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服务法律工作者5篇

时间:2023-05-28 11:55:04 来源:网友投稿

篇一:基层服务法律工作者

  

  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区别

  第一篇: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区别

  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区别

  1、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不是律师,在受案范围上,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不允许办理刑事辩护案件。

  2、收费标准不同,相对来说,律师收费要高一些。

  3、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不能跨区域办案,律师是全国各地都可以去办案子的。

  4、两者执业准入要求不同,律师须具有高等院校本科以上学历,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取得律师执业资格。而基层法律工作者只需高中或高中以上学历,既可以通过国家统一的考试也可以按照规定的条件通过考核取得执业资格。

  5、两者执业的法律依据不同,律师执业的依据是《律师法》,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的依据是司法部的两个部颁规章,即《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

  律师的业务范围

  1、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聘请,担任法律顾问。

  2、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3、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聘请,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

  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4、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5、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

  6、接受非诉讼法律事务当事人的委托,提供法律服务。

  7、解答有关法律的咨询,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

  二、基层法律服务业务范围

  1、担任法律顾问。

  2、代理参加民事、经济、行政诉讼活动。

  3、代理非诉讼法律事务。

  4、主持调解纠纷。

  5、解答法律咨询。

  6、代写法律文书。

  7、协助基层司法所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和其他有关业务工作。

  第二篇: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本站推荐)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38号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已经司法部部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公布,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部长

  张军

  2017年12月25日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

  (2000年3月30日司法部令第60号公布,根据2017年12月25日司法部令第138号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监督和管理,保障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依法执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执业条件,经司法行政机关核准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在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人员,是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第三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职责是按照司法部规定的业务范围和执业

  要求,开展法律服务,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促进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和法治建设。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其合法权益。

  第四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把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作为从业的基本要求。

  第五条

  司法行政机关依据本办法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进行管理和指导。

  第二章

  执业条件

  第六条

  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高等学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参加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组织的考试合格;

  (三)品行良好;

  (四)身体健康;

  (五)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实习满一年,但具有二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的除外。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自治县(旗),国务院审批确定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西部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辖县,可以将前款第二项规定的学历专业条件放宽为高等学校法律专业专科毕业,或者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

  第七条

  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曾经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的人员,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三、四、五项规定的,也可以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参加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

  定的考试或者申请执业核准:

  (一)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

  (二)被开除公职的;

  (三)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第三章

  执业核准

  第九条

  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颁发《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第十条

  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的,应当填写申请执业登记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学历证书和考试合格证明,或者第七条规定的资格证书;

  (二)基层法律服务所对申请人实习表现的鉴定意见,或者具有二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的证明;

  (三)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

  (四)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第十一条

  申请执业核准材料,由拟聘用申请人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提交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由其出具审查意见后报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或者由拟聘用申请人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报所在地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审核。

  第十二条

  执业核准机关应当自决定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审核,作出准予执业核准或者不准予执业核准的书面决定。不准予执业核准的,应当在决定中说明理由。

  对准予执业核准的申请人,由执业核准机关颁发《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申请人对不准予执业核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复议法》和司法部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三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执业核准的人员,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作出不准予执业核准的决定:

  (一)具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曾因严重违法违纪违规行为被基层法律服务所解除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的;

  (三)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或者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限未满的;

  (四)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公证员资格并已在律师事务所或者公证机构执业的。

  第十四条

  符合本办法第六条或者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在教育科研部门工作、民营企业工作或者务农的人员,经基层法律服务所聘用,可以兼职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但在教育科研部门工作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不得兼职的除外。申请兼职基层法律服务者执业核准,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

  基层法律服务所聘用兼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人数,不得超过专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人数。

  第十五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变更执业机构的,持与原执业的基层法律服务所解除聘用关系、劳动关系的证明和拟变更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同意接收的证明,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申请更换《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不得变更执业机构:

  (一)本人承办的业务或者工作交接手续尚未办结;

  (二)本人与所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尚存在债权债务关系;

  (三)本人有正在接受调查处理的违反执业纪律的行为。

  第十六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执业核准机关注销并收回《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一)因严重违法违纪违规行为被基层法律服务所解除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的;

  (二)因与基层法律服务所解除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或者所在的基层法律服务所被注销,在六个月内未被其他基层法律服务所聘用的;

  (三)因本人申请注销的;

  (四)因其他原因停止执业的。

  第十七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妥善保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不得伪造、涂改、抵押、出借、出租。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遗失或者损坏无法使用的,持证人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办理补发或更换手续。

  第四章

  人员管理

  第十八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依法与在本所执业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签订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

  第十九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维护其在执业活动和本所管理工作中应享有的合法权利,保障其应享有的劳动报酬、保险和福利待遇。

  第二十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建立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实绩和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情况的考核制度。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考核结果应当作为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奖惩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对考核被评为优秀或者在平时执业中有突出事迹或者显著贡献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给予奖励。

  对事迹特别突出的,可以报请有关司法行政机关给予表彰。

  第二十二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对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违反司法行政机关管理规定和本所章程、制度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分或者处理。

  第二十三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解除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

  (一)在考核中连续两年被评为不称职的;

  (二)严重违反本所规章制度,经多次教育仍不改正的;

  (三)无正当理由连续停止执业满三个月的;

  (四)因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

  基层法律服务所按照前款规定与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解除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并按照规定程序办理注销手续。

  第二十四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对履行聘用合同发生争议的,可以提请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调解处理。

  第五章

  执业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五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做到依法执业、诚信执业、规范执业。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接受国家、社会和当事人的监督。

  第二十六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可以从事下列业务:

  (一)担任法律顾问;

  (二)代理参加民事、行政诉讼活动;

  (三)代理非诉讼法律事务;

  (四)接受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

  (五)解答法律咨询;

  (六)代写法律事务文书。

  第二十七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办理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的业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至少有一方当事人的住所位于其执业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划辖区或者直辖市的区(县)行政区划辖区内。

  (二)案件由其执业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划辖区或者直辖市的区(县)行政区划辖区内的基层人民法院审理;该案进入二审、审判监督程序的,可以继续接受原当事人的委托,担任诉讼代理人。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根据本地实际,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适当调整前款第一项规定的条件。

  第二十八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持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介绍信、当事人的委托书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同意,可以依法向其调查、收集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证据材料;依法查阅所代理案件有关材料。

  第二十九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对坚持非法要求、故意隐瞒重大事实、提供虚假证据或者严重违反委托合同约定义务的当事人,可以拒绝为其代理或者解除委托关系。

  第三十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执业中发现本地区政府机关、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在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方面存在问题的,可以向其提出法律服务建议。

  第三十一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执业期间,有权获得执业所需的工作条件,参加政治学习和业务培训,参与本所民主管理,获得劳动报酬和享受保险、福利待遇。

  第三十二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对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或者侵犯其执业权利的行为,可以请求司法行政机关、基层法律服务行业协会依法予以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三十三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遵守基层法律服务所统一收案、统一委派、统一收费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四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法律援助义务。

  第三十五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执业过程中应当遵守司法、仲裁和行政执法活动的有关制度,尊重司法机关、仲裁委员会和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

  曾担任法官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

  第三十六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尊重同行,同业互助,公平竞争,共同提高执业水平。

  第三十七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三十八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爱岗敬业、坚持原则、诚实守信、举止文明、廉洁自律,自觉维护执业声誉和社会形象。

  第三十九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勤奋学习,加强职业修养,积极参加司法行政机关组织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专业水平和服务技能。

  第六章

  检查监督

  第四十条

  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进行考核。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进行考核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依据本办法和有关规定确定。

  第四十一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参加考核,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上执业情况和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情况的个人总结;

  (二)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执业表现考核意见;

  (三)《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第四十二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考核材料,由基层法律服务所报经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后报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或者由基层法律服务所报所在地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审核。

  第四十三条

  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在考核中,对有本办法第四十六条所列行为、尚未处理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按照本办法第四十六条至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十四条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日常执业活动和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业情况进行检查,要求有关人员报告工作、说明情况、提交有关材料。司法所可以根据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要求,承担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进行指导监督的具体工作。

  第四十五条

  司法行政机关对有突出事迹或者显著贡献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四十六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一)超越业务范围和诉讼代理执业区域的;

  (二)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

  (三)曾担任法官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担任原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的;

  (四)冒用律师名义执业的;

  (五)同时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律师事务所或者公证机构执业,或者同时在两个以上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

  (七)明知委托人的要求是非法的、欺诈性的,仍为其提供帮助的;

  (八)在代理活动中超越代理权限或者滥用代理权,侵犯被代理人合法利益的;

  (九)在同一诉讼、仲裁、行政裁决中,为双方当事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理的;

  (十)不遵守与当事人订立的委托合同,拒绝或者疏怠履行法律服务义务,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

  (十一)在调解、代理、法律顾问等执业活动中压制、侮辱、报复当事人,造成恶劣影响的;

  (十二)不按规定接受考核,或者在考核中弄虚作假的;

  (十三)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十四)以影响案件审判、仲裁或者行政裁定结果为目的,违反规定会见有关司法、仲裁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或者向其请客送礼的;

  (十五)私自接受委托承办法律事务,或者私自收取费用,或者向委托人索要额外报酬的;

  (十六)在代理活动中收受对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财物或者与其恶意串通,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

  (十七)违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有关制度规定,干扰或者阻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正常进行的;

  (十八)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的;

  (十九)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故意协助委托人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二十)向有关司法人员、仲裁员或者行政执法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委托人向其行贿的;

  (二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实施上述行政处罚的同时,应当责令其改正。

  第四十七条

  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司法部有关规定进行。

  第四十八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司法部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

  第四十九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解除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

  (一)有本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至第十七项规定行为,情节严重的;

  (二)有本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十八、十九、二十项规定行为之一的;

  (三)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

  第五十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的投诉监督制度,设立投诉电话、投诉信箱,受理当事人和其他公民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违法违纪行为的投诉,将调查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

  第五十一条

  上级司法行政机关认为下级司法行政机关在执业核准、考核和行政处罚工作中有错误或者不当的,应当及时责令其纠正。司法行政机关不履行管理职责或者干涉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应当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从解决乡镇和欠发达地区律师资源不足问题、满足基层人民群众的法律服务需求出发,制定本地区基层法律服务队伍发展方案。

  第五十三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由司法部统一制作。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由司法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司法部此前制定的有关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篇:甘做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甘做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记剑河县法律服务中心法律服务工作者黄仁贤

  黄仁贤,男、苗族、现年44岁,法律专科学历,现任剑河县司法局太拥司法所所长,剑河县法律服务中心法律服务工作者。1998年7月至2004年5月先后在展模乡政府、太拥乡政府工作,2004年6月调入太拥司法所工作至今。在24年的基层行政工作实践中,他的足迹踏遍了全乡的山山水水、村村组组,把国家的法律、党的政策和自己对人民的—片真情送到群众的心中。特别是任太拥法所长来,他努力学习法律法规有关知识,通过考试获得了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书,他勤勤恳恳、任劳任怨的工作,获得了是当地党委、政府的信任和老

  百姓的赞扬,为太拥乡社会的和谐平安、经济发展做了积极的贡献。24年来,他先后荣获省、州、县“贵州省民政系统先进工作者”称号和2011年省司法厅授予“全省人民调解能手”称号,2005、2008、2009年被剑河县司法局评为先进个人。他所在的司法所2006年被评为人民满意司法所、2009、2011年被评为为司法行政绩效目标量化考评一等奖。保护社会稳定,促进地方经济建设和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一、积极开展人民调解工作,维护农村社会稳定近年来随着太拥乡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各类社会矛盾

  日益增多,其中不乏重大疑难纠纷,如何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化解重大疑难纠纷,确保全乡的平安和谐成为各项工作的重中之重。黄仁贤作为一名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他首先想到的是如何将村级调解组织建设好,维护农村社会稳定,是工作的第一要务。从2004年以来,组织建立健全完善了全乡基层调解组织及各项调解规章制度,共组织村支记、村委员会主任、村调解主任进行调解知识培训12次,使他们掌握了法律法规、调解知识、调解技能,为全乡开展调解工作打下了良好基础,现在全乡由原来大、小纠纷都要介绍到乡政府调解,形成了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乡,事事有人管的调解格局。如:2010年1月至9月全乡发生各类矛盾纠纷11起,调解11起,成功11起。其中:村级调解9起,成功9起,村级调解率高达82%。几年来,黄仁贤同志出色地发挥着党委、政府的参谋、助手作用,任法律服务工作者以来,他共参与或组织调解各类矛盾纠纷60余起,其中有10余起是重大疑难案件,如:2004年8月24日成功调解乌连村1至6组与7、8组1990年以来争执“报秀山”山林权属,双方曾多次扛枪扛刀打架闹事,经乡、县人民政府调处,州人民政府复议,县人民法院、州人民法院判决,此山林权属归7、8组管理使用,1至6组均表示不服,2004年8月7、8组村民进山采伐林材,8月23日又引发纠纷,乡政府立即指派黄仁贤同志带队,组织林业站、土管所有关人员进村调解,进村后,他组织村、组干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做了大量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然后进行调解,最终达成7、8组成一次性支付村委会

  管理费用6000元,山林权属归7、8组管理使用的协议,长达14年的山林纠纷终告结束。又如:2010年8月30日,太拥乡柳金村闵明武、石开平两家因20多平方米宅基地争议闹到太拥司法所申请调解。他花了二天时间入村进行了调查取证,调查证实:闵明武、石开平两家相邻居住几十年,是郎舅关系(石开平是闵明武姐夫),因宅基地界畔不明时常发生争议,乡、村两级经过多次调解始终未能彻底解决,但矛盾也未激化。由于石开平家的孩子都已长大,结婚生子,2009年急需重建新房,原争议的20多平方米宅基地重新成为争夺的焦点,导致矛盾升级。在查证中,双方均不能提供土地使用证,各自说法不一,石开平说:“宅基地是亲妈送的”。而闵明武则说:“石开平宅基地是我家的自留地,1973年我还小,不懂事,母亲成份高,姐夫石开平强占我家的自留地起房子的,现还与我争相邻的20多平方米,我要申请退还我家的自留地”。通过走访知情干群证实,所争议宅基地是闵明武的土改自留地,现闵明武母亲已过逝多年,不知是其母亲赠送给其姐夫石开平,还其姐夫石开平强占的,但因这宅基地,他们俩郎舅之间相争已三十多年,互不相往来,如同仇人。2010年9月3日他邀请村干部和双方亲戚朋友到司法所参与调解,在通报基本事实的基础,组

  织参与人员解读相关法律,与双方亲朋单独座谈,让亲朋知实情、明道理、懂法律,参与调解协议的协商。在各方的努力疏导、引导下,最终达成调解协议,通过这次调解,一场长35年的纠纷终于得到化解,郎舅关系和好如初。2004年以来,他参与制止群众性械斗9起,参与各类矛盾纠纷123起,件件档案记载清楚明白,使问题和矛盾得到及时调解,把绝大多数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维护和促进了太拥的社会稳定。

  二、精心组织,扎实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搞好法律宣传,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是保一方平安的前提。为此,2004年以来,黄仁贤同志每年精心组织开展“三.八”节、“3.15”、五月综治宣传月、“六.一”儿童节、“12.4”全国法制宣传日等活动,紧紧围绕“五五”普法、“五六”普法、“民主法制

  示范村”、“法治示范点”、“法律八进”、综治维稳、平安建设、安全生产法制宣传教育为活动主题,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开展宣传教育,并定期到中小学校上法制课。2004年以来,共协助乡政府组织举办大型普法活动30余次,做法制报告会40余次,发放宣传资料45000多份,张贴标语700余条,接待群众法律咨询300余人次,播放法律宣传光碟12盘,出简报60期,受教育人数达5万余人次。通过扎实过硬的法律宣传,提高了全乡干部群众的法律意识,创造了人人懂法、个个守法的治安环境。

  三、作为法律服务工作者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服务

  黄仁贤同志从事法律服务工作8年来,恪守法律服务工作者形象和职业道德,始终把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放在首位,热情接待每一位当事人,共办理民事、经济、劳动仲裁等各类诉讼和非诉讼案件160余件,代拟法律文书33件,耐心解答当事人法律咨询千余人,积极主动承办法律援助案件数十件,努力为弱势群体和外来务工人员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现为寨甩村、半溪村担任法律顾问,每月至少一次到寨甩村、半溪村去走访,为村委会、村民提供法律服务。同时还积极参与和开展各种法制宣传活动。

  四、廉洁自律方面

  黄仁贤同志严以律己、清正廉洁、堂堂正正做人、勤勤恳恳做事,他是一个农民的儿子,从事法律服务工作以来,他始终铭记做事先做人,正人先正已的道理,时刻告戒自己,做人做事上要对得组织,下要对得起农民群众,要对得起家人和自己的良心。无论在工作中,还是在生活中,均能够做到模范遵守法律法规,对群众不吃、拿、卡、要。24年来,未曾受到任何纪律处分,或是因为生活作风、工作作风受到领导和同事的批评。

  黄仁贤同志在做好人民调解、法制宣传教育、法律服务工作的同时,积极参与当地党委政府开展的各项工作,得到了当地领导的好评。他为了社会的公平正义,为了千家万户的安宁,就象一条老黄牛,无私的奉献,受到地方党委、政府,上级司法行政机关的充肯定和人民群众的普遍欢迎。

  第四篇: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定稿)

  附件三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

  (修订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保障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依法执业,加强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监督和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是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经执业核准取得《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在基层法律服务所中执业,面向基层的乡村、社区提供法律服务的人员。

  第三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职责是依据法律、法规和司法部规定的业务范围和执业要求,开展法律服务,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促进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和法制建设。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其合法权益。

  第四条

  司法行政机关及其乡镇、街道司法所依照本办法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活动进行监督和指导。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可以设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依据章程开展活动,监督基层法律服务工作执业活动,维护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权利。

  第二章

  执业条件

  第六条

  担任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公道正派,遵纪守法,品行良好;

  (三)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具有律师资格、公证员资格、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企业法律顾问资格或法律大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从事审判、检察、法制、司法行政工作或律师、公证、企业法务工作满五年;

  (四)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实习满六个月,经考核合格,但具有二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的除外。

  在经济欠发达地方,具有法律职业中专或者非法律专业大专以上学历的,经司法行政机关组织培训,考试合格的,可以担任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第七条

  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条件,在教育科研部门、乡镇企业、社会团体工作或者务农的人员,可以兼职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基层法律服务所聘用兼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数量,不能超过本所专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数量。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三)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执业证书的;

  (四)因违法违规被基层法律服务所开除、辞退的。

  第三章

  执业核准

  第九条

  申请担任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审查批准。

  第十条

  申请担任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申请核准登记表》;

  (二)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条件的资格证书、学历证书或者经历证明;

  (三)基层法律服务所对申请人实习表现的鉴定意见,不需要实习的须提交具有两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的证明;

  (四)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同意聘用申请人的证明;

  (五)执业核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申请人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申请核准登记表》上签署审查意见。

  第十一条

  执业核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审核,以书面形式作出准予执业或者不准予执业的决定。不准予执业的,应当说明理由。

  对准予执业的申请人,由执业核准机关自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其颁发《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第十二条

  申请担任兼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除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提交有关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身份经历证明;

  (二)所在单位同意申请人担任兼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证明。

  申请担任兼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依照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向其颁发的《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应当注明“兼职”。

  第十三条

  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通过培训、考试选拔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其培训、考试的内容及合格标准,由省、直辖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对考试合格者,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程序办理执业核准。第十四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撤销原准予其执业的决定,收回并注销其《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一)以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执业核准的;

  (二)对不符合规定条件或者违反规定程序作出准予执业决定的。

  第十五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变更执业机构的,持与所在的基层法律服务所解除聘用关系的证明和拟应聘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同意聘用的证明,向拟变更的执业机构住所地的执业核准机关申请换发《法律服务工作

  者执业证》。

  第十六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执业核准机关收回并注销其《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一)因被基层法律服务所辞退、开除而终止执业的;

  (二)因与所在基层法律服务所解除聘用关系而终止执业的;

  (三)因本人不再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申请注销的;

  (四)因所在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停办而终止执业的;

  (五)因其他原因终止执业的。

  第十七条

  《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不得伪造、涂改、抵押、出借、出租。《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遗失或者损坏无法使用的,由持证人经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向原执业核准机关申请补发或者换发。

  第四章

  聘用管理

  第十八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实行聘用制。

  第十九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与被聘用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订立聘用合同。聘用合同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聘方名称和应聘方姓名;

  (二)聘用双方的权利、义务;

  (三)聘用期限以及届满续聘的办法;

  (四)聘用期间解除双方聘用关系的条件以及聘用争议的解决办法;

  (五)违约责任。

  第二十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加强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和业务培训,加强对其执业活动的检查、监督,建立健全岗位责任、执业监督、投诉查处、奖励处分等各项管理制度。

  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维护其在执业活动和所务管理工作中应享

  有的合法权利,保障其在应聘期间应享有的劳动报酬、保险和福利待遇。

  第二十一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建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考核制度,按照规定对本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上一的执业表现和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进行检查考核、评定等次。

  考核结果分为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考核结果应当作为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予以奖励、处分、辞退的依据。

  考核的具体实施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对在考核中连续两年被评为称职或者在执业中有突出事迹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给予奖励。奖励应当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鼓励相结合的原则。

  对事迹特别突出的,可以报请司法行政机关给予表彰或者记功嘉奖。

  第二十三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违反司法行政机关管理规定和本所章程、制度的行为或者其他违法行为,应当根据其情节轻重,按照责罚相当的原则,分别给予警告、记过、撤职、留所察看一年、开除的处分。

  实施处分,由基层法律服务所主任建议,或者本所半数以上基层法律工作者提议,由本所所务会议审议决定,并报住所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给予开除处分的,应当按规定程序办理执业注销。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主任给予撤职处分的,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决定。

  第二十四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提出辞职,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准予,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辞职申请人须在有关因素消除后,方可离职:

  (一)本人承办的业务或者工作交接手续尚未办结的;

  (二)本人与所在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债权债务关系尚未清结的;

  (三)本人有执业违法违规行为正在接受查处的。

  第二十五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的基层法律服务所予以辞退:

  (一)在考核中连续二年被评为不称职的;

  (二)不履行聘用合同规定的义务,经多次教育仍不改正的;

  (三)无正当理由连续停止执业满六个月的。

  辞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报住所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并按规定程序办理执业注销。

  第二十六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对依据聘用合同在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方面发生争议的,任何一方可以提请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给予调处。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对基层法律服务所作出涉及本人的处分、人事处理决定不服,认为基层法律服务所损害或者侵犯本人合法权益的,可以向所在地的县级或者县级以上的司法行政机关申诉或者控告。接到申诉或者控告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受理,对经查证确属基层法律服务所处理错误、不当的或者侵权事实成立的,应当责令该所予以纠正。

  第五章

  执业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七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持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介绍信、当事人的委托书和《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调查、收集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证据材料;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查阅有关的案卷或者庭审材料。

  第二十八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对坚持非法要求、故意隐瞒重大事实、提供虚假证据或者严重违反委托合同约定义务的当事人,可以拒绝为其代理或者解除委托关系。

  第二十九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执业中发现本地区政府机关、村民(居民)自治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方面存在问题的,可以向其提出法律建议。

  第三十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应聘执业期间,有权获得执业所需的工作条件,有权参加政治学习和业务培训,有权参与所务民主管理,有权获得劳动报酬和享受保险、福利待遇。

  第三十一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对侵犯其执业权利的行为,可以请求司法行政机关、有关司法机关或者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依法予以保障。

  第三十二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法办事,自觉维护法律尊严与社会正义。

  第三十三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尽职尽责,努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接受当事人和社会的监督。

  第三十四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遵守由基层法律服务所统一收案、统一委派、统一收费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履行法律援助义务。

  第三十六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遵守司法、仲裁和行政执法活动的有关制度,尊重司法、仲裁和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

  曾担任法官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离任后二年内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审理的诉讼案件的代理人。

  第三十七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尊重同行和其他法律服务工作人员,同业互助,公平竞争,共同提高执业水平。

  第三十八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三十九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爱岗敬业、坚持原则、诚实守信、举止文明、廉洁自律,自觉维护执业声誉和社会形象。

  第四十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勤奋学习,加强职业修养,积极参加司法行政机关组织的业务培训和进修,不断提高专业水平和服务技能。

  第六章

  检查监督

  第四十一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在每年接受司法行政机关检查考核的同时,将本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考核结果,经住所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执业核准机关备案。

  第四十二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办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考核备案,应当填报由其住所地乡镇、街道司法所和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签署审查意见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考核备案登记表》,并上交其《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第四十三条

  执业核准机关应当自收到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考核备案材料之日起十日内完成审查,对考核结果真实、合规的予以备案,并在其《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加盖“考核备案”专用章;对考核结果不真实、不合规或者接到有关投诉举报的,应当责令基层法律服务所对其重新考核。

  第四十四条

  执业核准机关经审核,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缓办理考核备案:

  (一)因有执业违法违规或者违反有关管理规定行为,正在接受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基层法律服务所查处的;

  (二)采用弄虚作假手段骗取通过考核的;

  (三)因患病或者其他原因已连续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的。

  对暂缓办理考核备案的,应当通知其所在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并暂不发还其《法律服务工作执业证》。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被暂缓办理考核备案的因素消除或者有查处

  结果后,对于符合继续执业条件的,予以补办考核备案。

  第四十五条

  在考核备案审查中,发现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本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违法违规行为的,由执业核准机关或其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给予相应的处罚,或者责成基层法律服务所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四十六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日常执业活动和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由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和所在乡镇、街道司法所负责检查和监督。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和乡镇、街道司法所可以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业情况进行检查或者发现问题随时进行检查,可以要求有关人员报告工作、说明情况、提交有关材料。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及其所在的基层法律服务所不得拒绝。

  第四十七条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对有突出事迹或者显著贡献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定期或者适时给予表彰;对事迹特别突出的,应当依照规定程序报请记功嘉奖。

  第四十八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根据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超过一千元的罚款:

  (一)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

  (二)曾担任法官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离任不满二年内担任原任职法院审理的诉讼案件的代理人的;

  (三)冒用律师名义执业的;

  (四)同时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律师事务所或者公证机构执业,或者同时在两个以上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的;(五)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

  (六)明知委托人的要求是非法的、欺诈性的,仍为其提供帮助的;

  (七)在代理活动中超越代理权限滥用代理权,侵犯被代理人合法利益的;

  (八)在同—诉讼、仲裁、行政裁决中,为双方当事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理的;

  (九)不遵守与当事人订立的委托合同,拒绝或者疏怠履行法律服务义务,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

  (十)在调解、代理、法律顾问等执业活动中压制、侮辱、报复当事人,造成恶劣影响的;

  (十一)故意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十二)以影响案件审判、仲裁或者行政裁定结果为目的,违反规定会见有关司法、仲裁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或者向其请客送礼的;

  (十三)私自接受委托承办法律事务,或者私自收取费用,或者向委托人索要额外报酬的;

  (十四)在代理活动中收受对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财物或者与其恶意串通,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

  (十五)违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有关规定,干扰或者阻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正常进行的;

  (十六)泄露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的;(十七)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故意协助委托人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十八)向有关司法人员、仲裁人员或者行政执法人员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委托人向其行贿的;

  (十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实施上述行政处罚的同时,应当责令其改正。

  第四十九条

  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依照《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进行。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按照《行政复议法》和司法部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

  第五十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给予开除处分:

  (一)有本办法第四十八条第(十一)至第(十五)项规定行为,情节或者后果严重的;

  (二)有本办法第四十八条第(十六)、(十七)、(十八)项规定行为之一的;

  (三)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

  第五十一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的投诉查处制度,设立投诉电活、投诉信箱,受

  理当事人和其他公民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并且应当将查处结果告知投诉人。

  第五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发现设区市级或者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执业核准、考核备案、日常检查监督和行政处罚工作中有错误或者不当的,应当及时责令其纠正;对不履行管理职责或者非法干涉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应当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五十三条

  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按将本地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变更、注销和考核备案以及行政处罚情况汇总后报告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申请核准登记表、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考核备案登记表格式,《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和考核备案专用章式样,由司法部规定。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由司法部解释。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五篇: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60号)

  2009-2-19||来源:荆州市沙市区司法局|被阅读575次

  (2000年3月31日司法部令第60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依法执业,加强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是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执业条件,经核准执业登记,领取《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在基层法律服务所中执业,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人员。

  第三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职责是依据司法部规定的业务范围和执业要求,开展法律服务,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促进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和法制建设。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依法执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涉。

  第四条

  司法行政机关依照本办法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进行管理和指导。

  第二章

  执业资格

  第五条

  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应当具备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

  具备律师资格、公证员资格或者企业法律顾问资格的人员,也可以申请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经考试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

  (一)拥护宪法,遵守法律,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具有高中或者中等专业以上的学历;

  (三)品行良好;

  (四)身体健康

  第七条

  全国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考试,由司法部统一组织,省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承办。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考试合格标准,由司法部确定;考

  试合格人员,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确认。

  第八条

  符合本办法第六条

  (一)、(三)、(四)项条件,能够专职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下列人员,可以申请按考核程序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

  (一)具有高等院校法学本科以上学历的;

  (二)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从事审判、检察业务,司法行政业务工作或者人大、政府法制工作已满五年的。

  第九条

  对申请考核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的,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考核提出意见,报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批。

  第十条

  经考试或者考核合格的人员,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报请司法部颁发《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证书》。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名考试或者申请考核:

  (一)受过刑事处罚的(过失犯罪的除外);

  (二)被开除公职的;

  (三)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第十二条

  参加考试或者考核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考试成绩或者考核结果无效,已经作出的授予执业资格决定应予撤销,颁发的执业资格证书予以收回,并在二年内不允许参加考试或者考核:

  (一)提供虚假、伪造的证明文件或者以其他欺诈手段骗取参加考试或者考核的;

  (二)考试作弊或者由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考试的;

  (三)其他严重违反考试、考核纪律的。

  第三章

  执业登记

  第十三条

  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或者具有本办法第五条所列其他执业资格的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领取《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一)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实习满六个月,被该所鉴定合格;

  (二)基层法律服务所决定聘用;

  (三)申请执业登记时符合本办法第六条

  (一)、(三)、(四)项条件。

  申请执业登记前从事过律师、公证和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审判、检察业务工作,司法行政业务工作和其他法律业务工作二年以上的,可以不经实习,直接申请执业登记。

  第十四条

  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作出不准予执业登记的决定:

  (一)具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曾被基层法律服务所给予开除处分的;

  (三)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或者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限未满的;

  (四)具有律师或者公证员资格、并已在律师事务所或者公证机构执业的。

  第十五条

  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经其授权的下一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颁发《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第十六条

  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应当填写《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申请执业登记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公证员、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证书;

  (二)基层法律服务所对申请人实习表现的鉴定意见;

  (三)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同意聘用申请人的证明;

  (四)健康状况证明;

  (五)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条

  申请执业登记材料,由拟聘用申请人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提交住所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由其出具审查意见后逐级上报执业登记机关。

  县级、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的时间均不得超过十五日。

  第十八条

  执业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审核,以书面形式作出准予执业登记或者不准予执业登记的决定。不准予执业登记的,应当说明理由。

  对准予执业登记的申请人,由执业登记机关颁发《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申请人对不准予执业登记决定如有异议,可以按照《行政复议法》和司法部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九条

  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或者本办法第五条所列其他执业资格,在教育科研部门工作、乡镇企业工作或者务农的人员,经基层法律服务所聘用,可以兼职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申请兼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依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

  基层法律服务所聘用兼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人数,不得超过专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人数。

  兼职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变更执业机构的,持原所在的基层法律服务所终止聘用关系的证明和拟应聘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同意聘用的证明,依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申请更换《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第二十一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收回其《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报请执业登记机关予以执业注销:

  (一)因调离、辞职而停止执业的;

  (二)因被辞退、开除而停止执业的;

  (三)因所在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停办而停止执业的;

  (四)因其他原因停止执业的。

  第二十二条

  《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不得伪造、涂改、抵押、出借、出租。

  《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遗失或者损坏无法使用的,持证人应当立即向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办理补发或更换手续。

  第四章

  聘用管理

  第二十三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实行聘用制。

  第二十四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与被聘用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订立聘用合同。

  聘用合同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聘方名称和应聘方姓名;

  (二)聘应双方的权利、义务;

  (三)聘用期取以及届满续聘的办法;

  (四)聘用期间解除双方聘应关系的条件和办法;

篇二:基层服务法律工作者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1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依法执业,加强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是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执业条件,经核准执业登记,领取《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在基层法律服务所中执业,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人员

  第三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职责是依据司法部规定的业务范围和执业要求,开展法律服务,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促进社会稳定、经发展和法制建设。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依法执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涉。

  第四条

  司法行政机关依照本办法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进行管理和指导。

  第二章

  执业资格

  第五条

  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应当具备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

  具备律师资格、公证员资格或者企业法律顾问资格的人员,也可以申请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经考试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

  (一)拥护宪法,遵守法律,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具有高中或者中等专业以上的学历;

  (三)品行良好;

  (四)身体健康。

  第七条

  全国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考试,由司法部统一组织,省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承办。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考试合格标准,由司法部确定;考试合格人员,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确认。

  第八条

  符合本办法第六条(一)、(三)、(四)项条件,能够专职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下列人员,可以申请按考核程序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

  (一)具有高等院校法学本科以上学历的;

  (二)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从事审判、检察业务,司法行政业务工作或者人大、政府法制工作已满五年的。

  第九条

  对申请考核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的,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考核提出意见,报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批。

  第十条

  经考试或者考核合格的人员,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报请司法部颁发《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证书》。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名考试或者申请考核:

  (一)受过刑事处罚的(过失犯罪的除外);

  (二)被开除公职的;

  (三)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第十二条

  参加考试或者考核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考试成绩或者考核结果无效,已经作出的授予执业资格决定应予撤销,颁发的执业资格证书予以收回,并在二年内不允许参加考试或者考核:

  (一)提供虚假、伪造的证明文件或者以其他欺诈手段骗取参加考试或者考核的;

  (二)考试作弊或者由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考试的;

  (三)其他严重违反考试;考核纪律的。

  第三章

  执业登记

  第十三条

  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或者具有本办法第五条所列其他执业资格的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领取《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一)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实习满六个月,被该所鉴定合格;

  (二)基层法律服务所决定聘用;

  (三)申请执业登记时符合本办法第六条(一)、(三)、(四)项条件。

  申请执业登记前从事过律师、公证和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审判、检察业务工作,司法行政业务工作和其他法律业务工作二年以上的,可以不经实习,直接申请执业登记。

  第十四条

  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作出不准予执业登记的决定:

  (一)具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曾被基层法律服务所给予开除处分的;

  (三)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或者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限未满的;

  (四)具有律师或者公证员资格、并已在律师事务所或者公证机构执业的;

  第十五条

  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经其授权的下一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颁发《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第十六条

  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应当填写《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申请执业登记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率请人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公证员、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证书;

  (二)基层法律服务所对申请人实习表观的鉴定意见:

  (三)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同意聘用申请人的证明;

  (四)健康状况证明;

  (五)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条

  申请执业登记材料,由拟聘用申请人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提交住所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由其出具审查意见后逐级上报执业登记机关。

  县级、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的时间均不得超过十五日。

  第十八条

  执业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审核,以书面形式作出准予执业登记或者不准予执业登记的决定。不准予执业登记的,应当说明理由。

  对准予执业登记的申请人,由执业登记机关颁发《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申请人对不准予执业登记决定如有异议,可以按照行政复议法》和司法部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九条

  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或者本办法第五条所列其他执业资格,在教育科研部门工作、乡镇企业工作或者务农的人员,经基层法律服务所聘用,可以兼职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申请兼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依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

  基层法律服务所聘用兼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人数,不得超过专职基层法津服务工作者的人数。

  兼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变更执业机构的,持原所在的基层法律服务所终止聘用关系的证明和拟应聘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同意聘用的证明,依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申请更换《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第二十一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收回其《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报请执业登记机关予以执业注销:

  (一)因调离、辞职而停止执业的;

  (二)因被辞退、开除而停止执业的;

  (三)因所在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停办而停止执业的;

  (四)因其他原因停止执业的。

  第二十二条

  《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不得伪造、涂改、抵押、出借、出租。

  《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遗失或者损坏无法使用的,持证人应当立即向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办理补发或更换手续。

  第四章

  聘用管理

  第二十三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实行聘用制。

  第二十四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与被聘用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订立聘用合同。

  聘用合同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聘方名称和应聘方姓名;

  (二)聘应双方的权利、义务;

  (三)聘用期限以及届满续聘的办法;

  (四)聘用期间解除双方聘应关系的条件和力、法;

  (五)违约责任;

  (六)聘用争议的解决办法。

  第二十五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加强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和业务培训,加强对其执业活动的检查、监督,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定期考核、奖励处分、辞职辞退等各项管理制度。

  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维护其在执业活动和所务管理工作中应享有的合法权利,保障其在应聘期间应享有的"劳动报酬、保险和福利待遇。

  第二十六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建立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实绩和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情况的年度考核制度。

  年度考核结果分力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年度考核结果应当作为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奖励、处分、辞退以及办理执业证年度注册的依据。

  年度考核结果,应当报住所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第二十七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对年度考核被评为优秀或者在平时执业中有突出事迹或者显著贡献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给予奖励。奖励应当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鼓励相结合的原则。

  对事迹特别突出的,可以同时报请司法行政机关给予表彰或者记功嘉奖。

  第二十八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违反司法行政机关管理规定和本所章程、制度的行为或者其他违法行为,应当根据其情节轻重,按照责罚相当的原则,给予处分。

  处分分为:警告、记过、撤职、留所察看、开除。

  实施处分,由基层法律服务所主任建议,或者本所半数以上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提议:由本所所务会议审议决定,并报住所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给予开除处分的,应当按规定程序办理执业注销。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主任给予撤职处分的,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决定。

  第二十九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提出辞职,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准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辞职申请人须在有关因素消除后,方可离职:

  (一)本人承办的业务或者工作交接手续尚未办结的;

  (二)本人与所在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债权债务关系尚未清结的;(三)本人被发现有违反执业纪律的行为,正在查处的。

  第三十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的基层法律服务所予以辞退:

  (一)在年度考核中被评为不称职的;

  (二)不履行聘用合同规定的义务,经多次教育仍不改正的;

  (三)元正当理由连续停止执业满三个月的;

  (四)因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

  辞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报住所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并按规定程序办理执业注销。

  第三十一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对依据聘用合同在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方面发生争议的,任何一方可以提请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给予调处。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对基层法律服务所作出涉及本人的处分、人事处理决定不服的,对基层法律服务所损害或者侵犯本人合法权益的,可以向所在地的县级或者县级以上的司法行政机关申诉或者控告。接到申诉或者控告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受理,对经查证确属基层法律服务所处理错误、不当的或者侵权事实成立的,应当责令该所予以纠正。

  第五章

  执业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二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持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介绍信、当事人的委托书和《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调查、收集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证据材料;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查阅有关的案卷或者庭审材料。

  第三十三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对坚持非法要求、故意隐瞒重大事实、提供虚假证据或者严重违反委托合同约定.义务的当事人,可以拒绝为其代理或者解除委托关系。

  第三十四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执业中发现本地区政府机关、村民(居民)自治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方面存在问题的,可以向其提出法律建议。

  第三十五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应聘执业。期间,有权获得执业所需的工作条件,有权参加政治学习和业务培训,有权参与所务民主管理,有权获得劳动报酬和享受保险、福利待遇。

  第三十六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对侵犯其执业权利的行为,可以请求司法行政机关、有关司法机关或者基层法律服务行业协会组织依法予以保障。

  第三十七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法办事,自觉维护法律尊严与社会正义。

  第三十八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尽职,尽责,努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接受当事人和社会的监督。

  第三十九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遵守由基层法律服务所统一收案、统一委派、统一收费的规定。

  第四十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履行法律援助义务。

  第四十一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遵守司法、仲裁和行政执法活动的有关制度。尊重司法、仲裁和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

  曾担任法官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离任后二年内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审理的诉讼案件的代理人。

  第四十二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尊重同行和其他法律服务工作人员,同业互助,公平竞争,共同提高执业水平。

  第四十三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保守在执业

  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第四十四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爱岗敬业、坚持原则、诚实守信、举止文明、廉洁自律,自觉维护执业声誉和社会形象。

  第四十五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勤奋学习,加强职业修养,积极参加司法行政机关组织的业务培训和进修,不断提高专业水平和服务技能。

  第六章

  检查监督

  第四十六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每年向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办理《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年度注册。

  未经年度注册的,不得继续执业。

  第四十七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业证年度注册工作,由负责执业登记的司法行政机关于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前组织进行。

  第四十八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申请办理执业证年度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上年度执业情况和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情况的个人总结;

  (二)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表现年度考核意见;

  (三)《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第四十九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申请执业证年度注册的材料,由其所在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按规定的时间上报住斯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由其出具审查意见后逐级上报注册机关。

  第五十条

  注册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上年度工作完成情况、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情况进行审核,对于符合继续执业条件的,准予办理执业证年度注册对准予年度注册的,由注册机关在其《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上加盖年度注册印章。

  第五十一条

  注册机关经审核,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7暂缓执业近年度注册:

  (一)因违反执业纪律或者有关管理规定,正在接受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基层法律服务所查处的;

  (二)有犯罪嫌疑被立案查处的;

  (三)采用弄虚作假手段企图骗取通过年度注册的;

  (四)因患病或者其他原因已连续停止执业六个月的。

  对暂缓办理执业证年度注册的,应当通知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所在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并暂不发还其《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第五十二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被暂缓力、理执业证年度注册的因素消除后,对于符合继续执业条件的,经住所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同意,报请注册机关补办执业证年度注册。

  第五十三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专约日常执业活动和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由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和所在乡镇、街道司法所负责检查和监督。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和乡镇、街道司法所可以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业情况进行检查或者发现问题随时进行检查,可以要求有关人员报告工作、说明情况、提交有关材料。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及其所在的基吴法律服务所不得拒绝。

  第五十四条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对有突出事迹或者显著贡献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定期或者适时给予表彰奖励。对事迹特别突出的,应当依照规定程序,报请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司法部给予记功嘉奖。

  第五十五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一)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

  (二)曾担任法官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离任不满二年内担任原任职法院审理的诉讼案件的代理人的;

  (三)冒用律师名义执业的;

  (四)同时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律师事务所或者公证机构执业,或者同时在两个以上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的;

  (五)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

  (六)明知委托人的要求是非法的、欺诈性的,仍为其提供帮助的;

  (七)在代理活动中超越代理权限或者滥用代理权,侵犯被代理人合法利益的;

  (八)在同一诉讼、仲裁、行政裁决中,为双方当事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理的:

  (九)不遵守与当事人订立的委托合同,拒绝或者疏怠履行法律服务义务,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

  (十)在调解、代理、法律顾问等执业活动中压制、侮辱、报复当事人,造成恶劣影响的5(十一)故意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十二)以影响案件审判、仲裁或者行政裁定结果为目的,违反规定会见有关司法、仲裁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或者向其请客送礼的;

  (十三)私自接受委托承力、法律事务,或者私自收取费用,或者向委托人索要额外报酬的;

  (十四)在代理活动中收受对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财物或者与其恶意串通,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

  (十五)违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有关制度规定,干扰或者阻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正常进行的;

  (十六)泄露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的;

  (十七)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故意协助委托人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十八)向有关司法人员、仲裁人员或者行政执法人员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委托人向其行贿的;

  (十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实施上述行政处罚的同时,应当责令其改正。

  第五十六条

  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依照《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进行。

  第五十七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按照《行政复议法》和司法部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

  第五十八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给予开除处分:

  (一)有本办法第五十五条第(十一)至第(十五)项规定行为,情节或者后果严重的;

  (二)有本办法第五十五条第(十六)、(十七)、(十八)项规定行为之一的;

  (三)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

  第五十九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的投诉监督制度,设立投诉电话、投诉信箱,受理当事人和其他公民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违纪行为的投诉。并且应当将查处结果告知投诉人。

  第六十条

  上级司法行政机关认为下级司法行政机关在资格审核、执业登记管理、执业近年度注册和行政处罚工作中有错误或者不当的,应当及时责令其纠正;对司法行政机关不履行管理职责或者非法干涉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应当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

  司法行政机关进行执业资格审核、执业登记管理、执业证年度注册、行政处罚的各种文书格式,《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和年度注册印章式样,由司法部统一制定。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由司法部解释。

  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172.河南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20173.2017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全文】

  4.2017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5.2016跨境电商新政暂缓一年实施

篇三:基层服务法律工作者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度考核总结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度考核总结7篇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度考核总结1一、基本情况

  本人高日罕司法所工作人员(公务员),持有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在法律服务执业中,严格执行上级司法行政机关的规定,没有从事有偿代理,没有冒用律师名义执业,没有违规代理或担任刑事案件辩护人的情况,不存在自收案,和自收费及与有关部门勾结损害当事入合格权益的行为,在执业中,没有当事人和群众举报。

  二、工作情况

  (一)加强学习,不断提高业务理论素质。

  作为一名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我深知应当做到政治坚强、业务精通。这一年以来,以提高自身素质作为目标,结合工作实际,把学习放在首位,努力提高思想以及业务水平,一方面不断加强政治理论学习,増强政治的敏锐性,进一步促进做好本职工作的责任感。另一方面不断加强业务学习,把业务理论学习作为提高本职工作的立足点,特别是我们做调解工作,只有坚持学习掌握有关法律、法规知识,以实际需求增强学习的自觉性。另外,积极参加局机关和镇党委定期组织的各项培训和学习。

  (二)定期排查,积极开展调解工作

  为了将矛盾纠纷控制在苗头,调处在萌芽。我坚持每周到辖区内走访,了解情况并作记录。对基层各类矛盾纠纷进行摸底排查,对排查出的问题,及早跟踪,限时调处。通过各阶段排查,全面掌握和上报辖区内存在的各种矛盾纠纷和不稳定因素,真正将各类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消灭在萌芽状态。年,成功调解人民调解案件件,认真履职,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表示满意。服从司法所安排,协助司法所大力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和进行法律咨询,积极参与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及维护社会稳定工作,充分发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维护基层社会和谐稳定的积极作用。

  (三)积极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做好普法工作。

  法治宣传教育是法律服务工作者重点工作之一,为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推进依法治镇进程,根据旗司法局要求定期开展各项普法活动。例如:结合各嘎查“固定党日活动”、祭敖包活动、“12.4”全国宪法日等重大节假日和活动日积极开展法治宣传活动。另外,定期下发普法资料到辖区内各嘎查,积极督促嘎查采取专栏、派发资料等形式定期开展法治传活动。为建设法治社会、平安和谐社会提供了良好的法治环境。

  三、存在的问题

  由于业务理论学习缺乏不能为其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影响了基层法律工作者及司法行政机关在部分群众中的良好形象。

  四、下一步的整改方案

  一是加大法律援助工作宣传力度,切实为弱势群体解决“打官司难”的问题,以提升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及司法行政机关在群众中的满意度和知晓率

  二是在执业中,严格执行司法部,省厅、市、旗司法局的相关规定,对当事人负责,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是严格要求自已,加强理论学习,提高业务水平,树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良好形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度考核总结2年初,为全面推进我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提升公共法律服务能力和水平,根据《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皖办发〔20xx〕3号),《中共铜陵市委办公室、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铜办发〔20xx〕8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我区的《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方案本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方案》明确了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区各部门的主要任务。

  今年,我局继续构建覆盖全区的服务平台。依托法律援助组织、乡镇司法所等现有资源,着力构建覆盖全区居民的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推进法律援助、人民调解、法律咨询、法治宣传、公证等职能进驻,集中受理和解决群众法律服务需求,打造了全区一小时公共法律服务圈。

  继续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信息化建设和运用。推进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平台、网络平台与实体平台三大平台的融合发展,加大“互联网+政务服务”和“12348”法网的应用,推进地方公共法律服务热线与“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及其它热线平台的对接和融合,实现公共法律服务事项“网上办”“移动办”“掌上办”“指尖办”。

  持续推进法律援助降槛扩面。将涉及劳动保障、婚姻家庭、土地纠纷等与民生紧密相关的事项纳入法律援助范围,将援助的经济困难标准提高到本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倍及以上,法律援助覆盖人群逐步拓展到低收入群体。

  继续加强全区域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区法律援助机构。进一步推进区域公证机构改革,创新拓展服务“三农”、金融、现场监督、司法辅助等公证业务,推进公证员队伍和公证业务稳步增长。扎实推进乡镇(社区)和村(居)公共法律服务站(室)建设、“法律明白人”和“法治带头人”双培养工程、一村一法律顾问、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建设等重点工作。

  着力加强覆盖城乡的普法阵地建设。截止今年上半年,已建立覆盖全区的法治基层普法阵地,进一步提升区法治教育基地建设功能,发挥基层公共文化服务中心法治宣传教育作用。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加快整合各类公共法律服务资源,建成覆盖全业务、全时空的公共法律服务网络。到20xx年底,基本形成覆盖全区、便捷高效、均等普惠的现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

  未来5年,我局将在20xx年建成现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基础之上,继续与时俱进,在硬件和软件上不断完善优化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更好为人民服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度考核总结320xx年,湖里区司法局积极响应上级有关要求,大力推进公共法

  律服务工作建设,搭建了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基本实现“互联网+实体+热线”平台全覆盖,辖区群众享有的基本公共法律服务质量和水平显著提升。在区一级,在区信访大楼一楼窗口设立具有“3+X”职能的湖里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在街道一级,依托各司法所设立了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连接12348法律服务平台,设置便民服务热线;在社区一级,依托调委会设立了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社区法律顾问),把服务送到群众身边;2017年起,指导成立了小区调委会、小区律师和小区公证联络点,小区调解员全区“全覆盖”,打通基层法律服务“最后一百米”。

  一、完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

  一是强化组织协调。成立湖里区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统筹协调全区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工作。二是强化力量整合。结合平台运行要求,加强工作人员配备,遴选一批政治素质硬、职业道德高、专业技能强的人才充实工作力量。三是强化协作联动。全面梳理平台进驻业务现有工作内容、业务办理规则等,制定各服务事项服务规范体系,统一业务规范,明确办理流程,做到权责清晰、规程明确。四是强化考核督导。建立考核评价机制,制定考评指标和考评办法,将单位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情况列入综治考评的内容进行考评。五是强化线上线下融合。在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四级全覆盖的前提下,开发“湖里公共法律服务”微信公众号,实现“一网通办”。

  二、推动公共法律服务落地见效

  一是矛盾纠纷化解创新突破。依托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建立健全中心联席会议、矛盾纠纷定期排查、受理登记、分流处置等制度。今年以来共受理“访调对接”矛盾纠纷案件162件,已办结154件,“诉调对接”化解纠纷56起,“警民联调”化解纠纷1832起,行政调解8件,做到案结事了。20xx年,全区各级人民调解组织共调处矛盾纠纷4426件,涉及人数9137人,涉案金额4414万元,其中重特大纠纷34件,涉及死亡纠纷21件,涉及10人以上群体访矛盾纠纷13件,涉疫情纠纷105件,调解成功率达99.7%。

  二是法律服务提质增效惠民。区法律援助中心全年共接待来访来电法律咨询4870人次,共受理法律援助案件1755件,援助人数1755人次,为受援人挽回损失或取得利益1930.5万元。建立了一支涵盖我市33家律师事务所、92名律师的援助律师队伍,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引入专业律师团队,大大提升服务质量。区公证处共办理公证4230件,社区法律顾问为群众提供法律咨询922人次,举办法律知识讲座86场。推进“互联网+法律服务”,“湖里公共法律服务”微信公众号发布法律资讯348条,举办线上答题活动13场(次),参与群众46430人,提供线上法律咨询425人次。

  三是中心工作主动靠前见效。主动服务东部旧村改造,在五缘湾北片区等7个片区征地拆迁指挥部均设立法律咨询服务工作站,有效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法律服务和矛盾纠纷调解等,推动依法拆迁、和谐拆迁,为营造一流营商环境,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贡献力量。自20xx年5月湖里东部旧村整村改造七大土地房屋征收指挥部公共法律服务站成立以来,服务站共受理群众上门法律咨询1164件,化解矛盾纠纷412件,参与指挥部入户走访1500多户,发放宣传册、宣传单超过20000份,办理公证1300多件。20xx年以来,通过司法途径解决涉及征地拆迁的涉诉行政诉讼案件11件、民事诉讼案件39件。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度考核总结420xx年上半年,万载县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按照市局年初的工作要点开展工作,各项工作正在有条不紊的进行,现将上半年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截至20xx年6月7日,万载县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共受理法律援助案件200件,接待来访群众20xx余人次,解答各类咨询1000起。

  一、深入推进“两化”建设和示范创建

  目前,全县已建成1个县级公共法律服务中心、17个乡镇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并配备满意度评价器。自20xx年以来,我县扎实推进省厅《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标准化规范化建设三年行动计划》方案。为全面提升我县公共法律服务标准化规范化水平,20xx年3月20日,我局制定了《万载县司法局关于实施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标准化规范化

  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xx-20xx年)》的通知,按照“统一规划、标准规范、功能完善、运作高效”的要求,用3年左右的时间完成全县各乡镇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标准化规范化建设任务,做到硬件设施齐全、人员合理配置、经费保障坚实、服务供给优质、管理制度健全,切实方便群众获得公共法律服务。具体时间进度:20xx年对县级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和鹅峰、株潭、马步三个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规范化建设;20xx年对双桥、白水、三兴、高村、茭湖五个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进行规范化建设;20xx年对高城、白良、康乐、潭埠、黄茅、罗城、仙源、岭东、赤兴九个工作站进行规范化建设。

  20xx年,按照工作进度,对县级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和鹅峰、株潭、马步三个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进行了申报、推荐,经过省厅验收,均符合标准,顺利通过验收。鹅峰乡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的基础设施完善,制度健全,还有“缘桌调解特色”,被省厅评为“全省示范工作站”。20xx年拟对双桥、白水、三兴、高村、茭湖五个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进行规范化建设,20xx年4月1日,在局会议室召开了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规范化建设推进会,目前五个工作站正在按照标准建设中,拟定于6月份开展申报推荐工作。

  二、做实“法援惠民生”系列品牌

  全面贯彻落实《法律援助法》,开展“法援惠民生”七大品牌活动,加大老年人、残疾人、农民工、未成年人、妇女、军人军属、退役军人等群体的法律援助力度,20xx年3月8日,万载县法律援助中心联合县妇联在万载县高城卫生院开展了“妇女维权周普法宣传”活动。20xx年5月31日上午,万载县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来到康乐中心小学开展了“法律援助法进校园关爱未成年人”活动。以实际行动为残疾人办实事、解难事,优质高效为残疾人办理一起法律援助案件,得到了省厅的肯定。依法有序扩大法律援助范围;加强刑事法律援助工作,深入推行审判阶段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法律援助通知辩护全覆盖;全面落实值班律师制度,规范认罪认罚从宽案件办理程序,截至目前共办理认罪认罚案件200件。

  三、深化“乡村振兴法治同行”活动

  按照宜春市《“乡村振兴法治同行”活动实施方案》要求,加大乡村公共法律服务有效供给,不断夯实乡村振兴法治基础。对于脱贫户实行免予经济审查制度,对于来申请法律援助的,符合法律援助范围的,第一时间指派承办人。让当事人第一时间感受到法律援助的帮助,防止因为纠纷导致返贫情形。如:20xx年8月28日上午,鹅峰乡脱贫户王禾秀在320国道989公里处被闻某某驾驶的摩托车碰撞,造成其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认定,闻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在事故发生后,王禾秀被送往医院治疗,总共花费医药费17273.07元,经鉴定中心鉴定为十级伤残。此次事故的发生让原本生活困难的王禾秀家庭再一次陷入了困境。20xx年12月8日,王禾秀来万载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法律援助中心当即指派律师承办此案。经过立案、开庭审理,20xx年1月11日,万载县人民法院判决对方赔偿王禾秀各项损失112376.07元。

  四、创新便民法律服务举措

  推行法律援助异地申请“全省通办”和法律援助“帮办”服务;优化鉴定办理程序,为涉及残疾人、农民工等特殊困难群体提供“上门”服务,推行节假日延时错时服务,鼓励司法鉴定机构为经济困难的群众主动减免司法鉴定费用;20xx年4月,万载县法律援助中心与新余渝水区法律援助中心异地协作,成功调解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赢得了当事人的充分肯定。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度考核总结5今年以来,宁县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工作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省市关于推进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的安排部署,我局切实提高工作进度,进一步完善服务制度,努力建立健全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深化便民服务层次,让群众能够足不出户便可享受便捷优质的公共法律服务。

  一、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情况

  (一)实体平台中心建设。宁县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位于宁县马坪新区集中办公区5号楼一楼大厅,面积60㎡,设置两个功能区,分别是法律服务区和密谈室。其中,法律服务区设置法律咨询、法律援助、律师服务、公证服务等窗口,每个窗口专岗专职,对应承办相关业务,中心共有工作人员10名,由司法局工作人员、律师和公证员等组成,法援岗每天由专人受理办理法援业务,律师岗及公证岗每周轮换值班,坚守8小时工作制,为群众提供高效优质的法律服务。至目前,中心已接待来访群众570余批次,解答法律咨询920余批次,办理法律援助案件155件(其中民事案件88件,刑事案件67件)。

  (二)实体平台工作站建设。乡镇公共法律工作站依托各司法所建立,要求将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建设和司法所规范化建设相结合,形成集法律咨询、人民调解、法律援助、法治宣传和社区矫正等法律服务功能于一体让群众真正享受到“家门口”的高效、优质法律服务平台。目前,全县18个乡镇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已基本完成建成,工作站统一悬挂标识标牌,设立服务大厅,达到最少3个接待窗口的分类办公区间,每个乡镇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至少3人,工作站办公室设立在司法所,站长由司法所长兼任,司法所负责工作站的日常工作和管理,(三)实体平台工作室建设。聚力推进村(社区)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建设,不断延伸法律服务触角,均衡法律服务资源。我县共有行政村257个,社区14个,应建村(社区)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271个,现已建成工作室174个,在建97个,村(社区)公共法律工作室依托村居委会和村(社区)便民服务中心进行建设,统一门牌标识,设置接待室,由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司法所工作人员、村委会成员坐班值守,主要解答群众的法律疑难问题,帮助群众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四)网络平台建设。依托“智慧司法”网络系统建设,广泛宣传普及“12348甘肃法网”平台、“12348热线电话”,积极开展精准普法、精准服务,及时解答群众生产生活中遇到的法律问题,向群众宣传、解读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准确了解群众日常法律服务需求,征求群众法律服务的意见和建议,为基层群众提供更为便捷的法律服务。建立法律服务微信群和司法局微信公众号,法律服务微信群人员包括法律顾问、司法干部、律师、法律服务志愿者和村居委会人员等。主要功能是:法律顾问提出相关工作建议,解决实际落实中的困难;法律

  顾问开展交流与互动,围绕群众关注热点,交流工作经验;接受司法局下发的法律服务等活动通知;及时宣传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回应群众诉求。微信群的建立,大大提高了村民群众对法律服务工作的知晓率,引导群众树立自觉守法、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意识,为增强我县法治核心竞争力,实现司法行政工作跨越式发展增添新动力。

  二、一村一法律顾问工作开展情况

  (一)全面推进“一村一法律顾问”工作。将所有执业律师、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工作人员进行了全面部署安排,组织引导律师、法律服务人员与村委会签订法律顾问协议,建立长期稳定的法律服务关系。实现了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达到法律帮扶全面覆盖。法律顾问主要协助村民自治组织起草、审核、修订村自治组织章程、村规民约等规定;不定期开展法制教育活动,针对性普及法律知识,增强群众法律意识,改观村民法律意识淡薄的现状;指导协助各调委会调解工作,提高调解水平,为化解矛盾纠纷提供智力支持。

  (二)重点着力推进贫困村法律顾问制度。根据我县脱贫攻坚综合整治工作安排,我局为全县60个重点贫困村制作脱贫攻坚公示牌,主要以法律顾问、治安民警、法制副校长、法制安全课教师、综治管理员为公示内容。贫困村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共计60人,全部为法律服务工作人员,其中律师6人,公证员5人,司法局干部22人,检法系统27人。重点贫困村法律顾问肩负脱贫攻坚使命,积极开展精准扶贫重点贫困村法律顾问宣传教育活动、进村进校园法治宣讲活动、入户面对面进行法律疑难讲解,并建立法律服务工作微信群,真切的将法律面对面送到贫困户身边,让困难群众足不出户即可了解法律知识,为困难群众、贫困人员维护自身权益起到很大作用,为老师学生增强法律意识。

  三、法律援助工作情况

  (一)继续扩展援助覆盖面,适应群众需求是我局法律援助工作持续不变的方向。今年我县法律援助中心共办理法律援助案件155件,其中民事案件88件,刑事案件67件,为使更多的贫困者得到有效的法律服务,采取多种办法和措施,降低法律援助门槛,扩大接受援助群体,将经济困难标准降低为年收入低于城乡最低生活困难标准的两倍,对申请支付劳动报酬、工伤、工亡的案件,实行申请一件,受理一件。同时,拓宽受案范围,将征地拆迁、环境污染、医患纠纷、就医就学等案件符合经济困难条件的也纳入了法律援助范围。对老弱病残孕幼等特定人群、特殊案件采取“急事急办、特事特办”,即先受理后补材料。对城乡低保、“五保”、残疾人等群体涉及抚养纠纷,赡养纠纷、农民工追索劳动报酬等特殊案件免于审查经济困难标准,即实行“一站式”法律援助服务。凡涉及讨薪、工伤待遇、群体性纠纷、集体越级上访等涉稳事项安排律师及时介入,引导其通过法律途径理性维权,并快速受理,优先办理,重点援助。

  (二)案件管理信息化。按照相关要求,今年将所有法律援助案件需全部纳入法律援助管理新系统,实行信息网络平台监督管理,整个法律援助案件从受理、审批、指派、律师办理、分类定级到归档各个环节均实现网上操作,逐级在网上审核或审定。法律援助中旬对律师和工作人员的办理流程实时监控,出现问题及时提醒和纠正。对受援人和执法机关的意见及时查阅回访,时刻掌握承办情况。其次,今年所有来访登记法律咨询也需全部纳入法律援助新系统。法律援助工作人员将来访的法律咨询进行登记录入,各律所将答辩状和来访咨询、电话咨询等全部录入系统。案件信息化管理不仅规范了办案流程,同时也提高了办案效率,在后期查看存档中,更加实时便利。

  五、20xx年工作谋划

  (一)继续大力推动公共法律服务。通过积极引导、政策释放等措施,建立起所有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动员具备法律服务资质的公职人员一同参与到公共法律服务工作中来;引导法律服务志愿者驻村(社区)服务,使村村都有法律服务工作室,开辟老百姓在家门口直接获取法律服务的窗口。

  (二)加强法律援助信息化运用。进一步加大信息技术在法律援助管理工作中的运用,加强法律援助信息化平台运用,完善平台功能,新增法律援助案件同行评估、质量管理等模块,利用“宁县司法局”

  微信平台等载体,提高法律服务的及时性、准确性。按照信息化建设要求,配合抓好网上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开发建设,方便群众网上咨询和申请,优化法律援助事项办理流程。

  (三)提高法律援助办案质量,严格资金管理。认真贯彻落实司法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省厅《法律援助案件质量标准化管理规定》和《庆阳市财政局、庆阳市司法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的通知》细则规定,进一步规范审查、审批、指派等各个环节,进一步推进法律援助规范化、标准化、和优质化建设,提高法律援助工作质量。严格按照文件精神管理使用资金,实行办案补贴与办案质量挂钩的差别案件补贴制度。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检查与审计,做到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积极推进法律援助服务标准化建设,全面提高法律援助服务质量和水平。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度考核总结620xx年,我局以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为统揽,充分发挥司法行政各项职能,努力提升司法行政的工作实战水平,奋力助推榕江县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更上新台阶。

  一、夯实公共法律平台建设,高标准建设公共法律服务体系

  1.牢牢把握基层工作中心,推动司法所规范化建设。按照省司法厅、州司法局工作要求,进一步加强司法所规范化建设。今年以来,县司法局积极申创建民主法治示范村1个。

  2.健全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满足人民群众法律需求。建立以县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和法律援助中心于一体的县级综合法律服务平台,22个乡镇(街道、社区)建立公共法律服务站,261个村(居)建立法律服务室。今年以来,县法援中心提供法律援助44件(刑事案件27件、民事案件17件)。积极争取上级支持,壮大律师队伍,实现社会律师事务所从无到有的突破和从有到多的发展,目前全县有3家律师事务所(分所)和1家国资律师事务所,共有16名社会执业律师、6名公职律师和3名法律援助律师,基本能够满足群众当前的法律服务需求。

  3.推进“法律顾问”全覆盖,延伸法律服务触角。结合当前法律

  人才状况,我局整合全县律师资源和法律服务工作者,持续做好“法律顾问”全覆盖各项工作,为全县75个机关企事业单位、22个乡镇(街道、社区)、261个村(居)配备法律顾问,积极推动县政府及工作部门通过购买社会服务方式落实法律顾问制度,实现法律顾问全覆盖,并制作法律顾问公示牌张贴到各乡镇(街道、社区)和村(居),方便群众直接联系开展法律服务。今年以来,法律顾问提供法律咨询905余人次,开展法律服务257次。办理公证17件。

  二、凝练公共法律服务手段,营造良好的法治氛围

  1.强化普法宣传教育,营造浓厚的法治氛围。一是明确责任,“七五”普法全面推进。全面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工作制”,明确普法责任清单,形成“同频共振、齐声合唱”的“大普法”格局。整合资源,各级联动,在“3.15”、“6.26”等重大节点及扫黑除恶、法治扶贫、《民法典》宣讲、宪法宣传学习等重点时期开展专题法治宣传系列活动,累计参与23000余人次。完善普法法治宣传标牌标识,利用法治宣传读物及物品、村村广播响、抖音、微信等多形式多渠道全面营造浓厚法治氛围。二是分类实施,“法律八进”深入开展。落实会前学法、党政主要负责人年度述法、干部法纪知识考试、由政府购买引进法律顾问团,261个村居落实一村(一社区)法律顾问制,加强“七五”普法讲师团、民法典百人宣讲团、法律明白人等法治队伍建设,深入机关(单位)、学校、乡村(社区)、企业等场所开展“法治宣传进万家”“以案说法”“法治文艺巡回演出”等活动一百余次余次,两万余人受到法治宣传教育。三是印发了《榕江县关于深化贯彻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谁主管谁负责”普法责任制的实施方案》,对全县70个单位涉及的`法治宣传教育相关法律法规全面进行梳理和明确,实现县直单位普法责任清单全覆盖。今年以来,我局开展各种形式法治宣传60余场次、印制4万份倡导孝老敬老、文明婚育的法治宣传资料发放至各村群众家中,并以普通话及苗、侗、水等少数民族语言制作法治广播在各村(居)滚动播放,受教育群众达20万余人次。

  2.丰富律师法律援助活动,营造良好的法治秩序。一是以座谈、讨论、授课、辩论等方式,为我县律师发展提供法律援助指挥、经验

  交流、律所合作、服务企业、培训教育,不断提高法律援助工作人员及执业律师的法律素养和办案能力。二是开展“送法进校园”法治知识活动,我县20个乡(镇、街道)司法所负责人联合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到我县各中小学开展法治宣传活动,各乡(镇、街道)由法治副校长、司法所、派出所等人员组成法治小分队送法进校园。三是选派有经验的律师深入贫困村开展法治扶贫,为各贫困村提供各类法律咨询一百余件余件,化解矛盾纠纷二十余起,开展法治宣传五十余场次。

  三、注重化解各类矛盾纠纷,提升人民调解规范化水平。

  1.摸清底数,实现矛盾调处机制全。一是建立矛盾调处摸排机制。全县各级各类组织围绕不同时间节点的热点问题、群众来信来访诉求、重点难点纠纷问题、县域经济社会和谐稳定发展突出问题,开展摸排,分门别类建立好摸排台账,做到情况清、底数明。今年以来,全县各级人民调解委员共调解各类民间矛盾纠纷282件,调处成功267件,调解成功率94.68%,涉及金额134.3万元;调解医疗事故纠纷1件,涉及金额6.38万元。二是健全矛盾纠纷摸排机制。建立了以县委政法委牵头,公检法司等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的矛盾调处机制,根据矛盾纠纷摸排情况,适时召开会议,研判处理矛盾纠纷的措施,落实调处责任,绷紧防范化解重大风险这根弦,坚决做到防患未然、化隐为显。

  2.广泛宣传培训,增强调处前瞻性,注重社会重大风险防范之预。一是强化业务培训,提升调解队伍业务能力。通过请进来教与派出去学,先后培训人民调解员两百余人次,发放《法律明白人读本》3万册,有效提生了调解队伍的综合素质。其中1名调解员被妇联评为全国妇女儿童先进个人,1名调解员被省委、省政府评为优秀调解员。二是开展法治宣传,注重社会重大风险防范预防工作。采取矛盾化解与法治宣传相结合,增强矛盾调处前瞻性。成立以法律明白人为主的普法宣传队伍,结合脱贫攻坚、扫黑除恶工作开展法治宣传。三是通过法治文艺小分队深入社区(村组、移民搬迁点)开展送法下乡活动,让群众在寓教于乐中接受法律熏陶、法治教育,提高知法守法意识。

  四、存在的主要问题

  1.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有待加强。由于我县公证员3月份下沉脱

  贫攻坚一线后,一直没有具有公证资质的人员补充,导致目前公证业务出现断档,无法满足当前人民群众日益增多的公证业务需求。律师和从事法律服务专项工作人员由于兼顾多项工作,法律服务中心出现无人接待群众的情况时有发生。

  2.基层人民调解力量不足。基层调解组织建设还停留于框架式阶段,建立完善和规范化的调解机制,配齐配强高水平、专业化的调解队伍力量不足,调解激励和处罚双向机制不健全。部门协调联动不够,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没有真正运行起来,特别是新成立的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多停留与表面。

  五、20xx年工作打算

  1.深入推进基层人民调解工作取得新成果。以坚持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为抓手,探索创新矛盾纠纷“多元化”化解工作,进一步健全完善专业性、行业性调解组织体制机制,持续加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协调推进和建立健全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机制。认真开展纠纷排查化解工作,科学谋划和贯彻落实好人民调解“个案补贴”工作。探索建立“互联网+网格管理+N”基层服务管理模式,提升基层社会治理革命化、智能化、精细化、专业化水平。深入推进基层信息资源互联互通,完善信息收集、处置、反馈、统计工作机制和联动机制。

  2.深挖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潜力。按照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建设标准要求,持续贯彻落实好“一村一居一法律顾问”,深挖新时期基层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潜力,创新发展新时代公共法律服务模式,深入推进公共法律服务实体、热线、网络平台建设,实现线上线下统筹发展。强化基层法律服务建设,进一步有效推进整合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等法律服务资源,深入贯彻落实法律援助工作,不断满足城乡居民日益增长的法律服务需求。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度考核总结720xx年,公共法律服务管理股在局领导班子的正确领导下,充分发挥司法行政工作职能作用,在市司法局的正确指导下开展司法所建设、人民调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监督管理法律援助、公证、律师和律所工作开展,为全县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和谐保驾护航。

  一、夯实公共法律平台建设,进一步完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

  (一)把握基层工作重心,推动司法所规范化建设。按照省司法厅、市司法局工作要求,进一步加强司法所规范化建设。积极与灵关镇和穆坪镇正政府协调对接,完成省级规范化司法所建设。截至目前,已建成省级规范化司法所2个,市级规范化司法所5个。二是进一步完善全县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截至目前,已完成全县38个村(社区)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建设工作,实现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县、乡、村三级全覆盖,让群众享受家门口便携式的服务,真正将公共法律服务送到群众身边。

  (二)抓好调解组织建设,维护基层社会和谐稳定。积极推进专业性行业性调解委员会的组织建设,并派驻专业的人民调解员参与开展工作。截至目前,共成立12个专业性行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实现“公调对接”“诉调对接”“访调对接”全覆盖。截至目前共登记备案人民调解组织77个、人民调解员294名。共排查矛盾纠纷1891余次,共调解纠纷579件,调解成功578件,成功率99.8%,无民转刑案件,有力维护基层社会和谐稳定。

  二、加强法治建设,持续强化法律服务供给。

  (一)加强普法宣传教育。各基层司法所结合实际,开展法治宣传70场次,共7450余人次参与,解答法律咨询405次,为基层政府提供法律意见建议12条,向全县14个贫困村发放法治口袋700余份,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法律读本3000余份。

  (二)加强法律援助力度。依托全县7个基层司法所,建立7个法律援助工作站,为群众提供便捷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咨询。疫情防控期间,按要求及时调整了公共法律服务方式,制订了疫情防控期间的办事流程,同时加强防疫政策宣传,张贴防疫宣传资料210余份。截至目前,宝兴县法律援助中心和7个司法所总计为群众提供法律援助1270人次,全县累计提供法律援助咨询1076件,1140人次;办理法律援助事项1042件,办理法律援助案件114件,其中仲裁案件28件,执行案件34件,诉讼案件52件,现已办结73件,其余案件

  正在办理中。

  (三)积极推进公证改革,完善公证工作程序

  严格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公证领域“放管服”改革的重要决策部署,满足人民群众公证服务需求,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截至目前已办结27件公证,共收取公证费10750.00元,接待咨询人数500余人,共收到4名当事人查询档案申请,并按程序免费向当事人复印相关档案资料。

  三、扎实推进人民陪审员选任考核工作和律师管理工作。

  (一)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圆满完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人民陪审员选任办法》《四川省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的实施意见》,充分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的广泛性和公平性,县司法局、县法院和县公安局扎实推进宝兴县20xx年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联合印发《宝兴县人民陪审员选任公告》,扎实开展人民陪审员报名、抽选、政审、公示和任命等工作,选任杨兴等10位公民为宝兴县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圆满完成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

  (二)积极完善律师管理体制,加大律师行业管理力度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严格规范律师执业条件,完善“两结合”的管理体制,强化对律师队伍的管理,严格执行考核,每年定期对律师事务所按照设定的标准进行考核,20xx年考核结果为合格。

  四、20xx年工作打算

  一是在工作实践中积极探索“枫桥经验”,推广和建设人民调解工作向纵深开展,进一步健全基层调解“网络体系”,探索建立具有宝兴特色的“枫桥经验”基层调解组织。二是力争建设灵关、穆坪、硗碛3个远程视频探视会见室。三是进一步规范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站(室)的建设,以群众需求为导向,加快法律咨询、法律援助、人民调解、公证办理等法律服务事项入驻,打通法律服务最后一公里,推进公共法律服务及时、普惠、高效、优质供给。

篇四:基层服务法律工作者

  

  基层法律服务者工作总结

  基层法律服务者工作总结(精选5篇)

  充实的工作生活一不留神就过去了,回想起这段时间的工作,一定取得了很多的成绩,好好写写工作总结,吸取经验教训,指导将来的工作吧。怎样写工作总结才更能吸引眼球呢?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基层法律服务者工作总结(精选5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基层法律服务者工作总结1作为一名执业不久的律师,我认真学习并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依法、诚信、尽责执业,忠实履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职业使命,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认真完成律师事务所指派的各项任务,无任何投诉记录。现就20XX年的执业情况,总结如下: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执业行为规范

  本人在执业过程中,能够积极主动的服从律师事务所的监督和管理。在诉讼活动中严格遵守法庭纪律,尊重法官,按时提交法律文件、按时出庭。在办案过程中从未做过以不正当手段妨害司法公正的行为;不伪造证据或怂恿、诱导、威胁委托人、证人提供虚假证据,不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亲属违反规定传递信件,钱物或与案情有关的信息;与同行之间,本人能够积极团结、互相帮助,不做诋毁同行声誉的事。总之在执业纪律方面,本人能够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为自己遵章守纪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养成了良好的习惯。

  二、依法、诚信、尽责地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

  本人做到了尽心尽职地根据法律规定完成委托事项,限度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利益。对委托事项可能产生的风险能够如实告知委托人,从不故意对可能出现的风险做不恰当的或虚假的。对委托人支付的费用能够做到合理开支。对委托人提供的保密信息能够严格保密,不损害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三、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参加社会服务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

  本人积极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参与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多起,同时积极参加法制宣传、提供法律帮助等公益活动,在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参加社会服务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方面表现突出。本人积极地为农民工、下岗失业人员、妇女和孤寡老人等弱势群体提供免费法律咨询服务,并为其主持婚姻家庭、劳动就业、民事侵权等方面的调解等工作。

  四、遵守律师协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遵守本所章程及管理制度

  本人严格遵守律师协会章程,认真执行律师协会决议;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遵守律师行业规范和准则;虚心认真地接受律师协会的指导、监督和管理;积极承担律师协会委托的工作,履行律师协会规定的法律援助义务;自觉地维护律师职业荣誉,维护会员间的团结。本人一直严格遵守着本所的章程和管理制度,兢兢业业,没有一起违规案例。

  另外,在上一年度,本人改变以往传统等当事人上门咨询,律师解答的咨询解答方式,通过网络将自己推向公众视野,网站注册律师资料,积极参与律师互动、公益法律咨询、法律论坛等平台交流,为全国各地的咨询者提供免费的法律咨询服务,当然也因此获得了不少案源。

  五、金无足赤,人无完人。

  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成绩,同时也存在一些不足,主要是:

  1、工作视野不够开阔;2、工作细节考虑不周,工作方法有待提高;3、组织、沟通能力上还有欠缺。

  总之,为社会、为公众服务是律师的永恒工作主题。今后要积极查找自己在执业理念、业务能力、工作作风等方面存在的差距与不足,办案过程中自觉恪守“忠于法律、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公平竞争、严格自律”的原则。努力实现每经办、处理一起法律事务均取得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再接再厉,进一步钻研法律业务,磨炼自己的办案能力,为社会提供更为优质的法律服务。

  基层法律服务者工作总结2岁月流转,不知不觉间,进入XX这个团队已经是第4个年头了。4年前,当我第一天坐在办公室里的时候,我的内心是一片忐忑,对未来是比较迷茫的。相信很多律师同仁跟我一样,都曾有过彷徨。今天,尽管我仍然是一个不断需要律师前辈提携与指点的青年律师,但应所里领导的要求,我就自己在这一年里的得与失向在座的各位领导和同事做个汇报。

  一、过去一年的工作成绩

  之所以说工作成绩,倒不是因为我取得了什么了不起的成绩,而是一般的工作总结的惯例结构。在我拿到执业证的第一个完整年度,我所有的业务创收是9.5万元左右,这当中主要包括领导所划拨的创收,剩余小部分是自己单独承办的案子。今年是拿到执业证的第三年,也是第三个完整年度,经初步统计我今年的创收应该是14万多一点。可以说,在创收上自己有了较大程度的进步,也使得我刚出生的儿子不至于落得没有奶粉钱的地步。

  首先,这一年里我所办理案件的数量上明显增多了,案件类型上也有所丰富,在闻律师的指导下,我经手办理几起保险代位求偿权纠纷案件。总结案件办理过程中的经验与教训,我的实践经验也渐渐丰富起来;其次,学习到了更多与人打交道的技巧,这里面既包括与当事人打交道的技巧方面,也包括与法官及对方代理人打交道的技巧。张武队长一直教导我们,律师是一个从事社会工作的职业,每个律师至少需要拿出自己精力的三分之一从事社交,如果相应的人际交往,我们的律师工作肯定是裹足不前的。

  在这里,我要特别感谢所里四位合伙人律师对我这样年轻律师的无私帮助,没有他们的无私帮助,像我这样直接从学校里走出来的学生,在社会上无疑要经历更多的挫折,走更多的弯路。记得在南京当代国安律师事务所面试的时候,面试的老师问了我三个问题,你有关系吗?我回答没有。他问我你有背景吗?我还是回答没有。然后他又问,那你有什么?我回答他我有的是热忱,对律师事业的执着。是的,当我们走出校园的时候,像我们这些出身农村家庭身上还背着数万元助学

  贷款没有还清的学子,我们所拥有的似乎只有一片热忱。人们都说好的开始等于成功的一半,用在我们身上同样如此,一个好的律师事务所这个平台等于成功的一半。正是因为在震宇震这个平台上,我正一步步实现自己的理想与价值。

  二、我觉得工作就是一个镜子,他会给我们一个反射。

  有句话是这样说的,如果你今天不认真工作,那么明天你将会努力找工作。工作需要我们每一个人去认真对待,它给了我们尊严,给了我们脸面,更何况我们所从事的每一件事都会关乎到当事人经济利益、人身权益甚至是生命的得与失、增与减。我常会自问,我是否做到了。所以我会经常反思自己工作中所存在的问题。我发现过去一年中,我的工作中存在着一些问题需要加以改进。

  1、工作细致程度有待提高

  尽管案件办理相对多了,但是有时候也会发现在证据审查及文书书写方面还是存在不够细致的地方,没有做到精益求精。另外,在接待当事人方面,有时候不能很好地拿捏到位。

  2、法律法规的熟悉程度不够

  对于工作中常用的"法律法规熟悉程度还是不够,不能做到有问必答,烂熟于心的程度。由于法律法规的更新速度较快,要求我们律师也必须及时更新我们的知识,这样才能跟上形势的发展需要。

  3、业务结构不合理

  虽然今年我的业务创收达到了十几万元,但是仔细分析下来,我自己独立承接办理的案件部分并不多,尚没有占到创收总额的一半。还有一个突出的问题就是我所有创收均来自诉讼案件,没有一个非诉方面的。因为业务结构不合理,我们会随时面临断炊的可能,而银行不会可怜你,每月会定期到你的工资卡上搜括一遍。这一点我的感触特别深,当到每个月十日左右的时候,看到账上还没有一个案子的时候,我就会心里特别发慌,每当这个时候我就会特别想钱。另外,我也不希望放假,特别假期较长,我似乎没有资格享受特别长假期的权利。前一阵子,我感觉头脑特别疼,我以为自己是想钱想的,后来发现不是,原来是感冒了。

  三、律师工作的感悟

  提到律师,人们的第一印象除了律师特别能说之外,另外一个就是律师有钱。但我想律师职业所赐予我们的不仅是物质上丰厚的回报,更多的恐怕是律师职业给予了我们独立思考问题的方式、自尊、自强以及社会责任感。每一个律师走出来的时候都是光彩照人的,男律师通常都是西装革履、风度翩翩,女律师通常都是闪亮动人、靓丽睿智。为什么会是这样子,我想大概是我们自信,心中有爱吧。

  举个简单的例子,我们的周喻律师就曾经自己私下向河南贫困地区的孩子捐献过2000多元钱的书籍,帮助贫困地区的孩子增长见识,开阔眼界。说实话,像周喻律师那么忙,如果仅想着赚钱的话,他哪里还有时间顾及远在千里之外的无书可读的孩子。但因为我们心中有爱,我们知道感恩,我们知道自己应该为社会做点什么。还记得有一个当事人,他的官司拖了两、三年,在办案的过程中,他经济困难到了连路费、饭钱都拿不出来,后来我就请他在我们所门口的鸭血粉丝吃了饭,给了他50块钱的路费。他感动得不得了,非要给我送个锦旗什么的。这点事情对于我们而言虽然微不足道,但是对于当事人而言却特别温暖。我相信这样的事情,在我们每个律师的生涯中都出现过,都会对需要帮助的当事人施以援手。

  律师工作虽然艰辛,但也正是因为这一行充满挑战,才有了它独特的魅力。在这里我们感知了人间冷暖,见证了爱恨情仇,为当事人排忧解难。我们既见到了当事人的愁眉苦脸,也看到了他们的喜笑颜开。所有这些历练了我们的人生,也使得我们格外珍惜生活的美好。

  四、工作展望

  张武张队长曾语重心长地说过一句话,像高经理这样如果不寻求突破,将来只能算一个老律师,无法成为大律师。循着张队长的这句话,我想说的是不想做大律师的律师不是好律师。但我相信大律师是做出来的,不是说出来的。我觉得要迈出做大律师的第一步,在接下来的一年里需要做好下面几样工作。

  1、工作需要更细心、耐心

  不论是接待当事人还是做好日常的工作,都需要做好细节工作。

  有人说“打官司就是打证据”,这句话应用到我们的律师生活中更是有其重要作用。可以这么说,细节决定成败,也决定一个律师的职业素养。因此,要想把自己变成一个受人尊重的职业律师,必须注重细节。

  2、虚心向其他律师请教

  其他律师之所以能够有今天的成就,就是因为他们付出了比别人更多的汗水。我们这些新来的律师,要想取得令人满意的成绩,就必须不耻上问,学习其他律师身上的闪光点。

  3、经常学习,熟悉法律法规的变动

  对于律师而言,我们的天平上有两杆秤,一是事实,二是法律。脱离了事实和法律的律师不能称为律师,而只能是讼棍。从其口中吐出的词汇体现了不了智慧的光芒,却透露着撒旦的狡诈,只能令人对我们敬而远之。

  认真回顾了20XX年的工作与不足后,我觉得自己的压力很大,但这也是我面临的挑战,我相信自己可以做好。

  有爱天涯不觉远,让我们带着爱继续前行!基层法律服务者工作总结3今年来,在镇党委政府的直接关心支持下,在上级业务部门的具体指导下,我所认真探索法律援助工作新模式,优化法律援助运行机制,极改进服务方式,最大限度地满足弱势群体对法律援助和法律咨询服务的需求。为保障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一、充分发挥法律援助维权职能作用,推进构建“和谐社会”。

  今年来,我们坚持以执政为民、服务百姓为出发点,抓好规范化管理,提高法律援助服务水平。全面开展各项法律援助业务,使更多的社会弱势群体享有平等的法律权利,为群众提供全面更好的法律服务,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一是加强业务能力,提高办事效率。积极参加上级和局组织学习的各项政治理论学习和业务培训,工作人员的政治理论和业务水平有了明显进步。同时,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站的宣传。二是加强对法律援助案件的受理审查。对提出法律援助的申

  请人,工作人员认真接待、耐心听取当事人陈述,不推诿、不唐塞,只要符合援助条件,绝不漏受理一件;对不符合受援条件的申请人,妥善做好法律解释和思想稳定工作,并告知其解决渠道,让申请人满意。据统计:法律援助工作站共接待来电来访咨询116件。

  二、探索和创新法律援助新形式、新途径。

  打造一个具有特色的法律援助工作站维护社会弱势群体的法律权利是法律援助部门义不容辞的责任。对如何提高法律援助案件的办案质量一直以来是法律援助部门的困惑。今年以来,工作站在局领导的指导下,认真探索,积极尝试一种全新的提高和监督法律援助办案质量的新形式、新路子。一是按照上级部门出台的有关规定。

  工作站在深入调查论证的基础上,依据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结合本地实际,积极开展法律援助工作。二是认真抓好有关规定的实践运行。今年以来我们重点突出抓较为典型的民事案件。今年以来,法律援助工作虽然取得了一些成绩,但与上级的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工作中还存在这样或哪样的不足。为此,法律援助工作站在下年度要着重抓好以下工作:

  一是继续抓好法律援助工作站人员的政治和业务学习,提高办事水平和效率。二是继续做好日常来电来访的法律咨询工作,抓好法律援助案件的来访、受理、指派和监督。

  三、切实加强法律援助宣传力度

  上半年金集司法所开展了法律援助宣传活动。发放宣传资料本册470余份,摆放展板16块,张贴标语、横10余条,受教育人数达700余人,切实的提高法律援助在我镇的影响力。

  基层法律服务者工作总结4一年来,区司法局以保民生、保稳定、促和谐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全面推进法律援助民生工程,努力在服务和保障民生中提升法律援助工作的能力和水平,实现法律援助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有效统一。全年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法律援助案件112件,受援人数350人,“148”法律服务热线解答法律咨询1254次,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100余万元,收到当事人表扬信3封,锦旗2面。

  一、完善机构,健全网络,搭建平台服务民生

  法律援助是政府为民服务的“民心工程”,健全法律援助机构,才能使这项社会系统工作得以顺利实施,真正维护困难群体的合法权益。一是争取领导重视。为确立法律援助工作地位,区法律援助中心积极主动向区委、政府请示汇报,以“有为争地位”,主管领导亲自抓,并将法律援助经费列入区财政预算。二是强化网络建设。采取积极措施,不断延伸法律援助工作网络,扩大覆盖面,以区法律援助中心为主干,先后建立镇街、部门(工、青、团、妇、劳动局、老龄委、建设局、规划局等)法律援助工作站15个,村屯、社区法律援助联系点76个,形成全区自上而下的法律援助网络体系。在西宾街道建立全省首个社区矫正法律援助站,有效预防和减少矫正对象重新违法犯罪。三是实现办案质量评估。通过“三废除三建立”,较好地解决律师办理援助案件干多干少一个样、干好干坏一个样的问题。

  二、注重宣传,提高认识,紧扣主题宣传民生

  针对法律援助案件案源性质和对象特点,开展有针对性的宣传工作,扩大法律援助的覆盖面和知晓率。法律援助工作在市、区报刊媒体刊发稿件宣传10余次。一是利用多种载体宣传。在区有线电视台“律师说法”栏目,将法律援助作为宣传重点,精心编辑典型案例和律师说法,利用电视传媒开展宣传。建立法制短信息平台,通过每周发送手机短信的形式,将法律带到群众身边。限塑令出台后,司法局制作5000个印有“法律援助在我身边”的环保袋免费发放,受到群众的欢迎。二是实行“送法”上门服务。在“法律进社区”、“法律援助宣传月”活动中,我们走进社区和农村,深入到贫困户家中,为他们解答法律咨询、发放法律援助便民卡、散发宣传单,让社区居民深入了解法律援助便民、利民、为民的服务宗旨。三是发挥援助站宣传作用。各法律援助工作站,如工会、团委、妇联、劳动等部门都利用根据自身特点开展法律援助宣传活动。“三八节”期间,区妇联开展《妇女权益保障法》宣传活动;老龄委、工会、团委、劳动局也相继宣传《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权益保障法》、《劳动法》等法律法规。

  三、简化程序,放宽标准,开辟通道实现民生

  我们以“关注民生”为重点,突出实事惠民,进一步拓展法律援助的范围,全力优化法律服务。一是援助范围不断扩大。把一些引起群体上访和矛盾激化的案件纳入到法律援助范围,通过信访部门的衔接,及时得到法律救济,避免或者减少矛盾纠纷,防止事态扩大。对于70岁以上老人、1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残疾人和农民工等特殊群体申请法律援助,不审查其经济困难条件,并于当日受理,提供法律援助。二是组建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团。为了进一步规范未成年人案件的管辖工作,我们做好与法院刑庭的衔接,并整合资源,组建由5名执业律师参与的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律师团,专门承办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案件。全年办理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案件20起。三是发挥律师与乡镇、村、屯结对子帮扶作用。在街道、农村设立法律服务帮扶点15个,开展法律讲座、培训6次,解答法律咨询342人次,参与农村纠纷调解86件,提供法律援助28件。四是完善公证援助措施。对孕产妇、老弱病残人员、在监收押人员,公证处实行上门服务公证制度;对在外学习、工作、经商者等急需办理公证业务的当事人,实行八小时外电话预约服务制度;强化公证规范办证程序,在公证大厅安装叫号机,语音提示设备,对重要公证事项进行录音和录像,有效便利当事人办理公证业务。

  四、规范流程,做好衔接,整合力量倾向民生

  第一大兴便民利民措施,畅通法律援助渠道。简化法律援助申请受理审查程序,减少审查环节,缩短审查时限,最大限度帮助弱势群众。一是做好法律援助与信访部门的衔接。对信访部门介绍的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信访案件及时提供援助,对重大或群体性信访案件及时介入。几年来办理信访转办的援助案件45件,有效化解矛盾纠纷,避免重新上访。二是做好法律援助与司法救助的衔接。凡法院给予申请人司法救助的,法律援助机构不再审查其经济困难条件;凡法律援助机构给予申请人法律援助的,法院直接予以司法救助。建立法律援助机构与法院的联络制度,明确联络员。三是做好法律援助与劳动仲裁的衔接。凡劳动仲裁部门给予申请人减免仲裁费用的,法律援助机构不

  再审查其经济困难条件;凡法律援助机构给予申请人法律援助的,劳动仲裁部门直接予以减免仲裁费用。

  基层法律服务者工作总结5在思想上按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在工作上勤勤恳恳、任劳任怨,在作风上艰苦朴素、务真求实,较好地完成律师事务所指派的各项任务。接受当事人委托后尽心尽力办案,努力工作,主要情况汇报如下:

  在思想上,利用电视、电脑、报纸、杂志等媒体关注国内国际形势,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和有关政治思想文件、书籍,并把它作为思想的纲领,行动的指南。积极参加律师事务所组织的各种政治学习及教育活动。积极向广大律师同仁宣传党的方针政策和通义律师精神。

  时刻牢记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明白自己所肩负的责任。积极参与基层法律服务,深入农村和社区,在工作中起到模范带头作用,做广大职工的表率,同时,认真学习相关业务知识,更新自我法律体系,不断提高自己的理论水平、办案水平和综合素质。

  在工作上,围绕年初律师事务所制定的中心工作,对照相关标准,严以律己,能够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本年度主要完成了如下工作:

  1、深入农村和社区宣传法律,为农民工提供免费的法律咨询,送法到田间地头和家门口;2、深入企业,向单位领导和职工讲解法律知识,为企业领导决策提供准确的法律意见,引导职工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3、坚持到信访局接受来访群众的涉法咨询,为信访群众提供明确的司法救济途径;4、认真办理单位指派的各项法律事务,冒着严寒在寒冬季节出差到新疆,碾转乌鲁木齐、库尔勒、哈密等地区,不辞辛苦的为邓州棉纺厂讨要被骗货款,先后走访数十家单位进行调查取证,利用各种合法渠道向自治区人大、高级人民法院反映案情,直到能够立案才返回,这种一丝不苟、勤恳执业精神深受领导好评;5、坚持公平和正义,决不挑词架讼,努力做到依法办案,决不利用非法手段干扰法院的审判工作,配合法院法官办案,解决纠纷。

  在作风上,能遵章守纪、团结同事、务真求实、乐观上进,始终保持严谨认真的工作态度和一丝不苟的工作作风,勤勤恳恳,任劳任怨。在生活中发扬艰苦朴素、勤俭耐劳、乐于助人的优良传统,始终做到老老实实做人,勤勤恳恳做事,勤劳简朴的生活,时刻牢记律师的责任和义务,严格要求自己,在任何时候都要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存在的不足和今后努力的方向。

  一是学习系统性不够,虽然我对学习很重视,但由于工作较忙,学习的时间总觉不足,造成学习理论的深度不够;二是在工作中有一些急躁的情绪,不细致,沉不下心来,在处理和化解矛盾的工作中还需更加深入细致。为此我要一是坚持学习。在继续坚持基本理论、基本政策、基本业务知识学习的同时,加强对现代企业管理理论、法制理论的学习。

  三是加强个人修养,勤政务实,埋头苦干、实践自己“先做人、再做事”的人生原则。随着建设社会主义法制体系的不断完善,公民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可以预料我们律师的工作将更加繁重,要求也更高,需掌握的知识更高、更广。

  为此,我将更加勤奋的工作,刻苦的学习,努力提高文化素质和律师工作技能,为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构造和谐社会,提高律师形象作出应有的贡献。

篇五:基层服务法律工作者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

  (2000年3月30日司法部令第60号公布,根据2017年12月25日司法部令第138号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监督和管理,保障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依法执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执业条件,经司法行政机关核准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在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人员,是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第三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职责是按照司法部规定的业务围和执业要求,开展法律服务,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促进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和法治建设。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其合法权益。

  第四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把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作为从业的基本要求。

  第五条

  司法行政机关依据本办法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进行管理和指导。

  第二章

  执业条件

  第六条

  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国宪法;

  (二)高等学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参加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组织的考试合格;

  (三)品行良好;

  (四)身体健康;

  (五)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实习满一年,但具有二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的除外。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自治县(旗),国务院审批确定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西部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辖县,可以将前款第二项规定的学历专业条件放宽为高等学

  校法律专业专科毕业,或者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

  第七条

  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曾经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的人员,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三、四、五项规定的,也可以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参加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考试或者申请执业核准:

  (一)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

  (二)被开除公职的;

  (三)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第三章

  执业核准

  第九条

  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颁发《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第十条

  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的,应当填写申请执业登记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学历证书和考试合格证明,或者第七条规定的书;

  (二)基层法律服务所对申请人实习表现的鉴定意见,或者具有二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的证明;

  (三)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

  (四)申请人的明。

  第十一条

  申请执业核准材料,由拟聘用申请人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提交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由其出具审查意见后报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或者由拟聘用申请人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报所在地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审核。

  第十二条

  执业核准机关应当自决定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完成审核,作出准予执业核准或者不准予执业核准的书面决定。不准予执业核准的,应当在决定中说明理由。

  对准予执业核准的申请人,由执业核准机关颁发《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申请人对不准予执业核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国行政复议法》和司法部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三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执业核准的人员,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作出不准予执业核准的决定:

  (一)具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曾因严重违纪违规行为被基层法律服务所解除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的;

  (三)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或者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限未满的;

  (四)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公证员资格并已在律师事务所或者公证机构执业的。

  第十四条

  符合本办法第六条或者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在教育科研部门工作、民营企业工作或者务农的人员,经基层法律服务所聘用,可以兼职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但在教育科研部门工作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不得兼职的除外。申请兼职基层法律服务者执业核准,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

  基层法律服务所聘用兼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人数,不得超过专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人数。

  第十五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变更执业机构的,持与原执业的基层法律服务所解除聘用关系、劳动关系的证明和拟变更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同意接收的证明,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申请更换《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不得变更执业机构:

  (一)本人承办的业务或者工作交接手续尚未办结;

  (二)本人与所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尚存在债权债务关系;

  (三)本人有正在接受调查处理的违反执业纪律的行为。

  第十六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执业核准机关注销并收回《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一)因严重违纪违规行为被基层法律服务所解除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的;

  (二)因与基层法律服务所解除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或者所在的基层法律服务所被注销,在六个月未被其他基层法律服务所聘用的;

  (三)因本人申请注销的;

  (四)因其他原因停止执业的。

  第十七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妥善保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不得伪造、涂改、抵押、出借、出租。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遗失或者损坏无法使用的,持证人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办理补发或更换手续。

  第四章

  人员管理

  第十八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依法与在本所执业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签订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

  第十九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维护其在执业活动和本所管理工作中应享有的合法权利,保障其应享有的劳动报酬、保险和福利待遇。

  第二十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建立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实绩和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情况的年度考核制度。

  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年度考核结果应当作为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奖惩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对年度考核被评为优秀或者在平时执业中有突出事迹或者显著贡献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给予奖励。

  对事迹特别突出的,可以报请有关司法行政机关给予表彰。

  第二十二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对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违反司法行政机关管理规定和本所章程、制度或者有其他行为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分或者处理。

  第二十三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可以按照有关规

  定解除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

  (一)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评为不称职的;

  (二)严重违反本所规章制度,经多次教育仍不改正的;

  (三)无正当理由连续停止执业满三个月的;

  (四)因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

  基层法律服务所按照前款规定与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解除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并按照规定程序办理注销手续。

  第二十四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对履行聘用合同发生争议的,可以提请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调解处理。

  第五章

  执业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五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做到依法执业、诚信执业、规执业。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接受国家、社会和当事人的监督。

  第二十六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可以从事下列业务:

  (一)担任法律顾问;

  (二)代理参加民事、行政诉讼活动;

  (三)代理非诉讼法律事务;

  (四)接受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

  (五)解答法律咨询;

  (六)代写法律事务文书。

  第二十七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办理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的业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至少有一方当事人的住所位于其执业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划辖区或者直辖市的区(县)行政区划辖区。

  (二)案件由其执业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划辖区或者直辖市的区(县)行政区划辖区的基层人民法院审理;该案进入二审、审判监督程序的,可以继续接受原当事人的委托,担任诉讼代理人。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根据本地实际,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适当调整前款第一项规定的条件。

  第二十八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持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介绍信、当事人的委托书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同意,可以依法向其调查、收集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证据材料;依法查阅所代理案件有关材料。

  第二十九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对坚持非法要求、故意隐瞒重大事实、提供虚假证据或者严重违反委托合同约定义务的当事人,可以拒绝为其代理或者解除委托关系。

  第三十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执业中发现本地区政府机关、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在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方面存在问题的,可以向其提出法律服务建议。

  第三十一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执业期间,有权获得执业所需的工作条件,参加政治学习和业务培训,参与本所管理,获得劳动报酬和享受保险、福利待遇。

  第三十二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对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或者侵犯其执业权利的行为,可以请求司法行政机关、基层法律服务行业协会依法予以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三十三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遵守基层法律服务所统一收案、统一委派、统一收费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四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法律援助义务。

  第三十五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执业过程中应当遵守司法、仲裁和行政执法活动的有关制度,尊重司法机关、仲裁委员会和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

  曾担任法官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

  第三十六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尊重同行,同业互助,公平竞争,共同提高执业

  水平。

  第三十七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三十八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爱岗敬业、坚持原则、诚实守信、举止文明、廉洁自律,自觉维护执业声誉和社会形象。

  第三十九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勤奋学习,加强职业修养,积极参加司法行政机关组织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专业水平和服务技能。

  第六章

  检查监督

  第四十条

  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进行年度考核。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进行年度考核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依据本办法和有关规定确定。

  第四十一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参加年度考核,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上年度执业情况和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情况的个人总结

  (二)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执业表现年度考核意见;

  (三)《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第四十二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度考核材料,由基层法律服务所报经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后报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或者由基层法律服务所报所在地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审核。

  第四十三条

  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在年度考核中,对有本办法第四十六条所列行为、尚未处理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按照本办法第四十六条至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十四条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日常执业活动和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业情况进行检查,要求有关人员报告工作、说明情况、提交有关

  材料。司法所可以根据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要求,承担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进行指导监督的具体工作。

  第四十五条

  司法行政机关对有突出事迹或者显著贡献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四十六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一)超越业务围和诉讼代理执业区域的;

  (二)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

  (三)曾担任法官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担任原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的;

  (四)冒用律师名义执业的;

  (五)同时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律师事务所或者公证机构执业,或者同时在两个以上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

  (七)明知委托人的要非法的、欺诈性的,仍为其提供帮助的;

  (八)在代理活动中超越代理权限或者滥用代理权,侵犯被代理人合法利益的;

  (九)在同一诉讼、仲裁、行政裁决中,为双方当事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理的;

  (十)不遵守与当事人订立的委托合同,拒绝或者疏怠履行法律服务义务,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

  (十一)在调解、代理、法律顾问等执业活动中压制、侮辱、报复当事人,造成恶劣影响的;

  (十二)不按规定接受年度考核,或者在年度考核中弄虚作假的;

  (十三)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十四)以影响案件审判、仲裁或者行政裁定结果为目的,违反规定会见有关司法、仲裁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或者向其请客送礼的;

  (十五)私自接受委托承办法律事务,或者私自收取费用,或者向委托人索要额外报酬的;

  (十六)在代理活动中收受对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财物或者与其恶意串通,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

  (十七)违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有关制度规定,干扰或者阻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正常进行的;

  (十八)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的;

  (十九)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故意协助委托人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二十)向有关司法人员、仲裁员或者行政执法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委托人向其行贿的;

  (二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实施上述行政处罚的同时,应当责令其改正。

  第四十七条

  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和司法部有关规定进行。

  第四十八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国行政复议法》和司法部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

  第四十九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解除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

  (一)有本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至第十七项规定行为,情节严重的;

  (二)有本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十八、十九、二十项规定行为之一的;

  (三)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

  第五十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的投诉监督制度,设立投诉、投诉信箱,受理当事人和其他公民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违纪行为的投诉,将调查处理

  结果告知投诉人。

  第五十一条

  上级司法行政机关认为下级司法行政机关在执业核准、年度考核和行政处罚工作中有错误或者不当的,应当及时责令其纠正。

  司法行政机关不履行管理职责或者干涉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应当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从解决乡镇和欠发达地区律师资源不足问题、满足基层人民群众的法律服务需求出发,制定本地区基层法律服务队伍发展方案。

  第五十三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由司法部统一制作。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由司法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司法部此前制定的有关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的规章、规性文件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推荐访问:基层服务法律工作者 基层 法律工作者 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