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化营商环境心得体会2000字3篇

时间:2023-05-11 12:45:04 来源:网友投稿

篇一:优化营商环境心得体会2000字

  

  优化营商环境的心得体会

  优化营商环境的心得体会

  某些事情让我们心里有了一些心得后,有这样的时机,要好好记录下来,通过写心得体会,可使我们今后少走弯路。但是心得体会有什么要求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优化营商环境的心得体会,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优化营商环境的心得体会

  篇1优化营商环境,是推动招商引资、促进我县经济发展的重要保证,塑造良好形象是优化发展环境的核心内容。招商人站在“营商环境”的前沿,责任更艰巨,更需不断提升自己各方面才能。

  一、用“专”提供精准服务。作为一名招商人员,要不断提炼自己,不断充实自己的专业水平,加强理论和实践能力。通过不断的充电提高认识,加强站位。对招商局内部人员加强要求,要发挥好每个招商人的特长和业务专长。要充分的了解我们的招商政策,包括奖励政策、优惠政策等等,特别是对土地和水、电、气、污水排放的价格和容量都要确切的了解,相关的专业术语,要发掘我们的优势在哪,不要让客商一问你三不知,不然就会对你失去交谈的耐心。只有不断学习,才能用我们的“专”来提供“精”与“准”的服务。当然,我们也不能乱许诺,更切忌说大话、空话、白话、虚话。

  二、用“能”提升服务质量。招商要提高研判和筛选能力。招商引资会有很多的线索信息,100条信息中可能只有一条或五条有投资意向的信息就算是有成果了。如何对项目信息的前期进行分析、筛选非常重要,它可以让我们少走弯路,节约财力和时间。提高宣讲能力。要对我县的地理,人文,工业发展历史、政策、产业、要素、优势等等当好宣传员,让每一位客商有一个了解,他的企业是否适合在我们这里发展,需要解决什么等等,让更多的首位产业企业到太湖聚集。提高创新能力。招商上要不断创新,学习外面发达地区的做法,接受新的创新思想,用新的理念解决一些企业存在的问题,一事一议,一企一策,使企业不断发展壮大。提高临场发挥的能力。在招商引资过

  程中,要能够察言观色,研究分析对方的心理,根据对方提出的问题和情况要立刻作回应和解答,不要说“这个问题我做不了主、那个事情说了也不算”之类的话,这样,会造成客商对你的不信任,同时,也容易让谈判陷入冷场的尴尬局面。提高综合协调能力。招商引资是一项系统性的工作,涉及到方方面面和各个部门,特别是在项目决策过程中,一定要和相关部门密切沟通,让他们对项目提前加以了解,需要得到哪方面的服务。这就要求我们招商人员要熟悉项目具体内容从而为项目顺利落户打下基础。

  三、用“心”营造优质环境。要树立对招商充满成功的信心;对业务洽谈要有十足的耐心;对和客商交往要有真正的诚心:对接待服务要有“店小二”的热心:对待项目落户要有恒心。对于已经签约的项目,只是一个开始,项目的落户才是招商引资工作的重要环节,也是关系到客商是否给我们继续进行以商招商正面宣传的一次检验。在这个过程中,我们一定要给客商创造一个宽松的环境,不能给他们带来任何的麻烦,该解决的问题要及时办结,用共产党员的身份时刻要求自己的担当。只有拿出待企业亲如父母,待客商亲如兄弟,待项目亲如子女的诚意,才能做到全心全意为企业服务。

  优化营商环境的心得体会

  篇2同和街道开展“营商环境大家谈”活动以来,我首先感觉到的是我们同和街道的领导为我们同和的发展指明了方向,让同和的营商环境有了最根本的保障。

  我作为同和街道的一名工作人员,通过这次学习活动,使自己在原有基础上有了更进一步的提高。在业务处理、工作细节方面拓宽了思路和视野,增强了干好工作的信心。进一步解放思想,为同和打造优质营商环境献策出力。我将从自身做起,对照先进找差距,对照问题促整改。

  解放思想,融入大环境。我作为一名转业军人,自2017年8月末到同和街道参加工作。参加工作以来明显感到自身存在很多不足,还有不少地方需要学习。这次街道开展“营商环境大家谈”活动,更让我感觉到身为一名同和人,自己也是打造优质营商环境的参与者,不

  是局外人。同和营商环境的好坏与每一个同和人都息息相关,作为同和人要牢记主人翁意识,注重大局观念,为同和的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做好本职工作,在岗位上发光发亮。坚特不断的学习,不断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正视自己的差距和不足,提高工作标准。牢固树立“干就干一流,争就争第一”的思想意识,摒弃“干事多出错多,不干事不出事”的思想包袱。放开胆子,甩开膀子,尽情的干、自豪的干,以担当的勇气破解难题,坚决干好自己的本职工作。

  作为扶贫工作者,在面对贫困群众工作中,要对贫因群众露得出笑脸、弯得下腰,倾听贫困群众的声音。及时有效的帮助贫困群众解决问题,直至让群众满意。群众的满意的笑脸是我们工作的最大的动力和成就。

  廉洁自律,严守规矩。工作中保持清醒的.头脑,从方方面面严格要求自己,克已奉公。严守政治纪律、政治规矩,严守法律和纪律红线,学会“照镜子”,检查一下自己的缺点和不足,及时加以改正,争做合格的同和街道工作人员。

  优化营商环境的心得体会

  篇3近期,为了营造和谐稳定、公平优良的营商环境,同和街道积极开展了“营商环境大家谈”活动。我作为一名8月份刚刚踏入基层工作岗位的选调生,深知自身有许多需要学习的地方。之前阅读了同和一家亲公众号推送的“营商环境大家谈”之他山之石系列文章和不少其他领导、同事的心得体会,使我感悟颇深、深受启发,也深刻认识到良好营商环境的积极意义和重要性。

  那么怎样立足长远,通过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为同和街道科学发展、优质发展、和谐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就成为摆在我们全体同和人面前的一项重大课题。李克强总理曾在2017年4月26日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讲到:“当前不少国家都在出台政策优化营商环境。在这一全球竞争大背景下,我们要增加迫感,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我国的营商环境”。那么什么是“放管服”?“放”即简政放权,降低准入门槛;“管”即公正监管,促进公平竞争;“服”即

  高效服务,营造便利环境。我们同和街道在区域位置、环境资源等方面都存在着较大优势,工商业的发展在全市一直都走在前列。为了使同和经济社会更快健康发展,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我认为可以着重从“放、管、服”方面下手。

  以简政放权放出活力和动力。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电视电话会议表示:五年内企业开办时间压缩到5个工作日内、工程建设项目全流程审批时间和进出口通关时间均压减一半,实行全国统一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进一步减税降费,通过优化营商环境带动有效投资增加。同和街道可以根据上级有相关部门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来制定相关政策,在保证审批程序合理合法的基础上,大幅度压缩审批时间,进一步减税降费,吸引更多的投资者来此。也可以顺应科技时代潮流,充分运用“互联网+”,持续推进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系统、名称登记管理改革系统的优化、完善和应用。

  以创新监管管出公平和秩序。在“放”的同时,更需要“管”好。“放”与“管”必须协调起来,统筹推进。近年来,新业态、新模式如雨后春笋般不断出现,监管方式也还需要不断创新,以适应当前经济发展需要。除了要根据上级精神制定完备的制度法规来引导同和的实体企业快速、有序地发展外,网络购物、网约车、网络外卖平台、共享经济等也发展迅速,带来消费便利的同时,质量与安全该如何保障?一旦出现问题仅仅靠这些企业和市场的自我净化是不行的,必须通过监管来进行校正。因此,在关注传统实体企业的同时,对这些虚拟经济的监管力度也必须逐渐加强。

  以优化服务服出便利和品质。“放”与“管”相结合的同时,优化服务成为企业更好生存、群众更好办事的重要前提。对于投资者来说时间就是金钱,所以在“门好进、脸好看、事好办”的基础上,必须提高办事效率。目前,“互联网+教育”“互联网+医疗”等正蓬勃发展,为人民带来了很多便利,我们可以借鉴于此,着力搭建“互联网+政务”平台,推进政务服务“一网、一门、一次”,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解决企业反映强烈的办事难、办事慢、办事繁的问题,为企业提供精准服务,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营造良好生态。

篇二:优化营商环境心得体会2000字

  

  营商环境心得体会三篇

  营商环境心得体会一篇

  优化环境,人人有责。实践证明,每一种环境的优化,大都是一个自上而下不断改变的过程,没有最好,只有更好。

  营商环境亦是如此。何为商,微商是商、企业实体是商、小业主也是商。无论大商小商,都起到了物品流通和繁荣经济的作用。

  如今,我们越来越关注商业和商人,不仅因为他们给社会带来了财富,更是因为在各类经济活动过程中,他们不断积累了各具特色的优秀的商业文化,这些商业文化不断影响着我们普通人每天的社会生活,随着商业文化不断提升,老百姓的生活环境和生活品质也不断的改变。打造优质的营商环境,对一个地区的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水平提高具有重要的意义。

  何为优质的营商环境,我的理解很简单:让辖区内的商者愿意留下,让辖区外的商者愿意进来要到到这个目的,说起来容易,做起来难。这就要求我们必须改变原有的工作方式,由管理型机关向服务型机关转变,自上而下细化基本公共服务职责,增强机关服务能力,改进服务方式。对各类服务提供主体统筹协调

  和有效监管,完善综合便民服务功能。实现就近能办、多点可办、少跑快办、能办就办的服务理念,真正发扬店小二精神,自上而下形成一种不怕吃苦、不怕担责、不怕受委屈、善于钻研、勇于创新的工作态度。整合优化内部决策管理监督,加大资金投入,加快科技投入,加强人才投入,协调多部门联动,为便民服务工作提供真实、有效、实际的各方面支持和保障。在此基础上研究出符合当地实际,与工作绩效挂钩的正向激励办法。在评先选优上,对业绩突出口碑好和有创新工作方法的人员以及工作量重却完成任务出色的窗口单位给予适当的指标倾斜等等。只有这样才能使一网服务一站办理最后一公里落到实处,才能实现真正的多网合一一员多能一岗多责,才能使工作人员的工作和商者的权利有法制保障,才能杜绝各政府各部门空挂牌子、空建app、空设公众号,才能真正营造优质的招商氛围,为商者打造温馨舒适的家。

  这里,我想举一个例子,是我亲身经历。20__年12月底,我驱车70多里路,赶到我女儿的户口所在地,为女儿办理医疗保险。赶到劳动保障服务大厅,窗口有四个人排队,我是第五个。凭着经验我将窗口环视一周,没发现任何提示说明,便静心排队,距离下班时间还有一个半小时,原以为时间充足。等待中才知道他们都是村里文书过来集体缴费,办公、拉呱交织在一起

  马上十一点了,终于轮到我,当说明来意,工作人员头都没抬,一边拨弄着手机,一边跟我说到农行去交费,回来才能办手续。要了账号,打听明白地址,赶紧往农行跑,待我气喘吁吁的跑回来距离下班时间还有五分钟。我把手续递了进去,工作人员仍旧未抬头,这次不是拨弄手机,而是收拾桌子,边收拾边说到时间了,下午再办,我恳求说大老远来请她帮帮忙,她的一句晚了食堂没饭了,让我无话可说。只好把车停到有太阳的地方,窝在车里,也没心思吃饭,天实在太冷了终于熬到了上班时间,我赶紧又跑回去,门口已经有人等候,大厅的门紧闭着,过了大约十分钟,工作人员一脸不耐烦的打开了门,排到我的时候,我把手续递进去,我很佩服她的肢体敏感度,没看一眼,就能把我双手奉上的材料抓到手里从系统里找到女儿的名字,登好记,结束,先后两分钟时间。为了这两分钟,我却花费了将近一天的时间。当我们开始开展营商环境大家谈,我不禁想到我的这次亲身经历。

  在这里,我不想埋怨那位工作人员,如果她上午给我办理了业务可能中午真的就没饭吃,或者吃点剩汤余饭,尽管那时距离下班还有五分钟,尽管两分钟就可以办完业务登记。

  这次经历让我更深切地体会到要营造优质的服务氛围,不是一个人的努力,尽管那名工作人员的服务态度确实有限,但是,假如窗口有业务办理服务提示,我就会提前去银行,不用白排一

  个多小时的队;假如食堂能为不得不加班的职工预留出热乎可口的饭菜,那位工作人员可能就不会及早关闭窗口;假如主管单位有有效、及时的监督监管制度,有公开透明的奖励机制,这名工作人员再不情愿也会在工作时间内接过应办的业务事实胜于雄辩,在今年上半年全市群众满意度调查中,该镇的名次确实不佳,他们的第三产业在全市都是名列前茅,被调查者中应该有相当比例的商者吧。只摆样子、喊口号,群众是不认可的。大家只有从自身做起,无论职务高低,无论位置轻重,转变思想、改进作风、健全机制、加大投入、上下统一协调、切实实现服务转型,只有这样才能营造优质的营商环境。

  借鉴别人,是为了成就自己。我不知道当一双干净的手和一双沾满油污的手同时摆在我的面前,我会不会用同样的热情和它们紧紧相握;我不知道当商者对我有需求时,我会不会顶着四十度的高温为他们奔波但我坚信,我会努力成为团队和群众期望的我!

  管理以秩序为核心,以约束为手段,以科技为保障,以效率为目的。在不完美的基础上反思,不断的改进提升,结果就是成功,就是飞跃!

  营商环境心得体会二篇

  营商环境是制约经济活力,影响经济实力的基本因素。良好的营商环境是衡量一个地区核心竞争

  能力和潜在发展能力的重要标志。

  近年来,政府一直高度重视优化营商环境,并取得了明显成效,为区域优势产业的培育与产业结构的优化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另一方面,我们也应该看到,与现阶段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新要求相比,投资和营商环境还存在着一定的差距和不足。就当前营商环境发展的需要,就必须从解决一些深层次的体制机制问题入手,来破除发展进程中的种.种障碍;大力创建一流的营商环境,营造新常态下加快建设营商环境的浓厚氛围。

  一、当前营商环境提升主要困难和问题

  (一)外部因素

  1、地区各类资源有限,整体发展水平有限。目前大部分地区可利用的土地指标有限、近半数地区楼宇高度受限,项目建设、企业发展受到土地成本较高和发展空间有限等方面制约,且存量土地比较零散、缺乏统一规划,用地成本较高,在土地开发上缺乏竞争优势。给企业发展的空间、机会不足。

  2、企业资金来源渠道少。目前国家整个经济下行压力较大,企业普遍很难得到金融单位的信贷支持,发展资金严重短缺的问题十分突出,致使企业发展后劲不足,大部分客商对下一步投资持观望态度,给企业的发展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二)内部因素

  1、招商竞争激烈,政策优惠无竞争力。日前,各市出台了招商引资优惠政策黄金十条,各地区招商引资竞争加剧。

  2、产业布局不明,招商项目结构不合理。目前,区域引进落地的项目大多为金融、餐饮等服务业项目较多,缺少高科技、高税收、带动能力强的生产性企业,不利于区域形成产业集群效应,没有形成企业在我区聚集发展的土壤。

  3、行政效率不高,软环境有待改善。行政审批事项难,项目手续办理周期过长、进展缓慢,甚至个别单位部门仍存在吃拿卡要现象,企业家获得感、归属感、荣誉感不强。

  4、传统优势弱化,业态创新不及时。当前,商圈仍以传统的服装贸易、百货批发、物流配送等业态为主,不能有效紧随和适应新市场的发展,新兴的主题商城、体验店、目录商店、互联网点等创新业态,布局不充分,发展不凸显。

  二、建议和措施

  (一)搭建产业发展平台。强化政策扶持。科学制定经济发展整体规划:一是城内策划高端商业、文化休闲项目,城北策划高端住宅项目,城东策划总部经济、高端商务楼宇项目。二是以金融小镇创建为契机,策划金融服务平台、金融产业集群等项目。以七贤庄历史文化街区等项目建设为契机,全力打造顺城巷文旅产业发展带,成为文化产业发展新极点。三是以各类大数据增值

  为目标,策划与大型互联网企业的项目合作;策划医疗大数据服务、智慧城市平台等项目。同时结合《加强和改善营商环境1+11+4+1系列方案》有针对性的制定相关的产业扶持优惠政策。

  (二)以金融小镇创建为契机,策划金融服务平台。为重点企业在发展瓶颈上解决资金问题提供良好条件。充分发挥民间金融街融资优势,将金融小镇发展与企业发展融资有效的连通。建议制定出台落户企业融资贷款优惠政策,吸引小微企业落地。

  (三)要畅通信息输出渠道,积极协助企业争取各类政策扶持。全面掌握政策、准确把握机遇,通过跟踪了解掌握中央、省市出台的有关方面政策,要将政府的产业政策、优惠政策等进行广泛宣传,同时组织企业进行申报程序培训,指导项目单位有针对性地编报项目,提高资金申报效率。

  (四)打造交流平台,优化服务软环境。注重搭建企业沟通交流平台,定期举办企业家论坛,推动企业家交流合作与企业创新发展。鼓励其他形式招商,如以商招商,中介招商、网上招商、群众招商等,凡能带来投资的,都给予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服务企业要有以企业需求为主,摸清企业个体需求,主要企业一企一案,量身定制服务措施。

  (五)提高行政效率,开展企业审批一站式服务。

  建议建立《外来投资企业一站式服务》制度,认真落实挂牌保护制度,严格制止三乱行为。进一步加强对重点项目的领导,每个项目都要成立专门机构,明确责任领导和推进要求,确保推进任务落到实处。要认真研究解决项目建设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确保招商引资项目引得来、落得实、留得住。

  (六)将企业纳入我区营商环境提升工作考核。邀请各行业企业参与我区营商环境提升年工作,城市发展方向、公共设施布局充分考虑企业需求。邀请区内企业、重点项目投资企业、拟入区投资企业深入了解我区区域营商环境提升年。由相关企业为各单位的服务质量、工作效率打分。以工商部门、统计部门提供的辖区企业底册,每年分重点企业(限上企业)、普通企业。分别随机选取一定比例企业。上门收集企业对我区营商环境的评分及相关建议,将其列为考核制度的一环。

  营商环境心得体会三篇

  按照县委县政府的安排及要求,我镇就强化作风抓落实、优化环境促发展活动第一阶段学习阶段的动员部署和集中理论学习,重点学习了郴州市优化发展经济环境五个严禁、《中国共产党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县委发经济发展优化年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

  干部职工认真履行优化环境工作职责,主动深入基层听取企业和群众的意见建议,帮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结合创先争优活

  动,加强机关思想作风建设,认真查纠工作作风、效率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突出重点,集中整治。不断创新理念提升工作水平。把问题是否解决、行政行为是否规范、服务是否到位、企业和群众是否满意作为此次活动的重要内容和验收标准,强化保障,构建优化发展环境长效机制。要以这次专项整治活动为契机,努力打舜峰镇发展的良好环境品牌,为三县建设做出更大贡献。

  通过学习、对照检查与先进相比还有差距,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政治学习不够,理论功底不深。平时只满足于一般的读书、看报,对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以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缺乏系统的学习,特别是对科学发展观没有深刻地研究和领会,对形势的把握不是十分准确。二是开拓创新的意识不强。有时只满足于完成上级部门和领导交办的任务。主动想问题、出思路的意识不强,影响了工作局面的开拓。三是业务水平有待于进一步提高。对所负责的业务工作虽然能够做到认真负责,但对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能认真的去思考,有很多的法律法规还需要认真学习和掌握。而我在工作中,有时忙于一些的事务性的工作,在业务学习上抓得不紧。这里有客观方面得原因,但更重要得是个人主观上不重视。四是工作方法简单,工作作风还不够扎实。

  我感觉到优化发展环境不单纯是一个政府机构或一个系统的工作,而是要靠我们所有人的共同努力。改善发展环境,从宏观上看是政府、行政管理机关得管理行为,但是如果没有我们每个人得积极参与,我想也很难得到真正的改善,我认为我们做好以下几点:

  一是要加强政治理论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的政治素质。狠抓作风建设,这不仅是每个干部自我教育和提高的过程,也是每个干部工作能力、工作水平、服务意识不断提升的过程。学习是完善自己、增长知识和才干的有效途径。只有通过不断的学习,才能自觉运用政治理论武装头脑,才能做到在思想上跟上新形势的发展;在行动上符合工作的规范;在工作上不断增强原则性、科学性、预见性和创造性。要认真从书本中学习,坚持向人民群众和实践学习,主张学以致用,把学习的体会和成果转化为谋划工作的思路、促进工作措施的落实,做到理论与实际,学习与运用,言论与行动的统一,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二是要树立创新意识,不断开拓工作新局面。开拓创新、与时俱进是当今社会一个永恒的话题,也是做好各项工作的首要任务。只有牢固树立创新意识,才能适应新形势,实现新发展。

  三是要加强业务学习,提高工作水平。首先要认真学习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和法律法规,学习年度工作要点,增强驾驭工作的能力。其次要积极带领分管科室开展调查研究,综合分析当前的形势和任务,确定科学合理的工作思路。

  四是转变工作作风,提升自己的精神面貌。一个好的工作作风是所有的工作的基础。只有好的工作作风才能给身边的人一个积极向上的信号,从而形成一个良好的工作氛围,在大家都以这种良好的工作作风开展工作时,发展环境自然而然的就会得到改善。

  五是自觉维护单位形象,约束自身行为。环境的好坏是每个人去维护的,发展环境也是如此,在时刻注意自行的行为,做到行的正,走的端,树立起良好的单位形象。不给单位抹黑,不以权谋私,不做私下交易。那么一个良好的发展环境是很容易建立起来的。

  六是提高服务意识,端正工作态度。无论身在什么样的岗位都是为别人服务的,普通职工如此,领导干部亦如此。没有什么所谓的特权。而当我们大家注意到提高自身的服务意识并有意识的去做的时候。服务质量自然也就上去了,服务质量上去了,给前来办事的全体的满意度自然也就上去了。人们自然而然就就会喜欢上这里,喜欢和你打交道。发展化境水到渠成的也就提升上来了。

  通过学习文件精神,我将努力在工作中转变工作作风,约束自身的行为、提高自身的服务意识和服务质量。做到严谨、律

  己、热情、细心的对待自己的工作为全县发展环境的改善尽自己的绵薄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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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优化营商环境心得体会2000字

  

  学习优化营商环境心得体会(精选5篇)

  第一篇:学习优化营商环境心得体会

  学习优化营商环境心得体会

  江敦涛书记署名文章《全力实施“一号改革工程”对标学习深圳优化营商环境》发人警醒、引人深思。我深入学习该文章,聚焦三个方面认真进行学习研究:一是为什么要优化营商环境,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意义是什么;二是优化营商环境要干什么,如何定义优化营商环境;三是优化营商环境要怎么干,营商环境不务虚功,一切在“干”。

  一、为什么要优化营商环境

  营商环境是关键竞争力,事关城市未来发展,是贯彻落实中央改革决策部署、省委改革工作要求和市委“一号改革工程”工作要求的有力实践。营商环境是一个地区思想解放程度、对外开放程度、市场发育程度和执政水平的综合体现,是城市生产力、竞争力、吸引力的重要衡量尺码,是扩大对外开放和高质量发展的根本和关键所在。

  二、优化营商环境要干什么

  取法其上,得乎其中;取法其中,得乎其下。我们优化营商环境,就是要取法其上、高标定位,敢与最强者比拼、敢与最快者赛跑,对标学习深圳优化营商环境具体做法。以系统思维打造效率最高、服务最优、收费最低的政务服务环境;以市场化思维打造资源跟着项目走的要素环境保障;以有解思维打造让企业家放心投资、舒心经营的市场监管环境;以法治思维打造最具安全感的社会法治环境;以生态思维打造一切活力充分流动、竞相迸发的创新创业环境。

  三、优化营商环境要怎么干

  优化营商环境要找准群众和企业办事过程中最盼、最烦的事情,看看营商环

  境中还有哪些痛点、难点和堵点,从思想、作风、能力、制度等层面挖出病根,点到穴位、改到关键处,全面提升服务企业、服务群众的水平,真正让一流的营商环境成为某某区最大竞争优势。我认为

  优化营商环境重点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入手。

  一要解放思想。思想是行动的指南。各部门要进一步转变观念,确立以开放带动经济发展的战略思想,特别在招商引资问题上,要确立既要引得进,更要留得住的思想,正确处理对外来投资者让利的“得”与“失”关系,牢固树立让外商发财,求本地发展,让眼前利益,求长远利益;让局部利益,求全局利益,让经济利益,求社会效益的观念,放胆放手求发展。

  二要抓好宣传。加大力度,拓展对外宣传,扩大对外影响,是招商引资工作中必不可少的重要环节。由此,在营造优裕的投资经营环境工作中,必须先声夺人,把投资融资气氛搞浓。既要大力宣传已出台的各种优惠政策和本地经济、区位以及资源优势,更要宣传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重要性和紧迫感。要通过新闻媒体宣传,不断增强开放意识和融资功能,促进招商引资工作取得更大成效。同时,对那些影响和破坏经济发展环境的人和事应及时给予曝光,以获得更好的正面效应。

  三要落实政策。优惠政策对外商无疑具有很强的吸引力,但要使冲着优惠政策而来的外商留得住、扎下根还得靠政策的落实与兑现。信誉是招商之本,承诺贵在落实。因此,要根据新的形势、新的实际情况制定和完善新的政策。对近几年来已出台的各种优惠政策,要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并作适度修改,做到能变则变,能宽则宽。同时,有关部门必须作好承诺,一经承诺,就要确保不折不扣兑现,还要保持承诺政策的连续性。

  四要完善机制。优惠政策的落实,执法行为的公正与规范,仅靠部门自觉行

  动和自我约束是不够的,必须从体制上加以保障。要进一步完善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保障机制,使之更好地适应新经济形势发展的需要。真正为企业及投资者营造一个公平、公开、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使经济发展环境不断优化,经济保持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第二篇:关于优化营商环境心得体会

  关于优化营商环境心得体会一

  要引导村民向经济型农作物转型,为它们提供优质的服务。同时也要营造一个优质环境给蔬菜农户,及时帮助他们解决困难。下面是小编带来的关于优化营商环境心得体会,有兴趣的可以看一看。

  1.合理流转土地带领村民转型

  这次街道办事处开展营商环境大家谈活动,主要为深化2018年营商环境再提高,充分发挥全街道办事处各界力量再创造一个好的环境招商引资,提高服务职能,形成尊商爱商亲商的好氛围,促进企业发展,为同和再发展、再扩大创造一个有利的基础。

  我们村地处与蓼兰镇交界处,主要以农业为主,我们把我们村千百年的传统种植逐渐向经济型转变。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作为新时代三农工作重点,统筹共建农村经济建设。以优先发展实现与四化同步,以融会发展实现城乡均衡,以全民发展实现利益共享。进一步推动乡村振兴,使我村经济建设有新的突破,使村民经济收入有一个飞跃提高。

  今年以来,我们村重点引导村民向经济型农作物转型,把外村有种植经济作物经验的农民引到我村来,把土地流转给他们,为他们提供优质的服务,帮助他们排忧解难,使他们感觉到在我们村像在自己村一样。种植的农作物生长的要好,争取卖个好的价钱。只要他们感觉环境好,就会有长期住下的信心,就能带领我村村民向经济型转移,使村民彻底转变千百年的种植传统。

  我们以新技术为支撑,强化新技术应用,大力发展终端型、循环型新产业。我们今年成功地引进新型猕猴桃栽培技术,共计栽培新型猕猴桃三万余株,将60亩土地流转给栽培葡萄和花卉,每亩地年收入5万余元。将20余亩土地流转给草莓种植,计划建栽培大棚10余个。让村民向人家学习,向经济型作物转型,让村民富起来,为我村经济转型助一臂之力。

  我们要为引进种植蔬菜农户营造一个优质环境,争取上级政策,成立蔬菜专业合作社。现在我们村有40%的土地流转给种植蔬菜大户,今年春天种植土豆300余亩。今年土豆收成不错,每亩地光土豆收入利润1500余元,我们村也有5户村民开始种植土豆和大葱。

  我们对引进的蔬菜种植户、草莓种植户多次走访,及时帮助他们解决困难。联系保险公司帮助他们把经济作物投上保险,使他们经济损失降到最低,使他们的蔬菜专业合作社巩固和发展起来,进一步带动我村经济转型,造福广大村民,为乡村振兴打下坚实基础。

  2.踏踏实实做事明明白白做人

  最近街道党工委指出登高才能望远,思想要解放,不仅要头脑清醒,更要看实际行动。要大力优化营商环境,用心情做事情,努力提高店小二保姆式的服务,多为振兴乡村经济做些雪中送炭的实事,要让投资者放心、生活舒心、发展安心。这就要求我们村庄基层干部要进一步转变作风,提升效能,践行好快字当头、先人一步、马上就办的要求。务求敢于担当,打造最佳营商环境。

  解放思想,决策事情要快,绝不拖泥带水。凡是涉及项目推进和投资人的决策工作。①要及时开会,不积压会议议题;②要果断决策,不议而不决;③要迅速形成并下发通知,不影响执行。中间协调要快,基层的落实要快。具体负责落实的项目推进和投资服务部门的干部,应做到以下三点:一是会前有谋划,凡事心中有数;二是会后不等待,会上定了就去干,不要等;三是办事不拖拉,在工作上要养成事不过夜,案无积卷的好习惯。

  踏踏实实做事,明明白白做人。作风务实,控除病灶,大力整改干事激情不足,作风慵懒,缺乏担当的问题。推动项目的工作落实,按时按质按量完成,落地生根,开花结果。

  作为村庄干部,我们要把群众的表情包当做工作的晴雨表。多干有利于农村发展的大事,多干有利于民生的实事。工作干得好干得漂亮,至少要符合三条标准:一是按程序办事,这就要求我们村干部在项目推进和干事创业工作中,履行好程序,符合法律法规,遵从组织原则,不破坏纪律底线,经得起推敲和检查。二是要凭专业说话,也就是在技术标准上要做得好。三是要优化政务环境,建立健全创业项目管理服务体系,着力营造开放、公平、透明的营商环境,强化和规范一站式服务。

  通过学习,我深刻地认识到要想把营商环境的精神内化于心,外

  化于行。深挖慵、懒、散、漫、拖、瞒等问题,就要从日常工作做起,从一点一滴的小事做起,不断地用一些小事情打动投资者和创业者,消除他们的顾虑,更好地发展本村经济。

  关于优化营商环境心得体会二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

  优化营商环境,是党中央、国务院根据新形势新发展新要求做出的重大决策部署。而“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优化营商环境需要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

  以政府立法为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兴业提供制度保障,是深化改革开放、促进公平竞争、增强市场活力和经济内生动力、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作为我国优化营商环境的第一部综合性行政法规,《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各地区、各部门优化营商环境实践经验和集体智慧的结晶,充分反映了社会各界的诉求和心声,充分凝聚了全社会的广泛共识,是一项史无前例、开创性的工作。

  进一步强化法治保障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围绕市场主体需求,以深化“放管服”为主要抓手,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文件,推出了诸多富有成效的改革举措,打出一整套有力有效的组合拳,各地区、各部门在实践中也积累了很多好的经验和做法,在各方共同努力下,我国的营商环境明显改善。

  但是,我国营商环境还存在很多突出的短板和问题,必须坚持不懈地再发力、再加力。优化营商环境非常重要的一点就是要强化法治保障,把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纳入法治化轨道。

  当前我国在优化营商环境方面已经有了不少政策文件、改革举措和经验做法,但从根本上还缺少一部专门优化营商环境的法规,《条例》的出台填补了这一立法空白,在我国营商环境建设制度史上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标志着我国优化营商环境制度建设进入新阶段。

  制定《条例》这样一部专门行政法规,一方面可以把近年来在优化营商环境中的经验做法,变成全社会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制度规范,从制度层面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更有力的保障和支撑;另一方面,《条

  例》的出台也向外界展示了党中央、国务院对优化营商环境的高度重视,以及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的坚定决心。

  通过法治化手段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最大限度激发微观主体创业创新创造活力,有利于增强微观主体活力,对于稳增长、促就业具有重要意义。《条例》针对我国营商环境中的痛点堵点难点问题,对标国际先进水平,从完善体制机制的层面作出相应规定,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改革的系统集成、高效协同,有利于加快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

  用实践夯实良法基础

  作为我国营商环境领域的首部法规,《条例》总结了近年来我国优化营商环境的经验和做法,将实践证明行之有效、人民群众满意、市场主体支持的改革举措用法规制度固化下来,既全面系统又突出重点,既有原则规定又有具体要求,为各地区、各部门在实践中探索创新优化营商环境的具体措施留出了空间。

  《条例》涵盖了市场主体保护、市场环境、政务服务、监管执法、法治保障等营商环境建设的方方面面,对当前优化营商环境涉及的各个领域进行了制度化规范,同时聚焦市场主体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坚持对标国际一流标准,推广国内最佳实践,明确了一揽子制度性解决方案,推动各级政府深化改革、转变职能。

  《条例》围绕建立健全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规则进行了制度设计,“比如,明确国家依法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平等对待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各类市场主体,健全公开透明的监管规则和标准体系。同时,对压减企业开办时间、简化企业注销流程等反映强烈的问题都作了具体的规定,在实践中便于操作,有助于切实提升市场主体的获得感”。

  《条例》起草过程中,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司法部广泛征求了60个中央有关部门、37个地方政府、11个研究机构、37家行业协会商会和5个民主党派中央共计150个单位的意见,还召开了17场专题会,听取了150家内外资企业、50个城市分管市领导、50位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以及美国驻华商会、欧盟驻华商会等机构的意见,并向

  社会公开征求意见17063条,为良法善治奠定了坚实基础。

  补短板更要抓落实

  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下一步,重点要抓好《条例》的贯彻实施。《条例》以立法形式彰显了党中央、国务院持续转变政府职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坚定决心,是对各类市场主体作出的庄严承诺,要以《条例》出台为新起点,努力实现5个“进一步”——

  一是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再推动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进一步清理规范各类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推动“非禁即入”普遍落实。

  二是进一步推进公正监管。在市场监管领域推进跨部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优化环保、消防、税务、市场监管等执法方式,对违法者依法严惩、对守法者无事不扰。对共享经济、数字经济、人工智能等新产业新业态实施包容审慎监管,促进新兴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三是进一步做到简政便民。持续减少和规范证明事项,精简公用企事业单位索要的证明材料,2020年6月底前全面推广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有效解决烦扰群众的各种“奇葩”证明、循环证明、重复证明问题。加快整合政务信息系统,构建全国政务服务“一张网”,力争到2022年前,全国所有政务服务事项全面实现“一网通办”,让信息多跑路、群众少跑腿。

  四是进一步提振市场主体投资兴业的信心。落实缩减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证照分离”、简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等措施,今年底前在全国将企业开办时间压至5个工作日以内、办理用电业务平均时间压至45个工作日以内。同时,抓好中小企业高收益债券、小微企业金融债券、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等相关政策落实,健全风险分担和补偿机制,降低融资成本。

  五是进一步完善制度法规。《条例》涉及面广,与现行的上千部法规文件密切相关,有必要加快配套制度“立改废”,对符合改革方向的创新性做法和具体程序、条件仅作原则性规定的,需要加快完善相关规章制度,对不符合《条例》精神的法规文件要进行必要修改完

  善,确保相关法规文件与《条例》保持一致。

  实际工作中,我们要认真学习贯彻条例精神,以《条例》出台为契机,找短板、补弱项、抓落实,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为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兴业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良好环境。

  第三篇:优化营商环境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市场主体保护

  第三章

  政府公共服务

  第四章

  规范政府监管

  第五章

  维护市场秩序

  第六章

  监督保障措施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优化营商环境,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推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优化营商环境工作。

  第三条

  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应当坚持依法行政、公平公正、诚实守信、廉洁高效和责任追究的原则,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营造有利于市场主体发展的环境。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树立主动、协作、高效、廉洁的服务理念,制定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制度和具体措施,营造开放包容、合作互利、诚实守信、重商护商的营商环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领导,建立优化营商环境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营商环境中存在的重大问题,组织和推进优化营商环境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增强市场服务意识,尊重市场规律,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保障市场主体在市场准入、政府支持、参与政府投资项目等方面享受同等待遇。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经济政策,起草或者提请制定涉及市场主体重大权益的地方性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

  文件,应当充分听取有关市场主体的意见和建议。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汇集涉及市场主体的法律法规,以及创业、创新、金融、市场、权益保护等各类政府服务信息,为市场主体提供便捷、无偿的咨询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以新闻发布会、书面问答、在线访谈、专家解读等形式,对涉及市场主体的简政、减税、减费、项目申报、经费补贴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规范性文件进行宣传、解读,提示市场主体享有的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为市场主体提供法律服务和职业技术培训。

  第八条

  对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第九条

  司法机关应当坚持各类市场主体法律地位平等、权利保护平等和发展机会平等的原则,依法化解各类纠纷,保护市场主体产权和合法权益,以及企业家和从业人员创新创业的积极性,推动形成平等有序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第十条

  新闻媒体应当按照客观、准确、及时的原则,创新宣传方式,系统宣传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政策措施和成果,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的舆论监督,营造优化营商环境的良好氛围。

  第二章

  市场主体保护

  第十一条

  市场主体一律平等,其财产所有权、知识产权、生产经营自主权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干预市场主体生产经营自主权;法律、法规未禁止的,市场主体有权自主决定经营范围。

  第十三条

  市场准入实行负面清单制度。负面清单应当列明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明确禁止或者限制市场主体进入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并向社会公布。

  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各类市场主体均可依法平等进入。第十四条

  非公有制市场主体与国有市场主体享受同等待遇,已经向市场开放或者承诺开放的领域,民间资本均可进入。

  禁止颁布、施行歧视非公有制市场主体的政策措施。禁止在市场准入、融资信贷、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领域设置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非公有制市场主体。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平等保护本地和外地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不得禁止、限制外地市场主体到本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禁止、限制外地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特许经营项目建设运营标准和监督管理要求明确、有关领域市场竞争比较充分的,应当通过招标方式选择特许经营者。

  第十六条

  外商投资实施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取消外商投资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要求。完善境外投资者权益保障机制,允许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者依法转移其投资收益。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行与社会资本合作、政府采购等合同、协议,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政府有关机构职能或者相关责任人调整等为由,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者迟延履行约定义务,由此给市场主体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十八条

  市场主体依法享有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并有权咨询有关情况以及查阅、复制有关资料,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提供。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现行有效的政府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相关政策措施,适时进行清理和评估,对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或者有部门保护、地方保护倾向的规定,及时修改或者废止,并予以公布。

  市场主体认为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或者政策措施,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有损市场公平、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制定机关予以审查,制定机关应当在受理后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行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对已取消的资格资质变相进行认定,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加入行业协会商会。

  开展涉及市场主体的各类评比、评估、升级、排序、表彰以及其他相关活动,应当依法依规、公开公正,由市场主体自主决定是否参加评选。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证明事项和盖章环节清单,实行动态管理,并向社会公布。

  未纳入清单的证明事项和盖章环节,不得要求市场主体提供。

  第二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其他服务机构现行的证明事项或者盖章环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取消:(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二)办事单位能够通过网络自行核实或者信息共享方式办理的;(三)能够通过申请人现有证照、凭证证明的;(四)能够通过申请人采取书面承诺、签字声明或者提交相关协议办理的;(五)开具证明的部门无权查证、无法开具的;(六)能够通过公序良俗进行规范或者通过常识推断的。第三章

  政府公共服务

  第二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全省统一的标准化办事事项和办事指南体系,规范全省行政事务办理流程,提升服务效率和水平。

  标准化办事事项和办事指南体系建设主要包括:(一)制定现场管理、基层平台建设和办事事项、办事指南等标准,规范和简化服务流程。(二)制定窗口建设、数据管理、公共支付等标准,实现数据共享,保障数据安全。(三)制定咨询、投诉、举报平台等标准,提升咨询服务的效率和水平。(四)制定监督检查办法,优化行政检查措施和效率。

  (五)制定事项编码规则、业务协调规范、服务测评规范等标准,建立联合审批、多证合一、证照联办等一体化的办事流程。

  (六)制定行政执法工作规范,规范综合行政执法。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确定公共服务工作重点,采取简政放权、规范透明、便民高效等措施服务市场主体。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市场主体参与政府公共服务提供必要的条件,主动征询、听取其对政府公共服务的意见和建议,提高政府公共服务质量和水平。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提高决策透明度,完善政府信息公开方式,依法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对市场主体申请公开

  政府信息的,依法及时答复。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交通、水利、能源、通信、环保等基础设施的规划和建设,完善与生产经营活动配套的医疗、教育、商业、保障性住房等公共服务设施,为市场主体创造良好的生产经营环境和生活条件。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优化提升公用事业服务水平,减少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

  电力、自来水、热力、燃气、通信、消防、公安、城管、卫生防疫、人防、地震等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应当建立为优化营商环境服务的工作制度,将服务标准、资费标准和行政机关依法规定的条件及时向社会公开,向用户提供安全、方便、快捷、稳定和价格合理的普遍服务,不得强迫市场主体接受不合理的条件。禁止电力、自来水、热力、燃气等公用服务企业向市场主体收取接入费、碰口费等。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托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系统,加强公共信用信息征集、披露、使用和管理,推进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应用,依法向市场主体提供免费的信用信息查询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行政管理、公共服务、公共资源交易中设立信用信息查询环节,将市场主体的信用记录作为重要参考。在涉及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经济活动中,推行第三方综合信用等级评价制度。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招商引资工作中,应当建立公平竞争机制,坚持政府推动、企业主体、市场运作相结合,对重要招商引资项目,可以指定政府负责人或者部门负责人全程跟踪服务,及时协调并帮助解决项目报批、建设和生产经营中的困难和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承诺的招商条件不得违背现行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或者超出其职权范围。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承诺的招商条件,应当以书面的形式作出并履行,因未按约定履行承诺条件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招商引资成果应当在政府网站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增加注册资本,扩大业务规模,建立、健全融资担保风险分担补偿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规范融资担保收费标准,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担保费率以及各类政府性投融资平台收取的费用不得高于国家和本省规定。

  鼓励引导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提高信用良好的市场主体的抵押物折扣率。

  第三十一条

  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当重点为符合产业政策、有市场发展前景的小微企业和涉农企业提供融资担保,通过降低服务成本等,降低小微企业和涉农企业融资成本。

  第三十二条

  金融机构应当执行国家支持市场主体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对经营暂时遇到困难但有市场竞争力的市场主体给予信贷等金融支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激励措施,引导金融机构强化小微企业融资服务。

  第三十三条

  推进小微企业信贷产品信息查询平台建设,充分利用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为小微企业和金融机构、担保机构信息交流提供服务,提升融资效益和效率。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新业态和新兴领域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加大对市场主体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力度,提升社会公众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知识产权部门应当建立知识产权运营平台,开展知识产权价值评估和质押融资。第三十五条

  税务主管部门应当简化税务管理程序,推行网上办税业务,优化税收优惠政策的办理流程,保障市场主体全面、高效、便捷的享受国家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扩大小微企业享受减半征收所得税优惠范围,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降低中小微企业税负。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人才培养开发、流动配置、激励保障机制,健全人才供求信息网络,完善创业创新人才引进的具体措施,在医疗、社会保险、住房、配偶安置、子女入学等方面提供保障。对引进高层次人才的市场主体,应当给予奖励

  补助等政策支持。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投资境外的市场主体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落实财政补贴、政策优惠等措施,并在法律咨询、市场信息、风险防范以及融资等方面给予帮助和服务。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政务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一个窗口受理、首问负责制、一次性办结、一个窗口收费等运行管理机制,建立网上统一监控和查询平台,推进各部门间、各级政府间信息资源共享,实现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受理、审批、公示、查询、投诉等。

  进驻政务服务机构的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合理设置审批事项、配置工作人员,对其服务窗口办理事项充分授权,确保依法不需要现场勘察、集体讨论、专家论证、听证的审批事项,在窗口受理后直接办结。

  第三十九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实行统一的工商登记标准和条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进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将信息采集、记载公示、管理备查类的一般经营项目涉企证照事项,以及企业登记信息能够满足政府部门管理需要的涉企证照事项,整合到营业执照上,简化涉企证照。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为市场主体提供注册便利,在保留窗口登记的同时,实现市场主体申请、受理、核准、发照、公示各环节网上办理。市场主体可以选择全程网上办理或者窗口一次性办结的方式完成注册,降低其制度性交易成本。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登记、审批事项容缺受理制度,优化受理和登记、审批环节的协同协作,对基本条件具备、主要申报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条件,但次要条件或者副件有欠缺的登记、审批事项,先予受理并进行审查。凡属容缺受理范围的登记、审批事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当一次性告知可容缺申报的材料,申请人提交的申报材料主件齐全,仅缺副件材料的,按要求作出书面承诺后,工作人员先予受理。申请人在承诺时限内补齐所有容缺材料,经审查符合法定要求的,行政机关应当予以登记或者核发许可证。

  登记、审批事项较为复杂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提前介入,了解登记、审批事项的具体情况,提供前期准备工作的咨询辅导,指导申请人准备有关材料,并告知注意事项。

  鼓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进一步优化登记流程,市场主体经营范围不涉及前置审批事项,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以先行予以登记,提高登记效率。

  第四章

  规范政府监管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权力清单和相应责任清单制度,将行使的各项行政职权及其依据、行使主体、运行流程、对应责任等,以清单形式向社会公布,推动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接受社会监督。

  依法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垂直管理部门设在地方的具有行政职权的机构等,也应当推行权力清单和相应责任清单制度。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范性文件时,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提高资源配置效率。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改革行政审批制度,减少审批事项和环节,缩短审批时间、提升审批效率。对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实行统一受理、并联审批、限时办结。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建立大数据平台等方式,实现工作部门之间的数据信息共用共享,申请人办理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需要提供的有关信息,工作部门能够通过网络自行核实或者信息共享方式获取的,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

  依法开展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一次性办结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提升行政审批效率。

  依法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改革,统筹配置行政处罚职能和执法资源,整合精简执法工作队伍。

  第四十四条

  财政、市场监督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应当依法对

  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进行核定和清理,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清单目录。没有列入清单目录的项目不得向企业收取。行政事业性、涉企经营性收费标准有上下限设置的,按下限标准收取。禁止越权收费、超标准收费、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和重复收费。

  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者未经国务院批准的涉企保证金项目,应当取消。第四十五条

  行政许可依法设定。地方性法规设定行政许可、省政府规章设定临时性行政许可,应当加强合法性、必要性和合理性的审查论证,广泛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

  禁止以备案、登记、年检、监制、认定、认证、审定等形式设定或者变相设定具有行政许可性质的审批事项。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实施行政许可项目目录化管理,并依据法律、法规进行动态调整,未纳入行政许可项目目录、无法定依据的行政许可事项不得实施。

  建立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三级行政许可项目通用目录,确保同一审批事项在本省区域内的项目名称、服务流程、申报材料、办理时限、收费标准、监督方式等统一规范。

  第四十七条

  实施市场准入行政许可,不得违法增设程序或者前置性限制条件。工商登记前置和后置审批事项范围按照国家和本省编制的目录执行。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清理规范行政审批过程中的中介服务行为,编制并公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清单,实施动态管理。未纳入清单的中介服务事项,不得作为行政审批的受理条件。

  能够通过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解决或者申请人可以按照要求自行完成的事项,不得设定中介服务。现有或者已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不得转为中介服务。

  第四十九条

  行政处罚应当具有法定依据并依照法定程序实施。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规范、细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并予以公示。

  行政执法机关对市场主体违法情节较轻且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

  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先责令改正,进行教育、告诫、引导,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对市场主体做出较大数额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等重大行政处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听证。除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外,重大行政处罚在提请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决定前,应当经行政执法机关法制工作机构审查。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部门网站公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行政处罚结果信息。

  第五十条

  行政强制应当具有法定依据并依法定程序实施。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实施行政强制应当坚持教育与强制相结合。

  第五十一条

  公安机关办理涉及市场主体的案件时,不得影响市场主体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没有法律依据,不得对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管理人员采取限制人身自由强制措施;需要采取强制措施的,应当依法控制范围和期限。

  第五十二条

  实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

  行政执法机关办案经费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全额上缴国库。

  禁止对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禁止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与行政执法机关利益挂钩。

  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返还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返还没收非法财物的拍卖款项。

  第五十三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检查应当符合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编制行政检查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并向社会公开。未经备案的行政检查不得开展。

  同一行政机关对同一市场主体的行政检查,每年原则上不得超过一次;同一系统的上级行政机关已对同一市场主体实施行政检查的,下级行政机关不得再次检查。多个行政机关对同一市场主体提出执法检查计划的,由同级政府法制部门协调,明确由一个行政机关为主体实行联合检查。

  对法律、法规规定的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公共安全、环境保护等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随机检查,以及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临时部署的行政检查,行政机关应当依法规范实施。检查结束后三十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备案实施情况。

  第五十四条

  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检查时应当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的,被检查对象有权拒绝检查。

  行政检查完毕后,检查人员应当向当事人作出书面检查结论,并载明行政检查的时间、人员、内容和结果。

  实施行政检查,不得妨碍市场主体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财物,不得牟取非法利益。

  第五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推进跨部门、跨行业综合行政执法,减少行政执法层次,防止重复执法和执法缺位。第五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省、设区的市、县(市、区)联动的政府违约案件投诉和解决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应当会同有关政府部门定期依法组织开展政府违约案件汇总分析工作,适时开展政府违约问题的清理和整治。

  第五章

  维护市场秩序

  第五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平等对待不同地域、不同所有制市场主体,按照规范有序、公开透明、便民高效的原则,加强对市场秩序的监管。

  各类市场主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承担社会责任,保证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自觉维护市场秩序。

  第五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编制并公布市场监管清单,明确监管主体、行业分类、监管范围和内容等,将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处罚、具有审批性质的其他事项、取消和下放行政许可事项纳入监管清单,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规范行政监管行为,创新行政管理方式,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

  人员、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的工作方式,并将随机抽查结果纳入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强化市场主体自律和社会监督,依法推进事中事后监管规范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进智能监管,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等信息化手段,结合第三方服务,提高市场监管效能。

  第六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下的市场主体应当采取包容创新、谨慎稳妥的监管措施。市场主体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以教育劝诫为主,不予行政处罚,营造有利于创新创业的市场环境。

  第六十一条

  市场主体违反市场监管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不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对其采取责令停产停业、吊销相关证照等市场退出措施。

  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经营活动、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者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的市场主体可以适用简易注销登记程序。符合简易注销登记条件的市场主体,可以自主申请注销。

  第六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市场监管,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根据职责权限和分工查处下列违法行为:(一)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等危害生产经营秩序的;(二)偷税、骗税、骗汇、制贩假币、非法集资等危害金融税收秩序的;(三)在工程建设中弄虚作假,转包、违法分包等危害建筑市场秩序的;(四)侵犯专利权、商标权、版权等知识产权的;(五)采取不正当竞争或者垄断等行为破坏市场秩序的;(六)其他侵害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破坏市场秩序的。

  第六十三条

  公安机关应当保障市场主体建设施工和生产经营场所的秩序。对哄抢财物,滋扰、冲击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强揽工程、强行装卸、强买强卖等强迫交易以及侵犯市场主体人身财产安全等违法犯罪行为,应当及时制止,依法严厉查处,并将处理结果通知有关单位和个人。

  第六十四条

  行业组织应当完善行业自律性管理约束机制,制定并组织实施行业规划、服务标准、行业公约、行业职业道德准则等,规范会员行为,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鼓励行业组织按照诚信建设的基本要求,完善信用管理制度,健全会员信用档案,推进行业诚信建设。

  第六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托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现各行业各领域市场主体的信息共享,建立信用协同监管和联合奖惩机制,对严重失信的市场主体,依法采取重点监管、信用预警、失信曝光、准入限制等惩戒措施。

  第六十六条

  建立省、市两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依法应当招标的建设项目,全部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

  鼓励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加快电子平台建设,在投标、资格审核、评标、专家选择和建立企业资源信息等环节采用先进技术,减少人为干扰。已经建成电子招标投标平台的,不得再要求报送纸质招标投标文件。

  招标方和采购方应当对市场进行充分调研,确定产品价格或者项目费用的合理区间,以质量作为决定因素,同时综合考虑市场价格、品牌、信誉、售后等因素确定中标方和供货方,保证其合理利润,避免因恶意低价竞争造成的质量问题。

  第六十七条

  县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和综合监督本行政区域招标投标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制度,对招标投标活动监督工作实施检查并督促整改,对无行业监督部门监督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县级以上财政部门依法对本级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第六十八条

  国家工作人员不得以下列方式干涉招标投标活动:(一)越权审批、核准招标方案或者招标方案未经依法审批、核准,擅自办理招标相关手续;(二)以指定、抽取或者其他方式为招标人确定招标代理机构;(三)强制招标人设置标底或者干预招标人编制最高限价;(四)干涉资格审查、评标或者确定中标人;(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方式。

  第六十九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投诉人就同一事项向两个以上有权受理的行政监督部门投诉的,由最先收到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处理。

  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有权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调查有关情况,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必要时,行政监督部门可以责令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第七十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招标投标活动信用制度。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招标投标交易场所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记录并公示,建立行业信用黑名单制度、市场禁入制度等。将市场主体信用评分纳入评标指标体系,实现社会信用资源共享,完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第七十一条

  司法机关应当依法惩治侵犯市场主体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的犯罪活动,协同有关部门维护管理秩序,保障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正常进行。

  第六章

  监督保障措施

  第七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通过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专项工作报告,对本条例实施情况组织执法检查,开展专题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依法履行监督职责。

  第七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行政效能督察,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下级人民政府实施本条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存在的问题依法及时纠正。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所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执行本条例情况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对存在的问题及时发现并予以处理。第七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营商环境评价制度,确立评价指标体系,定期对本省的营商环境状况进行测评,并将测评结果向社会公布。

  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应当纳入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并作为重要考核指标。

  建立和完善营商环境行政问责制度,对营商环境考核结果不达标的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实行约谈,督促其优化营商环境。

  第七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受理损害营商环境行为的投诉举报制度,整合现有涉及营商环境的投诉举报平台,建立本省损害营商环境行为投诉举报中心,公布全省统一的投诉举报电话、电子邮箱等,实现全省行政区域内统一受理、统一督办、按责转办、限时办结。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举报中心转办的投诉、举报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书面告知投诉人、举报人。

  第七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特约监督员制度,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企业职工、城乡居民代表中聘请特约监督员,协助开展优化营商环境监督工作。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七条

  市场主体破坏市场秩序、损害营商环境的违法行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第七十八条

  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害营商环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一)制定经济政策,起草或者提请制定涉及市场主体重大权益的地方性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未听取有关市场主体意见和建议的;(二)滥用行政权力,干预市场主体生产经营自主权的;(三)颁布、施行歧视非公有制市场主体政策措施的;(四)在市场准入、融资信贷、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领域设置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非公有制市场主体的;(五)禁止、限制外地市场主体到本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禁止、限制外地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的;(六)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者迟延履行合同、协议,给市场主体造成损失的;(七)对现行有效的政府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相关政策措施中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或者有部门保护、地方保护倾向的规定,不及时修改或者废止并予以公布的;(八)对市场主体依法提出审查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或者政策措施申请,未按照规定作出答复的;(九)对已取消的资格资质变相进行认定的;(十)强制或者变

  相强制市场主体加入行业协会商会的;(十一)未制定证明事项和盖章环节清单并向社会公布的;(十二)要求市场主体提供未纳入清单的证明事项或盖章的;(十三)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十四)承诺的招商条件,违背现行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或者超出职权范围的;(十五)未编制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市场监管清单的;(十六)拒不配合或者协助其他市场监管部门履行监管职责的;(十七)对违法行为线索不依法进行核查或者不移送有监管职权的市场监管部门的;(十八)对投诉、举报的市场违法行为不及时处理,或者泄露投诉、举报人信息的;(十九)依法制定的优惠政策不落实的。

  第七十九条

  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一)符合容缺受理范围的登记、审批事项,未按规定办理的;(二)违法设定行政许可事项的;(三)以备案、登记、年检、监制、认定、认证、审定等形式设定或者变相设定具有行政许可性质的审批事项的;(四)继续实施已经取消、下放、转移的行政许可事项的;(五)实施市场准入行政许可时,违法增设程序或者前置性限制条件的;(六)违法设定行政审批过程中的中介服务,或者将现有或者已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转为中介服务的;(七)不办理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

  第八十条

  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实施行政收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一)未依法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进行核定和清理,并未及时向社会公布清单目录的;(二)行政事业性、涉企经营性收费未按下限标准收取的;(三)越权收费、超标准收费、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和重复收费的;(四)对已经取消的收费项目和降低的收费标准,仍按原项目、标准收费或者变更名称继续收费的;(五)对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者未经国务院批准的涉企保证金项目,继续收费的。

  第八十一条

  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实施行政检查等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一)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或者不按法定职责权限和程序实施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影响市场主体合法经营的;(二)对市场主体违法情节较

  轻且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未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三)对市场主体做出较大数额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等重大行政处罚,未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听证的;(四)没有法律依据,对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管理人员采取限制人身自由强制措施的;(五)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未全额上缴国库的;(六)对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的;(七)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与行政执法机关利益挂钩的;(八)未编制行政检查计划或者未向本级人民政府备案的;(九)未向社会公开备案的行政检查计划的;(十)对法律、法规规定的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公共安全、环境保护等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随机检查,以及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临时部署的行政检查,行政机关未依法实施的;(十一)实施行政检查,妨碍市场主体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索取或者收受财物、牟取非法利益的;(十二)实施检验、检测、检疫时,未按规定抽取样品或者返还样品的;(十三)贪污受贿、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及其他损害营商环境的行为。第八十二条

  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一)未按照规定对招标投标活动监督工作实施检查并督促整改的;(二)越权审批、核准招标方案或者招标方案未经依法审批、核准,擅自办理招标相关手续的;(三)以指定、抽取或者其他方式为招标人确定招标代理机构的;(四)强制招标人设置标底或者干预招标人编制最高限价的;(五)干涉资格审查、评标或者确定中标人的;(六)以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方式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的。

  第八十三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存在本条例第七十八条至第八十二条所列行为的,由有关机关依法给予政务处分,并可采取下列一种或者几种方式追究责任:(一)责令改正或者公开道歉;(二)诫勉谈话;(三)通报批评;(四)取消评选优秀、先进资格,或者撤销内已经取得的优秀、先进荣誉;(五)取消或者收回经济奖励;(六)暂扣、收缴执法证件,取消执法资格,调离执法岗位;(七)停职检查;(八)引咎辞职;(九)责令辞职、降职、免职、辞退或者解聘。

  第八十四条

  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法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责令限期退还或者收缴,无法退还的应当予以赔偿。对所获得的非经济利益,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纠正。第八十五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有损害营商环境行为的,根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受到责任追究的,取消其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受到通报批评、公开道歉、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责任追究的,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受到引咎辞职、责令辞职、降职、免职责任追究的,考核评为不称职,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职务。

  第八十六条

  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章

  附

  则

  第八十七条

  本条例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四篇:关于优化营商环境心得体会

  要引导村民向经济型农作物转型,为它们提供优质的服务。同时也要营造一个优质环境给蔬菜农户,及时帮助他们解决困难。下面是小编带来的关于优化营商环境心得体会,有兴趣的可以看一看。

  合理流转土地带领村民转型

  这次街道办事处开展营商环境大家谈活动,主要为深化2018年营商环境再提高,充分发挥全街道办事处各界力量再创造一个好的环境招商引资,提高服务职能,形成尊商爱商亲商的好氛围,促进企业发展,为同和再发展、再扩大创造一个有利的基础。

  我们村地处与蓼兰镇交界处,主要以农业为主,我们把我们村千百年的传统种植逐渐向经济型转变。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作为新时代三农工作重点,统筹共建农村经济建设。以优先发展实现与四化同步,以融会发展实现城乡均衡,以全民发展实现利益共享。进一步推动乡村振兴,使我村经济建设有新的突破,使村民经济收入有一个飞跃提高。

  今年以来,我们村重点引导村民向经济型农作物转型,把外村有种植经济作物经验的农民引到我村来,把土地流转给他们,为他们提

  供优质的服务,帮助他们排忧解难,使他们感觉到在我们村像在自己村一样。种植的农作物生长的要好,争取卖个好的价钱。只要他们感觉环境好,就会有长期住下的信心,就能带领我村村民向经济型转移,使村民彻底转变千百年的种植传统。

  我们以新技术为支撑,强化新技术应用,大力发展终端型、循环型新产业。我们今年成功地引进新型猕猴桃栽培技术,共计栽培新型猕猴桃三万余株,将60亩土地流转给栽培葡萄和花卉,每亩地年收入5万余元。将20余亩土地流转给草莓种植,计划建栽培大棚10余个。让村民向人家学习,向经济型作物转型,让村民富起来,为我村经济转型助一臂之力。

  我们要为引进种植蔬菜农户营造一个优质环境,争取上级政策,成立蔬菜专业合作社。现在我们村有40%的土地流转给种植蔬菜大户,今年春天种植土豆300余亩。今年土豆收成不错,每亩地光土豆收入利润1500余元,我们村也有5户村民开始种植土豆和大葱。

  我们对引进的蔬菜种植户、草莓种植户多次走访,及时帮助他们解决困难。联系保险公司帮助他们把经济作物投上保险,使他们经济损失降到最低,使他们的蔬菜专业合作社巩固和发展起来,进一步带动我村经济转型,造福广大村民,为乡村振兴打下坚实基础。

  踏踏实实做事明明白白做人

  最近街道党工委指出登高才能望远,思想要解放,不仅要头脑清醒,更要看实际行动。要大力优化营商环境,用心情做事情,努力提高店小二保姆式的服务,多为振兴乡村经济做些雪中送炭的实事,要让投资者放心、生活舒心、发展安心。这就要求我们村庄基层干部要进一步转变作风,提升效能,践行好快字当头、先人一步、马上就办的要求。务求敢于担当,打造最佳营商环境。

  解放思想,决策事情要快,绝不拖泥带水。凡是涉及项目推进和投资人的决策工作。①要及时开会,不积压会议议题;②要果断决策,不议而不决;③要迅速形成并下发通知,不影响执行。中间协调要快,基层的落实要快。具体负责落实的项目推进和投资服务部门的干部,应做到以下三点:一是会前有谋划,凡事心中有数;二是会后不等待,会上定了就去干,不要等;三是办事不拖拉,在工作上要养成事不过夜,案无积卷的好习惯。

  踏踏实实做事,明明白白做人。作风务实,控除病灶,大力整改干事激情不足,作风慵懒,缺乏担当的问题。推动项目的工作落实,按时按质按量完成,落地生根,开花结果。

  作为村庄干部,我们要把群众的表情包当做工作的晴雨表。多干有利于农村发展的大事,多干有利于民生的实事。工作干得好干得漂亮,至少要符合三条标准:一是按程序办事,这就要求我们村干部在项目推进和干事创业工作中,履行好程序,符合法律法规,遵从组织原则,不破坏纪律底线,经得起推敲和检查。二是要凭专业说话,也就是在技术标准上要做得好。三是要优化政务环境,建立健全创业项目管理服务体系,着力营造开放、公平、透明的营商环境,强化和规范一站式服务。

  通过学习,我深刻地认识到要想把营商环境的精神内化于心,外化于行。深挖慵、懒、散、漫、拖、瞒等问题,就要从日常工作做起,从一点一滴的小事做起,不断地用一些小事情打动投资者和创业者,消除他们的顾虑,更好地发展本村经济。

  第五篇:优化营商环境心得体会,优化营商环境心得体会3篇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

  优化营商环境,是党中央、国务院根据新形势新发展新要求做出的重大决策部署。而“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优化营商环境需要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

  以政府立法为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兴业提供制度保障,是深化改革开放、促进公平竞争、增强市场活力和经济内生动力、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作为我国优化营商环境的第一部综合性行政法规,《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各地区、各部门优化营商环境实践经验和集体智慧的结晶,充分反映了社会各界的诉求和心声,充分凝聚了全社会的广泛共识,是一项史无前例、开创性的工作。

  进一步强化法治保障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围绕市场主体需求,以深化“放管服”为主要抓手,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文件,推出了诸多富有成效的改革举措,打出一整套有力有效的组合拳,各地区、各部门在实践中也积累了很多好的经验和做法,在各方共同努力下,我国的营商环境明显改善。

  但是,我国营商环境还存在很多突出的短板和问题,必须坚持不懈地再发力、再加力。优化营商环境非常重要的一点就是要强化法治保障,把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纳入法治化轨道。

  当前我国在优化营商环境方面已经有了不少政策文件、改革举措和经验做法,但从根本上还缺少一部专门优化营商环境的法规,《条例》的出台填补了这一立法

  空白,在我国营商环境建设制度史上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标志着我国优化营商环境制度建设进入新阶段。

  制定《条例》这样一部专门行政法规,一方面可以把近年来在优化营商环境中的经验做法,变成全社会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制度规范,从制度层面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更有力的保障和支撑;另一方面,《条例》的出台也向外界展示了党中央、国务院对优化营商环境的高度重视,以及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的坚定决心。

  通过法治化手段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最大限度激发微观主体创业创新创造活力,有利于增强微观主体活力,对于稳增长、促就业具有重要意义。《条例》针对我国营商环境中的痛点堵点难点问题,对标国际先进水平,从完善体制机制的层面作出相应规定,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改革的系统集成、高效协同,有利于加快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

  用实践夯实良法基础

  作为我国营商环境领域的首部法规,《条例》总结了近年来我国优化营商环境的经验和做法,将实践证明行之有效、人民群众满意、市场主体支持的改革举措用法规制度固化下来,既全面系统又突出重点,既有原则规定又有具体要求,为各地区、各部门在实践中探索创新优化营商环境的具体措施留出了空间。

  《条例》涵盖了市场主体保护、市场环境、政务服务、监管执法、法治保障等营商环境建设的方方面面,对当前优化营商环境涉及的各个领域进行了制度化规范,同时聚焦市场主体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坚持对标国际一流标准,推广国内最佳实践,明确了一揽子制度性解决方案,推动各级政府深化改革、转变职能。

  《条例》围绕建立健全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规则进行了制度设计,“比如,明确国家依法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平等对待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各类市场主体,健全公开透明的监管规则和标准体系。同时,对压减企业

  开办时间、简化企业注销流程等反映强烈的问题都作了具体的规定,在实践中便于操作,有助于切实提升市场主体的获得感”。

  《条例》起草过程中,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司法部广泛征求了***个中央有关部门、***个地方政府、***个研究机构、37家行业协会商会和5个民主党派中央共计***个单位的意见,还召开了17场专题会,听取了

  150家内外资企业、***个城市分管市领导、50位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以及美国驻华商会、欧盟驻华商会等机构的意见,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17063条,为良法善治奠定了坚实基础。

  补短板更要抓落实

  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下一步,重点要抓好《条例》的贯彻实施。《条例》以立法形式彰显了党中央、国务院持续转变政府职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坚定决心,是对各类市场主体作出的庄严承诺,要以《条例》出台为新起点,努力实现

  5个“进一步”——

  一是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再推动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进一步清理规范各类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推动“非禁即入”普遍落实。

  二是进一步推进公正监管。在市场监管领域推进跨部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优化环保、消防、税务、市场监管等执法方式,对违法者依法严惩、对守法者无事不扰。对共享经济、数字经济、人工智能等新产业新业态实施包容审慎监管,促进新兴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三是进一步做到简政便民。持续减少和规范证明事项,精简公用企事业单位索要的证明材料,2020年6月底前全面推广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有效解决烦扰群众的各种“奇葩”证明、循环证明、重复证明问题。加快整合政务信息系统,构建全国政务服务“一张网”,力争到2022年前,全国所有政务服务事项全面实

  现“一网通办”,让信息多跑路、群众少跑腿。

  四是进一步提振市场主体投资兴业的信心。落实缩减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证照分离”、简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等措施,今年底前在全国将企业开办时间压至

  5个工作日以内、办理用电业务平均时间压至***个工作日以内。同时,抓好中小企业高收益债券、小微企业金融债券、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等相关政策落实,健全风险分担和补偿机制,降低融资成本。

  五是进一步完善制度法规。《条例》涉及面广,与现行的上千部法规文件密切相关,有必要加快配套制度“立改废”,对符合改革方向的创新性做法和具体程序、条件仅作原则性规定的,需要加快完善相关规章制度,对不符合《条例》精神的法规文件要进行必要修改完善,确保相关法规文件与《条例》保持一致。

  实际工作中,我们要认真学习贯彻条例精神,以《条例》出台为契机,找短板、补弱项、抓落实,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为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兴业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良好环境。

  **是外贸大省。自改革开放以来,**省经济发展的巨大成就离不开外贸的突出贡献。20**年**省进出口总值达到**.*万亿元,占全国的25.9%,连续

  29年排名全国第一(国家统计局,2018)。从全球来看,**“由外及内”的外向型经济发展道路的成功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是主动适应了全球“微笑曲线”产业分工和转移趋势,集中于生产领域,发展加工贸易;二是及时抓住了我国加入

  WTO的市场和规则机遇,集中于发达国家,发展一般贸易。“加工贸易”和“一般贸易”的两翼齐飞让珠三角成为世界工厂,是上世纪80年代以来全球化受益最大的地区之一。

  本次研究走访调研莞韶工业园企业(3家)、韶关多个矿山企业(红

  岭钨矿、棉土窝矿业、梅子窝矿业、凡口矿业、石人嶂矿业)、东莞公司(2家)等合计

  10家企业,交流了营商环境方面的看法和观点,并询问了他们公司关注的重点领域,并

  结合文献综述,得出**省在营商环境方面存在的问题如下:

  (一)法治政府与服务型政府理念有待制度落实

  法治政府与服务型政府虽然已经成为社会共识,但相关制度还有待进一步落实。首先,政府管理的对象有待进一步厘清,政府职能也应随着世界政治经济形势和我国社会经济变化而发生变化。其次,简政放权在中央政府层面虽已启动并进展迅速,但在地方政府层面仍然存在明放暗不放,执行打折扣等现象,加上个别管理人员的权力寻租使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建设进展缓慢。最后,政府办事部门仍然存在办事效率不高和相互推诿的情况。

  政策法规衔接和稳定性不足导致企业不敢做长期投资的计划。特别这两年中央加强了环保工作,因此环保规划排斥其他规划,后设立的环保区域规划否定已经建设的厂矿企业的现象较多,如何解决在前期合理合法合规的厂矿企业投资损失问题,以及如何从体制机制上解决类似问题的发生有待出台相应的政策法规,保护企业的长期经营的积极性。

  (二)执法为民与公正司法有待措施到位

  执法为民虽然在

  2000年左右就已提出,但执法为民的具体措施仍未完善。首先,行政执法的统一性要求并未得到具体措施的支持,“九龙治水”的多头执法现象仍然普遍存在。其次,选择性执法仍然成为社会诟病的重要方面。最后,弹性执法、野蛮执法、徇私枉法等现象并未从根本上根除。司法不公正已成为制约我国建设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的阻碍性因素,具体包括案件受理难、地方保护、同案不同判、枉法裁判等。

  (三)人力资源与融资成本成为营商环境中市场环境建设的瓶颈

  根据国务院

  20**年全国人口普查的资料,20**年**省常住人口

  10***万人,比1978年增加了5***万人,跨省流入人口占全国的29.45%,是我国实际管理人口

  第一大省和人口流入第一大省。受益于大量外省年青人口的流入,**省16-64岁劳动适龄人口占比从1982年的60.**%上升到2010年的76.33%,珠三角地区人口平均年龄被大大拉低,深圳市人口平均年龄甚至只有不到30岁。充沛的年青人口保证了**省劳动密集型产业的劳动力供给和产品低价竞争力,这与1950-70年代的日本极为相似。然而,以2010年为界,我国的人口结构开始进入拐点期。2010年,16岁到64岁劳动适龄人口达到峰值,同时农业人口转移数量在2010年也达到峰值1***万,之后开始逐年开始,20**年1***万,20**年***万,20**年***万,20**年***万。2010-20**年,**省

  15-64岁劳动适龄人口年平均增加约***万人,与

  2005-2010年年平均增加约***万相比下降剧烈。与此同时,近几年**老龄化加快。过去10年间,**增加老年人口约1***万,占到了全国的七分之一,增长率达到1.9%,是全国平均水平**.*%的三四倍。人口红利的减小让**劳动力开始稀缺,成本上升,仍然依靠廉价劳动力获得国际竞争优势难以为继。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对辖区内浙江、福建两省***户中小企业的问卷调查显示:到20**年9月底,①银行贷款在企业外部融资来源中所占的比重达到了**%,且企业规模越大,银行贷款占比越高;②约**%的企业有过内部集资,约8%的企业利用过民间借贷,其中资产规模低于***万的小企业,职工集资与民间借贷资金占**%;③短期资金**%源于供应商或合资、合作伙伴的商业信用;④企业资本金主要来自内部集资与非正规民间借贷,其中内部集资占**%,民间借贷占**%,其余来自业主及主要创业者的内部自筹资金(周海蓉,2018)。

  从这些统计数据看,中国中小企业融资主要通过自己的熟人关系网络,而不是通过社会上的融资机构。

  (四)知识产权保护是营商环境中投资环境建设的短板

  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的顶层法律设计方面已与世界接轨,成为专利申请第二大国。20**年,我国发明专利申请量为**.*万件,同比增长**.*%。共授权发明专利**.*万件,其中,国内发明专利授权**.*万件,同比增长**.*%(国家统计局,2018)。(中国日报网3月22日电)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21日公布了

  20**年全球各国申请注册国际专利的数据;中国的国际专利申请量首次升至全球第二,更有望三年内赶超美国坐上头把交椅。但是,对知识产权的具体保护已成为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要求的短板。山寨现象横行,假冒行为屡禁不止,知识产权保护的维权成本过高。如果不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必然影响继续发展我国创新经济战略的发展。

  (五)企业生死与税负是营商环境中政务环境建设的洼地

  企业开业的便利化和企业退出市场的便利化是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建设的重要方面。随着简政放权和相关制度推进,企业注册的便利化已经得到全面改善。20**年我国全年新登记企业增长**.*%,平均每天新增**.*万户,加上个体工商等,各类市场主体每天新增**.*万户(国家统计局,2018)。但企业退出市场机制的便利化仍存在严重不足,成为营商环境建设中政务环境建设的洼地。由于地方政府考虑就业、政绩和社会稳定的原因,破产难成为一种社会现象。为此,将政府从破产实务中解脱出来,使企业遵循市场规律,适时退出市场至关重要。

  企业税负直接关系到企业的运营成本。我国企业税负较重,中国的税负水平全球第二,第一是法国。需要实行税收法定化、税收优惠透明化和公平化,适度降低企业相关税率,废除不合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降低过高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

  优化营商环境心得体会3优化发展环境,是推动招商引资、促进县域经济发展的重要保证,塑造良好

  形象则是优化发展环境的核心内容。我们要从讲政治的高度,认清形势,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开展优化发展环境,塑造良好形象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投身优化发展环境,塑造良好形象的责任感和自觉性。

  开展优化发展环境塑造良好形象活动,是财政干部实践“****”、密切党群关系的根本要求。财政部门是综合经济管理部门,也是社会关注的重要部门。财政政策的执行、财政资金的分配、财政管理和监督,特别是当前各项财政改革举措,都涉及到各个部门、单位和个人利益。其职能履行得如何,直接影响党和政府的形象,事关党和政府

  与人民群众的关系。因此,我们财政干部一定要提高思想认识,转变思想观念,切实增强中心意识和服务意识,自觉摆正个人与单位、单位与社会、财政与党和政府以及人民群众的关系,把这次优化发展环境塑造良好形象活动贯穿于财政部门自身建设、各项财政管理和改革之中,落实到为实现“三新”目标而努力奋斗的实际行动上来。

  开展优化发展环境塑造良好形象活动,是提高财政干部队伍整体素质的内在要求。

  近几年来,在全县财政十分困难的情况下,我们能够千方百计克服困难,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较好地完成了各项财政工作任务。但是,必须清醒地看到,我们作风建设工作中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如少数同志仍然存在着为基层单位和广大群众服务观念淡薄的问题,办事拖拉现象仍然存在;个别财政干部甚至有利用职务之便搞“吃、拿、卡、要”的行为;有少数同志在执行禁酒令等廉洁自律等制度方面,自我要求不严,标准不高;有的同志缺乏工作动力,比待遇,图享受,只要组织照顾,不想多作贡献;有些年轻同志安于现状,不思进取,不能深入基层,官僚主义严重。这些问题的存在,影响了财政干部在党和人民群众中的威信和形象,必须坚决彻底地加以解决。因此,我们财政干部必须把优化发展环境

  塑造良好形象活动当作提高财政干部队伍整体素质的良好契机,借助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力量,帮助我们查找并解决队伍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全面加强财政干部队伍建设,努力造就一支政治强、业务精、作风实、廉洁高效的财政干部队伍。

  开展优化发展环境塑造良好形象活动,是强化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措施。从总体上看,近年来,我局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十分重视,取得了不少成绩,但是与党和人民的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财政干部整天与钱打交道,手中都有一定的权力,一旦放松了对自己的学习教育,就有可能误入歧途。因此,财政干部的廉政建设要常抓不懈,勤政、廉政的学习教育工作要警钟常鸣。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财政改革的不断深入,财政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任务越来越艰巨,我们要把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和机关作风整顿与党风廉政

  建设紧密结合起来,切实加强内部监督,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促进党风廉政建设不断取得新的成绩。

  开展优化发展环境塑造良好形象活动,是确保各项财政改革健康进行的重要保证。

  随着预算外资金“收支两条线”管理、政府采购、国库集中收付等财政改革措施的不断推进,财政部门承担的工作任务越来越重,管理的范围越来越广,自身的工作责任也在不断增加。在今后一段时期内,编制部门预算、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等财政改革措施还将陆续出台,这些财政改革措施的出台,使财政部门更加成为社会各界所关注的热点部门,成为对徽县投资环境和对外形象的影响最直接的部门,也是最能体现机关作风和发展环境好坏的部门。财政干部的服务态度和工作方式,将直接影响社会各部门、各单位对这些财政改革效果的评价,如果我们不抓经济发展环境和机关作风建设,这些财政改革措施的推行将会遇到更大的阻力,甚至导致有些改革措施的失败。因此,加强财政部门的作风建设,对于推进各项财政改革措施显得十分重要。我们一定要把财政部门作风建设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作为一项大事抓紧抓好,努力为人民当好家、理好财,用好党和人民赋予的财权、事权和财政监督权,确保各项财政改革措施顺利向前推进,为构建富庶魅力和谐新徽县提供强有力的财政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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