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国有企业监督监管6篇

时间:2023-05-07 17:50:06 来源:网友投稿

篇一:加强国有企业监督监管

  

  浅议加强国有企业内部财务监督工作

  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入,加强国有企业内部财务监督工作显得越来越重要。国有企业是国家重要的财富和资源,它们的经济运行情况直接关系到国家的经济发展和民生改善。因此,提高国有企业内部财务监督工作的有效性和有效性,是保障国有企业良性运行,维护国民经济安全的必要手段。

  一、完善国有企业企业制度

  国有企业的内部财务监督工作,离不开完善的企业制度。国有企业往往是庞大的组织,除了大量的员工和各类业务,还涉及到复杂的业务流程和多元化的经营活动。为有效监督管理这样的企业,需要以制度化、规范化的方式来解决问题。因此,完善国有企业的企业制度是加强内部财务监督工作的第一步。

  在完善企业制度的过程中,应考虑到以下三个方面:

  1.将制度应用到实践

  制度只有被切实应用到实践中,才能发挥它应具有的效果。因此,应该通过培训、学习等方式,让员工深刻理解制度的内涵和目的,并将制度应用到实践中。

  2.制定具体的操作细则

  制度对企业从事的各项业务都应有明确的操作细则,以便员工更好地理解和执行企业制度。这样可以规范企业内部各项操作,减少违规行为的出现。

  3.按照法律规定制定企业制度

  企业制度应该是以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为基础制定的。只有这样,企业制度才能够规范企业行为,确保企业在合法范围内经营。

  二、优化信息化管理手段

  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信息化管理手段在国有企业内部财务监督工作中的优越性渐渐显现。只需几个点击,企业管理层就可以通过信息化技术来获取各个环节的数据,并且对信息进行统计、分析。这样,企业内部的财务情况就能够在第一时间掌握,为企业决策提供有力保障。

  具体来说,优化信息化管理手段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建设企业信息化系统

  企业应根据自身情况,充分考虑信息化管理手段的综合效益,建设适合自己的企业信息化系统。通过信息化系统建设,企业管理层可以在第一时间了解到各个业务环节的数据,为企业发展做出有力决策。

  2.打造智能化分析平台

  国有企业内部财务监督工作需要对企业经营情况进行分析,而分析平台的搭建可以使相关工作更加科学和精准。这样,企业是否存在风险隐患、成本管控情况等,都可以通过智能化分析平台来实时监管,更好地把握企业内部管理情况。

  3.积极推动精细化管理

  精细化管理是国有企业内部财务监督工作的一项基础工作,其工作目标是让企业在尽可能小的资源条件下,获得最大的效益。通过信息化手段的精细化管理,企业管理层可以及时发现企业财务运作的问题,并采取相应的措施予以解决。

  三、落实内部审计制度

  落实内部审计制度是保障国有企业内部财务监督工作有效性的关键。无论是在国内还是国际上,内部审计都是企业内部管理的重要环节,其关键是要制定具体的内部审计制度,将审计工作纳入企业的日常管理之中,确保监督管理工作有章可循。

  落实内部审计制度的过程中,应该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担任的岗位

  企业内部审计工作应该统一由一个专门的部门负责。

  2.建立内部审计制度

  国有企业需要制定具体的内部审计制度,以规范企业内部审计工作。

  企业应在实际工作中,严格按照内部审计制度的要求进行工作,以确保内部审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的实现。

  四、加强员工素质培训

  优秀的员工是企业内部财务监督工作的保障。在国有企业内部财务监督工作中,需要具有专业性、经验性、责任心和纪律性等多种能力素质。因此,加强员工素质培训是加强国有企业内部财务监督工作的重要手段。

  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加强财务审计培训

  对于内部审计部门和其他具有审计职责的企业员工,应该加强相关财务审计知识的培训和研究,提高内审人员的审计水平,使其掌握行业动态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做到专业化。

  2.遵守企业制度

  员工应该遵守企业制度,如公司内部章程、企业管理规定等,同时也应该了解并掌握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确保企业行为合法合规。

  3.完善应急处理机制

  在应对企业突发事件的同时,企业应该建立完善的应急处理机制,提高员工素质,加强企业管理。

  综上所述,加强国有企业内部财务监督工作,需要从完善企业制度、优化信息化管理手段、落实内部审计制度、加强员工素质培训等方面入手。同时,企业应该切实履行社会责任,实现企业自身健康稳定发展,为国家经济发展和人民幸福做出应有的贡献。

篇二:加强国有企业监督监管

  

  如何开展国资国企监管的建议

  国资国企是国家财富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国计民生有着重要影响。因此,国资国企监管是国家治理的重要方面之一。在开展国资国企监管时,应注意以下几点建议。

  第一,加强监管力度,建立全方位监管机制。国资国企监管应该具有独立性和公正性,监管机构的人员应该素质过硬,防止官商勾结,损害国家利益。同时,应加强监督和问责机制,及时发现和纠正监管不到位、失职渎职等行为。

  第二,注重制度创新,完善国资国企的治理结构。对于国有企业的重要决策,应该充分考虑社会公益性、拟议行为对社会的影响、股东的权益等诸多因素,确保决策的公正与合理性。加强对重要领导的考核和约束力度,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里。

  第三,加强监管信息化建设,提高监管的精确化和科学化。以数据化的手段和监管工具,能够及时掌握国有资产的投资、收益、负债等情况,便于为有关人员决策提供准确迅速的数据支撑。此外,加强对国资国企财务决算、投资计划等的审核和评估,形成标准化、规范化的评估体系。

  第四,加强对国资国企的业绩管理,注重绩效评估。建立国资国企的长效激励机制,形成“党政同责、经营自负”的责任重担,激励国有企业的创新动力和发展活力,推动国有资产的活化和优化。

  总的来说,加大国资国企监管的力度,建立健全的监管机制和综合性评估体系,新建平台、提高股权信披和信息披露的透明度等,有助于对国有资产的盘活规范管理,优化国有经济布局,推进“三去一降一补”等措施,不断提升中国国有资本运作效益和质量,推动中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篇三:加强国有企业监督监管

  

  关于加强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监督管理的暂行规定

  第一篇:关于加强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监督管理的暂行规定

  关于加强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监督管理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对我市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的监督管理,履行国有企业出资人的职责,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

  条例》、《安徽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试行)》和《芜湖市市级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

  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管理的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根据市政府授权,依法履行市属国有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会同企业主管部门对市属国有企业重大事项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事项指下列事项:

  (一)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变更注册资本等事项;

  (二)国有产(股)权转让和处置、资产核销等事项;

  (三)企业对外投资、担保、融资、出借资金等事项;

  (四)企业章程、重要内部控制制度及年度经营计划、利润分配方案等事项;

  (五)有可能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或社会影响恶劣的其他事项。1第五条

  重大事项分为报告事项和备案事项。报告事项报市国资委审核后,由市国资委报市政府批准或由市国资委直接批复;备案事项报国资委备案。

  第六条

  对授权经营企业重大事项的监督管理

  (一)有下列事项之一的,授权经营企业应当报市国资委审核,并由市国资委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1.对外担保和对外出借资金;

  2.融资计划(包括发行企业债券);

  3.单项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对外投资(包括注册全资子公司)项目;

  4.国有股权转让;

  5.处置房产及其土地使用权等重要资产或处置数额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单项资产。

  (二)有下列事项之一的,授权经营企业应当报经市国资委审核同意后实施:

  1.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

  2.变更注册资本;

  3.对外投资(包含注册全资子公司)单项金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

  4.处置数额在500万元以下的单项资产;

  5.资产核销;

  6.企业经营管理层薪酬分配方案。

  (三)有下列事项之一的,授权经营企业应当在实施和发生后2个工作日内向市国资委备案:

  1.年度工作总结报告;

  2.半年和年度财务报告;

  3.执行政府部门下达的有关任务的情况;

  4.发生重大诉讼仲裁、重大经济损失、重大安全生产等影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事件;

  5.按有关规定应向市国资委备案的其它重大事项。

  第七条

  对非授权经营的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的监督管理

  (一)有下列事项之一的,非授权经营企业应当报经企业主管部门核定后,报市国资委;市国资委审核后报请市政府批准实施:

  1.企业破产或解散、资产重组、股份制改造;

  2.国有股权转让。

  (二)有下列事项之一的,非授权经营企业应当报经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国资委批准实施:

  1.拟定和修改公司章程;

  2.单项金额占企业净资产1%以上的对外投资项目;

  3.对外担保;

  4.资产处置和资产核销;

  5.变更注册资本;

  6.企业经营管理层薪酬分配方案;

  7.年度经营计划、利润分配方案(设董事会的,必须经批准后方可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讨论)。

  (三)有下列事项之一的,非授权经营企业要同时向企业主管部门和市国资委备案:

  1.发生重大诉讼仲裁、重大经济损失、重大安全生产等影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事件(在事项发生后的两个工作日内报备);

  2.企业副职以上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票)及持有控股、参股公司股份(票)的情况;

  3.董事会(未设董事会的为企业经理办公会决议)召开时间及内容(要求在会议召开前两天报备);

  4.股东会召开时间及内容(要求在会议召开前两天报备);

  5.企业中长期发展规划(要求在本年度一月底前报送)。

  第八条

  国有企业在办理上述重大事项的报告、备案手续时,应根据事项类型提交下列相关书面资料:

  (一)报告事项提交报告,备案事项填报备案表;

  (二)需研究论证的,应提供可行性报告;

  (三)董事会决议(未设董事会的为企业经理办公会决议);

  (四)合资、合作者资信证明,合资合作协议(草稿)和意向性文件;

  (五)相关的合同、协议和章程等;

  (六)有关部门批准文件;

  (七)其他相关资料。

  第九条对于报经市国资委或报经市国资委、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后再报市政府批准的事项,市国资委和企业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均要在10个工作日内向市政府报告。其

  中,对确需与相关部门协商的事

  项,承办时限可适当延期,但最迟不超过30个工作日;对于报经市国资委或报经市国资委、企业主管部门审批的事项,市国资委和

  企业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均要在10个工作日内给予明确回复。市国资委或企业主管部门在工作时限内未予以报告或答复的,视同本部门认可。

  第十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本规定,造成国有企业发生国有资产重大损失时,市国资委将采取措施挽回损失或避免进一步损失,并直接或会同企业主管部门对国有企业领

  导人员进行调查。同时,按照《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试行)》规定,向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监察局等相关执纪执法部门通报调查情况,由相关

  部门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国有企业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纳入国有企业及其领导人业绩考核范围。

  第十二条

  本规定应用中的问题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7年9月1日施行。

  第二篇:贵阳市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管理暂行规定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

  《贵阳市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筑府发[2012]50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区、金阳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市属企业:

  市国资委《贵阳市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2年7月12日

  贵阳市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加强和规范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的监督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有关

  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贵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国有控股及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适用本规定。

  国有资本参股企业依照《公司法》及企业章程的规定,需向股东报告的重大事项按照本规定执行。

  市国资委授权经营、管理和监督的单位,对其所属企业重大事项的监督管理,依照本规定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及时报市国资委。

  第三条企业应参照本规定加强对其下属各级子企业重大事项监督管理;

  其中,市国资委将企业国有产权、股权划入市融资平台公司的企业,市国资委仍对其履行出资人职责,其重大事项管理由市国资委按本暂行规定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重大事项是指企业合并、分立、改制、上市,增减注册资本,发行债券,重大投资,大额担保,转让重大资产,大额捐赠,分配利润,董事会工作报告,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等可能造成国有资产重大影响或重大损失的事项。

  第五条本规定中涉及的重大事项,企业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企业章程的规定,遵循确保国有资产安全,维护出资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第六条企业重大事项分为核准事项和备案事项。核准事项须经市国资委或市国资委授权经营、管理和监督的单位核准及由市国资委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的事项;备案事项为告知事项。

  核准和备案事项中涉及的资金金额均以人民币为计量单位。第七条市国资委和市国资委授权经营、管理和监督的单位对企业重大事项决策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要求、决策论证是否符合相关管理规定、决策程序是否符合公司章程规定以及其他需要审核的事项进行合规性审核后,按照本规定办理核准、备案手续。

  第二章核准和备案事项

  第八条须核准的重大事项:

  (一)企业章程的制定和修改;

  (二)企业合并、分立、改制、上市、破产、解散;

  (三)企业通过上市、发行公司债券、短期融资债券、中期票据等方式融资;

  (四)企业股权增减及转让、增减注册资本;

  (五)企业资产处置,包括资产转让、托管、收购、置换、抵押、抵偿债务等;

  其中,金融企业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资产转让,由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共同审核,涉及二次降价的,由市国资委、市财政局报市政府审批;其他企业一次性资产处置账面值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内(含5000万元)的,由市国资委审批,超过5000万元的,报市政府审批。

  (六)企业原则上只能为其所属企业提供担保,确需为所属企业以外的企业提供担保的,应当报市国资委核准;

  (七)企业达到以下额度的重大投资:

  1.企业净资产总额在5亿元(含5亿元)以下,投资项目金额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至5000万元之间的;超过5000万元的报市政府审批。

  2.企业净资产总额在5亿元以上10亿元(含10亿元)以下,投资项目金额在2000万元(含2000万元)至1亿元之间的;超过1亿元的报市政府审批。

  3.企业净资产总额在10亿元以上,投资项目金额在5000万元(含5000万元)至2亿元之间的;超过2亿元的报市政府审批。

  4.非主营业务项目投资额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的。

  (八)企业改制清产核资单项资产损失金额在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下的资产核销,由市国资委商市财政局审批;单项资产损失金额达到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资产核销,由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

  其他情形下,企业单项资产损失金额在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1000万元以下的资产核销,由市国资委商市财政局审批;单项资产损失金额达到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资产核销,由市国

  资委商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

  (九)企业动用资本公积核销资本性损失或动用盈余公积弥补亏损等涉及权益变动的财务事项(权益变动的金额、政策依据、会计处理方式等),在财务处理10个工作日前申报;

  (十)企业设立子企业及异地设立办事机构;

  (十一)企业对外捐赠。应坚持集体决策、公正性、公益性的原则,除市委、市政府统筹安排的外,应按以下规定执行:

  1.企业净利润总额10亿元(含10亿元)以上的,对外捐赠总额原则上不超过200万元;净利润总额5亿元(含5亿元)以上10亿元以内的,不超过150万元;净利润总额1亿元(含1亿元)以上5亿元以内的,不超过100万元;净利润总额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内的,不超过50万元;净利润总额1000万元以内的,不超过30万元;

  2.单笔对外捐赠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的,须报国资委核准;

  3.亏损企业原则上不得进行对外捐赠。

  (十二)为期3年以上(含3年)或单项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经营或非经营性资产的出租、出借和承包等;

  (十三)企业从事股票、期货、证券及其他金融衍生品等高风险业务;

  (十四)与关联方交易。企业与关联方订立财产转让、借款协议,为关联方提供担保,与关联方共同出资设立企业,或者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所有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投资。关联方指本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这些人员所有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

  (十五)按有关规定应报市国资委核准的其他重大事项。第九条须备案的重大事项

  (一)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的发展战略规划,企业项目投资计划、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二)企业股东会、董事会或党政联席会重要决议,会计核算方法、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

  (三)企业依照上级授权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企业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子企业主要负责人变动,在聘任或解聘前向市国资委报告;

  (四)企业对内(其所属企业)担保;

  (五)企业管理层持有本企业和所属控股、参股企业股份(票);

  (六)企业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企业重大投资:

  1.企业净资产总额在5亿元(含5亿元)以下,投资金额在1000万元以内的;

  2.企业净资产总额在5亿元以上10亿元(含10亿元)以下,投资金额在2000万元以内的;

  3.企业净资产总额在10亿元以上,投资金额在5000万元以内的;

  4.非主营业务项目投资额200万元以内的。

  (八)企业改制清产核资资产损失金额100万元以下;

  其他情形下,企业资产损失300万元以下的资产核销;

  (九)企业单笔或累计对外捐赠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内的,事前须报国资委备案;

  (十)企业领导人员(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因私出国(境);

  (十一)企业发生重大诉讼仲裁、重大经济损失、重大安全生产等事件;

  (十二)为期3年以下,单项100万元以下经营或非经营性资产的出租、出借和承包等;

  (十三)企业以BOT、BT、TOT等模式进行的建设项目;

  (十四)按有关规定应向市国资委备案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章

  核准和备案事项的申报资料

  第十条申请核准或备案的重大事项应以书面形式上报,核准或备案事项的申报资料包括基础资料和其他相关资料两部分。

  基础资料包括:

  (一)核准重大事项的请示或备案重大事项的报告;

  (二)企业董事会决议、党政联席会议或总经理办公会决议。其他相关资料包括:1.重大投资项目

  (1)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2)合资、合作投资的,合资、合作者的资信证明,合作协议或意向性文件;

  (3)相关实物资产作价评估及确认文件;(4)相关知识产权、无形资产的确认文件;

  (5)投资资金来源和企业近三年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6)投资项目许可文件;

  (7)企业法律顾问出具的法律意见书;(8)设立监事会的企业须提交监事会意见;(9)其他相关文件。

  2.企业发行债券,用于资本性投融资的项目(1)融资项目核准申请;(2)融资项目说明书;

  (3)投资项目可行性论证文件;

  (4)企业法律顾问出具的法律意见书;(5)设立监事会的企业须提交监事会意见;(6)其他相关文件。3.企业对外担保

  (1)担保项目核准申请;

  (2)担保说明书,包括被担保方资信状况,财务状况、担保方累计担保额、担保风险等;

  (3)被担保方提供反担保的有关文件;(4)企业法律顾问出具的法律意见书;(5)设立监事会的企业须提交监事会意见;(6)其他相关文件。4.转让国有资产

  (1)转让资产状况、转让理由、转让收入处置;(2)涉及的企业财务审计报告、近期会计报告;(3)转让资产的评估确认文件;(4)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理意见;(5)涉及的职工安置方案;(6)受让方的有关资料;

  (7)企业法律顾问出具的法律意见书;(8)设立监事会的企业须提交监事会意见;(9)其他相关文件。5.企业破产、解散、清算

  (1)企业破产预案或解散、清算方案;(2)企业职工代表大会

  决议;(3)企业职工安置方案;(4)社会风险评估报告;

  (5)企业法律顾问出具的法律意见书;(6)设立监事会的企业须提交监事会意见;(7)其他相关文件。

  6.BT、BOT等模式进行的建设项目(1)投资项目许可文件;(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3)项目合同;

  (4)企业法律顾问出具的法律意见书;(5)设监事会的企业须提交监事会意见;(6)其他相关文件。

  第四章

  重大事项管理程序

  第十一条企业按照规定上报核准的重大事项,须经市国资委或市国资委授权经营、管理和监督的单位核准后方可实施。市国资委或市国资委授权经营、管理和监督的单位接到完备的申报材料之后,在10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须报市政府批准的事项,市国资委在7个工作日内向市政府报告;涉及企业重大投资、合作等重大项目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紧急事项经充分沟通后,及时办理;按照有关规定,须进行清产核资、资产评估以及确需与相关部门协商的事项,承办时限可适当延期,并告知企业。

  第十二条企业按照规定上报备案的重大事项,应当于作出决策或事件发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送市国资委备案。违反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市国资委将提出异议及改进意见,督促企业加以整改。

  第十三条企业合并、分立、改制、上市、解散、申请破产,国有产(股)权转让致使国家对企业不再具有控股地位以及依照法律、法规、市政府规定应当报市政府批准的其他重大事项,由市国资委统一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核准的重大事项,一年内未实施的,应向核准的单位申请延期或注销。未办理相应手续的,原核准文件自行作废。已经核准的重大事项需进行重大调整的,应及时向核准单位提出申请,并重新申报核准。

  第十五条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应于每年4月底前向市国资委提交上《董事会工作报告》,并抄送监事会。《董事会工作报告》需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参加的董事会会议通过并经董事长签字。

  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由市国资委委派的股东代表在相应事项提交董事会、股东会、股东大会讨论决定前,向市国资委报告,按照市国资委的指示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并将董事会、股东会、股东大会相关决议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十六条企业应当根据本办法及其他规定,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企业内部有关重大事项决策、报告等管理制度,并将本规定的内容纳入企业(公司)章程,在章程中明确重大事项决策程序,保证本规定的贯彻执行。企业对其下属子企业重大事项监督管理情况,每年年底前报市国资委备案。第十七条企业上报重大事项应附带相关文件材料。本规定有说明的,按照说明附带相关文件材料;本规定未说明的,按照所报事项有关规定附带相关文件材料。

  企业上报文件材料应当齐备。上报材料不完整的,市国资委在收到上报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告知企业补齐相关文件材料。

  第十八条市国有企业监事会要加强对企业重大事项决策和执行情况的监督评价,并向市国资委报告。

  第十九条市国资委和经市国资委授权经营、管理和监督的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对所监管企业重大事项管理执行本规定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和年末集中检查,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并督促企业加以整改,检查结果作为考核评价、奖惩和任用监管企业负责人、派出董事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市国资委建立企业重大事项档案管理制度,严格保守企业的商业秘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市国资委和经市国资委授权经营、管理和监督的单位,对企业重大事项作出的核准意见承担相应的责任。对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决定国有企业重大事项,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企业违反本规定,造成企业发生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的,市国资委可视情节轻重通报批评或通过相关程序对企业相关责任人员予以降薪、降职、免职或解聘。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严格禁止企业采取化整为零,恶意拆分等手段逃避监管,一经查实,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市国资委将企业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纳入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未涉及的其他重大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第二十六条金融企业国有资产重大事项的监督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贵阳市各区(市)、县、金阳新区管委会、高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的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管理,由本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第二十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篇:福建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预防事故发生,依据《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和监督,适用本暂行规定。

  第三条

  本暂行规定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符合《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的单元,即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加工、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主要分为生产场所重大危险源和贮存区重大危险源两大类。

  第四条

  按照可能发生事故的最严重后果,重大危险源分为以下四级:

  (一)一级重大危险源:可能造成特别重大事故的;

  (二)二级重大危险源:可能造成重大事故的;

  (三)三级重大危险源:可能造成较大事故的;

  (四)四级重大危险源:可能造成一般事故的。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统一领导,及时协调解决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防范生产安全事故

  发生。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重大危险源的普查、登记、安全评估和监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信息管理系统和基础信息数据库,对重大危险源的各类信息加强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存在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管理,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与监控。

  省重大危险源监控中心负责承担重大危险源监控体系建设、业务指导、信息和相关技术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监控和管理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和检测、监控工作全面负责,并指定重大危险源管理与监控的具体负责人。

  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建立重大危险源管理档案,在每年3月31日前将重大危险源有关材料报送所在地县级以上有关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报送的重大危险源基本情况应当包括:

  (一)重大危险源所在单位基本情况;

  (二)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

  (三)重大危险源平面布置图、关键设施和重点部位图片;

  (四)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检测情况;

  (五)重大危险源监控系统运行及监控措施落实情况;

  (六)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和演练方案。

  第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新构成的重大危险源以及与重大危险源相关的材料、工艺、设备、防护措施和环境等因素发生重大变化时,或者国家有关法规、标准发生变化时,应当向县级以上有关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对重大危险源重新进行安全评估;对已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有关主管部门核销,同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机构对重大危

  险源进行安全评估,安全评估报告应当数据准确,内容完整,对策措施具体可行,结论客观公正。评估单位进行安全评估结束后,应当出具安全评估报告,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估结果负责。评估报告应报生产经营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安监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安全评估的主要依据;

  (二)重大危险源基本情况;

  (三)危险、危害因素辨识与分析;

  (四)可能发生事故的种类及损害程度;

  (五)重大危险源等级;

  (六)应急救援力量及资源评估;

  (七)监控措施方案;

  (八)评估结论与对策建议。

  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与监控,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依据安全评估结果建立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监控系统,制定安全管理与具体监控措施的实施方案,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定期进行检测、评估,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保证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检测检验和各项监控措施所必要的资金投入。

  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监控和管理人员以及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技能培训,使其熟悉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重大危险源管理人员应当参加专项业务培训,并掌握相应的工作技能。

  第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符合《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规定的单元中危险性较大、容易发生事故的重大危险源及其重点部位和关键设施实施动态、实时监控和管理,实现与所在地的县级以上重大危险源远程信息管理系统和应急救援联动系统的联网。

  (一)存在一、二级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建立有效的动态安全监控系统进行监控,及时掌握重大危险源安全状况的变化,发现问题立即妥善处理和解决,其监控系统应与所在地的县(市、区)、设区市和省级重大危险源远程信息系统和应急救援联动系统联网;

  (二)存在三、四级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通过有效的监控措施,定期监测重大危险源状态,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其监控系统应实现与所在地的县(市、区)、设区市重大危险源远程信息管理系统和应急救援联动系统联网。

  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重大危险源现场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定期对重大危险源的工艺参数、危险物质进行检测,对重要设备设施进行检验,对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对检查、检测、检验情况应当作好文字记录,建立档案。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安全状况进行检查时,发现事故隐患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排除。难以立即排除的,应当组织认证,制定治理方案,限期整改。在排除前或者排除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并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和监控措施。

  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事故隐患事实、治理期限和目标、治理措施、责任机构和人员、治理经费和物质保障等内容。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必要的救援器材、装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应急救援机构、人员及其职责;

  (二)危险辨识与评估;

  (三)应急救援设备和设施;

  (四)应急救援能力评价与资源;

  (五)应急响应、报警、通讯联络方式;

  (六)应急救援程序与行动方案;

  (七)保护措施与程序;

  (八)培训与演练;

  (九)事故后的恢复与程序;

  (十)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档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重大危险源基本情况;

  (二)重大危险源各项管理制度;

  (三)重大危险源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培训情况;

  (四)重大危险源管理与监控措施的实施方案;

  (五)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

  (六)重大危险源监控措施方案;

  (七)重大危险源日常检查情况;

  (八)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和演练情况。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存在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重大危险源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责令生产经营单位立即排除。在排除前或者排除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生产经营单位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并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和监控措施。难以立即排除的,应当责令生产经营单位限期整改,并督促生产经营单位采取有效的防范和监控措施。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重大危险源存在的事故隐患,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或者举报。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接到报告或举报后,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核查并依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重大危险源进行普查、辨识、评估、登记建档,并实施监控和管理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二○○八年三月一日起施行

  第四篇:万州区国有企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暂行办法

  万州区国有企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切实履行出资人职责,规

  范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政府授权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对其实施监督管理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以下统称所出资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

  本办法所称的重要子企业,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资产总额、净资产、主营业务收入、净利润四项指标中有两项及两项以上指标占所出资企业该项指标10%以上的子企业及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认为需要纳入的其它子企业。具体名单另行确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事项是指企业的发展战略、规划,投资、融资,对外担保,国有产权转让、资产处置,涉及企业经营发展战略的重大生产经营行为、事件,企业分红

  方案,企业主要经营者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票)情况,经营者经营业绩考核和薪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企业中层干部人事任免以及需要提请股东会决策

  的事项等等。

  本办法未涉及的其它须报出资人批准(备案)的重大事项,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的重大事项包括请示事项和报告事项。

  请示事项是指须经区国资委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或表决的事项;报告事项是指向区国资委告知备案的事项;其中重大对外投资融资、股权转让、资产处置等由区国资委统一报区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五条

  所出资企业请示事项的范围:(一)制订的发展战略、发展规划及其实施办法;

  (二)企业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修改公司章程,开办新企业;

  (三)投资额达100万元以上或单项投资额达到企业净资产10%以上的投资;

  (四)企业主营业务以外的其他投资;

  (五)转让企业国有产权,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变更主营业务(含与企业主营业务相关的各种资质的转移),转让核心技术和企业品牌;

  (六)企业重大资产处置和企业整体对外租赁;

  企业重大资产处置是指对企业关键设备、成套设备、交通工具(汽车、船艇)、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矿山使用权、林地使用权、水域(岸线)使用权等的处置。

  (七)国有资产的各项评估、审计、清产核资、损失核销;

  (八)以国有资产抵押对外融资及为其他企业提供担保;

  (九)企业职工工资总额、企业年金、企业负责人薪酬方案;(十)所出资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法律顾问在其他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兼职的;

  2(十一)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董事会成员、经理层及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持有本公司股权及持有所控股、参股公司股权的;

  (十二)对外聘任常年法律顾问、审计、评估等中介机构;

  (十三)子企业班子成员的任免;

  (十四)企业领导班子人员因公因私出国(境);(十五)其他需要请示的事项。

  第六条

  重要子企业请示事项的范围包括第五条第(二)至(十二)款。第七条

  所出资企业报告事项的范围:

  (一)投资计划、经营计划,企业财务预(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或亏损弥补方案,工作总结报告;

  (二)重组、改制、兼并和破产国有企业的职工安置方案;(三)企业每年内部收入的分配方案;(四)企业领导人核定年薪以外的其它收入;

  (五)企业经营性资产对外租赁经营期限达3年以上或一次租金收入达30万元以上的;

  (六)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或单项投资额在企业净资产10%以下的投资;

  (七)企业重大生产经营行为;

  1、出资企业或其子公司转移、转让主要盈利项目、主要业务销售渠道的情况;

  2、出资企业或其子公司执行政府部门下达的有关任务的情况;

  3、出资企业或其子公司提交经营管理层决策的重大经营合同的情

  况。(八)企业重大突发事件;

  1、企业发生环保、安全事故、违法经营或经营失误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或者危及国有资产运营安全的情况;

  2、涉及企业重大权益、诉讼标底达50万元以上的法律纠纷案件,知识产权法律纠纷案件;

  3、影响出资人利益的重大不稳定因素以及重大职工集体上访需要立即报告的情况。

  (九)企业采用的会计政策发生重大更改,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大变化的;

  (十)所出资企业提交经营管理层决策通过的各项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向子公司委派产权代表,派出监事;

  (十二)企业中层干部的任免;(十三)其它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八条

  重要子企业报告事项的范围包括第七条第(一)至

  (十)款。第九条

  所出资企业的重大事项由所出资企业向区国资委请示报告;所出资企业重要子企业的重大事项由重要子企业向所出资企业请示报告,并由所出资企业按制度规定向区

  国资委请示报告。企业在决定全资子企业的重大事项以及对其控股子公司的重大事项行使股东权利前,须先征求区国资委意见。

  第十条

  重大事项的请示、报告以书面形式上报,并附下列资料:(一)有关情况的说明;(二)可行性研究报告;(三)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非公司制企业为附有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决策会议正式决议)或经理办公会议决议;

  (四)企业法律顾问法律意见书;(五)其它有关文件资料。

  第十一条

  对须请示事项,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一)提交股东大会讨论决定的事项,应在股东会召开十个工作日前请示;

  (二)提交董事会讨论决定的事项,应在董事会会议召开五个工作日前请示;

  (三)其他组织类型的所出资企业应在讨论表决十个工作日前请示。

  第十二条

  对请示事项,区国资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审核,在收到报送材料之日后,一般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或办理意见。

  国有产权代表按照区国资委的批复意见在股东会或董事会会议上发表意见或表决;对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的决议,以及企业决议的其他重大事项,国有产权代表须在会议结束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区国资委报告。

  第十三条

  对报告事项,所出资企业必须在事毕后五个工作日内向区国资委书面报告,由区国资委专项登记管理。

  第十四条

  出资企业董事会(非公司制企业为决策会议)依法负责企业重大事项的决策,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所出资企业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对相关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应当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而不上报,擅自决策的;(二)提供虚假材料的;

  (三)未按时报送有关材料,导致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受到损失的;(四)在企业重大事项决策过程中,违反区国资委批复要求,对企业经营活动造成损失的;

  (五)其他违法违规的行为。

  第十五条

  出资企业制定的投资计划和经营计划须在上一年第四季度上报区国资委。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应及时将调整原因及调整内容报告区国资委。

  第十六条

  区国资委对出资企业重大事项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并对出资企业上报的重大事项进行合规性审核或合理性审核。合规性审核的范围为所出资企业重大事项的报告事项;合理性审核的范围为所出资企业重大事项的请示事项。

  合规性审核主要审核所出资企业重大事项是否符合全区国有资产布局与国有企业结构调整规划、是否符合本企业的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是否符合本企业经营计划、其决策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等。

  合理性审核即在合规性审核的基础上对所出资企业重大事项进行可行性审核。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区国资委负责解释。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五篇:集体决策重大事项的暂行规定

  集体决策重大事项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车间集体决策机制,促进车间重大问题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和制度化,依据《牡丹江工务段领导班子集体决策“三重一大”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结合车间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坚持的原则

  车间集体决策重大事项,必须认真执行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方针,坚持和遵循以下原则:

  1.科学决策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遵循客观规律,运用科学方法,符合段总体工作的具体要求。

  2.民主决策的原则。坚持集体领导,充分发扬民主,集中集体智慧,防止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

  3.依法决策的原则。重大问题决策必须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必须与段的各项管理条例、制度规定和实施办法相一致,体现制度规定的连续性。

  二、决策的范围

  1.上级和段指示、决定及安全、经营、稳定等工作部署和落实措施。

  2.车间安全、生产和经营目标,季度、月度工作安排。

  3.车间管理制度的修建补废,班组撤建建议方案。

  4.车间管理人员分工和岗位调整,工班长培养、选拔、使用。

  5.职工竞争上岗、评先选优、考核、处分、奖励和岗位调整,新职人员工作安排。

  6.奖金、劳务费分配方案,困难职工补助。

  7.段授权车间的物资采购、零小工程承包及组织实施方案。

  8.其他需要车间集体决策的重要问题。

  三、决策的形式

  1.车间集体决策重大事项由车间党政联席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2.会议组成人员为车间干部。出席会议人数超过应出席会议人数三分之二方可召开。

  3.会议主持人根据会议内容确定。讨论职工困难补助,评先选优和提交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审议决定的事项,由党总支书记主持,讨论决策其他事项由车间主任主持。

  4.召开车间党政联席会议,应由党总支书记和车间主任事先商定,一般每月召开一次,遇有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党总支书记因故不能主持会议时可委托车间主任主持,车间主任因故不能主持会议时可委托党总支书记主持。

  5.车间党政联席会议讨论事项,分管该项工作的车间干部必须参加会议。因故不能参加的,应当暂缓讨论决定;遇有紧急事项要求必须做出决定的,会前应书面征求分管该项工作的车间干部意见,并在会上宣读,但不计入表决票数,会后两个工作日内向其通报会议表决结果。工长和职工代表根据会议内容列席车间党政联席会议,列席人员由车间党总支书记和主任协商确定,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无表决权。

  决定车间重大事项,要严格执行人事任免、零小工程承包物资采购等回避制度。

  6.会议记录的主要内容包括:会议时间、地点、议题、出席人姓名、缺席人姓名及缺席原因、列席人员姓名及职务、会议主持人、记录人、讨论发言内容、表决结果等,会议应准备单独记录薄记录。

  四、决策的程序

  车间集体决策重大事项应遵循以下程序:

  1.确定议题。会议议题在车间党总支书记、主任相互沟通的基础上确定。

  2.征求意见。重大事项确定以后,要广泛征求车间干部职工的意见,保证确定事项符合车间的实际。

  3.会议表决。对工班长建议推荐人选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出席会议人员经充分讨论,对拟建议推荐人选在同意、不同意、缓议中选择一种意见。投票后,由主持人当场宣布。同意票超过应出席会议人员三分之二的为通过。

  对其他事项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采取口头或举手方式表决同意、不同意、弃权,并记录在案。

  4.进行公示。涉及事务公开的事项要在车间公示栏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

  5.组织实施。重要事项决定经过公示无异议后,由车间具体负责人组织进行实施,在实施过程中遇有特殊情况要及时与车间主任、党总支书记进行沟通,保证重大事项决定全面落实。

  五、检查监督

  1.车间党总支对重大事项负有监督责任,每年对车间集体决策问题情况进行一次分析。

  2.车间党总支书记和主任对重大事项负有领导权,随时听取具体负责人对完成重大事项的情况汇报。

  3.段组织人事、监察部门应加强对车间集体决策重大事项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把车间集体决策制度执行情况作为车间干部评价、使用的重要依据。

  4.段纪委将车间集体决策重要事项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考核的重要内容,发现问题及时提出纠正建议。

  5.段计划财务科对车间经营管理重大事项决策进行检查监督,并将检查的结果作为车间干部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6.段各科室应依据各自职能,对车间集体决策重要事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指导,并对其中的重要事项进行跟踪评估。

  7.车间干部执行集体决策重要事项,应作为职工大会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接受职工的监督和评议。

  六、责任追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车间干部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1.所决定事项与路局、段及上级有关细则相违背的。

  2.未经集体讨论,个人或少数人擅自决定的。

  3.采取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会议讨论和表决的。

  4.未按本规定执行回避制度的5.擅自改变重大事项集体决策的。

  6.须报段批准的重大事项,未按规定报批的。

  7.决策实施负责人不作为,在落实决策中出现差错的。

  8.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篇四:强国有企业监督监管

  

  加强国有企业监管,提升市场化运营能力的提案

  近年来,我国国有企业在经济发展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如效率低下、资金浪费、管理不规范等。为了提高国有企业的市场化运营能力,加强监管,提升效率,我建议采取以下措施:

  一、加强国有企业的监管

  国有企业是国家的重要经济支柱,必须要加强监管,强化政府对国有企业的监督和管理。应建立健全监管机制,加大对国有企业的监管力度,确保企业的合法合规经营。

  二、提升国有企业的市场化运营能力

  要提高国有企业的市场化运营能力,就要加强企业内部的管理和运营,推进企业内部的市场化改革。同时,要依托资本市场,推进国有企业的上市和资产证券化,增强企业的资本运作能力,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三、优化国有企业的经营结构

  国有企业的经营结构过于庞大,应该优化经营结构,减少不必要的开支,提高经济效益。同时,要注重企业的创新能力,提高企业的技术水平,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总之,加强国有企业的监管,提升市场化运营能力,优化经营结构是实现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关键。只有通过合理的改革措施,才能推动国有企业的发展,创造更大的经济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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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五:加强国有企业监督监管

  

  加强国有企业监督工作的几点思考

  谷俊伟

  【期刊名称】《华人时刊》

  【年(卷),期】2012(000)00【摘

  要】腐败问题关系到党的生死存亡;国有企业的腐败问题关系到企业改革能否成功、资产能否安全、政治经济形势能否稳定、生产经营能否发展.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国有企业的自主权逐渐扩大,对外交往越来越多,在给企业的发展带来极大活力的同时,也给企业带来了各种各样的经济问题.

  【总页数】1页(P50)

  【作

  者】谷俊伟

  【作者单位】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纪委效能监察室

  【正文语种】中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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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六:加强国有企业监督监管

  

  对加强国有企业监督工作的几点思考

  国有企业作为国家的经济支柱和重要组成部分,其监督工作的重要性不言而喻。然而,由于历史原因和制度缺陷等原因,国有企业监督工作一直存在着诸多问题。为此,我们需要对加强国有企业监督工作进行几点深入思考。

  一、提高监督手段的科技含量

  随着信息技术和格局的发展,传统的监督手段显得愈加单薄和落后。为此,我们需要推进智能监管和大数据监管,整合各种信息资源,建立起大数据平台,并通过先进的信息技术手段对国有企业进行全面实时监管。此外,还需要利用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实现监督手段的智能化和高效化。

  二、改进监管工具的设计

  目前,我国尚未建立一套系统的监管工具,如有为国有企业监督量身定制的“指挥系统”或“智能管家”,以解决监管权责落实不到位、监督手段单一等问题。为此,应该根据不同国有企业的特点和管理需求,开发专用的监管工具,以提高监督效力和监督结果的准确性。

  三、完善监督机制和制度

  国有企业监督机制和制度是保障国有企业监管工作的重要支撑。目前,我国尚未完善国有企业监督机制,监管责任和权力缺乏有效落实,从而影响了国有企业监管工作的实效性和实践性。因此,我们需要加强监管机制和制度的设计,建立高效完备的监督机制和制度体系,并加强监管机构的权力和工作职责,加大监管机构的权力保障力度。

  四、加强监督工作的专业化与专业化

  目前,国有企业监管工作人员的素质和水平参差不齐,监管工作的效果难以保障。为此,我们应该加强对国有企业监管工作人员的专业化和专业化培训,提升监管人员的业务能力和素质水平。同时,还要完善国有企业监管工作的考核机制,确保监管工作的合规性和效果。

  最后,总的来说,加强国有企业监督工作是保障国有企业健康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的关键所在。我们需要全面深入的思考国有企业监督工作的问题,推进全面加强国有企业监督工作的各项工作,落实责任落位,切实加强国有企业监督工作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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