巡察整改监督工作实施办法6篇

时间:2023-05-13 09:05:03 来源:网友投稿

篇一:巡察整改监督工作实施办法

  

  巡察整改专项监督方案

  巡察整改专项监督方案是当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一项重要举措。在落实中央巡视、巡察制度的基础上,依照巡察出的问题清单,制定整改措施,开展专项监督,加强监管。下面,本文将从几个步骤详细阐述巡察整改专项监督方案的实施过程。

  第一步:明确巡察任务和标准。巡察整改专项监督方案需要明确巡察的任务范围和要求,对被巡察单位的领导班子、重要岗位人员进行全面、细致、深入的调查,直面存在问题,排查潜在风险,深挖问题所在,盯住问题解决成效。同时制定评分标准,对巡察工作的细节进行严格把控,确保巡察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第二步:制定整改方案。制定整改方案,应该紧密结合巡察清单,明确整改目标、时间、责任人等,项目化、细化整改方案,并聚焦重点、突出矛盾。要加大对巡察发现的严重违法违纪问题和影响群众利益问题的整改力度,注重整改的实际效果和长效机制的建立,做到有条不紊地推进整改工作。

  第三步:开展专项监督。专项监督是巡察整改工作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要通过举报、群众监督、巡查、督查等方式,对整改方案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及时纠正不当行为,确保整改工作的有效推进。

  第四步:强化监管机制。建立健全巡察治理责任制,明确监管职责、纪律处分等相关规定,在落实上级监督精神的同时,切实做好内部巡察和监督评估工作。优化巡察反馈机制,深入挖掘被巡察单位内部的管理缺陷和短板问题,及时了解巡察反馈意见,建立健全完备的问题追溯机制和责任追究体系。

  综上所述,巡察整改专项监督方案的实施过程需要实事求是,突出重点,加强监管,建立完善的机制。本文所提出的以上几个步骤,是巡察整改专项监督方案得以顺利开展的关键所在。相信在这样的框架下,中国的反腐败工作一定会取得更加显著的成效。

篇二:巡察整改监督工作实施办法

  

  巡察整改实施方案

  为了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各级党委纪委开展了巡察工作。巡察工作是党内监督的重要形式,是发现问题、推动整改的重要途径。巡察整改实施方案是巡察工作的重要环节,是推动整改工作的关键。

  一、巡察整改实施方案的意义

  巡察整改实施方案是巡察工作的重要环节,是推动整改工作的关键。巡察工作发现问题,整改工作解决问题。巡察整改实施方案是将巡察发现的问题转化为整改措施的具体方案,是推动整改工作的重要手段。巡察整改实施方案的制定,有利于推动整改工作的深入开展,有利于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有利于推进全面从严治党。

  二、巡察整改实施方案的制定

  巡察整改实施方案的制定,需要遵循以下原则:

  1.问题导向。巡察整改实施方案的制定,要以巡察发现的问题为导向,明确整改目标和任务。

  2.科学性。巡察整改实施方案的制定,要科学合理,具有可操作性和可实施性。

  3.整体性。巡察整改实施方案的制定,要整体考虑,协调各方面力

  量,形成合力。

  4.时效性。巡察整改实施方案的制定,要具有时效性,明确整改工作的时间节点和进度安排。

  三、巡察整改实施方案的内容

  巡察整改实施方案的内容,应包括以下方面:

  1.整改目标。明确整改工作的目标和任务,确保整改工作的方向和重点。

  2.整改措施。制定具体的整改措施,包括制定整改方案、建立整改机制、加强宣传教育等。

  3.整改责任。明确整改责任人和责任部门,确保整改工作的责任落实。

  4.整改进度。制定整改进度安排,明确整改工作的时间节点和进度安排。

  5.整改效果。制定整改效果评估机制,对整改工作的效果进行评估和总结。

  四、巡察整改实施方案的落实

  巡察整改实施方案的落实,需要做到以下几点:

  1.落实责任。明确整改责任人和责任部门,确保整改工作的责任落实。

  2.加强宣传。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干部群众的思想认识和整改意识。

  3.加强监督。加强对整改工作的监督,确保整改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4.总结经验。总结整改工作的经验和教训,为今后的工作提供借鉴和参考。

  五、结语

  巡察整改实施方案是巡察工作的重要环节,是推动整改工作的关键。巡察整改实施方案的制定和落实,对于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党委纪委要高度重视巡察整改实施方案的制定和落实,确保巡察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篇三:巡察整改监督工作实施办法

  

  市委巡察工作实施办法

  市委巡察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中央和省委关于巡察工作部署要求,深入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整治责任,健全和完善党内监督体系,加强对基层党组织和党员干部的监督,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和省委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委建立巡察制度,成立专门机构,按照中央巡视工作方针和省委有关部署要求,组织实施巡察工作。

  第三条巡察工作的主要任务是,聚焦全面从严治党,坚持纪在法前、纪严于法,突出政治巡察,紧扣“六项纪律”,紧盯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三大问题”,紧抓重点人、重点事、重点问题,强化巡察监督作用,着力发现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党员干部违纪违法问题线索,构建上下联动的巡视巡察工作新格局,切实发挥震慑、遏制和治本作用,推动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建设,巩固党的执政基础。

  第四条巡察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依规依纪、实事求是,聚焦问题、注重实效,发扬民主、依靠群众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领导

  第五条市委履行巡察工作主体责任,将巡察工作纳入全市党风廉洁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总体部署,研究决定巡察工作整体部署、阶段任务和其他重大事项。市委常委会每年专题研究巡察工作不少于2次;市委书记主持召开专题会议,听取每轮巡察情况综合汇报。

  第六条成立市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对市委负责并报告工作。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担任,副组长由市委常委、组织部部长担任,市纪委、市委组织部有关负责人和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为成员,负责巡察工作组织领导、任务安排、听取巡察情况汇报、研究巡察成果运用、对巡察组管理监督等工作。巡察

  工作领导小组在每轮巡察结束后,及时召开会议听取各巡察组工作情况汇报。

  第七条设立市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巡察办),为市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办事机构,列入市委工作部门,设在市纪委,履行巡察工作的统筹、协调、指导等职责,业务上接受上级巡察办的指导。

  第八条设立5个市委巡察组,在巡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承担巡察任务。根据工作需要,可组建临时巡察组。巡察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副组长协助组长工作。巡察组组长、副组长和巡察工作人员采取专兼结合方式配备。组长由正科级领导干部担任,根据每次巡察任务确定并授权。专职工作人员主要从市纪委、市委组织部优秀干部中选配,也可面向社会公开遴选。巡察工作人员按照规定轮岗交流,并实行公务回避、任职回避和地域回避。

  第九条建立巡察工作人才库,根据工作需要,抽调熟悉纪检监察、组织、政法、编制、信访、审计、财税等工作的干部参加巡察工作。

  第十条巡察工作经费由市财政列入预算,单独列支,确保工作需要。

  第三章巡察对象和任务

  第十一条市委巡察组的巡察对象和范围主要是:市委工作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市政府部门、人民团体党组(党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市委管理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镇(街道、区)党(工)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市委管理的其他党员干部;重点村(社区)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市委要求巡察的其他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第十二条市委巡察组对巡察对象执行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遵守党的纪律,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等情况进行监督,着力发现以下问题: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存在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阳奉阴违,拉帮结派等问题;违反廉洁纪律,以权谋私、贪污贿赂、腐化堕落等问题;违反组织纪律,违规用人、拉票贿选、买官卖官,以及独断专行、软弱涣散、严

  重不团结等问题;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党的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及生活纪律,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等问题;市委巡察反馈意见整改和移交事项办理情况,以及市委要求了解的其他问题。

  第四章巡察方式及程序

  第十三条巡察工作实行全覆盖,在巡察对象每届任期内至少巡察一遍。巡察工作总体规划、阶段性计划和具体安排由市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提出意见,报市委研究决定。

  第十四条巡察工作采取常规巡察与专项巡察相结合,以专项巡察为主的方式。对一个单位的常规巡察时间一般掌握在一个月左右,专项巡察时间灵活掌握。在巡察方法上,充分借鉴运用上级巡视巡察工作方式方法,积极探索有效管用的新措施、新办法。

  第十五条巡察工作主要采取以下方式:

  (一)听取被巡察单位工作汇报和专题汇报;

  (二)对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重点岗位、关键岗位负责人进行民主测评;

  (三)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不同层次、范围的座谈会,听取意见建议;

  (四)与被巡察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部分干部职工、群众进行个别谈话;

  (五)调阅、复制有关文件、档案、会议记录、财务账簿等资料;

  (六)对被巡察单位的下属单位及其服务对象进行走访调研;

  (七)列席被巡察单位有关会议;

  (八)采取信箱、电话、网络等方式,多渠道受理干部群众信访举报;

  (九)征求被巡察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和分管领导的意见;

  (十)开展专项检查;

  (十一)对专业性较强或特别重要问题的了解,可商请有关职能部门或专业机构协助;

  (十二)市委授权的其他方式。

  第十六条市委巡察组依靠被巡察单位党组织开展工作,不干预被巡察单位的正常工作,不履行执纪审查的职责。

  第十七条市委巡察组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对巡察发现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及时向市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请示报告。特殊情况下,市委巡察组可直接向市委书记报告。

  第十八条巡察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组织部署。市委巡察办拟定年度巡察工作计划,确定巡察对象、时间安排,报市委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人员培训。市委巡察办对巡察组成员进行巡察前培训,明确巡察的目标任务、基本步骤、方式方法和具体安排,以及工作纪律、保密纪律等。

  (三)分析研判。市委巡察办牵头纪检、组织、信访、审计等部门征询被巡察单位相关情况,进行集中分析研判。巡察组通过多种渠道提前了解被巡察单位的工作职责、业务开展等情况,掌握被巡察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及成员的有关情况。

  (四)制定方案。巡察组根据被巡察单位情况,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报市委巡察办备案。巡察工作方案应包括巡察单位、巡

  察时间、巡察内容、方法步骤、巡察组成员及巡察要求等。

  (五)巡察预告。市委巡察办在市级新闻媒体发布巡察公告,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并提前将巡察工作安排书面通知被巡察单位,协调安排巡察组进驻有关事宜。

  (六)开展巡察。巡察组进驻被巡察单位后,召开动员会议,通报巡察工作安排和有关要求。根据巡察工作需要和被巡察单位实际,按照规定的工作权限,灵活运用各种方式开展巡察工作。

  (七)巡察报告。巡察组及时总结巡察情况,提出反馈意见和整改要求,形成书面报告,于巡察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报市委巡察办,由市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定。

  (八)巡察反馈。经市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巡察组向被巡察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反馈有关情况,提出整改意见。

  (九)督促整改。被巡察单位接到巡察意见反馈后,制定整改方案,建立巡察问题整改台账,明确整改措施、完成时限和责任人,实行销号管理,逐项抓好整改。整改方案和问题整改台账于收到反馈意见后10个工作日内报市委巡察办,并于1个月内书面报告整改落实情况。市委巡察办采取“回头看”等方式,对被巡察单位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查。

  (十)结果公开。巡察结果及整改情况报市委并通过媒体、通报等方式公开,接受社会各界、党员干部和人民群众监督。

  第五章巡察成果运用

  第十九条巡察组对巡察发现的问题线索进行认真分析,形成移交材料,报市委巡察办审核把关后,按有关规定做好移交工作。属于工作方面问题的,移交被巡察单位党组织处理;属于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的,移交市纪委处理;属于组织建设、选人用人问题的,移交市委组织部处理;其他问题移交相关部门处理。有关部门收到巡察组移交的问题线索后,应在1个月内办结并书面向市委巡察办反馈。

  第二十条对巡察发现的党组织或党员干部违规违纪问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各级党组织、纪检组织进行处理。问题处理要坚持挺纪在前,科学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突出抓早抓小,动辄则咎。

  第二十一条巡察结果作为党风廉洁建设责任制考核、干部考核评价和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市委巡察办加强巡察结果运用台账管理,会同市委巡察组对整改落实情况、移交事项办理情况采取适当方式进行了解和督办,并向市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必要时,市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可直接听取被巡察单位党组织有关整改情况的汇报。

  第六章纪律与责任

  第二十三条市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一)贯彻中央和省委、潍坊市委、我市市委有关决议、决定;

  (二)研究提出巡察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和阶段任务安排;

  (三)听取巡察工作情况汇报;

  (四)研究巡察成果的运用,分类处置,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五)向市委报告巡察工作情况;

  (六)研究处理巡察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四条市委巡察办主要做好以下工作:

  (一)拟定年度巡察工作计划;

  (二)抓好统筹协调和指导调度工作;

  (三)向市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巡察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向巡察组传达上级重大决策部署;

  (四)按照上级巡察机构要求,及时报送相关资料;对上级巡视巡察机构提出的整改意见和移交事项,建立台账督促落实,跟踪了解,及时报告有关情况;

  (五)组织对巡察人员进行培训、监督和管理等工作;

  (六)市委和市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巡察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巡察工作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对应当发现的重要问题没有发现的;

  (二)不如实报告巡察情况,隐瞒、歪曲、捏造事实的;

  (三)泄露巡察工作秘密的;

  (四)工作中超越权限,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利用巡察工作便利谋取私利或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的;

  (六)有违反巡察工作纪律其他行为的。

  第二十六条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对该单位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隐瞒不报或者故意向巡察组提供虚假情况的;

  (二)拒绝或者不按照要求向巡察组提供相关资料的;

  (三)指使、强令有关单位或者人员干扰、阻挠巡察工作,或者诬告、陷害他人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不纠正存在的问题或者不按照要求整改的;

  (五)对反映问题的干部群众进行打击、报复、陷害的;

  (六)其他干扰巡察工作的情形。

  第二十七条被巡察单位干部群众发现如有本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所列行为的,可向市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或市委巡察办反映,也可依照规定直接向有关部门反映。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市委巡察办负责解释。

篇四:巡察整改监督工作实施办法

  

  巡察

  反馈

  整改工作方案

  巡察反馈整改工作方案

  为了加强党的纪律建设,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各级党组织都开展了巡察工作。巡察是一项重要的工作,它可以发现问题,推动整改,提高党的建设水平。然而,巡察工作不仅仅是发现问题,更重要的是整改问题。本文将从巡察反馈和整改工作方案两个方面来探讨巡察工作的重要性。

  一、巡察反馈

  巡察反馈是巡察工作的重要环节。巡察组通过对被巡察单位的调查、检查、访谈等方式,发现了一些问题。这些问题可能是违反党的纪律、法律法规的行为,也可能是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和问题。巡察组要将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给被巡察单位,让其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引起重视,及时整改。

  巡察反馈要做到及时、准确、具体。及时反馈可以让被巡察单位及时了解问题,及时整改;准确反馈可以避免误解和偏差;具体反馈可以让被巡察单位更好地了解问题的具体情况,更好地制定整改方案。

  二、整改工作方案

  巡察反馈是为了推动整改,整改工作方案是整改的具体实施方案。

  整改工作方案要做到具体、可行、落实。具体是指要针对巡察反馈的问题,制定具体的整改措施;可行是指整改措施要符合实际情况,能够落实;落实是指整改措施要有具体的时间表、责任人、落实情况等,确保整改工作的顺利进行。

  整改工作方案的制定要充分考虑被巡察单位的实际情况,充分听取被巡察单位的意见和建议,制定出符合实际情况的整改措施。同时,要明确整改的时间表、责任人、落实情况等,确保整改工作的顺利进行。

  巡察反馈和整改工作方案是巡察工作的重要环节。巡察反馈可以发现问题,整改工作方案可以推动整改。只有做好巡察反馈和整改工作方案,才能推动党的建设不断向前发展。

篇五:巡察整改监督工作实施办法

  

  巡视巡察问题整改实施方案

  巡视巡察问题整改实施方案是党中央全面从严治党的一项重要举措,旨在加强党的内部监督和纪律执行。本文将分析巡视巡察问题整改实施方案的核心内容和实施方法。

  1.核心内容

  (1)问题整改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明确。巡视巡察发现的问题必须明确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确保责任人能够真正履行监督责任。

  (2)问题整改目标的明确。对于每一个发现的问题都需要制定具体、可行的整改目标,确保整改效果显著、可持续。

  (3)问题整改方案的制定。制定整改方案需要考虑实际情况和具体问题,灵活选择维护党的利益的方式和方法。

  (4)整改措施的具体落实。整改措施具体包括责任人的交代任务、责任人的落实任务、问题的解决措施等。

  2.实施方法

  (1)明确问题整改的时间限制和考核制度。严格按照规定时间整改,并加强整改的考核和监督,确保整改工作高效、有效、有成效。

  (2)强化问题抓实、抓细的意识。对于巡视巡察发现的每一个问题都要仔细分析,制定具体的整改措施,确保问题能够真正得到解决。

  (3)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对于问题的整改,要充分发挥党员领导干部的示范作用,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确保整改工作顺利完成。

  (4)加强宣传教育。通过开展专题报告、专题研讨等形式,加强全体党员的思想教育和纪律教育,提高全体党员对问题整改工作的责任心和使命感。

  总之,巡视巡察问题整改实施方案是全面从严治党的一项重要抓手,通过严格落实整改计划和加强监督考核,实现整改工作效益最大化。同时,充分发挥党员的优良传统和作用,确保问题整改工作的高效、有效和可持续发展。

篇六:巡察整改监督工作实施办法

  

  巡察整改工作制度

  巡察整改工作制度

  一、制度目的为加强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管理,推进政务公开、公开透明,落实政府的监督职责,维护社会稳定,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全市各级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三、工作流程

  1.巡察发现问题:巡察发现问题后,需要将问题及其成因、影响进行详细记录,并拍照留证。

  2.问题报告:巡察组将发现的问题在规定时间内报送所在地区政府及其领导。

  3.整改工作组建立:被巡察单位需立即成立整改工作组,进行整改方案的研究。

  4.制定整改方案:整改工作组在10个工作日内,根据问题的实际情况,制定详细的整改方案,并报送所在地区政府及其领导审核。

  5.整改方案的实施:整改工作组需要在一个月内完成整改方案的实施。

  6.整改报告:整改工作组需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后,向巡察组提交整改报告。

  四、责任追究

  对被巡察单位及其领导在整改过程中存在不作为、慢作为、假作为等问题的,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并进行通报批评。

  五、制度保障

  各级政府将对巡察整改行动进行监督,保障巡察整改工作的顺利进行。

  六、其他事宜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如有需要修改,应由市政府进行审定并发布相关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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