沟底宽2-5米,干沟底宽3-7米。

  (三)村级所有沟渠

  凡属村级辖区内独立受益的沟渠,所有权划归村集体,根据耕地的自然坡度,本着方便灌排,恢复固有沟渠功能的原则,进行划界确权,尤其要注意保留地头沟,公路沟等末级排沟,使汛期涝水能就近排入骨干沟渠,有效解决防汛隐患。

  参照原有沟渠的断面尺寸,结合实际灌排需要,确定村级沟渠边界。

  田间沟、地头沟的底宽应控制在0.3米左右。

  四、确权申报与管理维护

  1、国有河渠的确权划界,由区水务局提供确权划界资料,并与河渠沿线镇办(园区)政府、村委会共同指认边界。

  国有河渠的管理,由区水务局河渠管理机构代为行使管理维护职责,没有专门管理机构的,由行政管辖镇办(园区)代为行使管理维护职责。

  2、镇办(园区)所有的沟渠,由镇办(园区)水管单位提供确权划界资料,镇办(园区)政府、水管单位及沟渠沿线村委会共同指认

  边界。

  镇办(园区)所有的沟渠,由镇办(园区)水管单位代

  为行使管理维护职责。

  3、村集体所有的沟渠,由所在村委会提供确权划界资料,村委会与群众共同指认边界。

  村集体所有的沟渠由村委会行使管理维护职责。

  河渠工程要分级负责,定期整治,使其充分发挥排灌功能。在工程确权范围内开展经营所得,要建立专门账户管理,用于河道的维护费用,不得挪作它用。

  五、确权资料备案

  国有河渠的确权划界发证完成后,相关文件资料交由区水务局存档管理;

  镇办(园区)沟渠的确权文件资料,由镇办(园区)水管单位建档保存,并提交区水务局备案;

  村级沟渠的确权文件资料,由村委会建档保存,并向镇办(园区)水管单位备案。

  六、其他水利工程的确权划界

  管理站所,水库,工程建筑物等确权划界工作,根据确认的权属,由权属单位参照此方案进行。

  二○一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第二篇:关于水利工程确权划界的标准

  关于水利工程确权划界的标准

  一、确权划界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章第二十八条,国家保护水工程及堤防、护岸等有关设施、保护防汛设施、水文监测设施、水文地质监测设施和导航、助航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

  第二十九条

  国家所有的水工程,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国家规定,划定管理和保护范围。

  集体所有的水工程应当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划定保护范围。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三章第二十条,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

  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确定。

  河道的具体管理范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划定。

  (三)《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第三章第十四条,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堤脚外侧五至十米的护堤地;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划定。第十五条

  根据堤防的重要程度、地基土质条件等,河道主管机关报经同级或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河道管理范围的相连地域划定五十米至二百米的堤防安全保护区。

  第十六条

  大中型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归国家所有,由河道主管机关统一管理使用。河滩内的可耕地也可以由村集体经修组织使用。

  (四)《山东省水利工程管理办法》第三章第十一条,大中型水库、大中型河道、骨干渠道以及重要闸坝、水电站、拌灌站等建筑物,都要划定管理和保护范围。

  管理范围分为水库管理范围、护坝地、护堤地、护渠地和建筑物管理范围五种:

  1、大中型水库的兴利水位线以下为水库管理范围;

  2、大型水库主坝坡脚,(系指背坡坝脚和坝端坡脚,下同)外二百米,中型水库主坝坡脚外一百米,大、中型水库副坝坡脚外五十米,为护坝地;

  3、大中型河道、湖泊堤防的内外堤脚外五至十米为护堤地;

  4、灌排干渠的渠坡坡脚外二至四米为护渠地;

  5、挡水、泄水、引水、提水设施和电站厂房等建筑物管理范围,一般为边线以外十至十五米。

  保护范围分为水库保护范围、大坝保护范围、堤防保护范围和建筑物保护范围四种:

  1、大中型水库防洪水位线以下为水库保护范围;

  2、大型水库主坝坡脚外五百米,中型水库主坝坡脚外三百米,大、中型水库副坝坡脚外二百米,为大坝保护范围;

  3、大中型河道、湖泊堤防的保护范围执行五十至二百米的规定;

  4、挡水、泄水、引水、提水设施和电站厂房等建筑物保护范围,一般为三百米。

  第十二条

  大中型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及附着物属全民所有,由工程管理单位使用。有关土地权属的历史遗留问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国家、省其他有关规定处理。

  工程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及其附着物的权属不变。第十三条

  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由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并树立标志。

  (五)国务院《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坝高十五米以上或者库容一百万立米以上的水库大坝(以下简称大坝)。大坝包括永久性挡水建筑物以及与其配合运用的泄洪、输水和过船建筑物等。

  坝高十五米以下,十米以上或库容一百万立米以下,十万立米以上,对重要城镇、交通干线、重要军事设施、工矿区安全有潜在危险的大坝,其安全管理参照本条例实行。

  第二章第十条

  兴建大坝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国家规定管理和保护范围。

  已建大坝尚未划定管理和保护范围的,大坝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安全管理的需要,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拟定。

  以上法规,条例对水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的具体要求都做了明确的规定。

  二、确权划界标准:

  根据以上法规、条例要求,结合我市的具体情况,制定我市水利工程确权划界标准如下:

  (一)大中型水库工程

  1、大中型水库(王屋大型水库、北邢家水库和迟家沟中型水库)

  (1)库区:兴利水位线以下为水库管理范围,兴利水位线至防洪水位线之间为水库保护范围。

  (2)坝区:大型水库坝坡脚(系指背坡坝脚和坝端,下同)外二百米为管理范围,二百至五百米为保护范围;中型水库坝坡脚线外一百米为管理范围,一百至三百米为保护范围。

  (3)挡水、泄水、引水、提水设施和电站厂房等建筑物边线外十至五十米为管理范围,三百米为保护范围。

  (4)灌溉干渠的渠坡脚(含沿渠路)外二至四米为渠道管理范围,三十米为渠道保护范围。

  (5)黄水河干流管理范围:两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堤脚外侧五米的保护地;五米外至五十米为堤防保护范围。

  (二)小型水利工程:

  1、小

  (一)型水库(元外刘家、安家、苏家沟三座小

  (一)型水库属于迟家沟水库管理)

  (1)库区:兴利水位线以下为水库管理范围,兴利水位线至防洪水位线之间为水库保护范围。

  (2)坝区:原则上坝坡脚(含坝端)外原属于水库管理的土地为大坝管理范围,一百五十米为大坝保护范围,有关建筑设施划归大坝。

  2、小

  (二)型水库:防洪水位线以下为水库管理范围,坝坡脚(含坝端)外一百米为大坝保护范围。

  3、河道: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堤脚外侧三米为护堤地;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根据历史最高水位或原设计洪水位设定。在河道管理范围相连地域划定五十米为堤防保护范围。4、35瓩(或50马力)以上扬水站(含水源设施)边线的外十米为扬水站管理范围,十至一百米为保护范围。

  5、三座大中型水库灌区内的支渠:渠坡脚(含沿渠路)外一至两

  米为渠道管理范围,三十米为保护范围。

  (三)关于权属,权属系指土地及其附着物的权利所属。根据《山东省水利工程管理办法》中规定,大中型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及其附着物,属全民所有,由工程管理单位使用,工程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及其附着物的权属不变;乡镇管理的小型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属乡镇集体所有,并负责管理使用,村集体管理的水利工程属村集体所有。

  三、确权划界需完成的资料

  (一)工程边界协议书:按照规定要求,认真填写工程边界协议书。

  (二)工程边界地形图:大中型水库及灌区内干渠边界地形图已完成绘制工作。河道及小

  (一)型水库、大中型水库灌区内支渠利用各乡镇1:10000土地利用现状图;小

  (二)型水库及35瓩以上扬水站由各乡镇绘制1:1000~1:5000边界示意图,所有图件要标明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界标位置。

  (三)关于界桩制作与埋设:除三座大中型水库及灌区内的干渠工程界桩,由水库管理单位自己制作与埋设外,其它所有水利工程界桩规格为20×20×90厘米的混凝土桩或石桩,地面以上外露30~40厘米,界桩制作与埋设由乡镇政府自行解决。

  (四)占地清册:填写工程管理范围内各类土地面积,占地清册利用土地部门“土地申请登记表”。

  (五)土地使用证:大中型水利工程和乡镇管理的小型水利工程,已经发证的要核对面积,没有发证的,请土地管理部门颁发工程土地使用证;村集体管理的水利工程用地已包括在村集体土地使用证中,故不再发证。

  大中型水利、河道及小

  (一)型水库工程的划界资料交市水利局一份备案,其它水利工程的划界资料由乡镇存档备查。

  一九九一年四月

  第三篇:水利工程划界确权依据标准2014-11-19湖库工程确权划界相关依据

  一、水库

  1、划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3)《水库工程管理设计规范》;(4)《湖北省水库管理办法》。

  2、管理范围

  库区:库区设计洪水位以下的土地和库内岛屿;坝区:主坝、副坝及其禁脚地和溢洪道(主坝为坝高的7—10倍,副坝为坝高的5—7倍,溢洪道两边为开口面的3—5倍);渠道及其禁脚地(填方自外堤脚线,挖方自开口线算起,干渠为线外10米,支渠为线外5米)。

  3、保护范围

  主坝两端各200米,禁脚地以外100米;副坝两端各100米,禁脚地以外50米,溢洪道管理范围以外50米;渠道从禁脚地外沿算起,干渠20米,支渠10米;涵闸、涵洞、隧道、电站从建筑物外沿算起,大型为周围500米,中型为周围300米,小型为周围100米;渡槽槽身投影面两侧,大型为30米,中型为20米,小型为10米,渡槽两端大型为200米,中型为100米,小型为50米。

  4、填报范围

  大中型水库逐一填报;小型水库汇总填报。

  二、湖泊

  1、划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2)《湖北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

  》;(3)《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

  2、管理范围

  管理范围为湖泊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湖泊堤防及护堤地。无湖堤的,其管理范围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确定。

  3、保护范围

  湖泊保护范围包括湖泊保护区和湖泊控制区。

  湖泊保护区按照湖泊设计洪水位划定,包括湖堤、湖泊水体、湖盆、湖洲、湖滩、湖心岛屿等。湖泊设计洪水位以外区域对湖泊保护有重要作用的,划为湖泊保护区。城市规划区内的湖泊,湖泊设计洪水位以外不少于50米的区域划为湖泊保护区。

  湖泊控制区在湖泊保护区外围根据湖泊保护的需要划定,原则上不少于保护区外围500米的范围。

  4、填报范围

  列入湖北省湖泊保护名录的湖泊逐一填表。

  三、水闸

  1、划定依据:《水闸工程管理设计规范》

  2、管理范围

  水闸工程的管理范围是水闸管理单位直接管理和使用的范围,包括:

  水闸工程各组成部分的覆盖范围。包括上游引水渠、闸室、下游消能防冲工程和两岸联接建筑物。

  为保证工程安全,加固维修、美化环境等需要,在水闸工程建筑物覆盖范围以外划出的一定范围,其值参照下表划定。

  建筑物等级12345水闸上下游宽度(米)500~1000300~500100~30050~10050~100水闸两侧宽度(米)100~20050~10030~5030~5030~503、保护范围

  水闸工程的保护范围是为保证工程安全,在工程管理范围以外划定一定的宽度,可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确定。

  4、填报范围

  大中型水闸逐一填报;小型水闸汇总填报。

  水利部印发《关于加强河湖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中央关于加快水

  利改革发展的决策部署,全面提升河湖管理水平,促进河湖休养生息,维护河湖健康生命,推进水生态文明建设,水利部日前印发《关于加强河湖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这是今后一段时期全面加强河湖管理工作的重要文件。

  江河湖泊具有重要的资源功能和生态功能,是洪水的通道、水资源的载体、生态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河湖管理涉及水域、岸线、采砂、排污口设置、涉河建设项目等方面,是水利社会管理的核心内容,是确保河湖资源可持续利用的重要工作。近年来,各地积极采取措施,着力加强河湖管理,促进了河湖防洪、供水、发电、航运、生态等综合效益的发挥,有力支撑了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但是,一些地方在发展过程中,忽视河湖保护,违法围垦湖泊、挤占河道、蚕食水域、滥采河砂等问题突出,严重威胁着防洪安全、供水安全、生态安全。加强河湖管理,是建设美丽中国、建立生态文明制度的迫切需要,是推进工业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和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是深化水利改革的重要内容。因此,必须进一步加强管理,加快建立严格的河湖管理与保护制度。

  《指导意见》指出,加强河湖管理要以尊重河湖自然规律、维护河湖生命健康为出发点,着力提升河湖管理水平,以健康完整的河湖功能支撑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要坚持人水和谐、坚持统筹兼顾、坚持依法管理、坚持改革创新,在保护的基础上合理开发利用河湖资源。到2020年,基本建成河湖健康保障体系,建立完善河湖管理体制机制,努力实现河湖水域不萎缩、功能不衰减、生态不退化。

  《指导意见》明确了加强河湖管理的10项主要任务。一是健全法规制度体系,着力推进河湖管理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二是建立规划约束机制,严格河湖水域分区管理和用途管制;三是创新河湖管护机制,落实管护主体、责任和经费;四是开展水域岸线登记和水利工程确权划界,划定河湖管理和保护范围;五是建立建设项目占用水域补偿制度,防止现有水域面积衰减;六是规范涉河建设项目和活动审批,源头严防、过程严管;七是依法严禁涉河违法活动,禁止围湖造地、围垦河道,维护河湖管理良好秩序;八是强化日常巡查和检查,对涉河湖违法违规行为和工程隐患早发现、早处理;九是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十是运用科技手段加强河湖管理动态监控。同时,《指导意见》还提出了加强组织领导、提升管理能力、落实管护经费、强化检查督导、注重舆论宣传等5项保障措施。

  下一步,水利部将积极做好《指导意见》的组织实施,全面加强河湖管理工作,努力实现河畅、水

  清、岸绿、景美,促进水生态文明建设。

  第四篇:《河渠书》教案

  《河渠书》教案

  第一课时

  教学目标:参考课下注释,依靠工具书,疏通课文,了解文本的内容。体会司马迁对许多成功的事实和经验的极大的热情和兴趣及对于豪门的阻挠、气数等迷信思想的干扰的揭露,对汉代弊政无情的鞭挞。

  教学重点:掌握文中重要的文言虚词、实词及句式,并能翻译浅易的句子。

  教学难点:体会司马迁对许多成功的事实和经验的极大的热情和兴趣及对于豪门的阻挠、气数等迷信思想的干扰的揭露,对汉代弊政无情的鞭挞。

  教学方法:练习法

  讨论法

  教学过程:

  一、导入

  中国古代记述水道的著作,最早的当然要数《尚书?禹贡》。但是它还不是专记水道,其中有导山、导水两部分。此外如《管子?水地》、《度地》篇,《山海经》中的山经、海经等,都大体相似。专门记水道昉自《史记?河渠书》,此例一开,不但正史?地方志将水道列为专节,还出现了如《水经注》那样的专门巨著,蔚成了古代地理书的一个大类,这意义实在非同小可。

  《河渠书》的内容特征,首先是它不是对现有河渠做静态描述,如像《水经注》那样,分别记述某水系有某支流,发源某处、流经某地、沿途有何地形、地物、掌故,入于某川、某河、某海等等,而是主要通过河道的开凿、治理过程,阐述人们变水害为水利的伟大斗争。一般地,这项活动有三部分内容:治理水害、修筑漕渠和灌渠。《河渠书》给我们写了哪些河流的治理过程呢?下面我们来学习它。

  二、整体感知文本

  1、文本按时间顺序写了哪些治水工程?

  大禹治水

  西门豹兴水利

  郑国渠的开凿

  元光年间瓠子决口――――田鼢及望气用数者以为天意

  郑大农开凿漕渠――――益肥关中之地

  河东守番系议绕砥柱开漕运――――河移徙,渠不利

  御使张汤议通褒斜道以漕――――水湍多石,不能漕

  庄熊罴议穿洛溉卤地――――水颓挖井渠,未得其饶

  天子使人塞瓠子决口,下淇园竹为楗

  天子作歌塞瓠子建宫,复禹旧迹,梁、楚复宁无水灾

  自是之后,用事者争言水利

  2、掌握文言词语

  《第二教材》一填空简答1、2、3

  三、探讨

  1、《史记》中的"八书",是司马迁创设的八篇分门别类的文化制度史。其中《河渠书》简要叙述了从上古至秦汉的水利发展情况,表明司马迁对治水工程重要性的明确认识和深切关注。请结合译文理解本文这一内容。

  2、文本写作特点

  ①鲜明的对比

  ②详略得当,结构完整

  1、如何理解司马迁的独到见解

  四、重点语段练习

  汉兴三十九年,孝文时河决酸枣,东溃金堤,于是东郡大兴卒塞之。

  其后四十有余年,今天子元光之中,而河决于瓠子,东南注钜野,通于淮、泗。于是天子使汲黯、郑当时兴人徒塞之,辄复坏。是时武安候田蚊为丞相,其奉邑食鄃。鄃居河北,河决而南则鄃无水菑,邑收多。蚊言于上曰:"江河之决皆天事,未易以人力为强塞,塞之未必应天。"而望气用数者亦以为然。于是天子久之不事复塞也。

  是时郑当时为大农,言曰:"异时关东漕粟从渭中上,度六月而罢,而漕水道九百余里,时有难处。引渭穿渠起长安,并南山下,至河三百余里,径,易漕,度可令三月罢;而渠下民田万余顷,又可得以溉田。此损漕省卒,而益肥关中之地,得谷。"天子以为然,令齐人水工徐伯表,悉发卒数万人穿漕渠,三岁而通。通,以漕,大便利。其后漕稍多,而渠下之民颇得以溉田矣。

  1、解释文中加点的字

  人徒

  事

  为

  度

  2、指出下列各句的句式

  ①河决酸枣,东溃金堤

  ②通,以漕,大便利

  ③江河之决皆天事,未易以人力为强塞

  ④而望气用数者亦以为然

  3、翻译

  ①于是东郡大兴卒塞之。

  ②是时武安候田蚊为丞相,其奉邑食鄃。

  ③天子以为然,令齐人水工徐伯表,悉发卒数万人穿漕渠,三岁而通。

  学习目标展示、了解“书”的体例,能知道如何来阅读“书”类。

  2、通过阅读,能掌握一些重要的文言想象。了解《河渠书》对后世的地理、水利乃至中华文明的影响。

  自主阅读导引

  “书”是《史记》中很有特色的体例,是记载历代朝章国典,以明古今制度沿革的专章,非是熟悉掌故的史家,是无法撰写成书的。班固《汉书》改称“志”,成为通例。“书”的修撰,为研究各种专门史提供了丰富的资料。《史记》中共有书8篇。

  《史记》中的“八书”是司马迁创设的八篇分门别类的文化制度史。其中《河渠书》简要叙述了从上古至秦汉的水利发展情况,表明了司马迁对治水重要性的明确认识和深切关注。《河渠书》是中国第一部水利通史,记述从禹治水开始,延续到汉元封二年(公元前109)黄河瓠子堵口,及其以后各地区倡兴水利,开渠引灌等史实,共13段,25事。其中防洪6事、航运3事、灌溉11事、航运兼灌溉5事,所叙河流有黄河、长江、淮河、济水、淄水、漳水等。它是系统介绍古代中国水利及其对国计民生影响的权威性记录。司马迁在此书篇末,历叙他阅历过的江淮河济等众多水系和地区,从而归结为一个概念:“甚哉,水之为利害也!”深刻地反映他对水的可为利又可为害的两面性认识和对水利问题的重视与关切。《河渠书》是以后历代史书撰述河渠水利专篇的典范。

  文言现象梳理

  、文言实词:

  ⑴一词多义:

  陆行载车,水行载舟:

  载:乘

  随山浚川,任土作贡

  任,任随、随

  同为逆河,入于勃海

  逆,相向迎受,九河同受一大河之水,将其导入海

  诸夏艾安,功施于三代。

  艾(yì),治理。施,延续,延伸

  辟沫水之害

  辟:避

  秦以为然,卒使就渠

  就:修,造

  于是天子使汲黯、郑当时兴人徒塞之

  人徒:普通人与罪徒

  未易以人力为强塞,塞之未必应天

  应天:与天意相应,相符合

  抵蜀从故道,故道多阪,回远。

  回:回环曲折

  今穿褒斜道,少阪,近四百里。

  今:如果

  褒之绝水至斜,间百余里。

  绝:渡水

  且褒斜材木竹箭之饶,拟于巴蜀。

  拟:比

  自河决瓠子后二十余岁,岁因以数不登

  登:丰收

  天子既临河决,悼功之不成

  悼:怜惜

  ⑵古今异义

  害中国也尤甚。

  中国:中原地区

  及孟津、雒汭,至于大邳

  至于:到了

  异时关东漕粟从渭中上

  异时:往常

  至河三百余里,径。

  径:道直少曲折

  漕从山东西

  山东,崤山以东的地区

  水颓以绝商颜

  颓:水向下流

  ⑶通假字

  然河菑衍溢

  菑通灾

  故道河自积石历龙门

  道通导

  乃厮二渠以引其河

  厮通斯,分开

  而韩闻秦之好兴事,欲罢之

  罢通疲,疲惫,又活用为使动。

  并北山东注洛三百余里

  并通傍,依靠,沿着

  2、文言虚词

  乃厮二渠以引其河

  以:来

  于是关中为沃野,无凶年,秦以富强

  以:因此

  于楚,西方则通渠汉水、云梦之野

  于:在

  便于砥柱之漕

  于:比

  汤问其事,因言

  因:因此

  诚得水,可令亩十石

  诚:如果

  3、词类活用

  西门豹引漳水溉邺,以富魏之河内

  富,使……富裕

  东南注钜野,通于淮、泗。

  东南,向东南

  至河三百余里,径,易漕。

  漕:漕运,动词。

  此损漕省卒,而益肥关中之地

  肥:使动,使……肥沃

  令齐人水工徐伯表。

  表:以表测量地势高下,确定水流走向。名作动

  漕从山东西

  西:西行,名作动

  则田者不能偿种

  田:种田

  下御史大夫张汤

  下:名作动,(天子)交给(下属)

  从斜下下渭。

  下:流入

  4、重要文言句式:

  然河菑衍溢,害中国也尤甚。唯是为务。

  唯把治理河菑作为当务之急。

  穿二江成都之中

  省略,穿二江(于)成都之中。

  瓠子决兮将奈何?

  奈何:把……怎么办呢?怎么办呢?

  甚哉,水之为利害也!

  倒装句,谓语“甚哉”倒装了。

  难句翻译现场、于是禹以为河所从来者高,水湍悍,难以行平地,数为败,乃厮二渠以引其河。

  参考译文:禹认为黄河上游地势告,水流湍急汹涌,难以在平地使顺利通过,多次泛滥冲毁堤坝,于是分开两渠来疏引黄河水流。

  翻译指导:本句要落实这样几点:“河”是黄河;“所从来者”,“从来”是水从上游来;“厮”是分开的意思;“以”表示目的,翻译成“来”。“引”是疏引,疏导。另外,课本的译文没有把“于是”翻译出来,应该翻译为:这个时候。

  2、而韩闻秦之好兴事,欲罢之,毋令东伐,及使水工郑国间说秦,令凿泾水自中山西邸瓠口渠,并北山东注洛三百余里,欲以溉田。

  参考译文:韩国听说秦国喜欢兴办工程,想以此消耗它的国力,使它不能对山东诸国用兵,于是命令水利工匠郑国作间谍游说秦国,要它凿穿泾水,从中山以西到瓠口,修一条水渠,沿着北山向东流入洛水,长三百余里,用来灌溉农田。

  翻译指导:本句的翻译要注意几个实词:“罢”:这里是通假成“疲”,同时又活用成使动;“并”也是通假,翻译为“依靠,沿着”;还要落实“兴事”“间”“东”。另外,要注意译文的前后连贯。

  3、于是天子已用事万里沙,则还自临决河,沉白马玉璧于河,令群臣从官自将军已下皆负薪填决河。

  参考译文:天子从万里沙祠祷神以后,回来时亲临黄河决口处,沉白马、玉璧到河中祭河神,命群臣及随从人员自将军以下都背负柴薪,填塞决口。

  翻译指导:本句的翻译要点是:文言词语:“用事”“临”“已”(通“以”);句式:“用事”后省略“于”等。译文中“于是”也要补出来。

  4、甚哉,水之为利害也!

  参考译文:水的为利为害太大了!

  翻译指导:本句翻译注意全句的倒装,翻译的时候要把谓语放在正常的位置上,同时,要注意“为利害”包含着两方面的意思就可以了。

  疑难追踪探究、司马迁为什么要写《河渠书》?

  在司马迁生活的汉武帝时代,当时对中国人民政治经济文化生活影响最大的自然灾害,莫过于黄河水灾。司马迁一方面考察了大禹治水的事迹,自称“余南登庐山,观禹疏九江,遂至于会稽太湟,上姑苏,望五湖;东闚洛汭、大邳,迎河,行淮、泗、济、漯洛渠;西瞻蜀之岷山及离碓;北自龙门至于朔方”,认真调查与总结了大禹治水的方法与经验;一方面亲自参加了治理黄河的伟大工程,跟随汉武帝

  “负薪塞宣房”,堵住了危害黄河下游地区二十多年的瓠子(河南濮阳县西南)大决口。由此发出了“甚哉,水之为利害也”的感慨,“悲瓠子之诗而作《河渠书》”,目的在于歌颂人类战胜水害、兴修水利的可歌可泣的事迹,在如何处理“人与天”、“人与自然”的关系上,鲜明地表达了他对自然灾害的态度。

  司马迁在《太史公自序》里也明确表明他写《河渠书》,是因为西汉初年所兴修的一系列水利工程,实际上是大禹治水业绩的延续与发展。他说:“唯禹浚川,九州攸宁。爰及宣房,决渎通沟。作《河渠书》第七。”

  2、司马迁为什么刻意记载西汉初期兴修水利的政绩?

  正是因为“水之为利害也”,既有“利”也有“害”,人类只要尊重客观规律,积极发挥主观能动性,完全可以作到兴水利而辟水害。所以司马迁刻意记载了西汉初期兴修水利、利国利民的一些主要政绩,如,修建渭河漕渠,建设河东渠田,始创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南水北调工程,修建临晋灌溉工程等。至于其他小型水利工程,则“不可胜言”,说也说不完。

  视野纵深拓展

  河渠书赞

  司马贞

  水之利害,自古而然。禹疏沟洫,随山浚川。

  爰泪后世①,非无圣贤。鸿沟既划②,龙骨斯穿③。

  填阏攸垦④,黎蒸有年⑤。宣房在咏⑥,梁楚获全。

  【注释】

  ①爰:何处,哪里。

  ②鸿沟:古运河名。楚汉相争时,以鸿沟为界,东面是楚,西面是汉。今作界限分明。本句当指鸿沟自荥阳北引黄河,东经中牟、开封,折而向南,经通许、太康,至淮阳入颍水,联接济、濮、汴、睢、颍、涡、汝、泗、菏等主要河道,形成了黄淮平原上水道交通网。

  ③龙骨:俗称“龙筋”,指船底中线通连首尾的主要纵材。穿:透。

  ④阏:阻塞。攸:语助词,无实义。

  ⑤黎蒸:指黎民,众民。

  ⑥宣房:古宫殿名。

  能力自测平台、下列各组中加点的字解释错误的一组是:

  A、天子以为然,发卒数万人作渠田

  作:造

  B、而道河北行二渠,复禹旧迹

  道:通导

  c、水颓以绝商颜

  绝:渡,穿过

  D、岁因以数不登

  登:登上,攀上

  2、下列各组中加点的字的意义相同的一组是:

  A、引渭穿渠起长安,并南山下

  并北山东注洛三百余里

  B、而韩闻秦之好兴事,欲罢之

  异时关东漕粟从渭中上,度六月而罢

  c、至于所过,往往引其水益用溉田畴之渠

  及孟津、雒汭,至于大邳

  D、于是天子已用事万里沙

  于是为发卒万余人穿渠

  3、下列每组中对加点的虚词用法相同的一组是:

  A、道果便近,而水湍石,不可漕。

  此损漕省卒,而益肥关中之地

  B、临晋民愿穿洛以溉重泉以东万余顷故卤地。

  令群臣从官自将军以下皆负薪窴决河

  c、天子既临河决,悼功之不成

  天子既封禅巡祭山川

  D、则还自临决河,沈白马玉璧于河。

  山东从沔无限,便于砥柱之漕

  阅读下文,完成后面的题目:

  其后人有上书欲通褒斜道及漕事,下御史大夫张汤。汤问其事,因言:“抵蜀从故道,故道多阪,回远。今穿褒斜道,少阪,近四百里;而褒水通沔,斜水通渭,皆可以行船漕。漕从南阳上沔入褒,褒之绝水至斜,间百余里,以车转,从斜下下渭。如此,汉中之谷可致,山东从沔无限,便于砥柱之漕。且褒斜材木竹箭之饶,拟于巴蜀。”天子以为然,拜汤子卬为汉中守,发数万人作褒斜道五百余里。道果便近,而水湍石,不可漕。

  4、对加点的字解释正确的一组是:

  A、今穿褒斜道,少阪,近四百里。

  今:现在,今天

  B、故道多阪,回远。

  回:回来

  c、且褒斜材木竹箭之饶,拟于巴蜀。

  拟:比拟

  D、道果便近,而水湍石,不可漕。

  漕:通行漕船

  5、下面每组中加点的虚词语法和语法相同的一组是:

  A、汤问其事,因言。

  因造玉清宫,伐山取材,方有人见之。

  B、以车转,从斜下下渭

  还军灞上,以待大王之来

  c、山东从沔无限,便于砥柱之漕。

  于其身也,则耻师矣。

  D、是时武安候田蚊为丞相,其奉邑食鄃。

  郯子之徒,其贤不及孔子。

  6、翻译下面的句子:

  ①今穿褒斜道,少阪,近四百里;而褒水通沔,斜水通渭,皆可以行船漕。

  译文:

  ②如此,汉中之谷可致,山东从沔无限,便于砥柱之漕。

  译文:

  阅读下面一段文言文,完成下列各题。

  郑当时者,字庄,陈人也。以任侠自喜,脱张羽于厄,声闻梁、楚之间。孝景时,为太子舍人。每五日洗沐①,常置驿马长安诸郊,存诸故人,请谢宾客,夜以继日,至其明旦,常恐不遍。庄好黄、老之言,其慕长者如恐不见。年少官薄,然其游知交皆其大父行,天下有名之士也。武帝立,稍迁为鲁中尉、济南太守、江都相,至九卿为右内史。以武安侯、魏其时议,谪秩为詹事,迁为大农令。庄为太史,诫门下:“客至,无贵贱无留门者。”执宾主之礼,以其贵下人。庄廉,又不治其产业,仰奉赐以给诸公。然其馈遗人,不过算器食。每朝,候上之间,说未尝不言天下之长者。其推毂士及官属丞史,诚有味其言之也,常引以为贤于己。与官属言,未尝名吏,若恐伤之。闻人之善言,进之上,惟恐后。山东士诸公以此翕然②称郑庄。然郑庄在朝,常趋和承意,不敢甚引当否。及晚节,汉征匈奴,招四夷,天下费多,财用益匮。庄任人宾客为大农僦③人,多逋负。司马安为淮阳太守,发其事。庄以此陷罪,赎为庶人。顷之,守长史。上以为老,以庄为汝南太守。数岁,以官卒。郑庄始列为九卿,中废,家贫,宾客益落。及居郡,卒后家无余赀财。庄兄弟子孙以庄故,至二千石六七人焉。

  太史公曰:夫以郑之贤,有势则宾客十倍,无势则否,况众人乎!下邽翟公有言,始翟公为廷尉,宾客阗门;及废,门外可设雀罗。翟公复为廷尉,宾客欲往,翟公乃大署其门曰:“一死一生,乃知交情。一贫一富,乃知交态。一贵一贱,交情乃见。”郑亦云,悲夫![注]①洗沐,假期,犹今星期日。②翕然,形容言论、行为一致。③僦,运送。

  7、对下列句子中加点的词语的解释,不正确的一项是()

  A.存诸故人,请谢宾客存:问候

  B.与官属言,未尝名吏名:名称

  c.天下费多,财用益匮匮:缺乏

  D.始翟公为廷尉,宾客阗门阗:充满

  8、下列各组句子中,加点的词的意义和用法都相同的一组是()

  A.①司马安为淮阳太守,发其事②王之好乐甚,则齐国其庶几乎

  B.①以武安侯、魏其时议②严大国之威以修敬也

  c.①常引以为贤于己②此所谓战胜于朝廷

  D.①翟公乃大署其门曰②良乃入,具告沛公

  9、下列句子分别编为四组,全都表明郑庄礼贤下士的一组是()

  ①脱张羽于厄,声闻梁、楚之间②其慕长者如恐不见③执宾主之礼,以其贵下人

  ④推毂士及官属丞史⑤与官属言,未尝名吏,若恐伤之⑥常趋和承意,不敢甚引当否

  A.①③④B.②③⑤c.②④⑥D.①④⑤

  10、下列对原文有关内容的分析和概括,不正确的一项是()

  A.郑庄喜好交友,乐于助人,每逢休假日常常在长安郊外各交通要道备置马匹,拜谢宾朋,往往通宵达旦。

  B.每次上朝,遇到有向皇上进言的机会,他说的都是称赞天下年高望重的人,并推荐贤士和属下的丞史。

  c.郑庄喜好黄帝、老子的学说,受其影响,在朝廷议事时,常常随声附和,迎合皇上意旨,从不随便说是论非。

  D.郑庄为官廉洁,平时完全依靠俸禄和赏赐来结交朋友,虽官至九卿,死后家里没有剩余的财物。

  11、联系全文看,下列对文末司马迁一段话的认识,不正确的一项是()

  A.以史学家的眼光评价郑庄、翟公“有势”和“无势”时的不同境遇,视角新颖。

  B.司马迁的观点用现在的话说,就是“危难之中见真情”,至今仍具有借鉴意义。

  c.启示后人在交友时要慎重,要以情待人,不可以富贵贫贱为原则,发人深思。

  D.运用对比手法,如翟公与郑庄对比,贫富、贵贱对比,将观点阐述得鲜明深刻。

  12、把文中画横线的句子翻译成现代汉语。

  (1)执宾主之礼,以其贵下人。

  译文:

  (2)夫以郑之贤,有势则宾客十倍,无势则否,况众人乎!译文:

  参考答案:、D(D中的“登”是丰收的意思,今天的成语“五谷丰登”仍保留此意。)

  2、A(A中的“并”都是通“傍”,依靠,沿着的意思。而B中前一个“罢”是使动,使疲惫,后一个“罢”是罢了,作罢。c中前一个“至于”古今相同,后一个“至于”是“到了……”,D中前一个“于是”是“这时候”,后一个“于是”和今天相同)

  3、c(A中前一个“而”指的转折关系,后一个“而”是承接关系B中的前一个“以”是来,后一个“以”表示方位的界限。D中前一个“于”表示在,后一个“于”表示比)

  4、D(今:如果;回:回环;拟:比)

  5、D(A因而;因为B用;表目的,来c比;对于)

  6、①现在如果凿穿褒斜道,少山坂坡路,近四百里;而且褒水与沔水相通,斜水与渭水相通,都能通行漕船。

  ②这样,汉中的粮食边可以运来,山东的粮食从沔水而上没有险阻,比经砥柱漕运方便。

  7.B名:动词,称名。

  8.D均为副词,“于是”。A.①代词,指“庄任人宾客为大农僦人,多逋负”;②副词,表推测,“大概”。B.①介词,表原因,“由于”;②连词,表目的,“来”。c.①介词,“比”;②介词,“在”。

  9.B①是说他乐于助人,④是说他重视人才,⑥是说他迎合皇上。

  10.c前后无因果关系

  11.D“翟公与郑庄”不是对比

  12.(1)他执行主人敬待客人的礼节,凭自己尊贵的身份谦恭地对待客人。(2)凭郑庄的贤良,有权势时宾客多得以十为倍数计算,没有权势时情况就相反,况且是一般人呢

  第五篇:城乡结合部河渠环境专项治理实施方案

  城乡结合部河渠环境专项治理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奇葆书记关于“环境治理工作要向基层延伸、村庄延伸、盲点死角延伸,攻坚破难,一抓到底”的指示精神,根据全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城乡结合部专项治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关于开展河渠环境专项治理的部署,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突出加强城乡结合部、交通沿线、桥梁周边、房前屋后的各级河道、渠道的综合治理,通过两个月时间的集中整治,努力实现“四无”:河渠水面无垃圾漂浮、城乡河道无污泥堆积、堤岸范围无三乱、河道畅通无障碍,河渠环境明显好转。

  二、治理重点

  采取控源、截污、清淤、引流冲污、工程整治等多种手段,对河渠环境进行集中整治,重点是“三清一整治”:清垃圾、清淤泥、清障碍、整治河渠。

  (一)清垃圾。以水电站、拦河水闸、水坝、涉河桥梁等为重点,集中打捞水面漂浮物。属各级水管单位管理的拦河水闸、水坝等,由水管单位负责;水电站所属拦河、拦漂、拦污闸栅、引水渠等,由水电站业主或运行管理单位负责;涉河桥梁、河道护岸边坡,由属地人民政府负责。

  (二)清淤泥。结合冬春农田水利建设,抓住渠道岁修、河道断流的有利时机,抓紧疏浚清淤整治。重点解决河道堵塞、污泥堆积、杂草丛生、水质恶化等问题,恢复河道引排能力,疏通水系、修复生态、改善水质。必要时,可调水冲淤。

  (三)清障碍。加强河道、渠道管理,重点对河道管理范

  围内乱搭建、乱倾倒、乱采挖等“三乱”违法行为进行全面清理,严肃查处严重阻碍行洪、破坏河势稳定、危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违法行为。严格执行河道采砂规划,严厉打击非法采砂行为。

  (四)整治河渠。加快中小河流治理,结合工程岁修,突出堤防除险加固和河道清淤疏浚,修复水毁工程,提高河渠的防洪和通水能

  力。注重与周围环境及生态景观相协调,加强河渠水系的贯通,妥善处理淤泥堆置问题,积极营造亲水环境,改善河渠风貌。

  三、保障措施

  (一)责任到位。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组建专项整治活动领导小组和办事机构,在当地党委、政府领导下,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将专项整治活动作为当前的工作重点,摆上议程日程,自行增压加码,切实履职尽责,一抓到底。

  (二)工作到位。各级水利部门和水管单位要按照专项活动安排部署,迅速组织人员打捞河渠道水面漂浮物,清理河渠道淤泥和边坡垃圾,存放在指定垃圾场,由政府负责清运。水利部门一周内要完成与当地政府签定河道管理责任书工作,都江堰管理局及相关水管单位负责成都市五条省管河渠道的打捞和清淤工作,要抓重点区域、关键部位、薄弱环节,拓展工作纵深、延伸整治触角,大战60天,确保环境改善立见成效。

  (三)宣传到位。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推广先进经验,揭露、曝光反面典型,增强群众环境保护意识,营造人人关心、人人参与、人人监督的良好局面。

篇五:水利确权划界方案

  

  作者:旧在几

  作品编号:2254487796631145587263GF24000022时间:2020.12.13附件

  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

  划界确权工作调查技术方案

  水利部建设管理与质量安全中心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

  目

  录

  1总则····································································································11.11.21.31.4调查目的·························································································1调查范围及时限················································································1组织形式·························································································1作业依据·························································································22工作内容······························································································42.12.22.32.42.5划界调查·························································································4水利工程管理范围确权调查

  ·································································4经费测算·························································································5填写调查表······················································································5编制调查报告···················································································53调查技术要求····

  根据《水利部关于开展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水建管〔2014〕285号)和《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河湖及水利工程划界确权情况调查工作的通知》(办建管〔2014〕186号)要求,为保证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界确权工作调查的顺利开展,制订本技术方案。

  总则

  1.1调查目的(1)

  统计河湖及水利工程基本情况,说明划界确权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困难、下步开展划界确权工作的打算等。

  (2)

  提出需完成划界、确权的河湖及水利工程清单。

  (3)

  摸清划界、确权涉及的土地、税费等政策及收费标准,测算所需经费。

  1.2调查范围及时限

  流域面积在50km2及以上的河流,常年水面面积在1km2及以上的湖泊;完成竣工验收(或投入使用验收)的国有水管单位管理的水库、堤防和水闸等水利工程,调查时限截至2014年8月31日。

  1.3组织形式

  (1)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调查由水利部统一组织,水利部建设与管理司会同财务司等有关司局负责具体组织及中央层面的协调工作。水利部建设管理与质量安全中心作为技1术支撑单位,负责调查工作技术指导,组织划界确权调查工作业务培训;成果汇总,起草《中央直管河湖及水利工程划界确权情况调查报告》、《全国国有河湖及水利工程划界确权情况调查报告》。

  (2)部直属有关单位负责组织开展中央直管河湖和水利工程的划界确权调查工作,编制调查报告,报水利部并抄送水利部建设管理与质量安全中心。

  (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负责组织开展管理的国有河湖和水利工程划界确权调查工作,编制调查报告,报水利部并抄送水利部建设管理与质量安全中心。

  1.4作业依据

  1.4.1法律法规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4)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7)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

  (8)

  《国土资源部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

  (9)

  有关河湖和水利工程划界确权工作的地方性法规。

  1.4.2技术依据

  (1)

  《中国河流名称代码》SL249-1999。

  (2)

  《中国湖泊名称代码》SL261-98。

  (3)

  《中国水库名称代码》SL259-2000。

  (4)

  《中国水闸名称代码》SL262-2000。

  (5)

  《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252-2000。

  (6)

  《防洪标准》GB50201-94。

  (7)

  《水库工程管理设计规范》SL106-96。

  (8)

  《堤防工程设计规范》B50286-2013。

  (9)

  《堤防工程管理设计规范》SL171-96。

  (10)

  《水闸工程管理设计规范》SL170-96。

  (11)

  《泵站设计规范》GB50265-2010。

  (12)

  《全球定位系统(GPS)测量规范》GB-T-18314-2009。

  (13)

  《城市测量规范》CJJ/T8-2011。

  (14)

  《国家三、四等水准测量规范》GB/T12898-2009。

  (15)

  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的相关成果。

  (16)

  水利部有关河湖和水利工程划界确权工作的文件。

  (17)

  有关河湖和水利工程划界确权工作的地方性规范、规程和标准。

  工作内容

  2.1划界调查

  (1)已完成划界的河湖和水利工程

  调查划界采用的标准依据、工作过程、完成时间和划界成果。划界成果应包括图纸、控制点坐标、界桩设立情况以及划定主体发布的公告等。

  (2)未完成划界的河湖和水利工程

  河湖的管理范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现行有关规范、标准确定;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按照现行有关规范和标准确定。

  调查河湖管理范围划界采用的标准依据(包括地方性法规、规范和标准),统计河道、湖泊未完成划界的长度(面积)。

  调查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划界采用的标准依据(包括地方性法规、规范和标准),统计未完成划界的长度(面积)。

  河湖管理范围内的滩地和水面,不计入未完成划界的面积。

  2.2水利工程管理范围确权调查

  对已确权的水利工程,调查已完成确权的面积(堤防工程标明长度)、是否取得土地使用证、是否设置标志。

  对未确权的水利工程,调查工程占压地及未完成确权的面积和权属,明确土地权属范围是否存在争议。工程建设时已办理正式征地手4续的,说明征地范围与管理范围是否一致、文件是否齐全、目前是否存在争议;未办理正式征地手续的,应详细说明工程现状、存在问题及解决问题的建议。

  堤防工程未确权面积包含工程占压地和护堤地,不含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的滩地和水面。

  水库库区是否确权应在水库工程中单独注明。

  2.3经费测算

  调查开展划界、确权需完成的工作内容和流程,分别列出划界、确权所需的费用构成、测算依据以及相关减免政策。测算划界费单价和确权费单价,测算时应分别标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收费费种及标准。

  2.4填写调查表

  河湖及水利工程划界、确权信息按照《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河湖及水利工程划界确权情况调查工作的通知》(办建管〔2014〕186号)的附表和填表说明规范填写,确保信息完整和准确。

  河道、水库、堤防和水闸之外的水利工程调查成果,由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负责汇总,成果不再报送水利部。

  2.5编制调查报告

  在填报调查表格、提出需完成划界、确权的河湖及水利工程清单5和测算划界确权经费的基础上,编制《×××直管河湖及水利工程划界确权情况调查报告》、《××省(直辖市、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有河湖及水利工程划界确权情况调查报告》。

  调查技术要求

  3.1资料收集

  收集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工作底图和行政区划图;国有河湖和水利工程基本信息及其相关的划界、确权资料;国有河湖和水利工程的大比例尺电子地图或纸质地图;各地进行划界确权的政策、技术、经验和经费筹措等情况。

  3.2调查分类分级

  参考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成果对河湖和水利工程进行分类、分级统计调查。河湖和水利工程分别依据流域面积、常年水面面积和工程等别进行分级,堤防工程应依据工程级别分级。

  3.3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确定

  (1)

  河湖管理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划定。

  (2)

  水库工程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依据《水库工程管理设计规范》(SL106-96)划定。

  (3)

  堤防工程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依据《堤防工程管理设计规范》(SL171-96)确定;有堤防的河道,护堤地范围未划定的,应采6用《堤防工程设计规范》(B50286-2013)规定的标准划定。

  (4)

  水闸工程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依据《水闸工程管理设计规范》(SL170-96)划定。

  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已划定的按现状进行统计,未划定的按上述标准划定后进行统计;所在地另有规定的,应依据当地规定划定后进行统计。

  穿堤建筑物在堤防护堤地范围内的只统计工程数量,已划界的长度、面积列入河道划界成果中,不再单独计列。

  3.4面积测量

  对于应完成划界面积、已完成划界面积和未完成划界面积,采用图纸(电子地图或纸质地图)量算,同时对比历史数据估算、分析数据误差,必要时应进行现场踏勘和测量。

  应完成划界面积、已完成划界面积和未完成划界面积均不包括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的滩地、水面。

  3.5经费测算

  根据《测绘生产成本定额》(财建〔2009〕17号)等相关收费标准,分别测算测绘费、界桩设置费和其他划界工作可能发生的费用,并据此测算划界费单价。

  按照《关于土地登记收费及其管理办法》(国土[籍]字〔1990〕93号)和《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第471号令)等相关规定分别测算国土资源部门管理收费、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耕地开垦费和其他确权工作可能发生的费用,并据此测算确权费单价。

  3.6调查报告主要内容

  调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1)

  河湖及水利工程基本情况;

  (2)

  划界确权工作依据;

  (3)

  划界确权工作开展情况(包括河湖及水利工程应划界、确权面积,已划界、确权面积等);

  (4)

  未完成划界确权情况统计(提出需完成划界、确权的河湖及水利工程清单)及费用估算(包括尚需划界、确权面积,经费测算依据,单价测算分析,总经费等);

  (5)

  划界确权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6)

  下步工作打算。

  3.计量单位

  长度单位采用千米,保留2位小数;面积单位采用亩,保留2位小数;金额单位采用万元,保留2位小数。

  总体安排

  4.1实施步骤

  (1)

  部直属有关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制定调查工作计划。

  (2)

  水利部建设管理与质量安全中心组织部直属有关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相关技术人员进行划界确权工作调查业务培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负责组织管辖区域内划界确权工作调查业务培训。

  (3)

  部直属有关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按照调查工作计划组织有关单位开展划界确权工作调查。

  (4)

  部直属有关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对管辖区域内划界确权调查成果进行审核、汇总,编写调查报告。

  4.2进度计划

  (1)

  2014年12月底前完成中央直管河湖及水利工程的调查工作;2015年1月底前完成中央直管河湖及水利工程划界确权情况调查报告。

  (2)

  2015年4月底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完成调查工作,调查成果报水利部并抄送水利部建设管理与质量中心。

  (3)

  2015年6月底前完成全部调查工作。提出需完成划界、确权的河湖及水利工程清单,摸清划界、确权涉及的土地、税费等政策及收费标准,测算所需经费,编制完成《中央直管河湖及水利工程划界确权情况调查报告》、《全国国有河湖及水利工程划界确权情况调查报告》;组织调查成果审核、验收。

  主要调查成果

  (1)

  《×××直管河湖及水利工程划界确权情况调查报告》。

  (2)

  《××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河湖及水利工程划界确权情况调查报告》。

  调查报告必须附有划界、确权的河湖及水利工程清单;河湖和水利工程划界确权工作经费估算表。

  审核与验收

  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调查成果实行逐级审核制度,部直属有关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负责对管辖范围内的调查成果进行审核。

  水利部建设管理与质量安全中心在汇总调查成果后编制《中央直管河湖及水利工程划界确权情况调查报告》、《全国国有河湖及水利工程划界确权情况调查报告》,报水利部验收。

  作者:旧在几

  作品编号:2254487796631145587263GF24000022时间:2020.12.13

篇六:水利确权划界方案

  

  河道划界确权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X河省级河长调研暨全市河长制工作现场推进会议精神,进一步明确河道管理范围,明晰河道管理职责,保障河道工程正常运行和行洪安全,按照《X市河道划界确权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我区河道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X大精神,以X关于国家水安全战略的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X省河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按照“轻重缓急、先易后难、尊重历史、考虑现实、因地制宜,先划界、后确权”的思路,依法划定河道管理范围和水工程管理保护范围,明确管理界限,建立完善范围明确、权属清晰、责任落实的河道管理和水工程管理保护责任体系。

  (二)基本原则

  坚持以事实为依据,法律法规为准绳,安全稳定为前提,由区河长办牵头组织实施,各相关部门及各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全力配合;坚持有利于明确具体河段管理主体及责任;坚持有利于防洪工程安全运行、河道安全行洪和输水安全管理;坚持有利于维护河流健康和促进人水和谐;坚持有利于加强涉河建设项目管理和岸线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坚持有利于开展水污染治理和水质提升。

  二、目标任务及时间安排

  X年底前,对全区辖区内流域面积50平方公里以上的19条河流,水库、淤地坝、堤防、水闸泵站、灌溉渠系,以及河道和上述水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土地、林带进行勘测、调查、核实,完成河道划界登记,设立界桩、界牌、公示牌和保护标志等,确定归属,确权办证,建立数字化档案。

  (一)宣传动员阶段(X年1月26日至2月3日)

  区河长办及各部门、各镇(街道)要做好前期宣传动员、疏导、协调等准备工作,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和措施,通过召开村民代表会,群众座谈会,开设宣传专栏,制作宣传展板,发放宣传资料等方法,向干部群众宣传相关政策法规,提高认识,消除分歧,为实施河道划界确权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培训准备阶段(X年2月4日至2月14日)

  1.人员培训与方案制定。邀请市上相关专家对全区河道划界确权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区河长办牵头组织实施,各相关部门及各镇(街道)配合,开展水域及堤防建设现状的调查,细化河道划界确权工作实施方案,明确工作任务、责任分工、技术标准、进度要求、工作计划和经费保障等。

  2.物资准备。区河长办负责做好划界确权工作勘察、测绘等器具准备和标志界桩等物资准备工作。

  3.资料收集。收集整理X年以来全区根据水利部要求开展水利工程土地划界工作形成的成果资料;近年来河道整治的详细资料及现状河道地形图等,做好资料收集准备工作,确保河道划界确权工作顺利开展。

  (三)划界确权试点阶段(X年2月15日至3月2日)

  根据水利部《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界确权工作调查方案》全面开展调查工作,并填报河湖及水利工程划界确权情况调查表,形成调查报告。全区选取一个重点河段作为河道划界确权试点段,总结经验,为全面开展河道划界确权做好准备工作。

  (四)划界登记阶段(X年3月3日至X年6月30日)

  区河长办在全面调查的基础上,根据水利部办公厅《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实施方案编制大纲》的要求,根据市、区《实施方案》现场进行实地勘测调查、测量绘图、造册登记,划界成果由区河长办向社会公布,同时制作告示牌、统一界桩和公里桩进行定点立柱并现场埋设。划界成果包括现场实物和划界文件,实物应包括验收合格的界桩、界牌、公示牌和保护标志等,划界文件应包括验收合格划界工作报告、移交证书、验收鉴定书、复核报告、区政府批复文件等。

  (五)确权颁证阶段(X年7月1日至12月31日)

  区河长办牵头组织实施,各相关部门及各镇(街道)配合,对河道管理范围进行详查并勘测丈量、取证,收集相关资料,明确土地、建(构)筑权属,对所取数据进行认真分析、分类登记、上图,形成河道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河道带状图,用红线标注并建立划界确权工作档案,对河道划界确权工作的成果汇总、归档,建立数字化档案,国土部门发放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使用证书。

  (六)总结验收阶段(X年1月1日至1月30日)

  区河长办组织验收工作组对各镇(街道)和各有关部门河道划界确权工作进行验收。

  三、工作要求及职责分工

  (一)工作要求

  按照“广泛宣传、深入发动,部门联动、齐抓共管,调查摸底、科学规划,先易后难、循序渐进,依法划界、合同确权,依法行政、规范管理”的要求,明确河道(含水库、淤地坝、堤防、水闸、泵站、灌溉渠系等水工程,下同)管理和保护范围。造册登记、竖立界桩,建立河道档案,划定河道管理保护红线(遵循流域水利规划和区域水利规划划定的河道管理范围、河道安全运行以及河道配套工程的规划控制线),依法进行管理并将划界确权成果向社会公布。依照法律规定,向河道管理部门(单位)颁发河道管理区土地使用证。

  (二)技术标准

  依据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工程设计和批复文件等明确管理范围、保护范围划界、确权标准,或根据河道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实际、节约利用土地等要求,因地制宜确定划界、确权标准。

  1.水库:确定为饮用水水源地的按照规范(HJ/338-X)进行划界确权,未确定为饮用水水源地的按照设计等有关要求进行划界确权。

  2.河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X省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划界确权。

  3.淤地坝、渠系、水闸、泵站:按照当地实际制定标准。

  (三)责任分工

  按照中省市有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河道划界确权工作的责任主体为区河长办,具体负责区域内河道的划界立桩工作。区上有关部门结合各自业务,指导和配合河道划界确权工作。各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全力配合做好辖区内河道划界确权工作。

  区水务局负责组织开展河道划界确权工作,确保按期完成工作任务。指导全区河道划界立桩的有关配套政策及工作方案、统一界桩制作样式。对各镇(街道)和各相关部门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及时掌握河道划界立桩工作动态和进度,对全区划界立桩工作进行验收。

  国土X分局负责将已确权发证的界址测绘成果提供给水务部门,并对权属明确且无争议的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国有土地进行确权颁证,对河道管理范围内存在争议的土地权属由国土部门牵头,水务部门和镇(街道)配合与有关村民集体组织协调解决。

  公安X分局负责指导查处在河道划界确权工作中发生的肆意挑衅滋事、影响河道划界立桩工作进展的违法行为。

  区住建局负责将区、镇城市建设、美丽乡村建设与河道管理结合起来,指导城区河道、美丽乡村河道划界确权工作。

  规划X分局负责按照河道划定确权进行城乡建设规划,指导涉河规划工作。

  环保X分局负责将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生态文明示范村镇相结合,指导在生态文明示范村河道开展划界确权工作。

  区交通运输局负责协调解决全区公路用地范围与河道管理范围划界确权工作。

  区林业局负责将林地与河道管理规划结合起来,指导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林地划界确权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河道划界确权的经费保障工作,加大划界确权工作的资金投入,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保障工作顺利开展。

  各镇(街道)政府(办事处)负责区域内河道划界确权的协调配合,配合开展河道的划界立桩,对河道划界确权工作中遇到的各种纠纷矛盾进行协调处理,保障工作环境。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担任组长,区水务局、国土分局、公安分局、住建局、规划分局、环保分局、交通局、林业局、财政局、各镇(街道)政府(办事处)等相关部门单位负责同志为成员的河道划界确权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河长办,区河长办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全区河道划

  界确权日常工作。各成员单位要严格按照河道划界确权实施方案要求,落实河长负责制,各相关部门要加强业务指导,各镇(街道)要加强区域内工作的协调配合,形成协调配合、各负其责的工作体系。

  (二)科学稳妥划界。河道划界确权工作面广量大,涉及问题复杂,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区上河道划界确权实施方案要求,严格按照有关技术标准操作。要保证调查取证的真实性、可靠性,确保现状清楚,界限明晰、让群众信服,建立沟通指导机制,重大问题协调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对争议边界要及时协调解决,问题要明确答复,列入划界确权的河道不能遗漏、瞒报、虚报,确保全覆盖。

  (三)严格督查考核。区河道划界确权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对各镇(街道)和各部门河道划界确权工作的督查考核,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汇总评比,评比情况要在全区通报,对工作安排不到位、领导不力、责任不清、推诿敷衍、质量差错较多、虚报、瞒报、未按期完成工作任务的镇(街道)和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责任追究。区级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对河道划界确权工作日常指导和监管,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矛盾问题,确保划界工作顺利进行。

篇七:水利确权划界方案

  

  河湖与水利工程确权划界相关依据

  *(黄底部分为参照其它省份的,只用作参考如各县或本单位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执行)*一、水库

  1、划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2)《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

  (3)《水库工程管理设计规范》;(4)《陕西省病险水库和淤地坝安全管理规定》(试行)

  2、管理范围

  大坝及其附属建筑物、管理房及其他设施。

  库区:库区校核洪水位以下的土地和库内岛屿;

  坝区:中型水库,上游从坝轴线向上不少于100米,下游从坡脚线向下不少于150米;小型水库,上游从坝轴线向上不少于50米,下游从坡脚线向下不少于l00米;大坝两端以第一道分水岭为界或距坝端不少于200米。

  溢洪道:由工程两侧轮廓线向外不少于50米,消力池以下不少于100米。

  其它建筑物:从工程外轮廓线不少于20米。

  3、保护范围

  水库工程建筑物:从工程管理范围边界线起向外延伸,主要建筑物不少于100米,一般建筑物不少于30米。

  库区:由坝址以上,库区两岸校核洪水淹没线以上(包括干、支流)至第一道分水岭脊线之间的陆地。

  4、填报范围

  国有水库逐一填报。

  二、河道及堤防

  1、划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2)《陕西省河道管理条例》。

  2、管理范围

  有堤防的为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堤防及护堤地*(《陕西省河道管理条例》无明确规定的,参照其中关于护堤地、护岸地的规定,护堤地临河侧不少于二十米,背河侧不少于十米;护岸地不少于五米)。*无堤防的,其管理范围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确定。

  3、保护范围

  *河道堤防的保护区分别从临河、背河护堤地边沿向两边各划不少于三十米。(黄河、渭河按《陕西省河道管理条例》规定的执行)。城市规划区内的河道,不少于五十米米的区域划为河道保护区。*

  4、填报范围

  水利普查中50km2以上的河段逐一填表。

  三、水闸

  1、划定依据:《水闸工程管理设计规范》

  2、管理范围

  水闸工程的管理范围是水闸管理单位直接管理和使用的范围,包括:

  水闸工程各组成部分的覆盖范围。包括上游引水渠、闸室、下游消能防冲工程和两岸联接建筑物。

  为保证工程安全,加固维修、美化环境等需要,在水闸工程建筑物覆盖范围以外划出的一定范围,其值参照下表划定。

  建筑物等级

  12300~5003100~300450~100550~10水闸上下游宽500~100度(米)水闸两侧宽度(米)0100~2050~10030~5030~5030~5注:

  1.若1、2、3级水闸,其规模为中型,则管理范围标准相应降低一级;若为小型则相应降低两级。

  2.堤防上的水闸,管理范围应与堤防管理范围统筹确定。

  3.特别重要的水闸工程,经过设计论证,可适当扩大管理范围。

  3、保护范围

  水闸工程的保护范围是为保证工程安全,在工程管理范围以外划定一定的宽度,可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确定。

  4、填报范围

  国有水闸逐一填报。

  四、泵站与渠系

  1、划定参考

  《浙江省各类水工程管理范围、保护范围的法定标准和指导标

  准》《湖北省湖库工程确权划界相关依据》

  2、管理范围

  大型泵站管理范围为前池进水口外50米,降压站泵房四周50米地带,中型泵站管理范围为前池进水口外25米,降压站泵房四周25米地带。

  渠道及其禁脚地(填方自外堤脚线,挖方自开口线算起,干渠为线外10米,支渠为线外5米)。

  2、保护范围

  渠道从禁脚地外沿算起,干渠20米,支渠10米。

  泵站工程的保护范围是为保证工程安全,在工程管理范围以外划定一定的宽度,可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确定。

  3、填报范围

  国有泵站(分级)、渠系(干、支),逐一填报。

  五、费用

  1、依据《陕西省征地补偿标准》及各县市区政府出台的标准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

  2、国有土地(与其他集体或个人不存在权属纠纷,已成事实的非国有土地)只计算勘测费、界桩费。

  五年级(上册)数学知识要点

  第一单元:负数的初步认识

  1、像+4、19、+8844.48这样的数都是正数,正数都大于0。像-4、-11、-7这样的数都是负数,负数都小于0。正数一定大于负数。

  2、0是正数和负数的分界线,因此0即不是正数也不是负数。

  3、日常生活中的一组相反的量中,如果一个用正数表示,那么另一个可用负数表示;如:

  盈亏,收支,方向,增减等,盈利用正数表示,则亏本用负数表示;收入用正数表示,则支出用负数表示;增加用正数表示,则减少用负数表示……

  4、两个正数或两个负数相差多少,只要去掉正号或负号后用大数减去小数;

  一个正数和一个负数相差多少,只要去掉正号和负号后把两个数相加。

  第二单元:多边形的面积

  1.

  长度单位:

  毫米(mm)

  厘米(cm)

  分米(dm)

  米(m)

  千米(km)

  1千米=1000米1米=10分米1分米=10厘米1厘米=10毫米

  2.

  面积单位:

  测量和计算土地面积,通常用公顷作单位。

  边长是100米的正方形土地,面积是1公顷(ha)。

  测量和计算大面积土地,通常用平方千米作单位。

  边长是1000米的正方形土地,面积是1平方千米(k)。

  平方厘米(cm2)

  平方分米(dm2)

  平方米(m2)

  公顷(ha)

  平方千米(km2)

  1平方千米=100公顷=1000000平方米

  1公顷=10000平方米1平方米=100平方分米

  1平方分米=100平方厘米1平方厘米=100平方毫米

  3.重量单位:克(g)千克(kg)吨(t)

  1吨=1000千克1千克=1000克

  4.容积单位:毫升(ml)升(L)

  1升=1000毫升

  5、(1)平行四边形的面积=底×高S=ah

  平行四边形的底=平行四边形的面积÷高

  平行四边形的高=平行四边形的面积÷底

  (2)三角形的面积=底×高÷2S=ah÷2三角形的底=面积×2÷高

  三角形的高=面积×2÷底

  (3)梯形的面积=(上底+下底)×高÷2S=(a+b)h÷2梯形的高=梯形的面积×2÷(上底+下底)

  6、(1)一个平行四边形能分割成两个完全相同的三角形;

  两个完全相同的三角形能拼成一个平行四边形。拼成的平行四边形与原来的三角等底等高。

  (2)一个平行四边形能分割成两个完全相同的梯形;

  两个完全相同的梯形能拼成一个平行四边形。拼成平行四边形的底是原来梯形的上底加下底的和,平行四边形的高是原来梯形的高。

  (3)等底等高的三角形的面积相等;

  一个三角形的面积是与它等底等高的平行四边形面积的一半。

  7、(1)一个三角形与一个平行四边形如果面积相等、高也相等,那么三角形的底是平行四边形底的2倍,平行四边形的底是三角形底的一半。

  (2)一个三角形与一个平行四边形如果面积相等、底也相等,那么三角形的高是平行四边形高的2倍,平行四边形的高是三角形高的一半。

  (3)一个平行四边形与一个梯形如果面积相等,高也相等,那么梯形的上底与下底的和应该是平行四边形底的2倍。

  8、把一个长方形挤压或拉成一个平行四边形,周长不变,面积变小,挤压得越扁,面积越小。

  9、运用形体知识解决实际问题时,一定要注意正确运用计算公式和题中的单位是否统一。

  第三单元:小数的意义和性质

  1、分母是10、100、1000……的分数都可以用小数表示,一位小数表示十分之几、两位小数表示百分之几、三位小数表示千分之几……

  2、小数点右边第一位是十分位,计数单位是十分之一0.1;小数点右边第二位是百分位,计数单位是百分之一0.01;小数点右边第三位是千分位,计数单位是千分之一0.001;

  每相邻的两个计数单位之间的进率都是10。

  3、小数的末尾添上0或者去掉0,小数的大小不变,这是小数的性质。根据小数的性质,通常可以去掉小数末尾的0把小数化简。

  4、小数比较大小:先看各小数的整数部分,整数部分谁大谁就大,整数部分相同的,再看各小数小数部分的十分位,十分位上谁大谁就大,十分位也相同的,接着看各小数的百分位,百分位上谁大谁就大,依次类推。

  5、把一个数改写成用“万”作单位的数,只要在这个数万位的右下角点上小数点,再在数的末尾添写“万”字。把一个数改写成用“亿”作单位的数,只要在这个数亿位的右下角点上小数点,再在数的末尾添写“亿”字。

  第四单元:小数的加法和减法

  小数加减法的计算方法:相同数位对齐;从最低位算起:各位满十要进一;不够减时要向前一位借10再减。

  第五单元:小数乘法和除法

  1、把一个小数乘10、100、1000……只要把这个小数的小数点向右移动一位、两位、三位……;把一个小数的小数点向右移动了一位、两位、三位……这个小数就扩大了10倍、100倍、1000倍……。

  把一个小数除以10、100、1000只要把这个小数的小数点向左移动一位、两位、三位……;把一个小数的小数点向左移动了一位、两位、三位……这个小数就缩小了10倍、100倍、1000倍……。

  2、被除数不变,除数扩大(或缩小)几倍,商就随着缩小(或扩大)相同的倍数:

  除数不变,被除数扩大(或缩小)几倍,商就随着扩大(或缩小)相同的倍数。

  被除数与除数同时扩大(或缩小)相同的倍数,商不变。

  3、小数乘法的计算算法:(1算2数3点)

  ①按整数乘法的计算方法计算;

  ②数数因数中的小数位数共有几位,③就从积的右边起数出相同的位数点上小数点。

  4、小数除法的计算方法:

  ①按商不变的原理把除数转换成整数;②按整数除法的计算方法计算;③商的小数点要与被除数的小数点对齐;④有余数可以根据小数的性质补零继续除。

  5、一个不是零的数乘一个小于1的数,得到的数会比原来小。例如:25.60.35.66、一个小数从小数部分的某一位起一个数字或者几个数字依次不断地重复出现这样的小数叫做循环小数。依次不断重复出现的一个数字或者几个数字是这个循环小数的循环节。

  第六单元:统计表和条形统计图(二)

  复式统计表不仅能反映几个数量的整体情况,也便于对各个数量之间进行比较。

  与单式条形统计图相比,复式条形统计图不仅便于对同一类数据进行比较,而且便于对两类相关数据进行比较。与复式统计表相比,复式条形统计图表示的数据更加直观形象。

  第七单元:解决问题的策略

  1、长方形的长

  +宽

  =

  长方形周长的一半

  当长方形的周长不变时,长与宽长度相差的越大,这个长方形的面积就越小;长与宽长度相差的越小,这个长方形的面积就越大。

  当长方形的面积不变时,长与宽长度相差的越大,这个长方形的周长就越长;长与宽长度相差的越小,这个长方形的周长就越短。

  2、列举是解决问题的一种策略,用列举的策略可以帮助我们不重复、不遗漏地找出符合要求的所有答案,列举时要按照一定的顺序进行思考。

  八:用字母表示数

  1、用字母表示数的简写的基本规律:

  ①当字母和数字相乘时,中间的乘号要省略,数字一定要写在字母的前面。如a×6=6a②当字母和字母相乘时,中间的乘号也要省略,并按字母的排列顺序写。如y×x=xy③1和字母相乘,就直接写这个字母。如c×1=c④相同的两个字母相乘,一般要写成这个字母的平方。m×m=m2如果正方形的边长用a表示,周长用C表示,面积用S表示。

  那么:正方形的周长=边长×4字母公式:C=4a正方形的面积=边长×边长

  字母公式:S=a2。

  如果长方形的长用a表示,宽用b表示,周长用c表示,面积用s表示

  那么:长方形的面积=长×宽

  字母公式:S=ab长方形的周长=(长+宽)×2字母公式:C=2a+2b2、摆一个三角形用3根小棒,摆两个三角形用小棒的根数是2×3=6根,摆3个三角形用小棒的根数是3×3=9根,如果用a表示三角形的个数,小棒的根数就是3a根。

  3、摆一个三角形用3根小棒,增加一个三角形多用2根小棒……如果用a表示增加的三角形个数,则共用小棒的根数是3+2a。

  常见的应用题的类型有以下几种:

  1、部总关系的应用题:

  部分数+部分数=总数

  总数-部分数=部分数

  2、相差关系的应用题:

  大数-小数=相差数

  大数-相差数=小数

  小数+相差数=大数

  3、倍数关系的应用题:

  一倍数×倍数=几倍数

  几倍数÷一倍数=倍数

  几倍数÷倍数=一倍数

  4、份总关系的应用题:

  每份数×份数=总数

  总数÷每份数=份数

  总数÷份数=每份数

  份总关系的应用题体现在买卖问题中:

  总价=单价×数量

  单价=总价÷数量

  数量=总价÷单价

  体现在行程问题中:

  路程=速度×时间

  速度=路程÷时间

  时间=路程÷速度

  体现在工作问题中:

  工总=工效×时间

  工效=工总÷时间

  时间=工总÷时间

  房间面积=每块地面砖面积×块数

  房间面积÷每块面积=块数

  相遇的路程=(甲速度+乙速度)×相遇的时间=甲速度×时间+乙速度×时间

  相距的路程=(甲速度—乙速度)×时间=甲速度×时间—乙速度×时间

篇八:水利确权划界方案

  

  全区河道管理范围及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界确权工作实施

  方案

  为做好全区河道管理范围及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界确权工作,明确河

  道管理范围及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促进河长制工作深入开展,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XX省水利工程管理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重要意义

  开展河道管理范围及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界确权是依法保护河道和

  水利工程的重要措施,是加强河道和水利工程管理的一项基础性工作。通过划界

  确权,明确河道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有利于依法行政、依法管好河道和

  水利工程,有利于河道和水利工程的安全管理和运行,有利于增强水资源支撑保

  障能力,对加快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镇、街道及有关部门要切实

  提高对河道和水利工程划界确权工作重要性、复杂性和紧迫性的认识,严格按照

  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扎实做好河道和水利工程确权划界工作。

  二、目标任务

  (一)工作目标。

  XX年

  12月底前,完成河道及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

  划定工作方案的编制,报市水利局审查后,由区政府批复实施;

  XX年底完成市、区重要河道的确权登记发证,并发布政府公告,埋设界碑界桩;

  XX年底,完成

  流域面积在

  50平方公里以上河道和水利工程的划界工作;

  XX年

  6月底前组织区

  级验收,年底前迎接省市验收。

  (二)主要任务。完成市管和区级河道及水利工程划界确权和登记发证;完成

  镇、街道管理的河道和水利工程划界确权,具备条件的进行登记发证;对其他水

  利工程进行划界登记。

  已确权登记和划界登记的所有河道和水利工程要明确管理

  机构,完善管理设施,制定管理制度,落实管理人员和经费,确保河道和水利工

  程正常运行和发挥效益。

  三、范围和标准

  (一)划界确权范围:河道、堤防、水库、沟渠。

  (二)划界确权标准:

  .河道管理范围

  (1)有堤防河道管理范围。

  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和护堤地

  (管理范围线:距背水侧堤角

  5m;保护范围线:管理

  范围线外距离

  7m)。(2)无堤防河道管理范围

  平原地区无堤防区级以上河道的管理范围为两岸之间水域、沙洲、滩地

  (包

  括可耕地)、行洪区以及护岸迎水侧顶部向陆域延伸不少于

  5m的区域;其中重

  要的行洪排涝河道,护岸迎水侧顶部向陆域延伸部分不少于

  7m。

  (包括可

  平原地区无堤防镇级河道的管理范围为两岸之间水域、沙洲、滩地

  耕地)、行洪区以及护岸迎水侧顶部向陆域延伸不少于

  2m的区域。

  其它地区无堤防河道的管理范围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确定。

  2.水利工程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

  (1)堤防工程

  堤防工程管理范围包括堤身、堤内外戗台、防渗导渗工程及堤内、外护堤地

  (其中堤外护堤地自堤脚外侧

  5—10m),穿堤、跨堤交叉建筑物,护堤导控工

  程,水文、观测等附属工程设施及堤防工程管理单位生产生活用的管理区。

  在堤防工程背水侧管理范围线以外,划定一定的区域,作为堤防工程保护范

  围。

  (2)水库大坝

  水库大坝管理范围:水库大坝及其附属建筑物、管理房及其他设施。设计兴

  利水位线以下的库区。小型水库大坝坡角外

  30至

  50m,大坝坝端以外

  30至

  100m,引水、泄水等各类建筑物边线以外

  10至

  50m。

  水库保护管理范围:设计兴利水位线至校核洪水位线之间的库区。小型水库

  大坝(包括河槽段、阶地段及坝端)管理范围的相连地域以外

  70至

  100m,引

  水、泄水等各类建筑物管理范围的相连地域以外

  250m。

  (3)沟渠

  有堤坝管理范围为其堤脚起向外

  2—5m,无堤坝管理范围为两边边坡上缘

  线

  1—

  3m以内区域。

  河道及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划定后,由区政府按管理权限予以公告并设置界

  桩。河道及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土地由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使用,任何单位和个

  人不得侵占。

  四、工作原则

  区水利管理部门直接管理的河道、水库、渠道等水利工程用地,以及国家修

  建水利工程时征用、并由区水利管理部门使用或划入管理范围的土地属国家所

  有;使用权确定给水利工程管理部门,权属来源不明晰的,依据相关确权规定报

  经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镇、街道和村(居)管理的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土

  地性质、权属不变,经征得权属人同意,可暂由使用者使用,但应划定其管理范

  围,埋设界标,并按照区水利工程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管理和使用,条件成熟后,其管理范围内的土地交由政府确定的工程管理单位或管理者使用。

  河道和水利工程管理及附属用地按照以下原则确定土地权属:

  1.凡

  1962年

  9月《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

  (以下简称《六十条》)

  公布以前,水利管理单位或部门

  (属全民所有制单位)管理使用的原农民集体所有

  的土地

  (含合作化之前的个人土地),迄今没有退给农民集体的,属国家所有,不

  再补办用地手续,土地使用权确定给区水利管理单位或部门。

  .1962年

  9月《六十条》公布之日起至

  1982年

  5月《国家建设征用土地

  条

  例》公布时止,区水利管理单位或部门

  (属全民所有制单位)管理使用的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国家所有,土地使用权确定给区水利管理单位或部门,不再补办用地手续。

  (1)签订过土地转移等有关协议的;

  (2)经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使用的;

  (3)进行过一定补偿或安置劳动力的;

  (4)接受农民集体馈赠的;

  (5)已购买原集体所有的建筑物的。

  .1982年

  5月《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

  公布时起至

  1987年

  1月

  1日《中

  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开始施行时止,水利管理单位或部门管理使用的土地

  按有关规定已办理正式审批手续的,土地所有权属国家所有,土地使用权确定给

  区水利管理单位或部门;水利管理单位或部门

  (属全民所有制单位)使用的农民集

  体土地,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清查处理后仍由水利部门使用的,属国家所有,土地

  使用权确定给水利管理单位或部门。

  .1987年

  1月

  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施行后,新建的堤防、水库、引水、灌溉等水利工程用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有关

  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予以确权登记发证。

  5.河道堤防内土地和堤防护堤地,无堤防河道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设计洪水

  位以下的土地,除土改时已将所有权分配给农民、国家未征用、且迄今仍未归农

  民集体使用外的,属国家所有。

  6.区水利部门直接管理的河道、水库、渠道等水利工程用地属国家所有;

  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未经征用的农民集体土地仍属农民集体所有。

  五、申请登记

  河道及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及生产、生活用地,按照分级管理、分级

  负责的原则,由其管理单位或部门向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不动产登记。申请

  单位在办理土地申请登记时应向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单位法人证明、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申请土地登记的还

  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资格身份证明。

  3.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1)原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或各时期政府征、拨(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及

  其他能够说明水利工程用地权属来源的材料;

  (2)因房屋买卖、交换等形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除提交买卖、交换等协

  议书或证明外,还应提交土地使用权的原始取得证明;

  (3)因历史等原因无法提交权属证明材料的,应由土地使用单位出具情况

  说明,明确权属界线,征得相邻宗地权利人同意,区级以上水利部门认可,国土

  部门依程序调查认定,依法报经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4)无任何手续擅自占用土地的,应提交按有关规定处理后的证明文件;

  (5)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主要是指房屋所有权证。

  4.权籍调查

  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

  .能够说明水利工程土地使用状况的图件

  (包括工程竣工图),无图件的可在

  地形图上进行标注。

  6.最新年份土地利用现状套合图。

  7.耕地占用税缴纳凭证。

  六、界址标志

  (一)水利工程用地权籍调查确定界址后,界址点及拐点必须埋设界标。对

  于界址点

  (拐点)之间距离较长的,原则上每

  200米加设界标。界址线为曲线的可

  根据情况适当加设。

  (二)埋设界标时,必须在双方指界人在场的情况下,由调查人员对所认定

  的界址点,实地现场埋设界标。

  (三)所需界桩经区水务和国土部门协商,可由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供,也可由区水务部门或单位按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供的规格、标准自行制作。

  七、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一)对有争议的河道和水利工程管理用地和历史遗留问题,要本着“尊重

  历史、面对现实、有利团结、有利生产、互谅互让”的确权原则进行协商解决。

  (二)对

  1982年以前占用,对因历史原因确实无法查找权属依据的,或未

  办理有关转移手续,而又确属水利管理单位使用的土地,按照前述河道和水利工

  程用地权属确定原则,符合条件的依据相关确权规定完善程序和资料,报经区级

  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即可作为确定河道和水利工程土地权属的依据。

  (三)在土地权属争议未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现状,不得破坏土

  地上的附着物。

  (四)对于本区范围内的土地权属争议,由水务部门与争议单位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水务部门提出处理申请,能依法处理的,国土部门作出处理决定,拟定处理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暂时难以解决的,制作争议缘由

  书,划定工作界,暂时搁置。

  八、工作步骤

  (一)收集资料。组织人员认真查找河道及各项水利工程有关历史资料,对

  照管理现

  状,全面查清,分类处理,制定划界确权具体方案。

  (二)申请确权登记。由河道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或部门向区国土资源主管

  部门进行申请登记,按照《不动产登记条例》等有关规定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三)权籍调查测绘。根据河道和工程类别依法划定管理和保护范围,进行

  实地测量,并按法律程序由四邻法人代表签字盖章,指界埋桩。在外业工作基础

  上,进行内业资料整理,编绘宗地图,生成权籍调查表。

  (四)审核颁证。由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对申请资料和权籍调查成

  果进行审核,符合登记条件的由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颁发不动产权证书,明确水

  利工程用地权属。

  (五)资料归档。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全面收集、整理和完善河

  道和水利工程划界确权资料,分门别类,整编归档。

  (六)验收总结。重点审核河道和工程用地权属是否合理,确权工作是否界

  线分明、桩记醒目、图章齐全、手续完备、资料完整等。对发现的问题,要责成

  立即修正,核实无误后,方可通过验收。一时解决不了的,暂不予以验收,限期

  解决问题后另行申请。验收工作完成后,对河道及水利工程划界确权工作的组织

  实施情况进行总结。

  九、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区政府成立以分管副区长为组长,区水务、国土、财

  政、农业、林业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区河道和水利工程划界确权工作领导

  小组(见附件),负责指挥和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水务局,负责河道

  和水利工程确权划界的具体实施、日常调度、督导检查等工作。各镇、街道及有

  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行政首长负责制,确保河道和水利工程划界确权工

  作顺利开展。

  (二)明确责任分工。要健全政府主导、部门协作、层级负责的工作机制,区水务部门牵头负总责,相关部门协同配合。

  区水务局负责确权划界工作的指导、协调和宣传工

  作;负责通过公开招投标确定测绘公司并签订测绘协议,督促、配

  合测绘公司完成区级河道和水利工程的权籍调查、测绘、打桩放线和相关联村、单位签字工作;

  XX国土资源分局负责河道和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不动产的登记

  发证和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土地政策的解释工作;区农业局、区林业局等部门负责

  涉及河道和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相关资产权属的解释和处理工作;各镇、街道负

  责完成镇(街道)、村(居)管理的水利工程的划界确权工作,并负责管理范围

  内农户承包地的调整和确权登记过程中矛盾纠纷化解工作等。

  (三)落实工作经费。区财政局要安排河道和水利工程确权划界工作专项经

  费(经费测算按《

  XX省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界确权工作

  技术指南(试行)》标准执行),用于区级管理的河道和水利工程确权划界工作;镇、街道和村(居)管理的水利工程确权划界工作经费按照“谁管理、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落实。区审计局、区财政局、区监察局要加强监管,确保资金专

  款专用和使用安全。

  (四)加强宣传发动。各镇、街道及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河道和水利工程划

  界确权工作的有关政策及工作要求,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形式广泛宣

  传,提高全社会对河道和水利工程划界确权重要意义及法律政策的认识,为划界

  确权工作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篇九:水利确权划界方案

  

  全区河道管理范围及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界确权工作实施方案

  为做好全区河道管理范围及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界确权工作,明确河道管理范围及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促进河长制工作深入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XX省水利工程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重要意义

  开展河道管理范围及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界确权是依法保护河道和水利工程的重要措施,是加强河道和水利工程管理的一项基础性工作。通过划界确权,明确河道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有利于依法行政、依法管好河道和水利工程,有利于河道和水利工程的安全管理和运行,有利于增强水资源支撑保障能力,对加快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镇、街道及有关部门要切实提高对河道和水利工程划界确权工作重要性、复杂性和紧迫性的认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扎实做好河道和水利工程确权划界工作。

  二、目标任务

  (一)工作目标。XX年12月底前,完成河道及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划定工作方案的编制,报市水利局审查后,由区政府批复实施;XX年底完成市、区重要河道的确权登记发证,并发布政府公告,埋设界碑界桩;XX年底,完成流域面积在50平方公里以上河道和水利工程的划界工作;XX年6月底前组织区级验收,年底前迎接省市验收。

  (二)主要任务。完成市管和区级河道及水利工程划界确权和登记发证;完成

  镇、街道管理的河道和水利工程划界确权,具备条件的进行登记发证;对其他水利工程进行划界登记。已确权登记和划界登记的所有河道和水利工程要明确管理机构,完善管理设施,制定管理制度,落实管理人员和经费,确保河道和水利工程正常运行和发挥效益。

  三、范围和标准

  (一)划界确权范围:河道、堤防、水库、沟渠。

  (二)划界确权标准:

  1.河道管理范围

  (1)有堤防河道管理范围。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和护堤地(管理范围线:距背水侧堤角5m;保护范围线:管理范围线外距离7m)。

  (2)无堤防河道管理范围

  平原地区无堤防区级以上河道的管理范围为两岸之间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以及护岸迎水侧顶部向陆域延伸不少于5m的区域;其中重要的行洪排涝河道,护岸迎水侧顶部向陆域延伸部分不少于7m。

  平原地区无堤防镇级河道的管理范围为两岸之间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以及护岸迎水侧顶部向陆域延伸不少于2m的区域。

  其它地区无堤防河道的管理范围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确定。

  2.水利工程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

  (1)堤防工程

  堤防工程管理范围包括堤身、堤内外戗台、防渗导渗工程及堤内、外护堤地(其中堤外护堤地自堤脚外侧5—10m),穿堤、跨堤交叉建筑物,护堤导控工

  程,水文、观测等附属工程设施及堤防工程管理单位生产生活用的管理区。

  在堤防工程背水侧管理范围线以外,划定一定的区域,作为堤防工程保护范围。

  (2)水库大坝

  水库大坝管理范围:水库大坝及其附属建筑物、管理房及其他设施。设计兴利水位线以下的库区。小型水库大坝坡角外30至50m,大坝坝端以外30至100m,引水、泄水等各类建筑物边线以外10至50m。

  水库保护管理范围:设计兴利水位线至校核洪水位线之间的库区。小型水库大坝(包括河槽段、阶地段及坝端)管理范围的相连地域以外70至100m,引水、泄水等各类建筑物管理范围的相连地域以外250m。

  (3)沟渠

  有堤坝管理范围为其堤脚起向外2—5m,无堤坝管理范围为两边边坡上缘线1—3m以内区域。

  河道及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划定后,由区政府按管理权限予以公告并设置界桩。河道及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土地由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四、工作原则

  区水利管理部门直接管理的河道、水库、渠道等水利工程用地,以及国家修建水利工程时征用、并由区水利管理部门使用或划入管理范围的土地属国家所有;使用权确定给水利工程管理部门,权属来源不明晰的,依据相关确权规定报经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镇、街道和村(居)管理的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土地性质、权属不变,经征得权属人同意,可暂由使用者使用,但应划定其管理范

  围,埋设界标,并按照区水利工程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管理和使用,条件成熟后,其管理范围内的土地交由政府确定的工程管理单位或管理者使用。

  河道和水利工程管理及附属用地按照以下原则确定土地权属:

  1.凡1962年9月《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以下简称《六十条》)公布以前,水利管理单位或部门(属全民所有制单位)管理使用的原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含合作化之前的个人土地),迄今没有退给农民集体的,属国家所有,不再补办用地手续,土地使用权确定给区水利管理单位或部门。

  2.1962年9月《六十条》公布之日起至1982年5月《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公布时止,区水利管理单位或部门(属全民所有制单位)管理使用的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国家所有,土地使用权确定给区水利管理单位或部门,不再补办用地手续。

  (1)签订过土地转移等有关协议的;

  (2)经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使用的;

  (3)进行过一定补偿或安置劳动力的;

  (4)接受农民集体馈赠的;

  (5)已购买原集体所有的建筑物的。

  3.1982年5月《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公布时起至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开始施行时止,水利管理单位或部门管理使用的土地按有关规定已办理正式审批手续的,土地所有权属国家所有,土地使用权确定给区水利管理单位或部门;水利管理单位或部门(属全民所有制单位)使用的农民集体土地,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清查处理后仍由水利部门使用的,属国家所有,土地使用权确定给水利管理单位或部门。

  4.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施行后,新建的堤防、水库、引水、灌溉等水利工程用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予以确权登记发证。

  5.河道堤防内土地和堤防护堤地,无堤防河道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设计洪水位以下的土地,除土改时已将所有权分配给农民、国家未征用、且迄今仍未归农民集体使用外的,属国家所有。

  6.区水利部门直接管理的河道、水库、渠道等水利工程用地属国家所有;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未经征用的农民集体土地仍属农民集体所有。

  五、申请登记

  河道及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及生产、生活用地,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其管理单位或部门向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不动产登记。申请单位在办理土地申请登记时应向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单位法人证明、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申请土地登记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资格身份证明。

  3.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1)原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或各时期政府征、拨(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及其他能够说明水利工程用地权属来源的材料;

  (2)因房屋买卖、交换等形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除提交买卖、交换等协议书或证明外,还应提交土地使用权的原始取得证明;

  (3)因历史等原因无法提交权属证明材料的,应由土地使用单位出具情况说明,明确权属界线,征得相邻宗地权利人同意,区级以上水利部门认可,国土

  部门依程序调查认定,依法报经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4)无任何手续擅自占用土地的,应提交按有关规定处理后的证明文件;

  (5)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主要是指房屋所有权证。

  4.权籍调查

  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

  5.能够说明水利工程土地使用状况的图件(包括工程竣工图),无图件的可在地形图上进行标注。

  6.最新年份土地利用现状套合图。

  7.耕地占用税缴纳凭证。

  六、界址标志

  (一)水利工程用地权籍调查确定界址后,界址点及拐点必须埋设界标。对于界址点(拐点)之间距离较长的,原则上每200米加设界标。界址线为曲线的可根据情况适当加设。

  (二)埋设界标时,必须在双方指界人在场的情况下,由调查人员对所认定的界址点,实地现场埋设界标。

  (三)所需界桩经区水务和国土部门协商,可由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供,也可由区水务部门或单位按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供的规格、标准自行制作。

  七、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一)对有争议的河道和水利工程管理用地和历史遗留问题,要本着“尊重历史、面对现实、有利团结、有利生产、互谅互让”的确权原则进行协商解决。

  (二)对1982年以前占用,对因历史原因确实无法查找权属依据的,或未办理有关转移手续,而又确属水利管理单位使用的土地,按照前述河道和水利工

  程用地权属确定原则,符合条件的依据相关确权规定完善程序和资料,报经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即可作为确定河道和水利工程土地权属的依据。

  (三)在土地权属争议未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现状,不得破坏土地上的附着物。

  (四)对于本区范围内的土地权属争议,由水务部门与争议单位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水务部门提出处理申请,能依法处理的,国土部门作出处理决定,拟定处理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暂时难以解决的,制作争议缘由书,划定工作界,暂时搁置。

  八、工作步骤

  (一)收集资料。组织人员认真查找河道及各项水利工程有关历史资料,对照管理现状,全面查清,分类处理,制定划界确权具体方案。

  (二)申请确权登记。由河道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或部门向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进行申请登记,按照《不动产登记条例》等有关规定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三)权籍调查测绘。根据河道和工程类别依法划定管理和保护范围,进行实地测量,并按法律程序由四邻法人代表签字盖章,指界埋桩。在外业工作基础上,进行内业资料整理,编绘宗地图,生成权籍调查表。

  (四)审核颁证。由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对申请资料和权籍调查成果进行审核,符合登记条件的由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颁发不动产权证书,明确水利工程用地权属。

  (五)资料归档。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全面收集、整理和完善河道和水利工程划界确权资料,分门别类,整编归档。

  (六)验收总结。重点审核河道和工程用地权属是否合理,确权工作是否界

  线分明、桩记醒目、图章齐全、手续完备、资料完整等。对发现的问题,要责成立即修正,核实无误后,方可通过验收。一时解决不了的,暂不予以验收,限期解决问题后另行申请。验收工作完成后,对河道及水利工程划界确权工作的组织实施情况进行总结。

  九、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区政府成立以分管副区长为组长,区水务、国土、财政、农业、林业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区河道和水利工程划界确权工作领导小组(见附件),负责指挥和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水务局,负责河道和水利工程确权划界的具体实施、日常调度、督导检查等工作。各镇、街道及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行政首长负责制,确保河道和水利工程划界确权工作顺利开展。

  (二)明确责任分工。要健全政府主导、部门协作、层级负责的工作机制,区水务部门牵头负总责,相关部门协同配合。区水务局负责确权划界工作的指导、协调和宣传工作;负责通过公开招投标确定测绘公司并签订测绘协议,督促、配合测绘公司完成区级河道和水利工程的权籍调查、测绘、打桩放线和相关联村、单位签字工作;XX国土资源分局负责河道和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不动产的登记发证和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土地政策的解释工作;区农业局、区林业局等部门负责涉及河道和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相关资产权属的解释和处理工作;各镇、街道负责完成镇(街道)、村(居)管理的水利工程的划界确权工作,并负责管理范围内农户承包地的调整和确权登记过程中矛盾纠纷化解工作等。

  (三)落实工作经费。区财政局要安排河道和水利工程确权划界工作专项经费(经费测算按《XX省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界确权工作

  技术指南(试行)》标准执行),用于区级管理的河道和水利工程确权划界工作;镇、街道和村(居)管理的水利工程确权划界工作经费按照“谁管理、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落实。区审计局、区财政局、区监察局要加强监管,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和使用安全。

  (四)加强宣传发动。各镇、街道及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河道和水利工程划界确权工作的有关政策及工作要求,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形式广泛宣传,提高全社会对河道和水利工程划界确权重要意义及法律政策的认识,为划界确权工作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篇十:水利确权划界方案

  

  关于水利工程确权划界的标准

  一、确权划界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章第二十八条,国家保护水工程及堤防、护岸等有关设施、保护防汛设施、水文监测设施、水文地质监测设施和导航、助航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

  第二十九条

  国家所有的水工程,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国家规定,划定管理和保护范围。

  集体所有的水工程应当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划定保护范围。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三章第二十条,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

  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确定。

  河道的具体管理范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划定。

  (三)《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第三章第十四条,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堤脚外侧五至十米的护堤地;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划定。

  第十五条

  根据堤防的重要程度、地基土质条件等,河道主管机关报经同级或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河道管理范围的相连地域划定五十米至二百米的堤防安全保护区。

  第十六条

  大中型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归国家所有,由河道主管机关统一管理使用。河滩内的可耕地也可以由村集体经修组织使用。

  (四)《山东省水利工程管理办法》第三章第十一条,大中型水库、大中型河道、骨干渠道以及重要闸坝、水电站、拌灌站等建筑物,都要划定管理和保护范围。

  管理范围分为水库管理范围、护坝地、护堤地、护渠地和建筑物管理范围五种:

  1、大中型水库的兴利水位线以下为水库管理范围;

  2、大型水库主坝坡脚,(系指背坡坝脚和坝端坡脚,下同)外二百米,中型水库主坝坡脚外一百米,大、中型水库副坝坡脚外五十米,为护坝地;

  3、大中型河道、湖泊堤防的内外堤脚外五至十米为护堤地;

  4、灌排干渠的渠坡坡脚外二至四米为护渠地;

  5、挡水、泄水、引水、提水设施和电站厂房等建筑物管理范围,一般为边线以外十至十五米。

  保护范围分为水库保护范围、大坝保护范围、堤防保护范围和建筑物保护范围四种:

  1、大中型水库防洪水位线以下为水库保护范围;

  2、大型水库主坝坡脚外五百米,中型水库主坝坡脚外

  三百米,大、中型水库副坝坡脚外二百米,为大坝保护范围;

  3、大中型河道、湖泊堤防的保护范围执行五十至二百米的规定;

  4、挡水、泄水、引水、提水设施和电站厂房等建筑物保护范围,一般为三百米。

  第十二条

  大中型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及附着物属全民所有,由工程管理单位使用。有关土地权属的历史遗留问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国家、省其他有关规定处理。

  工程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及其附着物的权属不变。

  第十三条

  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由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并树立标志。

  (五)国务院《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坝高十五米以上或者库容一百万立米以上的水库大坝(以下简称大坝)。大坝包括永久性挡水建筑物以及与其配合运用的泄洪、输水和过船建筑物等。

  坝高十五米以下,十米以上或库容一百万立米以下,十万立米以上,对重要城镇、交通干线、重要军事设施、工矿区安全有潜在危险的大坝,其安全管理参照本条例实行。

  第二章第十条

  兴建大坝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国家规定管理和保护范围。

  已建大坝尚未划定管理和保护范围的,大坝主管部门应

  当根据安全管理的需要,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拟定。

  以上法规,条例对水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的具体要求都做了明确的规定。

  二、确权划界标准:

  根据以上法规、条例要求,结合我市的具体情况,制定我市水利工程确权划界标准如下:

  (一)大中型水库工程

  1、大中型水库(王屋大型水库、北邢家水库和迟家沟中型水库)

  (1)库区:兴利水位线以下为水库管理范围,兴利水位线至防洪水位线之间为水库保护范围。

  (2)坝区:大型水库坝坡脚(系指背坡坝脚和坝端,下同)外二百米为管理范围,二百至五百米为保护范围;中型水库坝坡脚线外一百米为管理范围,一百至三百米为保护范围。

  (3)挡水、泄水、引水、提水设施和电站厂房等建筑物边线外十至五十米为管理范围,三百米为保护范围。

  (4)灌溉干渠的渠坡脚(含沿渠路)外二至四米为渠道管理范围,三十米为渠道保护范围。

  (5)黄水河干流管理范围:两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堤脚外侧五米的保护地;五米外至五十米为堤防保护范围。

  (二)小型水利工程:

  1、小(一)型水库(元外刘家、安家、苏家沟三座小

  (一)型水库属于迟家沟水库管理)

  (1)库区:兴利水位线以下为水库管理范围,兴利水位线至防洪水位线之间为水库保护范围。

  (2)坝区:原则上坝坡脚(含坝端)外原属于水库管理的土地为大坝管理范围,一百五十米为大坝保护范围,有关建筑设施划归大坝。

  2、小(二)型水库:防洪水位线以下为水库管理范围,坝坡脚(含坝端)外一百米为大坝保护范围。

  3、河道: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堤脚外侧三米为护堤地;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根据历史最高水位或原设计洪水位设定。在河道管理范围相连地域划定五十米为堤防保护范围。

  4、35瓩(或50马力)以上扬水站(含水源设施)边线的外十米为扬水站管理范围,十至一百米为保护范围。

  5、三座大中型水库灌区内的支渠:渠坡脚(含沿渠路)外一至两米为渠道管理范围,三十米为保护范围。

  (三)关于权属,权属系指土地及其附着物的权利所属。根据《山东省水利工程管理办法》中规定,大中型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及其附着物,属全民所有,由工程管理单位使用,工程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及其附着物的权属不变;乡镇管理的小型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属乡镇集体所有,并负责管理使用,村集体管理的水利工程属村集体所有。

  三、确权划界需完成的资料

  (一)工程边界协议书:按照规定要求,认真填写工程边界协议书。

  (二)工程边界地形图:大中型水库及灌区内干渠边界地形图已完成绘制工作。河道及小(一)型水库、大中型水库灌区内支渠利用各乡镇1:10000土地利用现状图;小(二)型水库及35瓩以上扬水站由各乡镇绘制1:1000~1:5000边界示意图,所有图件要标明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界标位置。

  (三)关于界桩制作与埋设:除三座大中型水库及灌区内的干渠工程界桩,由水库管理单位自己制作与埋设外,其它所有水利工程界桩规格为20×20×90厘米的混凝土桩或石桩,地面以上外露30~40厘米,界桩制作与埋设由乡镇政府自行解决。

  (四)占地清册:填写工程管理范围内各类土地面积,占地清册利用土地部门“土地申请登记表”。

  (五)土地使用证:大中型水利工程和乡镇管理的小型水利工程,已经发证的要核对面积,没有发证的,请土地管理部门颁发工程土地使用证;村集体管理的水利工程用地已包括在村集体土地使用证中,故不再发证。

  大中型水利、河道及小(一)型水库工程的划界资料交市水利局一份备案,其它水利工程的划界资料由乡镇存档备查。

  一九九一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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