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社区治理创新3篇

时间:2023-05-22 16:00:09 来源:网友投稿

篇一:农村社区治理创新

  

  新型农村社区在基层社会治理创新中的作用分析

  作者:王敏

  来源:《乡村科技》2018年第25期

  [摘要]

  社区自治组织是一定地域范围内基于共同利益或解决公共事务的现实需要而自愿组成的一种联合体,是社区自治的重要力量。随着治理重心的下沉,社区自治组织的地位与作用逐渐凸显。社区是基层社会治理的最基本单元,社区治理效果直接关系到基层社会的稳定与发展。本文试图将新型农村社区引入基层社会治理创新中,深入分析基层治理创新中存在的各种问题,并重点分析新型农村社区在基层社会治理创新中所发挥的作用。

  [关键词]

  新型农村社区;基层社会治理;社区功能

  [中图分类号]D422.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7909(2018)25-10-3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要“加强社区治理体系建设,推动社会治理重心向基层下移,发挥社会组织作用,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社区是社会治理的细胞和单元,也是城乡融合发展过程中建设与管理的重点,更是党和政府联系的桥梁与纽带。随着新型城镇化、工业化、信息化和农业现代化的顺利推进,乡村振兴战略的提出以及脱贫攻坚工作的深入实施,使得农村社区治理越来越受到重视,农村社区成为农村社会治理的重要抓手。明确新型农村社区在推进农村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过程中的地位与作用,有利于“加强农村基层基础工作,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有利于推动农村社区更好更快发展。

  1社区与社会治理创新

  1.1社区、社会治理与社会治理创新之间的基础关系

  所谓社区,是由居住在一定地域范围内的人们基于某种共同需要或偏好所形成的一种相对稳定的基层社会生活共同体。其既是人们聚集生活、休闲娱乐、放松身心的稳定场域,也是辖区内社会成员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参与公共事务的一个场所。按照人口聚集程度和职业构成的不同,社区通常可以划分为城市社区和乡村社区。乡村社区是指以农业生产为主要谋生手段的人口为主的人口密度和人口规模相对较小的社区。新型农村社区是指以农民集中居住为代表的,对经济社会进行组织化再造的居住形态,不同于传统农村社会治理的这样一种小区。依据不同的动机机制、组织方式、存在区域,可以将社区分为:由村集体自发组织、自觉推动,大多是组内或村内集中,如农民建房需求和村庄内部整治需要而形成的新型农村社区;由政府主导推动,大多是在村内集中,如为了集中提供公共服务、公共产品,或基于村庄内部空间结构调整的需要而形成的新型农村社区;一般由政府主导推动,由组内、单村或多村合并而成,如城乡建设用地指标增减挂钩需要形成的新型农村社区;由政府主导推动,大多出现在城郊和工业园区附近,由多村、多组合并而成,如城镇土地开发需要形成的新型农村社区。此外,也有其他原因形成的新型农村社区,如农村产业发展驱动型的社区、扶贫或开发移民社区等。

  社会治理,是相对政府治理而言的。政府治理是指以政府作为治理主体的治理形式,是政府职能的全面实现。而社会治理既可以是对整个社会系统进行治理,也可以是对某个社会分系统进行治理,其意在通过政治手段、行政手段、法律手段等防止社会发生秩序的偏离并使社会回到预期的正常轨道上,维持社会的有序状态。社会治理是政府治理的对象,政府是社会治理的重要主体之一。

  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这为我国进行社会治理指明了方向和目标,“加强社会治理制度建设,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体制。”指明了社会治理的着力点——注重制度建设,同时,也指明了党委、政府、社会组织、公众等多元化的治理主体的责任和地位,并明确了多元化治理主体参与治理的“法治”保障这一机制。因此,新型农村社区是基层社会治理的最基本单元,社区治理效果直接关系到基层社会的稳定与发展。

  1.2新型农村社区社会治理创新的意义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公报指出:“紧紧围绕更好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深化社会体制改革……推进社会领域制度创新,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加快形成科学有效的社会治理体制,确保社会既充满活力又和谐有序。”确保社会既充满活力又和谐有序这是社会治理创新的目标,加强基层社会治理创新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迫切需要和重要着力点,关系到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实现,关系到基层社会发展活力的激发。笔者认为加强基层社会治理创新具有极为重要的实践价值和战略意义。

  1.2.1新型农村社区治理主体的多元化,要求整合各方力量进行共建。新型农村社区是对一定地域范围内具有某些共同偏好,生产、生活习性相同或相近的人们所进行的聚合。这种聚合具有较大优势:一方面,人口空间上的集中居住,可以大幅度降低基本公共服务供给的分摊成本,优化公共资源配置,提高使用效率,共享财政对农村公共基础设施、服务转移支付的成果;另一方面,市场经济将广大农村地区也吸纳了进来,加速了农村生产要素人、财、物的空间流动,农村的开放程度更高,新型农村社区借鉴了城市社区所具有的部分优势,在治理的成本、效果等方面显著增强。然而,时至今日,村落共同体的演变与发展已经突破了纯粹的国家领域、社会领域和市场领域。新型农村社区作为一种新的社会治理单元,深刻改变甚至动摇了传统的社会治理基础,更具有建构性即国家权力、市场力量与乡土社会共同作用的产物。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加强社会治理制度建设,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体制”。这就要求大家转变观念,在农村社区治理的过程中要充分整合国家、市场、社会等各种有效力量,通过权利与义务的划分、优势与劣势的互补让不同的社会治理主体在社区治理中合理分工、共同协作[1]。

  1.2.2新型农村社区治理结构的复杂化,要求整合各方力量进行共治。农村社区治理结构原是法律用语,意为农村社区权力机关的设置、运行及权力机关之间的法权关系。自改革开放以来,农村社区的治理结构发生了巨大变化,传统的政社合一高度集中的人民公社体制逐渐被村民委员会取代,村庄治理的政治属性发生转变,由“统治”向“管理”转型,村庄的政治职能逐渐被经济职能所替代。村民委员会作为村庄一级“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通过“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监督、民主管理”这一制度与程序保证农民基本权利的实现,村庄治理的绩效得到了大幅度提高。与此同时,因为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施,农村的社会活力得到空前释放,一方面导致农村人口大幅度外流,土地抛荒现象严重,另一方面为外界资本、技术等流入农村提供了机会,外界企业进驻农村,因为企业为代表的资本所具有的逐利性,加之企业所具有的资金、技术等优势,使得企业经济能力与传统的村庄政治职能人之间因为利益的勾连而容易产生共谋,形成“农民—村委会—企业”这样的三维治理结构。自党的十八大召开以来,中央提倡“营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农村社区治理的结构呈现为一种多元化形式,除了拥有传统的村两委之外,还成立了红白理事会、纪律监察委员会、村民议事小组等新兴组织,这些组织的存在都标志着村庄治理结构多元化,各种组织之间“分工不分家”。这种相互合作又相互监督的组织结构,要求在推进农村社区治理的过程中能够实现共同治理。

  2基层社会治理创新中存在的问题

  在推进社区建设过程中,我国出现了各具特色的社区管理体制的改革实践和创新模式。这些模式极大地丰富了我国农村社区和城市社区的建设内容,也为当前基层社会治理创新提供了实践探索和理论启示。因此,我国基层社会治理创新在获得巨大成就的同时也存在很多问题。

  2.1农村基层矛盾和冲突频繁发生,降低了基层政府的治理能力

  近年来,我国社会尤其是农村基层社会的不稳定因素逐渐增多,比如,信访农民不断增多、群体性事件频发、社会资源分配不合理等,每年都在加剧基层社会的不稳定性,激化了基层社会矛盾和冲突发生的可能性,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基层政府的公信力和治理能力,甚至会引发基层政府治理危机。

  2.2农村公共产品与公共服务有效供给不足

  公共产品是指每个人对这种物品的消费并不会导致任何其他人消费的减少。农村公共产品是相对于农民私人产品而言的,主要是用于满足辖区范围内农村居民生产生活的现实需要,具有一定的非排他性、非竞争性和非分割性特点。在广大农村地区,乡镇政府是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主体,主要承担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等职能,涉及环境保护、农村基础设施、教育、就业等方面。但是,随着市场经济在我国社会的深入发展,公民参与意识的不断增强以及利益诉求的难以满足性,使得基层政府难以及时有效地向农民提供均等化的公共产品与公共服务,导致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总量不足。

  2.3公民参与意识薄弱,利益诉求表达渠道不畅通

  在过于行政化的农村基层社会治理体系中,一方面,公民参与意识薄弱,参与度低下;另一方面,公民具有较少的参与渠道,缺少组织化的利益诉求表达方式。这两方面使得农民和其他主体游离于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供给之外,无法真正维护和捍卫自身的合法权益,在一定程度上压制了农民和其他社区组织的发展活力,阻碍了其自身的成长,使得基层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难以得到有效发挥,从而降低了基层政府的治理能力,阻碍了基层社会治理创新的进程。

  3新型农村社区在基层社会治理创新中的作用

  新型农村社区是国家在基层社会治理的基础单元,是网络社会中的细胞,是精准扶贫在农村的重要站点,是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的着力点。推进新型农村社区治理,有利于提高整个农村社会的治理绩效。笔者认为新型农村社区在农村基层社会治理创新中的作用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3.1新型农村社区是基层社会治理的“缓冲带”

  社区组织是属于一种自我管理、自我教育的非政府性组织团体,目前在基层社会治理中发挥着连接政府与社区农民的桥梁与纽带作用[1]。2008年,在基层治理成效比较好的浙江省杭州市,为了解决本地人口与外来人口、本地人口与本地人口之间的日常纠纷与冲突,成立了“和事佬”协会,一方面面向辖区群众,先后化解各类社会纠纷、矛盾300余起;另一方面,面向基层政府,向党委、政府或者协助党委、政府反映社情民意40余件。协会在基层治理的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总结起来可以归纳为:协会已成为党委、政府与基层群众的“连通器”,在其中起着信息互联互通、相互支撑的作用,便于信息的收集、处理与反馈;了解人民群众呼声的“感应器”,通过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将辖区的民众诉求及时传达到基层政府;减少矛盾纠纷的“缓冲器”,通过辖区内部调解,解决了一部分官民冲突,减少了对基层政府直接的冲击;维护社区和谐稳定的“避震器”,通过多种手段和举措,不仅解决了辖区范围内

  民众的问题,也有效地维护了社区范围内成员的邻里和谐。全国这样的案例不胜枚举,但通过案例可以看出基层社区组织在治理中发挥着巨大的作用,通过自治权的发挥,有效分担了一部分基层政府应该完成的工作,应在与政府划分事权的基础上给予一定的财力支持,形成基层政府与社区组织的良性互动。因此,大力培育和发展社区组织,对于推动民众参与基层治理、有效解决基层社会常见矛盾、维持邻里和谐和社区关系具有重要意义。

  3.2新型农村社区能够促进基层政府与公民之间的相互信任和良性互动

  社区组织的最大特点在于贴近社会、贴近群众、体现民情。相互信任不仅是民主政治的重要构成因素,也是社会资本重要的构成要件,是基层社会网络结构中的关键要素,起着凝聚人心的作用。社区组织是连接基层政府与公民的桥梁和纽带,公民的民情民意即利益诉求通过社区内可靠的非政府组织的传递使其到达基层政府部门,政府部门在获得可靠利益诉求的同时制定出反映民情民意的政策,然后通过各种方式得以执行,提高了政策的执行效率[2]。因此,基层政府不仅获得了可靠的民情民意,而且使其增强了与公民之间的相互信任和良性互动。因此,基层政府应大力培育社区组织,并且加大资金支持力度。

  3.3新型农村社区有利于维护基层社会稳定,实现社会治理创新

  社区是基层社会治理的最基本单元,社区治理效果直接关系到基层社会的稳定与发展。社区公众利益诉求通过社区自治组织传达给基层政府,对于信息集中处理和反馈具有重要意义。社区自治组织的这种信息收集、情报传递、沟通反馈的强大功能的存在有利于将社区范围内原子化的居民整合在同一个组织框架下,通过个人意见或信息的整合,提高信息的准确性,避免个体之间无序表达、信息混乱等情况的存在,有利于提高涉及集体利益的事情的决策质量[3]。亨廷顿在《变化中的政治秩序》一书明确指出:公民的有序政治参与,对于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的作用,而公民政治参与能力的提升,需要科学化的组织的存在和健全的制度的形成。在现代社会中,公民政治意识觉醒,权利意识显著增强,渴望通过多元化的渠道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希望通过民主参与渠道的畅通形成科学化的决策。当然,事实也证明,民主渠道的建立有利于整合各方力量,形成科学决策。

  因此,只有拓宽社区内公民利益诉求的表达渠道,构建和加强公民利益诉求的组织化表达方式和回应度,才能减少群体性事件的发生概率,切实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同时更加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和冲突,维护社会公平和公正,进而实现基层社会稳定与和谐发展,从而有利于实现社会治理创新,提高政府社会治理能力。

篇二:农村社区治理创新

  

  乡村治理模式的创新——合作型社区管理

  作者:

  高宝琴

  来源:《中外企业家·下半月》2010年第8期

  高宝琴

  (山东工商学院,山东

  烟台264005)

  摘

  要:合作型农村社区治理模式借助既不同于市场、又不同于政府的制度安排,对农村现有的各种资源进行开发和调适。它适应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城乡一体化发展的需要,能够充分发挥现乡村各种社会资源的积极作用,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原有“乡政村治”模式的弊端,为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社会的稳定创造了条件,是农村基层治理模式的重大创新。

  关键词:合作型社区;乡村治理;

  创新

  中图分类号:F916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8772(2010)16-0159-02一、合作型农村社区治理模式的必要性

  20世纪80年代,我国实行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适应农村经济体制变革的需要,我们废除了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体制,确立了“乡政村治”的治理格局,对于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政治进步具有明显的进步作用,但这种模式过于强调国家行政权力的作用,村民自治组织也被纳入到行政结构体系中去,更多地执行基层政府的职能,导致干群关系紧张,引发乡村治理危机。相对于原来的行政型农村社区治理模式,合作型农村社区治理模式适应了农村经济、政治和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是乡村治理模式的重大创新。

  (一)适应了乡村社会日益开放的需要

  农村市场经济的发展打破了原来的封闭性格局,外来人员的涌入使城郊农村除了本地农民外,还有大量的外地人居住生活,社会人群成分日益复杂,农村社会的开放性、异质性明显增强,外来人员在为当地经济作出贡献的同时,理所当然地要求享有基本的权利,但现有以地域和户籍为基础的村级组织显然不能适应这种变化,引发一些矛盾,而流出的农民也很难享有自己户籍所在地的诸如选举、决策、管理和监督等方面的基本自治权利。合作型社区模式则适应了这种需要,赋予外来人员以平等的选举权和决策权,发挥他们在乡村治理中的积极作用。

  (二)适应了乡村社会民主参与多元发展的需要

  原有的乡政村治模式的治理主体主要包括基层政府与村民自治组织,由于制度设计的缺陷,使其面临诸多困境。就乡政与村治之间的关系而言,乡政矮化了村治的自治性,增强了村治的行政性,难以实现“乡政”与“村治”的合理对接;就村两委的关系而言,由于缺乏明确的权、责规定,作为由村民选举产生的村民委员会和应当发挥领导核心作用的村党支部在行使公共权力时难免产生矛盾和冲突。“从改革之初到现在……一套真正体现乡村经济社会内在要求的组织体系还远没有建立起来。……民主化程度的提高并没有带来组织体系的适应性提高,也没有有效地保障乡村社会经济的协调运行。”[1]随着各类农民组织的发展,农村社会的多元化日益明显,它们或以合法的、或以非法的方式参与农村公共权力的角逐,对原有的治理模

  式形成了巨大的压力。合作型社区治理模式通过一些制度创新,把新兴的农业合作组织、社会公益类组织纳入到社会管理的体制中去,为他们参与乡村社会的公共事务提供了制度化的通道,形成乡村治理的合力。

  (三)适应了城乡一体化的需要

  随着经济社会事业的不断发展,农村群众对居住环境、社会服务、文化娱乐、医疗卫生的要求越来越高,出现了“城乡群众需求趋同化”现象。而就广大的乡村而言,农村居民居住分散,经济条件千差万别,部分农村位置偏远,相对于快速发展的经济,教育、卫生、文化等社会事业发展仍显滞后,公共服务不足,农民生活较之城镇居民仍有较大差距,城乡二元体制已经成为制约农村进一步发展的桎梏。

  合作型农村社区治理模式融合了城市中公共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和城市社区的便民服务功能,内设计划生育、社区环卫、社会保障、文教体育、社区治保等服务站,把原先乡镇(街道)医院、司法、土地、民政、文教、公安、劳动、计生等部门的职能承接下来,并集中在一起进行一站式服务,还设有社区警务室、卫生室、阅览室、文体活动室等设施,打破了原有政府公共服务产品供给的“城乡二元结构”,改变了农村公共服务“边缘化”状况,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城乡公共服务与社会管理的一体化,大大提升了农民的生活品质,让农民享受到了和城里人一样便利的公共服务。

  二、农村合作型社区治理模式的主要特点

  民主政治作为通向基层社会自治治理模式的路径在人类现代化历史上存在着成功的经验,也符合市场经济发展的内要求。农村基层民主就是在改革开放,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建立起来的建立起来的。但民主选举仅仅解决了权力归谁所有的问题(即权力合法性的问题),但却不能解决权力如何运作的问题,这就使得民主选举产生的“村两委”依然存在着权力的腐败和滥用,农民的权利得不到保障,最终挫伤选民选举的积极性的问题。社区治理通过借助于既不同于国家,也不同于市场的制度安排,可以对某些公共资源系统成功地实现开发与调适。它不仅保证乡村精英被挑选出来,而且在他们之间形成一种多元的民主协商与对话机制,使权力由归谁所有向如何运作转移,实现了对选举民主的超越,极大地促进了乡村治理的完善。

  (一)治理主体强调多元共治

  在合作型社区治理模式中,政府、自治组织、经济合作组织、社会组织、公民个人等多元参与主体承担不同的职能,形成推动社区发展的合力。合作型农村社区包括从乡镇机关选派的专职人员、农村基层自治组织人员和庞大的志愿者队伍,实现了乡村治理主体的多元化,尤其是农民志愿组织因其浓厚的“草根性”和“民间性”,弥补了由于村民自治组织不完善所导致的村民的疏离感和厌恶感,赢得了广大农民的信任和支持,起到了一般村级组织所无法取代的引领和推动作用,体现了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自治精神。

  多元主体的共同参与一方面调动了农民参与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形成了合理、顺畅的利益表达机制,有利于农村社区实现预期的目标;另一方面,多元利益的博弈、协商,也培养了农民的民主素养,有利于公民文化的培育,避免了以往单纯的政府行为所带来的弊端,为政府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兼顾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形成多元治理主体之间积极有效的合作关系、实现乡村公共利益最大化奠定了基础。

  (二)治理过程强调共同参与

  “乡政村治”模式最大的弊端就是基层政府和村民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与村党支部之间的关系没有理顺,导致乡村、村两委的冲突,合作型农村社区通过转变政府职能、调整村“两委”的组织结构和工作方式,形成了多元主体共同参与的局面。

  随着农业税的取消,乡镇一级的管理职能明显弱化,乡镇职能怎样转换,乡镇干部的作用怎样发挥,是全国各地普遍面临的新课题,而农村社区变管理农村为服务农村,探索出了一条转变乡镇职能、理顺基层政府和村民自治组织的关系的可行的路径。农村社区把原先乡镇政府各部门的职能进行分解、组合、转移到农村社区,如搞法律服务、纠纷调解的干部来自乡镇司法所;搞社会保障、进行困难救助的来自乡镇民政部门。大批的机关工作人员下沉到社区进一步优化了政府组织结构,适应了乡镇体制改革的需要,促进基层政府由管制型向服务型转变;社区服务中心具体承接政府部门延伸在农村的公共服务及相关的政务服务,可以把村民自治组织承担的政务剥离出来,交由乡镇下派的社区服务中心人员承担,使村民自治组织集中精力作好村民自治工作,真正履行自治职能。农村社区居民不仅对社区内部事务提出意见和建议,还对政府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将民主议事范围从社区事务扩大到了政府社会管理事务,使原来基层政府由主要对上负责转向对民众负责,社区工作与村庄工作相互支持、相互促进,初步实现了政府行政管理与社区自我管理有效衔接。

  合作型农村社区改变了原来“村两委”的组织方式,撤消以原行政村为单位的党组织,在社区党支部的领导下,按照行业、群体、产业设置不同的党支部,把党员纳入各协会和合作组织党支部,形成了以社区党总支为主体、产业协会党支部为骨干、专业党小组为基础的新型组织体系;取消了传统的村民小组,以各类合作组织为单位,将社区居民纳入行业化和产业化、群体化管理,将原村委会下设委员会的职能由经济合作组织、老年协会、道德评议会、环境卫生志愿队等社区社会组织承担。农村社区不仅改变了“村两委”的组织方式,还通过建立“村两委”联席会议制度,形成了村党组织主导下的村级运行机制,极大地完善了村民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选举和民主监督制度。村两委会议制度将村党组织和村委会的工作有机统一起来,实现了党的领导与村民自治的有效衔接。

  (三)治理结构强调垂直和水平互动的网络结构

  服务站-村联席会议、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和民主理财小组,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等,实现了基层政府与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与村民的纵向联系和合作。如服务站、村联席会议由服务站的主要成员和主要村干部组成的,主要商讨国家任务在村庄的落实、特别是政府服务与合作项目在村庄的实施,代表了基层政府与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之间的纵向联系;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和民主理财小组,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与村民委员会之间则是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与村民之间的纵向联系。“村两委”联席会议制度、共青团和妇联组织、公益性的社会团体与专业经济协会等则构成了横向的沟通机制,形成了一个网络组织治理机制。

  三、农村合作型社区治理模式存在的困境及完善对策

  (一)制度创新与法律规定的冲突

  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它以乡镇—村——村民小组为基本的组织载体,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委员会可以按照村民居住状况分设若干村民小组,小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推选。”而农村合作型社区模式则以乡镇—村—社区理事会为组织载体,对此,虽然党的政策和行政管理条例有明确的规定,在社区实践中也显示了一定的优越性,但这样的组织载体毕竟缺乏法律依据。对此,必须通过完善或修改相关的法律,处理好村民委员会与社区自治组织、社区理事会与村民小组之间的关系,为完善合作型农村社区治理模式提供基本的法律保障。

  (二)资源的大量投入与资源来源渠道单一之间的矛盾

  资源的大量投入是农村合作型社区模式得以正常实施的根本保。在社区建设上,我们虽然明确了政府公共财政、农村集体财产、涉农部门资金、社会捐助的多元资金投入机制,但从现实情况来看,政府公共财政依然是农村社区的主要资金来源。对我国绝大多数的地方而言,自取消农业税以来,县、乡财政困难,农村集体经济不景气,使得社区建设的资金短缺瓶颈制约突出。为此,必须通过完善公共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推进省管县,理顺县乡之间的财政关系,建立起事权与财权相适应的制度,构建制度化的融资渠道,促使农村社区建设资源的有效增长与多渠道供给,为合作型农村社区治理模式提供可靠的资源保障。

  (三)新型治理模式与传统观念之间的冲突

  农村合作型社区治理模式体现了权力分散、社会自治的现代治理理念,而“放权与社会自治只有在那些社会资本积累厚实的地区才能取得较为理想的结果。”[2](P213-214)这个社会资本主要指文化传统、社区自治的传统和实践,公民意识的培育。“几十年来国家的超强控制治理模式,几十年来对农村在人才、物质与精神文化方面的无度掠取,以及扭曲的市场经济对传统文化无坚不摧的全面解构,都造成了农村在物质和精神方面的高度贫困,这就抽空了农村社区依靠自己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教育的基础。”[3]为此,必须加大教育改革的力度,培育农村社区人才,并将现代社会的一些基本原则精神作为农村社会文化重建的重要内容,构建起与现代社会相协调的农村社区文化,为合作型社区提供文化支撑。

  参考文献:

  [1]张晓忠,杨荣均.农民组织化水平的提高和乡村治理结构的改革[J].当代世界与社会主义2007(6).

  [2]美.R.帕特南.使民主运转起来[M].王列等译.南昌:江西人民出版社2001.

  [3]张铭,陆锋明.农村基层社区当下治理模式的反思[J].江苏行政学院学报2009(1).

  (责任编辑:鲁小萌)

篇三:农村社区治理创新

  

  加强和创新农村社区治理的对策建议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更多的农民涌入城市谋求发展,使得农村社区治理面临严峻的挑战。为了保障农村社区的稳定和发展,必须加强和创新农村社区治理。本文提出以下对策建议。

  一、加强农村社区组织建设

  建立健全协商、决策、组织和执行等环节的机制,确保农村社区事务得到有序处理和高效运转。同时,还应招募、选用优秀的村干部和志愿者,加强村庄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维修工作,推动农村社区建设的可持续、稳定发展。

  在农村社区建设中,信息化建设是至关重要的环节。政府可以为农村社区提供互联网接入和电子支付等基础设施,并开展培训活动,提高群众对信息化的认知和使用水平。同时,农村社区也可以使用大数据、物联网等技术,优化资源配置,提升服务品质,全面提升社区治理水平。

  农村社区文化建设是保持社区良好生态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保障。政府可以加大对农村社区文化建设的扶持力度,例如开展优秀传统文化、青年文化等活动,创新文化服务模式,提高农民文化意识和文化水平。

  四、开展普法宣传工作

  加强普法宣传工作,提高农民法律意识,增强网络安全意识,防止信息泄露和电信诈骗等违法行为的发生,促进社区治理的依法进行。

  五、创新社区管理机制

  在农村社区的治理中,政府应当不断研究和完善社区管理机制,注重公众参与,尊重群众的利益和诉求。应该加大对社区投入,以创新的方式推动社区治理进步和可持续发展。

  六、鼓励社区经济发展

  经济发展是社区治理中不可或缺的环节。政府可以优化农村土地流转政策,提高土地使用效率,鼓励农民种植生态农产品,加强农村旅游、乡村民宿等产业的发展,提高农民收入水平,推进农村可持续发展。

  总之,农村社区治理是一个复杂、长期性的工作。政府要充分认识到农村社区治理的重要性,积极探索治理新模式,加强社区建设、文化建设、信息化建设和经济发展等一系列工作,努力推动农村社区持续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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